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杂志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自1954年创刊,国内刊号为11-1611/D,是一本综合性较强的政治期刊。该刊是一份旬刊,致力于发表政治领域的高质量原创研究成果、综述及快报。主要栏目:研究报告、文献综述、简报、专题研究
刊期:2005年第21期
一、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 能源、矿产、水、土地等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保障。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我们在资源和环境方面也付出了巨大代价。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消耗高,浪费大,污染重。
刊期:2005年第21期
尊敬的各位同事,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七月的昆明,花团锦簇,生机勃勃。我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出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二次领导人会议。首先,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向来自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五国以及亚洲开发银行的各位贵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刊期:2005年第21期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10月3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
刊期:2005年第21期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5月2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刊期:2005年第21期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4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刊期:2005年第21期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刊期:2005年第21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红其拉甫海关隶属乌鲁木齐海关,地处被称之为“生命禁区”的帕米尔高原,担负着红其拉甫和卡拉苏口岸的进出境监管任务。自1977年建关以来,红其拉甫海关的干部职工克服恶劣自然环境的影响,艰苦创业,无私奉献,在反走私、反分裂、反渗透、反恐怖和促进边疆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
刊期:2005年第21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增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中国科学院副院长白春礼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
刊期:2005年第21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现象十分严重,不仅损坏公路基础设施,引发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而且直接导致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和车辆生产使用秩序的混乱。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开始,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法制办等8部...
刊期:2005年第21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刊期:2005年第21期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规划...
刊期:2005年第21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下发以来,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推进下,我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节能建筑竣工面积不断增加。
刊期:2005年第21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时有发生。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称国务院六部门)自2003年开始,组织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刊期:2005年第21期
海关总署: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5]2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刊期:2005年第21期
海关总署: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5]2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