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司法 和谐语境下检察环节人权保障的刑法运用 【正文】

和谐语境下检察环节人权保障的刑法运用

作者:赵继明; 宋聚荣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山东滨州256600;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山东济南250014
刑法功能   人权保障   检察环节   和谐   社会发展规律  

摘要:国家决策层总结社会发展规律,根据社会发展态势,作出了让“社会更加和谐”的决定。“和谐社会”首先是遵循行为规范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严格按照规范行事。从刑事法律的视角而言,刑法的存在就是提醒社会成员必须严格在行为规范的“方圆”内行事,越过预先设立的旨在保护和谐社会的“高压线”就必然会受到惩处。这是一种警戒。其起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每一个社会成员要自觉按照规范从事社会活动;二是触犯了规范的社会成员必然要受到惩罚;三是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要力求最大限度地得以恢复。人的尊严、人权的实现需要法治的维系,法治的实现需要通过司法者具体的司法活动来彰显。作为检察环节上的刑法视野下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同样经历了嬗变的过程。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眼中的刑法强调惩罚功能多,侧重于不严厉打击犯罪不足以平民愤,刑法的功能成为惩治犯罪的代名词。伴随对人权理念的接受和领悟,我们对刑法功能的认识已经逐渐从一元进化到了二元,认识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同为刑法的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片面的认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