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纪检监察 如何理解关于可以不予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的规定? 【正文】

如何理解关于可以不予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的规定?

作者:陆国栋 不详
容错纠错机制   保留意见   集体决策  

摘要:【条文】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