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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综合监管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29 16:31:39

行业综合监管

行业综合监管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娴熹韵w”为你整理了这篇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工作总结

根据《关于做好芒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迎检准备工作的函》,现将芒市医疗保障局开展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芒市医疗保障局挂牌成立于2019年3月,现有干部职工17人,设有党支部1个,党员11人,主要承担全市40万人口的医疗、生育、大病保险的参保缴费及医疗救助的待遇支付和两定医疗机构服务的协议管理工作,内设办公室、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股、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20年芒市共签约管理定点医疗机构28家,其中:14家公立医疗机构营医院,10家民营医院,4家民营诊所;定点药店153家(含连锁店)。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抓思想认识,不断强化组织领导。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是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芒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作为新成立的医保部门,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完善相关制度,强化保障措施,形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抓药品招采,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卫健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医保中心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股,明确了专人负责工作开展,同时要求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形成了上下联动、责任一体的工作格局。按照州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完成了第一批25个中选药品、第二批32个中选药品、第三批86个品规中选药品的历史采购量统计报送及开展集中采购报量工作。同时,认真做好监管工作,一旦发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进行网下采购、规避中选药品的使用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责令整改处理,同时向上级部门反馈,确保了该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切实让广大群众感受到了集中采购带来的政策红利。

(三)抓支付改革,用好用活基金调节杠杆。一是为有效控制医疗机构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参保人员的受益度,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推进以总额预付为主,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的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根据《德宏州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额包干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行全市住院总额付费包干和门诊总额付费包干两种支付方式改革。二是为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制定下发了《芒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有关工作的通知》,按照“急慢分治,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原则,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到县级医院住院的降低5%的报销比例,直接到州级医院住院的,降低10%的报销比例。

抓欺诈骗保,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为参保患者守好用好“救命钱”,是医疗保障局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芒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州医保局积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管,重点核查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分解住院、重复住院、多记药品诊疗费、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协助建档立卡户等贫困人口开具药品变现,利用虚假发票报销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2020年取消定点医院1家,定点药店2家,对违规资金进行了相关处罚。在打击“两定”医药机构违规行为的同时,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

(五)抓疫情防控,认真履行好部门职能。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控工作,按照国家省、州医保局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芒市医疗保障局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全面落实资金保障,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一是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是简化异地就医手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异地就医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三是落实特殊报销政策。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实行按项目付费,并对集中收治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预付资金。目前,芒市医疗保障局已预拨300万元医保基金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定点救治医院(其中州人民医院预拨100万元,州中医医院100万,市人民医院100万),专门用于支付确诊患者就医报销费用,确保每一位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五)抓便民务实,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辖区内参保群众到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医院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进行“一站式”及时结算,患者和家属只需缴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经医保经办部门审核后下月按时拨付到位;二是简化慢特病办理程序。将申办周期由半年一次缩短为每月一次;申报地点由医保中心调整为州内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医保中心;针对异地医院就医确诊的慢特病取消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限制,但是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由州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复审,进一步简化了慢特病办理流程。进一步增加贫困人口的满意度及幸福感,医疗保险兜底保障民生作用进一步加强。

三、存在问题

芒市医保局在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中积极作为,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医保基金监管压力大。随着群众对就医需求的不断增加,城乡居民医保资金压力不断加大,部分医疗机构出现门诊总额包干资金及住院总额预付资金使用超支情况。同时,由于基金安全运行的防范手段有限,内控制度、数据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不够健全。二是需进一步加强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在提升服务效能上下功夫。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对现有医保经办规程和规范进行全面梳理,对办事流程再简化,所需材料再减少,办事时限再压缩,全面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效率。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在原有“一件事联办”的基础上,新增多种类型的联办,争取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民的医疗保障服务。

行业综合监管第2篇

关键词:金融业 综合经营 监管体系

综合经营是金融业的一种经营业态,是指金融业各行业之间的业务交叉渗透,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综合经营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向。我国现实情况下的分业监管模式与综合经营这个国际潮流如何“契合”?尤其是中国银监会成立后,金融风险监管责任“一肩挑”的央行已经基本脱离了监管职能,仅剩下一项并非“独立的货币政策”职能。对于这样的金融环境,似乎可以用“综合经营、分业监管”这对矛盾的概念来形容。如何在稳定中发展我国金融大局,正严峻考验着我国金融的发展。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必然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构建与其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

一、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是与自1993年开始推行的分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在分业经营框架下实行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自成系统,各司其职。这种专业化的监管格局使得各监管机构监管的专业性和力度较强;但在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下,这种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及监管领域的金融监管模式明显滞后,已经表现出了许多不适应的方面。

(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有分工但缺少联系,在实践中由于存在利益本位,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会产生监管冲突:国务院派驻的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管目标是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国家这个大股东的利益;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证监会的目标是保护股东即上市银行的利益,上述监管机构又都直属国务院领导,地位平等、各司其职、难以沟通,导致重复监管。

(二)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

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

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三)对金融风险控制缺乏有效性

由于对跨行业金融产品缺乏权责的明确界定和职能的严格定位,容易导致监管权力之争和责任不清,出现监管重复、交叉和监管真空,不仅增加了监管成本,也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目前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尝试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上,根据通过实行主监管制度来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难题,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归属实施分业监管。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还存在多方面的空白和盲区。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综合监管体系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无需进行根本性变革,而是重在调整金融监管的微观重点,各金融监管部门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与合作。为此,我国可借鉴和参考美国的“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模式结构,建立符合现实情况的有特色的统一监管协调机制下的分业监管体系。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实行的监管,功能性监管强调的是金融产品本身所要实现的基本功能,与机构性监管相比较能够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有助于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冲突、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在不改变现有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基础上,以功能性监管覆盖金融经营全范围,从银监会监管银行、信托机构,保监会监管保险机构,证监会监管证券机构的机构监管,转变为按照监管对象的业务活动和性质分别进行监管的制度安排,形成银监会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保监会监管保险业务,证监会监管证券业务的格局。从整体上把握金融业的风险,更好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权力和监管责任的归属问题,监管部门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从而为我国金融创新和发展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通过制定专门的裁定原则和指定裁定机构对新涌现的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适时解决该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从而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有效地控制和防范“监管套利”行为。同时,由于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据此设计的功能性监管的监管模式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功能性监管也更适应综合经营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二)建立主监管制度

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在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中,确定一家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对综合经营机构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并表监管,确保综合经营机构的资本充足和公司治理良好;其他两家监管机构按照分业监管原则负责对附属机构监管,确保附属机构按照行业监管标准审慎经营。以这一监管分工原则为基础,主监管机构和辅监管机构分别在不同层面上,持续地实施市场准入、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具体监管活动。

在主监管机构和辅监管机构之间签署监管备忘录,以解决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的问题,目前我国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已有类似安排,要以此为基础,根据综合经营的发展情况,对这一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建立四角伞型网状监管体系“伞型”的顶端是国务院领导下常设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其与四角的连线表示领导与隶属关 系;“四角”分别代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它们均有各自的职能;“网状”是指四角之间的连线,既表示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如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营运情况等),也代表其间的联系、磋商和协调机制(如共同制定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案和对策、协调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和步骤等);“四角”的下属层次(图1中标出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既是伞型的延伸,也是各子系统的构成要素。该监管体系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来运行,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协调。

