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计划生育学 关于免费避孕药具有偿化发放的思考 【正文】

关于免费避孕药具有偿化发放的思考

作者:袁迢; 李明堂; 王思群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25009
免费提供   避孕药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2003年我区实施“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政策,经费由区、镇财政分级负担。至2005年底,各免费技术服务点均成为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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