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后索取高额回报的行为定性 【正文】

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后索取高额回报的行为定性

作者:熊红文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330038
投资入股   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定性   回报   闲置资金  

摘要:甲于1999年从部队转业到江西某地任税务局副局长,此后与该地商人乙相识,成为朋友。2005年初,乙与甲及乙的另一位商人朋友丙三人闲聊.乙向甲提出自己刚刚收购了一个煤矿.甲如有闲置资金可以入股投资,甲即于当年1月入股50万元,同时,丙也入股100万元。2006年2月.甲见乙的煤矿尚未产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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