金融监管委员会的作用更多地应当体现在金融战略的制定上。当前金融领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或多或少与缺少清晰的金融发展、改革与开放的战略有关,因此金融监管委员会未来的重心应将制定国家金融战略和金融业发展战略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金融监管委员会关键是要发挥更高层次的整合作用,其职能应该是关注并表监管、金融创新以及一些空白监管地带。

另外,金融监管委员会除监管职能外,还应该有强有力的协调功能,比如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冲突、货币政策的协调及推动与金融综合经营相关的立法工作等。

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伞型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为了避免监管重复与监管过度,伞型监管人的权力亦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各专业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拥有监管优先权,金融监管委员会必须尊重各专业监管机构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或分析报告作出监管决策。一般情况下,金融监管委员会不得越过三大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只有当无法从专业监管机构获得相关信息或情况特殊时,金融监管委员会才可直接对其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三、完善金融综合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虽然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相对于业务的迅速发展而言,尚有不少空白点,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尽快修改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以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的制度体系,明确界定金融控股集团的市场准入、母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资本充足率等规则。

(二)加强综合经营的全过程监管

1.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既包括机构准入,也包括业务准入。监管机构对综合经营机构的各项业务均作出具体、严格的市场准入资格和实质条件规定,构建一套衡量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业务能力和风险的指标体系,对不同机构加以分类,进行有区别的分类管理和准入。

2.建立资金、业务和信息交流三重防火墙。首先,建立资金防火墙,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部的任意流动,保证银行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之间不仅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按市场原则运作。其次,建立业务渗透防火墙。严格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以防止银行将资金大量投入股市及由此引起的股市过度投机,保证银行的安全。再次,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墙。在金融集团内部,保持高效的信息流动可以为内部融资、共同营销、产品开发、网络共享和品牌延伸等提供方便。但是,过度的信息流也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带来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因此,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墙,可以阻止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有害信息的流动,防止利益侵占和不公平竞争。

3.建立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覆盖综合经营机构表内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监测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风险评价和持续监管,确立风险评估制度,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降低金融监管部门与综合经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化第三方独立信用机构对综合经营机构的调查及监督,降低投资者与综合经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强化对高风险业务的控制。建立综合业务的杠杆率监测与控制机制,开展综合业务的机构须分类设定杠杆率上限,披露相关业务的杠杆率使用及变动情况。综合经营机构须加强综合业务的资本控制和权限管理,凡涉及高资本消耗或高杠杆率的业务,应设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及时、充分的披露。

5.加强市场退出监管。建立科学全面的综合经营绩效评估体系,对综合经营的实际效果及时加以评估,对成效负面的金融机构,予以警告或停业整改。

(三) 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面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应在以政府监管为核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监管的补充作用,并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建立健全多层面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要加强金融行业协会建设,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形成法定监管主体与多种市场监管力量的合理分工与协作,通过自律性组织的辅助监管,弥补现行法定监管的不足,并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工作。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降低法定主体的监管成本,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的有效监管,注重政府监管与市场纪律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谢云英.综合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J].福建金融,2008,(7).

2.陆爱华.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对策研究[J].河北金融,2009,(3).

行业综合监管第3篇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内部交易方式的交易成本比市场交易成本低,这种由于扩大生产或经营范围导致平均成本降低的,就称为具有范围经济或称为具有范围经济性。保险业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范围经济进入更广阔的市场,并促使一些相关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成为可能,提高了经营的效率与盈利能力,使客户得到多方面的金融服务。规模经济是指在产品组合不变的情况下,生产的平均成本随着产出增加而下降,即厂商的长期平均成本随企业规模的扩大,生产能力的提高而下降的现象。规模经济也可以从金融服务的产品中产生,当某一机构提供特定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样种类服务的成本时,就存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通过规模经济实现成本集约化是综合经营的重要目标。

国外保险业综合经营经验

美、英等发达国家保险机构早已涉足综合经营,并具有多家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跨国保险集团公司,如,美国国际集团(AIG)、荷兰国际集团(ING)等等。

从国际实践来看,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全能保险模式,即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业务。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全能保险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客观需求制定多元化发展战略,进行金融业务交叉的研究,创造多功能的金融产品,设计最优的产品服务组合;保险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可以共享资源,增加信息资源的流动性,发挥信息优势。该模式的问题在于:各业务部门不设立“防火墙”。因此,此种模式要求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否则极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效率,否则极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金融控腔公司,在同一控制权下,通过对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子公司控股实现业务渗透,各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管理队伍、会计标准,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该模式在1999年出现在美国,由《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首创。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不同期限,综合发展计划的制定,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竞争力;子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各金融行业既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又能互相协作;通过频繁的并购,金融集团的规模更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不同业务的子公司之间建立有“防火墙”,减少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有效的防止风险的传递。虽然发达国家综合经营模式各有差异,但均存在以下共性:一是经营环境与动因相同。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经济新思潮的涌动、分业经营的弊端等原因促使各国金融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发生转变。二是金融综合经营主体资本金实力雄厚。金融综合经营主体采取的经营模式虽不同,但他们都具备集团化的显著特征、完善的综合经营架构和雄厚的资金实力。三是综合经营监管理念均有提升。在监管方面都实现了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从机构监管向职能监管、从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的转化。

国际上多家以保险为主业进行综合经营的集团公司,无论是行业内综合经营还是跨行业综合经营,无论是采取全能保险模式还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都与其自身实力、形成和发展的客观环境相关联,各种综合经验方式和模式各有利弊,既有优势互补带来的成功经验,又有如AIG因盲目扩张、累积风险带来的失败教训。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刚刚起步,自身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还不足,要在经营和监管模式两方面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综合经营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发展方式,避免盲目扩张,谨慎涉足风险过大的跨行业领域,稳健发展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

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现状

保险业实行综合经营既受追求价值最大化、转移和降低经营风险的内因影响,又受外部竞争和客户多元化需求的外因驱使,是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金融保险体制适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而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发展的结果。

目前,如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这样有声誉、有实力的大型保险公司早已开始为组建完备的集团控股公司做着种种努力,并已经在行业范畴内积极实践。012年第11期中旬刊(总第498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11,2012(CumulativetyNO.498)

