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杂志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自1957年创刊,国内刊号为11-1002/D,是一本综合性较强的政治期刊。该刊是一份双月刊,致力于发表政治领域的高质量原创研究成果、综述及快报。主要栏目:研究报告、文献综述、简报、专题研究
作者:张德江 刊期:2014年第06期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本次常委会会议顺利完成了各项预定任务。共审议5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3件;审议通过了1件法俸解释;听取审议了2个专项工作报告和1个执法检查报告;通过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等3个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还决定了人事任免等其他事项,会议开得很成功。
刊期:2014年第06期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作者:信春鹰 刊期:2014年第06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作者:李适时 刊期:2014年第06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部门、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作者:乔晓阳 刊期:2014年第06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站上公布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方面反复沟通,听取意见。
刊期:2014年第06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8日上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圜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大多数意见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
刊期:2014年第06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作者:耿惠昌 刊期:2014年第06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作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和总体考虑 1993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称现行国家安全法)对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孙宝树 刊期:2014年第06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议案及提请审议的反间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反间谍法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刊期:2014年第06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8日下午对反问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作者:李适时 刊期:2014年第06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一、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
刊期:2014年第06期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刊期:2014年第06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7日下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作出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加强...
刊期:2014年第06期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作者:信春鹰 刊期:2014年第06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