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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7 09:25:36

国家土地管理

国家土地管理第1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

一、当前国土资源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及城市化进程日新月异的大好形势下,对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的矛盾性问题也日益凸显,食物来源需要土地、城市建设需要土地、经济项目建设需要土地,各种发展的需要之手全部伸向土地,然而在现有的世界格局面前,一个国家的土地面积是固定了的,在道义的制约上、在和平的呼唤中,现有格局是不会被打破的,因此必须强化科学合理使用的水平。比如,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于闭幕当日晚间的会议公告中九次提到了食品安全的问题,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会议还提出要确保粮食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同时还明确了到2020年解决三个“1亿人”城镇化的目标。这就是科学使用土地资源的有力之举。但是目前的问题不容我们乐观。

一是土地管理体制存在没有完全理顺的问题。供地管理主体过于分散,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扯皮推诿的情况,宏观调控的力度还有待加大,土地配置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土地资产运作中有待弥补的漏洞。

二是进一步完全协调土地管理和利用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的土地规划工作的前瞻性有待提高,正是因为和方面的不足,导致有关用地指标和实际使用土地之间存在的差距较大,在城市发展阔步迈进的现实状况下,出现了拆、建周期过短的情况。这和发达国家的情况相比,我们羞愧难当,所以,我们需要学习的东西、需要提高的地方就显而易见了。

三是需要强力提高对依法打击非法使用土地和违章建筑的打击力度问题。土地规划的前瞻性不强导致规划滞后,在土地使用的总量上发生失衡,乱搭乱建甚至是非法使用土地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四是土地利用率低,集约用地不高的问题。我们的工业用地的闲置情况、耕地撂荒的问题等等,发生的多解决得差,这其中认为的因素所占的比重较大。

我们不是悲观主义者,更不是批评家,但是仅从列举的以上几方面的情况,我们就不难看出当前在土地使用方面错综复杂的情况,看到了必须加以解决的紧迫性。

二、要充分理和解掌握国家现行的土地使用政策

俗话说“干啥吆喝啥”,作为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就必须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国家现行的土地使用政策,做到依法管理、依规行政。

根据我国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土地的权利归属制度;二是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制度;三是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四是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五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六是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七是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等等这些最根本的制度必须做到烂记于心、运用自如的实际成效,才能确保在工作中不走弯路,不发生因为政策使用不当该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比如,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的划分标准掌握的不准,在划分所有权时,就会发生与民争权的问题,从而极其发生不该发生的。再比如,在落实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的问题上,国家规定在对原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进行市场交易等,均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但是正是由于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在兑现补偿款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诸多不如人意的问题,甚至是违反规定的问题,导致老百姓上访告状,引发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的集中性爆发,政府的权威性受到老百姓的质疑,政府的公信力被人为打了折扣,怎么不让人痛心疾首。再比如,按照国家实行保护耕地的制度的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同时还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但是很多实例当中的实际情况却与规定相违背,圈占的土地荒废在城市的中心,原有的肥沃农田闲置在原有的地方任荒草狂舞,不仅原有的土地得不到使用,就是置换的农田更是绕无音讯,这些人为性的悲剧的上演,不正是随意行政、违规违法施政所导致的吗!

三、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完善对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

国家土地管理第2篇

    一、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

    二、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凭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股份制企业试点期间为国家及省级体改部门,下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或变更土地登记。股东单位在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之前,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情况进行复核,用地情况发生变化的进行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核实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经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资产与股东单位其他资产一并入股。土地使用权由改组或新设后的股份制企业持有。

    (一)土地资产入股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股东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期;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须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税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股份制企业须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股份制企业如需续期使用土地,应重新向原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进行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由股份制企业所持有。其他要求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五、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为土地资产入股;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向该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

国家土地管理第3篇

关键词:发达国家;土地利用;管理政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2-

1.发达国家土地利用与管理政策类型

就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国家来看,它们分别形成了宏观调控型、法规导向型和综合管控型等不同的土地利用政策特色。

