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韵通知 【正文】

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韵通知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主管部门   资金管理   商务部  

摘要: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宁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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