保险机构以风险为经营对象,对风险管控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以保险机构为主体组建金融综合经营集团将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其中包括:在集团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可以互相提供服务,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保险业在长期经营发展中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随着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对国民经济的渗透度逐步加深,这些客户资源对于未来综合经营是最宝贵的财富。销售渠道优势。保险业的销售渠道优势首先在于其营销渠道的多元化。保险业目前拥有个人营销员队伍、直销业务员队伍、兼业(如银行、邮政等)三大类业务的销售渠道,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等专业渠道也在近几年有迅猛发展。如,中国人寿拥有超过70万名个人人、1.5万多个营销网点、4800多家分支机构及超过9.4万家分布在商业银行、邮局的销售网点;人保财险拥有遍及全国的机构网点,4500多个分支机构。客户可以在一个业务网点享受“一站式”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理财需求。保险产品的功能是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和财务保障,与其他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互补关系,通过将特定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整合销售,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财务保障。例如,为信用卡客户提供失卡保险,为刷卡购买机票的客户提供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6万亿元人民币,随着今后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还会被允许投入到更广阔的业务领域。保险机构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在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预警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技术。保险业要实现综合经营,关键点之一就是做好风险的控制,防止各关联公司间风险的传递和放大。

从表1中可以看到,目前在我国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组建的、真正具有广义综合经营框架的只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设平安人寿、平安产险、平安保险海外(控股)、平安信托;2003年平安集团凭借平安信托,联手汇丰收购了福建亚洲银行,后平安集团取得控股权,将其更名为平安银行,同时也开创了保险公司控股、经营银行业务的先河。2006年平安集团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89.36%的股份,并于2007年6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与深圳市商业银行合并,并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开业,成为中国首家企业年金专业经营机构;2005年,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也正式开业。至此,平安集团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构造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已初步成型。平安集团自完成综合经营架构的建设后,平安产、寿险业务同比涨幅平稳,旗下银行、证券两项业务增势惊人。根据中国平安公布的2011年度年报数据显示,2011年12月31日,平安总资产已达2.29万亿元,同比大增95.1%,实现净利润194.75亿元。其中,平安银行及深发展银行业务为集团贡献利润共计人民币79.77亿元,业务利润占比达40.96%,非保险业务利润占比进一步提升,保险、银行、投资三足鼎立的利润结构渐显,综合经营效应已逐渐发挥出来。随着后援平台功能整合的平稳推进,交叉销售业绩超越预期,业务正向着“一个客户、多个产品”的战略发展,综合经营为其利润的增长及集团信誉、品牌价值的提升做出了巨大贡献。

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发展的对策

未来5至10年,我国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专业保险公司与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共存的局面,两者不可完全替代。要择优扶强,让那些有足够优质资本的、拥有良好声誉的保险公司率先实行综合经营模式,使我国中资保险企业在综合经营的实践中积累经验。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要依据市场环境及自身优势,立足比较成本审慎决策,做到有步骤的稳步推进。此外,进一步推动保险业综合经营健康发展还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保险业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应加快保险集团(控股)控股公司立法研究,为综合经营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一方面,对现行的《保险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另一方面,参照美国、日本等国家已颁布的综合经营类立法,制定专门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法》、《关联企业法》等配套法律法规。

行业综合监管第4篇

【关键词】:金融业综合经营;研究;述评

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含义与特征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指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二种或以上业务,实现业务多元化经营的金融制度。金融业综合经营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风险获得协同效应的优势,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达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来说有三种特征:一是多样性,这主要是金融机构采取何种模式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制。采用何种模式进行综合经营要根据国家经济和金融的具体情况。二是渐近性,金融业综合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过渡时期,过渡时期的长短要根据国家的金融环境监管当局的能力金融机构的自身情况而定。三是差异性,由于各国分业的起点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同,在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会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二、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可行性必要性

金融业经营方式在于整个社会经济与金融机构的变化。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的服务需求和金融产品要求越来越高,这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供了发展的动力。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供了技术支持,与此同时,加快了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在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国内学者对于中国金融业是否有必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展开了广泛的讨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国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兑现后,对金融综合经营的呼声很高,大多数学者认为要进行金融的综合经营;但是也有不同的看法,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监管水平、人才储备方面存在不足,没有必要跟风。

高晓梅(2001)认为分业经营是与较低层次的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卢娟、朱峰(2001)认为应该逐步放弃分业经营的模式,加快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田贺萍(2003)在肯定混业经营是前提的条件下,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模式,认为这是我国的最优选择。

但是,刘杨(2000)提出急于推进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不符合我国国情。秦晓(2002)认为综合与分业的经营风险到目前为止,还是无法比较的,对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不一定非要分业或综合。是否实现综合经营完全取决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自律状况、外部的信用制度、法律环境、监管手段和方法的有效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明金融资本的使用效率因为综合经营而提高。

我们认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我国加入WTO的现实要求。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了金融的自由化,金融创新产品日新月异,单一的金融机构无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商品,也无法承担进行金融创新所需的人力物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客户多样性的金融需求也无法得到“一站式”满足。同时2006年12月11日我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全面开放,也要求我国金融要加快金融综合经营。外资金融机构是以金融综合经营为背景下开展金融业务,降低成本,满足客户金融需求,节约了客户时间成本,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同时开展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在目前存贷利率差不断缩小的情况下,增加了利润,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收益率。

三、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优势分析

对于金融业综合经营优势的理论分析,一般集中在美国英国德国等金融综合化进程比较好的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可以分散风险,达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可以降低成本,获得协同效应,增加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

金融综合经营可以有效地稳定收益,降低风险。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特点是一定数量的子公司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不同金融业务的具体经营,只要各子公司业务之间的风险不是完全相关的,那么通过合理的组合,金融综合经营就可以实现不同金融业务之间风险的对冲,从而获得稳定的现金流。

Benston(1989)认为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产生的现金流相对稳定,两者混合在一起的收益会比二者之和更高,但总体风险不会增加。Saunderandwalter(1994)所作的各种风险模拟认为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组合能产生更加稳定的利润来源。Barth,CaprioandLevine(1998)的比较研究表明:对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等传统的非银行类业务进行严格限制的国家发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较高,表明金融综合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在金融服务中,金融业综合经营也存在着规模经济现象。但实证分析的结果没有对于在多大的资产规模上才可以达到金融综合经营的规模经济,即对于产生规模经营的资产没有统一标准。

当通过金融综合经营提供特定金融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通过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样种类服务的成本之和时,即存在范围经济。由于信息的共享和成本节约,金融综合经营产生范围经济。

对于金融综合经营能否产生协同效应,许多学者投入到了金融机构协同效应的衡量过程中。有研究表明,银行业务的平均低效率程度大致占到总成本的20—25%。Berger,HuncockandHumphrey(1993)早些时候的研究发现,大银行的效率较高,而相同规模的银行,其效率也有明显的差异,究其原因,他们认为银行的经营比银行的组织形式或者规模更重要。Betlston(1994)研究认为,全能银行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方面要优于专业性金融机构,但他同时认为,专业性金融机构能够在与全能银行的竞争中生存下来,表明银行的组织形式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四、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选择

金融业综合经营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全能银行制,在这种模式下,金融实体产业实体可以从事所有的金融业务,同时开展存贷款业务证券承销与发行保险业务共同基金等。这是典型的业务交叉模式,为德国和其他欧洲大陆所采用。二是银行母子公司制,在此模式下,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是由银行子公司进行的,为英国所采用。三是金融控股公司,这是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所选择的组织形式,也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实现集团综合法人分业。

