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司法 关于《保险法》第65条质疑 【正文】

关于《保险法》第65条质疑

作者:刘春平 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9
第65条   保险金   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  

摘要:《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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