1.1美国:宏观调控型

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大致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用地增长管理规划3类以及区域级、州级、亚区域级、县级、市级5个层次,县级规划和市级规划是对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在数量和空间布置上起到调控作用。同时建立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定程序,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引导城市的发展,缓解城市发展压力,控制土地开发的区位速度、公共设施的服务水平。

美国的土地规划管理系统表面上是分散的,国家对规划不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也不强求各级政府必须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绝大部分权利集中在地方政府手中,管理也是由地方政府负责。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约束、引导、影响地方的土地利用及规划管理,其核心与实质在于:宏观控制、科学开发、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确保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国家安全。

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是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开发,以尽量减少由于土地私有制而引起的土地利用中的矛盾,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社会福利达到最优化。虽然不存在独立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但美国土地利用规划都是其各层次总体规划的一部分,把土地规划视为公共规划和社会控制的一个方面,是其社会和经济计划中最重要的规划。

将土地用途和开发强度的区划与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结合在一起,将使用权编制与实施规划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事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既有利于执行,又方便使用。

用地区划覆盖全市,全纽约市按限制性用地号、区划图号、街区号和地块号四个层次组成编号等系列。并在全覆盖的前提下,按不同地理位置和不同开发状况予以区别对待。

在严格的控制之中留有机动灵活的余地,以适应市场变化和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对土地使用和开发强度的冲击,并随发展变化而不断补充和修订。按照发展的需要及势头,及时划出“特殊目的区”进行专门区划。既防止出现空白而造成开发失控,又配合新情况而采取应变手段。

1.2英国:法规导向型

英国国土总面积为24.5万平方公里,自1066年以来,英国的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英国1947年通过的《城镇和乡村规划条例》规定,一切私有土地的发展权即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归国家所有,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人如欲变更土地用途,在进行建设用地开发前,必须先向政府以缴纳发展税的形式购买发展权。

英国城市土地规划包括法规体系和执法系统。其立法系统包括制定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法案和编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开发规划;其执法系统则是指以签发规划许可控制地区的土地开发活动。

英国规划法明确指出,由于市场本身无法产生一个合理的、有效的土地使用机制,除少数例外,所有的开发与建设必须通过规划得到政府的批准。英国法律规定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还必须有三个月公众参与的阶段等法定的公众参与程序。形式有公众评议、公众审查、公众讨论、公众审核、公众意见等等。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分为规划和强制执行。

1.3日本:综合管控型

日本的土地利用通过国土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基本规划进行宏观管理,并通过法律和行政的手段,使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结合起来。其特点是着重于宏观的综合管理,同时实行间接的微观调控。

日本土地规划体系由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和城市规划等构成。为确保公共事业建设所需土地,日本制定了整备计划,确保土地开发顺利进行。为缓和土地供需矛盾,日本鼓励建设高层公共住宅。同时,大力开发地下交通,发展地铁体系,努力扩展土地经济供给能力。为防止城市无序扩张,日本实行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严格控制农地转用。

另外,日本建立了一整套土地交易管理制度,主要用来限制土地交易,以直接控制某些地区的地价水平及土地使用为目的。日本的都、道、府、县各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行政区范围内确定“限制区域”。

2.美英韩土地管理政策的基本特点

从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演变来看,均经历了主要从农地管理到开始分功能、分产业、分地区管理的阶段,而又呈现出不同的管理倾向性。

2.1美国:政策灵活变动

从美国政府200多年来土地资源政策和法令的变化可以看出具有以下特点:

土地资源管理政策的演变以对农地管理为主线。美国土地资源管理政策自建国至今,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1776年至20世纪30年代,为鼓励西部开发,期间大量土地被转让。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实行分区制控制土地使用。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保护自然资源环境,控制农用地向非农用地转换。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保护农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公众健康安全和福利。