吴晓灵(2004)提出如果以某类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金融控股公司,这个金融控股公司能从充分发挥主体优势的角度考虑综合经营的需要。我们在规范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时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进行充分论证,不应排除以某类金融机构为基础的金融控股公司。岳世忠-2006则指出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来的分业监管仍然有效,这更有利于监管水平的提高和资本市场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就相当于在传统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中设置了一道“弱防火墙”,从而加大公司管理人员从事此类交易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委托的风险。由此可见,在国内存在着约束条件而我国金融市场加快开放的两难局势下,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中国从分业到混业的一个现实选择。

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必须适应中国金融机构的自身状况、自律水平、金融监管当局的能力、整个金融环境综合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综合经营、法人分业,这就像在金融子公司之间有效地建立了一道“防火墙”,防止风险传递。在中国目前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的情况下,既提高了金融机构竞争能力,又防范了风险的相互感染。法人分业比较适合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分业监管的实际,同时要求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较为适当的模式。

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风险效应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提高我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竞争力,加快与国际化金融的接轨。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一般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市场,来自各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风险会更加多样化、复杂化。

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利于分散风险,这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的。逢诗伟等(2005)从资产组合的角度分析出金融业综合经营后,经营业务的领域更加广泛,金融产品的种类增加,相对风险也将分散。无论在收益方面,还是在风险规避方面,综合经营都严格优于分业经营。

这不意味着金融综合经营没有风险,金融就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金融业综合经营是一种经营方式,本身也具有风险,还可能扩大风险。杨新臣-2006比较全面地指出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风险,金融业务种类之间差异性带来的管理难度加大,这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管理的幅度和难度,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不同金融业务的交叉带来了混合的金融风险;混业的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信息,为金融机构的经理人提供了更多获取高收益的投机途径,在这种投机心理的驱使下,金融机构可能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从而加大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道德风险;在享受协同效应的同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又使得风险在整个集团内部传递。

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是相当必要的。但是在此过程中,加强风险的分析、识别、预警、预测与控制,则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尤其是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不完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欠佳的情况下,进行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研究也是相当重要的。

六、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监管问题

在目前的文献中,多数学者提出了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下加强金融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行力度的建设问题。夏斌、陈道富(2005)明确指出,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目前综合经营现状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趋势,当前总的监管思路应该是:“在坚持分业监管原则的同时,实现部分业务逐步向功能性综合监管的过渡”。马海琨、张京(2006)认为三大监管部门已经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监管制度”,并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以及信息共享等框架,但总体来说,取得的进展仅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我国的监管机构应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设,把金融控股纳入监管范围,为金融控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李连三(2001)同样也认为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旦我国走向综合经营,则分业监管体制将很难进行快速协调反应。因此,现在应该未雨绸缪,认真考虑综合监管的技术和进行监管部门整合问题,以适应将来金融业的综合经营。赵锡军(2006)指出,为了适应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一方面要提高各个监管机构独立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同时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和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环境下,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外,针对目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情况,还组织了一个金融联席会议,进行综合信息的处理和沟通。在我国,银行业对一国经济影响很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经济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一旦在综合经营过程中发生危机,后果相当严重。因此在金融实体进行综合经营过程中,只要该实体旗下有银行参与,监管力度要加强,银监会要作为该实体的主要监管机构,要严格对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进行监控。此外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措施,相互交流,做到信息共享。

七、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基本原则问题

就目前金融业发展来看,金融综合经营势不可挡,国内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积极进行综合化经营。周小川(2006)认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寻找正确的出路和创造必要的环境。曾凡良(2002)提到中国的金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走一条渐进式的混业经营道路,也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王(2004)当时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总经理明确提出中国保险业综合经营要渐行渐近。

对于金融综合经营也要有试行步骤、试行地区、试行行业、试行单位,应该在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地区的大型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展试点。应先让内控制度健全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综合经营试点,不能一哄而上,让所有的金融机构同时介入银行、证券、保险市场,这样做有助于减少对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冲击,同时逐步增强银行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本领,在实践中慢慢成熟起来。考虑到银行业对整个经济的影响,商业银行在初期可介入保险业务及风险较小的证券业务,如债券业务和股票一级市场业务,以做到有章可循、有序、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

八、若干结论和展望

我国应当加快金融改革,顺应金融业发展趋势,进行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创新。我们认为,基于我国金融机构自身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环境,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最佳选择。同时要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能力,建立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系统,加强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后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安全。

1.积极、有序、稳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进程。世界经济一体化和WT0后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除了要求积极有序地发展间接融资外,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资本市场等直接融资市场,以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

2.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国情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在同一利益主体下相互协作。这样既和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相适应,又提高了机构的运作效率。

行业综合监管第5篇

关键词: 高职院校 毕业综合实践 实践教学 质量监控体系构建

毕业综合实践是实践综合训练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高职院校有效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也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毕业综合实践阶段,学生在校外实训基地重点对产品生产流程、生产工艺、设备操作等技能进行综合训练;实践岗位具有针对性,工作任务具有真实性。但是,目前高职院校的毕业综合实践安排比较分散,即安排在多个校外实训基地:学生所训练的实践内容、实践安排不能达到很好的统一;校企双方教师指导难以达到一定程度的契合;实践教学质量与效果评价标准不能保持一致。这些诸多方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教学质量,达不到毕业综合实践教学目标。为了进一步提高毕业综合实践教学质量,我院现代纺织技术专业自2009年起开始构建毕业综合实践质量监控体系,并逐步实施,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1.毕业综合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存在的问题

1.1实践单位分散,难以实施统一管理。

高职院校学生毕业综合实践安排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学院把部分学生安排到校外实习基地进行实践;第二,学生根据自身优势和条件,选择合适的实践单位和实习岗位[1]。这样,学生分散在多个企业进行实习,同一个企业接受实习学生的压力较小,能够灵活安排学生在不同的岗位进行实践学习,学生也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充分发挥主动性[2]。但是由于学生实践单位较多,学院对学生实践过程和学习质量的管理只能通过巡回检查和远程指导,不能对毕业综合实践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统一管理,难以发现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2实践内容多样,难以实行统一标准。

由于毕业综合实践训练场所较多,学生从事综合实践训练的岗位各不相同,学习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教学内容、教学时间均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而定,因而造成了教学过程随意性大,难以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不利于实践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学校与企业指导教师及学生在综合实践训练中教、学的静态因素少了,教学过程中动态因素增多了,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载体呈现多样化。所以难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标准的教与学。

可以看出:高职院校分散型毕业综合实践呈现出实习地点分散化、实习内容多样性、教学过程多样化、管理形式多元化等特点,难以对实践过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因此,构建毕业综合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成为高职院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必然趋势。

2.毕业综合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构建

2.1制定和完善毕业综合实践的规章制度。

学生从事毕业综合实践训练是校企双方共同培养技能型人才的一个重要环节,校企双方应共同负责学生毕业综合实践训练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评价。双方应注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才能够保障实践教学过程有序开展,能够使得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正常运行。

