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女性获得独立经济地位、为社会贡献力餐并实现个人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上述法律规定没有落到实处,女大学生招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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