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拍卖法》修改内容公布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修改。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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