首页 期刊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传统法律解释目标主观论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正文】

传统法律解释目标主观论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作者:陈彦晶 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 黑龙江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法律解释   解释论   法律草案   主观说   一人公司  

摘要:<正>作为法解释目标的法律意旨,究竟应是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抑或应是存在于法律规范的客观意思,法解释学者从来聚讼纷纭,并形成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对立。按照19世纪的主观解释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当时事实上的意思。这意思是心理学意义上的东西。因此,旧主观说又称为立法者意思说"。按照客观说,法律一经制定,即从立法者分离,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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