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杂志 部级期刊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杂志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杂志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自1957年创刊,国内刊号为11-1002/D,是一本综合性较强的政治期刊。该刊是一份双月刊,致力于发表政治领域的高质量原创研究成果、综述及快报。主要栏目:研究报告、文献综述、简报、专题研究

主管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主办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国际刊号:1000-0070
国内刊号:11-1002/D
全年订价:¥ 240.00
创刊时间:1957
所属类别:政治类
发行周期:双月刊
发行地区:北京
出版语言:中文
预计审稿时间:1个月内
综合影响因子:0.2
总发文量:2383
总被引量:2078
H指数:16
期刊他引率:1
  •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作者:吴邦国 刊期:2004年第05期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这次常委会会议安排了5天时间,议程比较紧凑,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顺利完成了各项任务。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鼓励和扶持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将发挥重要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刊期:2004年第0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刊期:2004年第05期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四章 推广使用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的说明——2004年2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作者:刘明祖 刊期:2004年第05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6月2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作者:王茂林 刊期:2004年第05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专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04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作者:杨景宇 刊期:2004年第05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1日下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领事协定》的决定

    刊期:2004年第05期

    (2004年6月25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10月26日在奥克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领事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领事协定

    刊期:2004年第0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以下称“双方”),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领事关系,以利于保护两国及两国国民的权益,促进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 决定缔结本领事协定,并议定下列各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二

    刊期:2004年第05期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9月5日在塔什干签署的《关于修改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

  • 关于修改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

    刊期:2004年第05期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修改《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决议, 订立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 关于修改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刊期:2004年第05期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修改《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的决议, 订立本议定书如下:

  • 关于修改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刊期:2004年第05期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修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决议, 订立本议定书如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

    刊期:2004年第05期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刊期:2004年第0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巩固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维护和促进北部湾的稳定和发展,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和公平合理地解决划分北部湾问题的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

    刊期:2004年第05期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同年5月23日中国政府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对附件A、B或者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修正案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书之后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