为了保证毕业综合实践教学管理呈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校企双方共同制定毕业综合实践管理办法:包括人才培养标准,校企双方共管机制,校企双方合作协议,企业部门管理职责,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实训基地安全管理办法,企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共同制定管理与检查制度:包括制定健全的毕业综合实践训练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办法,学校教师岗位职责,学校教师检查和巡查制度。为了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毕业综合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应有执行标准,所以校企双方共同制定规范的教学文件:包括制定毕业综合实践实习标准,实习工作方案,教学标准,教学目标、内容、手段和方法等。只有规范齐全的教学文件、资料,才能保证监控过程有标准、有依据、有章可循。另外,校企双方还需共同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以职业资格为标准,考核内容需注重过程考核,考核工作过程、操作规范、岗位技能、工作效果等。需要完成相关考核质量标准:包括学生毕业综合实践过程记录,学生毕业综合实践鉴定表,指导教师评价,毕业综合实践论文等。

2.2架构毕业综合实践质量监控组织机构。

毕业综合实践训练主要是在校外实训基地开展,学生全部从学校转移到企业中去,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毕业综合实践的教学不仅涉及教学场所分散型、教学内容多样性,而且还应需考虑学生的安全管理等工作。所以毕业综合实践教学监控面广、监控内容多,架构质量监控组织管理机构显得相当必要。现代纺织技术专业形成的是结构清晰,职责明确的“三级监控”组织管理机构,即领导决策层、管理监督层、操作实施层,如图1所示:

图1 毕业综合实践质量监控组织机构

领导决策层主要由学院教学副院长、教务处长、系主任、学生处长及企业总经理等人员组成,负责监控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校企合作共享机制、毕业综合实践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学生安全工作。管理监督层主要由教务处实践教育科、系书记、教研室主任及企业车间主任等人员组成,负责监控课程标准执行情况、教学文件规范性、教学过程实施、教学质量考核及学生思想工作、安全工作等。操作实施层主要由专业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及企业的“能工巧匠”等人员组成,负责监控教学内容和教学载体的选取、学生的出勤情况和学习态度、岗位技能的学习情况、综合实践记录情况及安全工作等。“三级监控”的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共同培养学生技能,监控综合实践教与学的全过程,以达到人才培养的规格。

2.3建立基于网络信息化平台质量监控体系

从学院层面上出发,网络信息化平台的设计能够让“领导决策层”对“管理监督层”和“操作实施层”的管理行为、实施行为进行实时监控;能够实现“分层管理、责任向下细化”的功能[3]。方便了指导老师和学生在线交流,获取相关指引,进一步促进毕业综合实践有序开展;能够反映出各个管理部门对教学过程监督、检查和巡查情况,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学生对知识的接受情况;能够将收集到的信息形成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多主体”、“多层次”信息评价体系,更好地促进教学质量评价系统的形成。

3.毕业综合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应用实效

经过近几年的运行,构建的毕业综合实践质量监控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解决了毕业综合实践暴露出来的系列问题,对提高毕业综合实践环节的教学质量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使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实现了质的飞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技能比赛方面

近年来,现代纺织技术专业部分学生参加了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组织的“纺织面料设计”、“纺织品检测”与“染色打样”等比赛,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大大提高了学生的职业能力。该专业的学生还参加学院每年组织的科技文化节“染色打样”与“纺织面料设计与创新”专业技能竞赛,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的创新精神,达到了技能培养的效果。

3.2企业满意度

毕业综合实践质量监控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出高质量、高标准的技能型人才,即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效果是质量监控的最好体现。而企业是衡量学生能力最好的空间,连续三年来,现代纺织技术专业学生的就业率高达98%以上。通过毕业综合实践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更好地培养出了“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技能人才,深受企业欢迎。

4.结语

构建毕业综合实践质量监控体系,能够更好地提高学生职业素养,促进学生更好地为企业生产、建设与管理服务。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与行业对高职院校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标准将会逐步提高,所以学生实践过程也将不断呈现动态发展变化,质量监控体系也应呈现动态监控过程。这也对高职院校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对毕业综合实践的质量监控不断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1]仇雅莉.论高职院校毕业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J].中国电力教育,2009,138(6):58-59.

[2]龚江南.分散型顶岗实习质量监控体系研究[J].当代职业教育,2012,2:82-84.

行业综合监管第6篇

关键词:港口 安全 行政综合执法

一、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模式现状以及存在的执法体制弊端

综合性港口系指同一港口中既有以商船和客货运输为服务对象,提供船舶靠泊、上下客货、供应燃(物)料和修理船舶等服务,又有以渔船和渔业辅助船为服务对象,提供渔船靠泊、鱼货装卸、冷藏加工、修补渔网和渔船补给等服务的港口。综合性港口中,既有商业码头,又有渔业码头,商船与渔船往往共用同一进出港航道和港内锚地。如浙江的石浦港、沈家门港,两者均为全国著名渔港,港内渔业码头星罗棋布,渔船穿梭往来,同时港内分布着众多的客运码头、危险品码头、散杂件码头,属典型的综合性港口。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农(渔政)字[1989]19号)等规定,对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若以商业为主的,由海事部门负责管理,但渔业专用的码头、水域、锚地由渔监部门负责管理;反之,若以渔业为主的,由渔监部门负责管理,但交通专用的码头、水域、锚地由海事部门负责管理。鉴此,在综合性港口中,目前除商业码头和进出港商船较少,或渔业码头和进出港渔船较少的港口未专门设置外,一般均设有基层海事和渔监部门,港口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模式是海事、渔监两部门共同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能。两部门看似“和平共处、双管齐下”地履行各自管理职能,实则暴露出诸多管理弊端,在体制方面主要体现如下:

1.管理主体不明。对某项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主体不明确,行政机关相互间容易产生扯皮或相互推诿责任。如对综合性港口以及专用水域、航道、锚地的管理主体定位问题,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目前对“以商为主”还是“以渔为主”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事实上国内众多港口确实也存在“商、渔”地位彼此不分主次的现象,再者在众多综合性港口中,商业和渔业码头交叉布于其中,商船和渔船共用水域、航道、锚地,客观上也很难划定商船或者渔船专用的水域、航道、锚地,因此,实践中有关部门对众多综合性港口未作明确定性,导致相应的安全管理主体无法落实,这一问题的存在同样影响到船舶防污染管理主体的落实。

2.管理职能交叉。管理职能交叉指某项行政事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的管理。在综合性港口中,依然存在行政主体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如对港内渔供船的管理,以石浦港为例,港内有渔供船约150艘,其功能主要是为港内锚泊渔船补给、渔民上下渔船、鱼货卸运提供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应视为渔业辅助船,由渔监部门负责管理,但是这类船舶又参与岛际间货运、岛上村(渔)民进出客运,以及上附近岛屿进行观光旅游等活动,这又涉及到海事部门的管理职能,当地有关部门采用“日查夜堵”的方法打击过该类船舶参与客货运输,由于目前岛际间客货运输交通工具没完全解决,现阶段要彻底取缔难度很大,再者其本身处于监管的“中间地带”很难鉴别其某一航次经营行为的性质,这客观上造成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管理职能交叉,管理中容易导致滥用权力、责任不清等现象的产生。

