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并配置了更高的法定刑,足见立法者严厉惩治食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的决心。但从近年来该条款的实施效果看,因该罪在立法设计上存在一些不足,降低了惩治的力度和效果,不利于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亟待完善。首先,明确立案标准,提升指导司法实践的有效性。司法机关应与相关单位积极沟通,在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具体标准基础上,制订该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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