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品种审定   林木种子   会议决定  

摘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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