3.管理要求不统一。海事、渔监两部门设置在同一综合性港口中并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由于存在阶段性管理侧重点不同步、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内容和要求不一致、执法中所适用的依据和标准不相同,对某项行政事务的管理容易造成“一严一松”现象,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连贯性。如对石浦港内油供船的管理,由于当地海事部门对油供船的管理根据法规要求从船舶状况、船员配备、航行作业等各个环节都作了规范要求,导致原由海事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的一定数量的港内油供船继而转向由渔监部门实施管理,挂上了渔业油供船的“头衔”,但又从事为商船的供油作业,而日常监管中海事部门对渔业油供船从事为商船的供油作业行为无法做到根本性的控制,这对该类船舶的规范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影响到管理的权威。

4.管理协调机制难以有效形成。海事、渔监虽归口不同的管理部门,但行政管理和执法的性质、内容以及相关要求等有诸多共同之处,特别是在综合性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维护等众多管理领域需要两部门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才能将安全管理工作做实做好。实践中,在船舶登记、船员持证、动态监管、搜寻救助等诸多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特别是在搜救中往往存在搜救指令不畅通、派艇时找理由推诿、现场通信联系困难等现象。在国内众多综合性港口中,海事、渔监两部门也未形成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等协调制度,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率。

二、综合性港口构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理想状态是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样,由一个部门实施海上安全综合管理,这就涉及到国务院所涉相关部委及其职能的重新调整与配置,在目前暂时实行不了的情况下,探索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不失为一种好的做法。

1.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理论界的权威提法,行政综合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的管理关系具有职能交叉的状况时,由相关机关转让一定职权,并形成一个新的执法主体,对事态进行处理或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执法活动①。它由以下几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政综合执法的成立必须基于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事态的管理和管辖没有清楚的职能承担者,即某项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确、行政主体之间存在职能交叉这一前提。

(2)行政综合执法是一种权力转让型的执法,这种权力的转让涉及到原有法定职能的重新调整和配置,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必须在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下取得,且取得行政综合执法资格的行政主体必须也是行政机关。

(3)取得综合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是一种多位权力组合的执法形态,其多位权力组合后便形成了一个相对集中的权力板块,而该权力板块的变更、废止等必须经过权力转让机关的共同意志表示,因此,其在法律上的效力高于其他普通执法。

2.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首次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规定,旨在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源于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势必涉及到行政机关机构调整和执法模式的改革,由此行政综合执法就应运而生,它是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为解决行政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职能交叉割据及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等问题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步骤。

为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等有关文件,明确了各地可以在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行政综合执法的领域,组建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实行行政综合执法。要求行政综合执法不仅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而且据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许多弊病,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时还规定了按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由此可见,综合性港口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符合其构成要件,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此模式的构建是可行的。

三、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点和监管体制现状,科学构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

海洋资源立体分布,各种海上活动相互影响和制约,由行业分散型向综合协调型转变是今后海洋管理的发展方向②,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实施行政综合执法符合这一发展趋势,如何科学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点和监管体制现状,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加强行政立法。在国家目前尚无综合性港口行政综合执法法规的情况下,首先应本着切合实际与大胆突破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途径制定综合性执法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在制定法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可先选择综合性港口进行试点,并在积累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规。二是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构的设置有权作出调整的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这就意味着法规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大颁布或批准。三是从制定法规的内容来看,应包括机构的设置、编制及职责范围、行政执法处理(含处罚、强制等)程序、经费保障、执法监督等主要内容。

2.合理设置机构。机构设置主要包括机构运作模式的选择和机构管理体制的定位这两部分内容。从管理实践来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作模式主要有授权新建专门机关行使、授权现有职能部门集中行使、授权现有职能部门的下设机构或代管机构集中行使等三种,管理体制的定位也主要有垂直领导、垂直与横向双重领导、横向领导等三种。这三种运作模式的选择和管理体制的定位各有利弊,基于海事部门实行的垂直管理和渔监部门实行的由地方政府横向管理的体制现状、权力和利益的平衡与折衷等因素考虑,综合性港口综合行政执法模式采用授权新建专门机关行使和实行垂直与横向双重领导为宜,即产生一个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海事部门与所在地方政府实施双重领导,名称可以是“××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综合行政执法局(处、大队)”。另外,为充分调配港口资源、加强监管力度、理顺各方面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亦可考虑进一步拓展监管领域,将交通、港口、边防等部门的相关职能也纳入其中,实行港口“大安全”行政综合执法。

3.科学配置职能。科学配置职能就是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科学划定管理范围、执法权限。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包括动态执法和静态执法,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是动态执法。综合性港口在配置动态管理职能时,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解决上述提到的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执法中存在的体制弊端问题,如对航道、锚地和其他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的日常管理,对处于“中间地带”船舶的日常监管等等。二是本着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科学地剥离并转让一些分属海事、渔监两部门的既不属管理主体不明又不属管理职能交叉的监管职能,可剥离并转让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两部门的日常监管项目,如船舶的一般性检查;二是许可、核准后的现场监管项目,如水工作业、港内安全作业、防污染作业的现场监管;三是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期性调查取证工作,如海事调处的初步证据收集等,但需要说明两点:一是综合执法主要是对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及时制止、纠正,不可无限扩大处理的权力。二是根据理论界的观点,综合性港口行政综合执法权应包括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以及附属在这两项权力之中的行政检查权,而行政许可权、收费权等权力并不能转让。

4.健全保障体系。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涉及面广、震荡大、矛盾多,健全和完善各方面的保障机制尤其重要。一是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保障,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潜心研究,从而作出科学的决策,同时应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是要重视制度建设和程序规范,通过完备的配套制度,统一规范行政综合执法各环节事项,加强对行使具体职能的单位的法律监督,保障行政综合执法的各项工作纳入依法运作、依法监督的轨道。三是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必须由财政予以保障,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执法人员构成由海事与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在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禁止从罚没收入中返还作为经费来源或补充,真正做到权力与利益完全脱钩。四是加强后勤保障,整合现有部分海事、渔监执法船艇、车辆,减少重复投资。

5.规范队伍建设。执法机构的新设立势必要建立一支新的执法队伍。在执法队伍的建设上,为保持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的连贯性,运行之初首先要抽调现有部分海事、渔监执法人员并进行有机整合,加强业务培训,使被抽调的海事、渔监执法人员互通双方业务,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招聘公务员的方式招收所需人才。同时,考虑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海事、渔监有着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也可探索建立长效的用人机构,加强与海事、渔监两部门的执法人员轮岗制度。至于在队伍规范化建设上,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一样,应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职业培训、执法监督、错案责任追究、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末位淘汰等制度,通过制度保障和机制约束,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构建是一项较为复杂的跨部门系统工程,而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国内尚少,更无可借鉴的实践加以论证,且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本文所述有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恳请专家、同行批评指正。

注:

①关保英著:《行政综合执法研究》,《政府法制研究》2002年第1期(总第113期)

②吴兆麟著:《构建和谐的大海事系统之初探》,《航海技术》2006年第4期第70页

参考文献

[1] 关保英著.《行政综合执法研究》.《政府法制研究》2002年第1期(总第113期).

