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司法 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基本要求——公信和效率 【正文】

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基本要求——公信和效率

作者:吴兆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学博士; 北京100745
审查制度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效率   不动产物权变动  

摘要:登记审查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采用不同的登记审查标准,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率以及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有重要的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在于:登记官员是否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即不动产物权变动行为进行审查。登记官员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进行审查的,为实质审查,反之则为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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