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 【正文】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

作者:詹文天; 石青 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53100;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253000
敲诈勒索   违法构成要件   责任构成要件   胁迫  

摘要: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是指犯罪由表明违法的要件与表明责任的要件组成,违法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要件,并在其中讨论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的要件,并在其中讨论有责性阻却事由。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要看这个行为是否侵犯了特定的法益。而是否存在法益被侵犯并不需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进行判断,即对违法性的判断只需要有行为和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按照"二阶层"理论,敲诈勒索中的"胁迫"需具备有体性、有意性和法益侵害性,敲诈勒索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缺乏"合意"的财产性转移的内心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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