[2] 朱晓明,余国强著.《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期.

行业综合监管第7篇

关键词: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经营模式问题及对策

1我国的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现状

1.1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最新情况

首先来看中国四大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2009年3季度的净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情况:

2009年前三季度,中行实现净利息收入1,156.1亿元,同比下降5.43%;手续费及佣金收支净额为345.13亿元,同比增长8.39%;工行净利息净收入1,782.49亿元,同比下降9.4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10.61亿元,同比增长18.73%;建行净利息收入1,555.80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49%;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57.63亿元,同比增长20.94%;交行实现利息净收入470.68亿元,同比下降6.07%;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85.33亿元,同比增长25.23%。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09年前三季度,四大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小幅度下降的同时,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却大幅增加。这说明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在净利差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从传统的存贷业务逐渐转向理财、投资基金等非传统业务,综合化经营的步伐正在加快。

1.2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综合化经营的历程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起步较晚。直到90年代中期,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四大投资银行之一的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中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开端。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进一步确认了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之一。2002年底,集中了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嘉华银行和新诚保险的“中信控股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是我国成立的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2004年,中国光大银行成为了国内第一家获得开办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2005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允许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公司,是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历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随后,交通银行又先后设立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和交银租赁有限公司,进一步推动了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

2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综合化经营的最优模式选择

综观全球的银行业,存在着以下几种综合化经营的方式:

第一,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即银行通过设置多个部门,每个部门分别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和信托业务,如德意志银行;第二,大型的银行收购其他金融机构成为其子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如美国的花旗集团;第三,商业银行直接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公司,如交通银行成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和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由于我国金融业正处于由分业经营转向综合化经营的过渡阶段,那么以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金融机构成为其子公司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应该是最佳的经营模式。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有较多的资本和客户,能为子公司提供更多的资源;第二,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能加强与其他子公司的战略合作,增加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优势;第三,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还不能形成完善的综合化经营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在法律和监管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小。

3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存在的问题

3.1商业银行实行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够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制度。在此制度之下,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业分业法律体系框架逐渐形成。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起步较晚,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还没有制定出一个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同时,当前金融各分业的法律的部分条款表达不清,给综合化经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带来诸多困难。

3.2现有金融监管模式不利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

在金融业分业制度下,我国先后设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各自分行业的个人和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然而,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不利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是因为:(1)缺乏一个能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经常化、系统化监管的机构;(2)在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时,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不明确,导致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无人管理。

3.3金融市场尚不完善,金融创新程度不够

同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完善,例如,2006-2008年股市“过山车”般的表现以及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后遗症——“大小非”解禁和减持。另外,证券市场出现的“老鼠仓”、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歪曲证券价格,保险市场出现的道德风险以及银行业的信贷资金未完全流入经济实体等等,都说明我国金融市场的建设还有很多路要走。同时,我国金融创新程度也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的净利息收入与佣金及手续费收入的比率比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高近一倍。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少,盈利主要靠传统的存贷业务。此外,我国金融衍生物的种类较少,而且以商品期货居多,反映了我国金融市场还有待进一步创新。

3.4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产生较晚,其法人治理结构不如一般的公司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可能是同一个人,导致其董事会缺乏独立性;(2)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着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3)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发展不协调,权利和职责可能相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控股公司的未披露兼并、收购、重组和关联方交易的公司的重大事件或披露虚假信息;(2)金融控股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受到人为操纵;(3)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4相应的对策

4.1修订新的金融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处在综合化经营的初期,除了不断修订和完善《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还应该尽快出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措施,适时推出《金融控股公司法》,从而扫清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法律障碍。

4.2调整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

对于综合化经营而言,金融分业制度下的金融监管模式已难以适用。通过调整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金融控股公司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起,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其中,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委员会负责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筹建和退出、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这样既能保证分业监管,又能顾及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适合于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发展的监管模式。

4.3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逐步推进金融创新

一方面,完善的金融市场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催化剂”。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就要教育市场投资者正确的投资理念,教育金融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并严厉打击有损金融市场形象、损害其他参与者利益的行为。有秩序的金融市场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逐步增加金融工具的种类和数量,并鼓励商业银行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对金融工具的投资,以拓宽银行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渠道。

4.4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这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成功的必要条件。作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主要模式之一,金融控股公司首先应保证董事会足够的独立性。在这点上,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借鉴美国:三分之二的董事与该金融控股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包括雇佣关系和亲属关系),且董事长和总经理通常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其次,要明确董事会、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并确保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各尽其职,使得董事会和管理层与股东的目标和利益相一致,从而能降低董事会与股东、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成本。第三,要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证券、保险和基金公司的权利和职责,在增加它们之间的合作的基础上,降低冲突的可能性。

同时,金融控股公司还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第一,要确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第二,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和年报)经外部的独立审计师审计,增加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行为,明确他们的职责,且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不能兼任。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贺建清.金融危机下的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09,(06).

[2]孙雅璇.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浅谈发展金融控股公司[J].新金融,2007,(09).

[3]陆艳.浅谈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监管模式[J].消费导刊,2007,(07).

[4]余敏.对商业银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考[J].上海金融,2004,(07).

行业综合监管第8篇

一、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建设背景

楼宇经济是近年来我国城市经济发展中涌现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它是以商务楼、功能性板块和区域性设施为主要载体,以开发、出租楼宇引进企业、引进税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为目的,以体现集约型、高密度为特点的一种经济形态,具有依托性、聚集性和高效性等特点,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新风向和现代都市新的“掘金地”。

楼宇的发展为企业正常经营提供了便利条件,也对区域经济提升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因为商用楼宇隐蔽性很强、物业保安又自成体系,不利于职能部门的巡查监管,因此也容易成为违法经营场所。当前,楼宇经济监管存在以下难点:一是楼宇企业底数不清。大型的商用楼宇聚集了很多企业。由于租期和经营情况不同,迁入迁出变动较大,可谓企业众多且流动性大,极易形成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擅设分支机构和无照经营等情况。二是楼宇巡查难度较大。由于商务楼宇存在相对的封闭性,楼宇的承租主体构成又复杂,存在个体户、公司、办事处及仓库等多种形式,造成进门检查难、发现问题难、与物业协调难等种种情况。给巡查监管带来不便。三是楼宇监管缺乏手段。针对楼宇企业存在的复杂情况,当前还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管体系和高效手段。没有明确的监管责任人、缺乏针对性的监管计划、监管力度不大等现状的存在,带来楼宇企业的注册率低等各种问题。因此,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楼宇经济监管与服务新途径,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

