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标准科学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性质再讨论--兼论法学原理成为常识乃法治社会之基础 【正文】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性质再讨论--兼论法学原理成为常识乃法治社会之基础

作者:王艳林; 邵锐坤; 刘瑾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CCPIT国际经贸规则与标准研究基地;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企业标准   标准权   法定义务   自我声明公开  

摘要:本文从法学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原理出发,证成企业标准权及其内容,企业标准的法定义务及其规制,主张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的权利而非义务,作为企业义务存在的是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可溯,自我声明公开由此成为矫正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标准化制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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