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从重开发到重保护,强调政策的灵活性。由重开发转为重保护:由于西部掠夺式的资源利用方式造成生态脆弱。20世纪30年代以来开始注意广泛的生态环境保护。重视农地保护: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政府就一直注意城市化过程中的农地保护问题。1981年农地保护法特别强调了对农地的保护。强调政策的灵活性:美国宪法将土地使用的管理权赋予各州,在土地资源管理政策上具有很大灵活性。在农地保护方面,不同区域公众的干预程度各不相同,农地用途变更存在着区域差异。重视市场手段应用:美国联邦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体系是行政与市场配置土地的混合体系。从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过程来看,要经过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估、司法审查和公众参与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

2.2英国:分类指导规划

英国在中央一级没有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而是实行土地分类管理,并由下级相应机构执行土地管理职能,如副首相办公室主要负责住房政策制定,环境、食品和农村事业部负责农地和农村发展用地,林业委员会负责森林管理和统计,土地登记局从事土地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以及办理过户换证等。

在土地市场经济中,英国政府以指导性计划、法律、经济政策等间接手段指导和干预土地市场,土地市场发育比较完善和成熟。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次。中央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包括制定各种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法令,通过立法使土地经济活动行为法制化、有序化;实施无偿或有偿资助政策和减免税收政策,通过各类经济计划和税收政策(如废地复垦基金、城市计划开发费、工业商业改善区基金等)干预土地经济活动;建立国有化开发机构和公共组织干预土地市场经济行为等。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包括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批准“规划许可”和强制征购土地三个方面。

2.3韩国:积极调节供需

韩国是世界人口最稠密的国家之一,为解决土地资源与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之间的矛盾,韩国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采取了不同的土地管理政策,其主旨是根据国家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适时调节土地供需。可分为三个阶段:

1948年到20世纪50年代。韩国新政府成立后,产业结构以农业为主,实施土地制度改革。核心是清算殖民时期的租佃关系并重新分配农地,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农地分配,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原则;二是财产权的保有和限制,以此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基础。

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初。1962年韩国开始实施第一个经济开发五年计划,全面进行蔚山工业区和京釜(汉城―釜山)高速公路等项目的建设,其时的土地政策也主要是围绕上述开发事业制定,偏重功能性而忽视了调控性。20世纪70年代后,继续为支持经济持续成长而制定各种有关土地法律,土地政策游离于调控土地投机和活跃房地产市场之间。80年代后进行政策调整,侧重于稳定价格及调控投机。此外土地开发方式也发生了根本转变。1980年《住宅开发促进法》的制定使得公营开发事业开始替代土地区划整理事业。1989年以后,为纠正由地价暴涨而引起的分配不公平现象,韩国政府制定了3大公概念法,从多层次入手调控投机,强力下调房地产价格和地价变动率。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90年代中期开始采取需求调控政策与供给扩大政策齐头并进的办法,积极调节土地的供给和需求,确保土地市场透明度,及时掌握土地市场动态,从小范围的、对症下药的、直接的需求调控政策转化为大范围的、根本的、间接的市场调控政策。1998年以后进入开放化及先规划后开发时期,逐渐重视针对产业发展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

3.发达国家工业用地管理政策比较分析

从韩国、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外发达国家工业用地管理的情况来看,均具有严格法规基础上结合市场交易和产业发展而进行适宜管理的特点。

3.1管理相关法规

国外对工业用地实行管理的基础是各种严格的法律法规。例如,韩国《国土利用管理法》是其最基本的土地管理法律,其中对工业用地的管理特别作了详细规定:(1)对工业用地的交易严格实行交易许可制和申报制,即在指定管制区域,一切土地交易、土地分割行为均须由政府审查其利用目的和价格并配发许可证。(2)规定交易面积的许可下限。如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地域、商业地域为330m2,准工业地域、绿地地域为600m2等。(3)若申报价格在基准价格一定水平以下时,劝告申报者按基准价格以上的价格再申报,或由政府经营的土地开发公社使用先买权,按申报价格购买。目前韩国实行的土地交易制度是为抑制地价飞涨及土地投机而专门制定的。

日本也实行土地交易许可制、申报制及交易规制制度。而美国和加拿大对工业用地的管理则主要依据《城市规划法》的分区限制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2供应和定价方式