杭州市工商局决定由市局本级和下城分局共同在下城区先行开展“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创新试点工作,搭建集信息查询、统计、监管、服务为一体的“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内外网连通和多系统对接,全面掌握辖区楼宇资源和入驻企业的动态情况,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和相关部门合力,助动杭州楼宇(总部)经济健康发展。

二、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主要内容和平台框架

(一)“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基本构思

依托“市场主体准入系统”,结合下城区政府“楼宇信息系统”,建立汇集辖区电子地图、楼宇整体信息、楼宇企业及动态发展信息、监管信息、品牌建设、信用评价等信息数据资源的“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形成以工商注册登记数据为基础、以责任区监管动态采集的楼宇企业信息为补充、以街道及物业公司等部门的数据资源为辅助、以区域地理空间数据(电子地图)为支撑,为政府决策、招商引资、监管服务及企业投资等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综合性管理平台,实现对楼宇经济发展状况的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和动态情况的全面掌握,并据此开展精细化监管和“零距离”服务,体现了寓服务于监管的行政管理新模式。

(二)“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总体框架

1、系统由五部分构成:工商监管及系统管理后台,楼宇经济外网服务平台(楼宇信息平台),内外网数据交换平台(安全隔离与交换系统),楼宇物业信息平台,街道信息平台。

2、系统总体框架示意图:

(三)“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主要内容

1、内网平台(工商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对工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数据与物业和街道提供的相应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能够及时掌握各个楼宇中企业的注册及运行情况,充分运用户口管理、巡查管理等手段,结合责任区监管工作,及时掌握楼宇企业动态。对楼宇经济企业开展跟踪服务和行政指导,并加强对楼宇企业违法违章行为的预警和查处。此外,系统展示品牌建设、信用管理及楼宇企业入驻率、注册率、行业分布等情况的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外网服务平台(楼宇信息平台):突出体现“服务”二字,面向互联网全体用户,以内网部分功能为基础,提供辖区内楼宇分布地图、楼宇内企业分布图、楼宇企业概况等,提供由内网分析出的楼宇经济统计数据,并链接工商在线办事窗口系统,提供工商办事指南。

3、内外网数据交换平台:系统中有统一的用户管理,能够根据不同的类型设置用户,并赋予不同的权限。此外,系统针对物业用户和街道用户登录系统设置了数字证书认证过程,管理人员给每个物业用户和街道用户分发唯一的数字证书,只有安装了数字证书的电脑通过指定的账户才能登录相应的系统,从而保障系统安全。

从网络安全方面考虑,系统将设置两台web服务器,一台面向互联网提供服务,主要是运行楼宇信息平台和物业信息平台、街道信息平台:另一台面向内网提供服务,主要是运行工商信息管理平台。同时在对外的web服务器和内部网络之间将添加一个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设备(即网闸),从而既能为内外系统提供数据交换,同时又能使内外网之间处于物理隔离状态,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保障内部网络的安全。

4、楼宇物业信息平台:物业公司通过该系统录入楼宇企业信息,开展对楼宇企业数据的日常维护。楼宇物业信息作为工商监管楼宇经济的辅助数据和参考依据,形成“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的补充和共享。该系统还具有物业管理维护功能,为物业管理和楼宇招商提供平台,同时为物业提供楼宇企业工商注册信息、监管反馈信息。系统设置“入驻企业信息录入及查询、物业管理、楼宇房间管理、信息”等子模块。

5、街道信息平台:街道通过该平台录入楼宇企业信息,对税源企业进行标注,作为工商监管楼宇经济的辅助数据和参考依据,形成“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的补充和共享;同时系统为街道提供楼宇企业工商注册信息、监管反馈信息,为街道招商和管理企业提供平台。系统设置“入驻企业信息录入及查询、街道管理、楼宇管理”等子模块。

三、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主要功能和预期效益

(一)通过多渠道实现数据对接,全面掌握楼宇企业入驻和注册情况,有利于加强对楼宇经济信息的整合和掌控

“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基于“一个依托”、“两个窗口”、“三个数据来源”,展现楼宇企业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功能,能有效解决政府部门对楼宇企业的底数不清问题。“一个依托”即依托全省工商统一的登记注册数据系统,通过与准入系统的数据对接,达到楼宇企业登记数据即时比对,能准确掌握楼宇企业的注册率;“两个窗口”即该系统分外网和内网两部分,内网系统由工商部门维护,外网系统由街道、物业公司等部门补充和辅助,通过内外网数据交换,能准

确掌握楼宇企业的入驻率;“三个数据来源”即市场主体准入系统的基础数据,各工商所通过实地核查,录入系统的“户口管理”模块,形成非库企业数据;楼宇物业在“物业信息平台”即时录入入驻企业、物业管理等信息:街道招商部门在“街道信息平台”即时录入招商登记、税源管理等信息。通过三个来源数据的比对,能准确掌握楼宇企业的入驻率、注册率和税收贡献率。

(二)通过工商监管及系统管理后台实施责任区监管,有利于促进工商监管职能到位

“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设置的重要内容是“工商监管及系统管理后台”。“监管后台”全面体现工商责任区监管工作内容,通过对接市场主体准入系统的基础数据,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责任区巡查监管,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楼宇企业是否正常经营的动态情况,进而加强监管执法。通过工商监管后台系统,实现“楼宇经济的监管与服务”从单纯的管制型监管向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服务型监管提升,从单纯的惩戒型监管向“帮、促、引”指导型监管提升,从工商单一型监管向部门协同、多方合力型监管提升。

(三)通过楼宇信息平台全面展示辖区楼宇基本情况,有利于创业者“择楼而商”,推进政府招商引资

“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建成,将通过楼宇经济外网服务平台,展现辖区楼宇的电子地图定位功能和楼宇信息查询功能,形成一个强大的区域楼宇情况“外网信息平台”,社会大众可以从中了解区域楼宇总体情况、楼宇分布情况、人驻企业情况、楼宇招租情况、特色楼宇情况等各类信息,对企业确定入驻楼宇的目标定位起到引导帮助作用。

(四)通过链接工商在线办事窗口系统,全面推进网上政务,有利于促进行政效能提升

“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设置的外网服务平台体现“服务”二字,链接工商在线办事窗口系统,提供相关的工商办事指南和内容齐全的办事功能,包括网上咨询、网上名称申请、网上注册、网上年检、年检短信提示服务、网上互动业务培训、12315企业互动等等各项工商服务业务。该平台为行政审批、企业办事、企业信用展示等搭建了一个高效便捷的信息化平台,具有传统办事大厅无可比拟的优势。通过该系统的建设,将进一步推进工商电子政务,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五)通过强大的统计分析系统全面掌握辖区楼宇企业分布。有利于推进产业集聚、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层次提升

“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具备了强大的“楼宇数据统计及图形展示”功能,该项功能包含“企业数量分类统计”和“行业分类统计”功能,能根据整合的数据对楼宇入驻企业开展全面系统的统计分析并形成图表,从而较全面地掌握辖区楼宇综合情况、楼宇特色和入驻企业行业分布、产业集聚情况,为政府进一步统一规划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