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广州打捞局 [被告]广西柳州外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回放】 原、被告于2005年6月30日签订一份重件吊卸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吊卸作业船舶“南洋”轮,负责将被告提供的被吊物(直径2.9米×长度37.8米的合成冷却器一台,直径59米×长度24.7米的反应器一台)从运输船“渚扬3号”轮上起吊后放在接运的驳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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