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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