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务院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国务院令662号) 6月12日,总院颁布第662号国务院令,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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