韩国对工业用地价格的定价方式,是采用开发公社指定估价机构进行的价格评估值及居民指定估价机构进行的价格评估值二者的平均值来进行定价的。而土地供应主要是采取企业立地(团地)、计划立地(团地)等方式,由国土开发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工业团地的开发个数及位置。

目前,韩国土地公社对于工业团地的供应方式采取再开发,即走内涵挖掘的道路,其再开发的条件:(1)建成20年以上;(2)随着城市化进程,其城市周边的发展必须以土地再开发为内容来满足现代产业发展需要。同时,针对国内工业地价高涨的现状,目前韩国政府正积极以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对土地首次实行“年租制”,以较低租金来吸引国内投资转移回国和国外投资。

美国对工业用地的供应主要有如下方式:(1)工业用地进行分级供应,即利用各种先进技术确定本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总量,并绘制工业用地地图,将工业用地分成不同等级分别供应;(2)计划性供地和定期审核,即以上所确定的工业用地地图及利用方式都须交由相关机构及民众进行审核和听证;(3)平衡工业用地供给措施,即政府加强其与用地部门间的对话,提高工业用地需求意识,地方政府、私人企业、利益相关的居民都要共同监督工业用地的供需机制。

3.3管理模式和工具

国外对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公开拍卖、招投标、其他方式),使得工业土地所有者(共有、私有)找到合适的工业土地取得者(企业、开发商)。而交易的平台包括网络和中介组织,其政府所实行的管理是通过规划、用途管制及市场监控来实施的。

加拿大对工业用地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完善的用地战略计划,对存在的工业用地地段和可能扩张用地的基础设施进行重新审查和规划。工业用地出让模式是公司制,对待出让地块信息采用各种途径实行综合、完整的信息披露,对招投标的要求也很全面,同时采用综合评价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素质。

而在美国,政府通过经济手段和法规手段管理工业用地的交易,其土地市场是一种“准完全竞争性”市场。同时,针对自身市场特点,采用一系列与之适应的辅助措施,以保证市场实行的效率。

4.发达国家土地利用与管理政策借鉴

虽然美国等发达国家与中国在资源状况和土地所有制上有很大区别,但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国借鉴。根据以上分析,报告总结出当前土地政策管理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4.1耕地保护应以土地农业生产能力的保护为核心,加强监测

在美国,耕地数量是否足够以及是否需要各级政府通过公共政策来保护高质量农地的争议持续了30多年。这从侧面反映出有关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信息十分有限,同时说明对于耕地保护的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这一问题在我国同样存在,因而应加强这方面的科研与监测工作,建立耕地保护监测系统,重视产业升级后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

4.2土地管理政策应考虑产业结构升级,具有持续性、多尺度性和适当的灵活性

由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变迁,土地政策不能一概而论,制定政策时尤其应注意地方、区域、国家乃至全球尺度上产业结构升级的表现,即全方位考虑土地资源对于产业发展的合理配置。在报经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可允许一些省市根据其特殊的资源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发展结构和战略以及实际需求制定一些处理土地利用问题的方法,增强政策的灵活性。

4.3土地管理政策应注重与其它政策的衔接,通过全面综合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在美国,土地利用与管理政策主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来实现,在规划的制定上,政府会与多部门进行沟通,加强合作,综合考虑各种政策之间的衔接性,使得土地管理更加具有方向性和宏观性。

4.4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土地资源管理应充分运用市场手段

国家土地管理第4篇

    近一个时期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鼓舞下,各地加快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纷纷建立开发区,地产市场迅猛发展。这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先兆,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少数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的是违法占地、越权批地、多头批地的现象有所抬头;竞相压低地价、大片圈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依法审批土地。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办理各项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高度垄断,坚持一支笔审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下放批准权限的,应立即予以纠正;未经审批或越权批地的,都应及时补办申报审批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强成片土地开发的管理。开发成片土地,特别是大片出让土地要特别慎重,应作可行性论证和规划。并尽可能做到成片规划,成片开发(七通一平),分块出让。成片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规定投资量和投资期限,不达到一定投资量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投资的,要无偿收回土地,防止房地产商囤积、炒卖土地。

三、加强地价管理。各地要运用级差地租理论,参照当地目前土地市场状况,尽快确定本地区的基准地价,作为审批和出让土地的依据。当前,工业用地价格要高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基础设施开发费。商业等其他用地价格要高于工业用地,防止竞相压低地价。

国家土地管理第5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三章 村镇建房用地

第四章 奖 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合理安排村镇建房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合理利用土地,是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城市建设要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村镇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一切建设单位都要珍惜每寸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坡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第四条 城市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执行。

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建筑层数。

第五条 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在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借征地索要财物。征地单位不得支付超标准的款、物。

第六条 村民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集体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七条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严禁占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要严加保护;大中城市蔬菜保护区的土地,要严加控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征地手续。调拨国有土地、收回农民长期耕种的征而未用土地,也按照这个程序办理。

统一征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三亩(不含菜地)、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征用菜地五亩、耕地十亩、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由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征用西安市城区和郊区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土地面积超过以上审批限额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六、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应抄送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建设用地内的青苗不得铲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铲毁时,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要的堆料场、运输便道等临时用地,应在征地范围内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审批权限办理。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搞永久性建筑。期满时,应将土地平整,退还给村民耕种。

高压输电线、通讯线杆基和埋设测量标志需要征地,架线、埋设测量标志,进行地质勘探等临时用地,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一、征用城镇郊区的菜地、经济收益高的耕地,按其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其他耕地,按其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偿;征用有收益的草地、柴山等,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农副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耕地的年产量包括该耕地上的各类作物有价值的主、副产品的产量(如秸秆等)。

二、征用城市郊区和工矿区的商品菜地,除按照规定补偿外,还应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每亩三千元至五千元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新菜地建设基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新菜地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三、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凡已下种的,按当季产量的一半计算;已出苗正在生长的,按当季产量计算。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按当地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或迁建。

五、坟墓迁葬费。被征用土地上三年以内的坟墓,每座付给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年以上的坟墓,每座付给三十元至五十元,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深埋或代迁。

六、征用无收益的土地和城镇居民宅基地不予补偿。

七、建设单位征而长期未用的土地,交给农民耕种(有退耕手续)的,经批准收回时,不付补偿费,只付安置补助费。今后建设单位已征而未用的土地,超过两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收回,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调拨给其他建设单位或者暂借给农民耕种。借给农民耕种的,收回时不再付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

铁路、公路沿线以及水利工程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又在设计范围规定以内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土地。其他单位不得占用或耕种。

八、临时用地补偿费,按影响种植料数的产值计算。

第十三条 征用耕地的单位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每人平均耕地多少而定。征地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两亩以上的,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三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一至二亩(含二亩),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四至五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半亩至一亩(含一亩),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五至七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三分至半亩(含半亩),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六至八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个别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十四条 按规定权限批准征地后,征地协议始能生效,用地单位方可支付各项费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除属个人所有房屋、树木、青苗等费用付给个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多余劳动力的投资,不得私分、挪用,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克扣、占用。

第十五条 土地被征用后,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所在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土地和征购任务,个别数量大,县级调整确有困难的,由地区(市)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安置的主要途径:发展农业生产,兴办集体和个人工副业、商业、服务业,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

第十七条 村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村、并村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将原有农业户口部分或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定点后,新迁入的农户,一律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对转户的农民,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 凡来本省投资的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征用的土地,或者利用原有场地,都应支付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计算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办理。

中外合营企业的用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转让使用权。

对外省、市、自治区来本省投资的企业或联合经营单位的用地,也应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征地需要拆迁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时,可以按照城镇、村的统一规划,进行重建。对城镇拆迁安置的单位,按照拆多少、建多少的原则予以补偿。对个人(户),按照当地居住平均水平,参照原来居住状况进行妥善安置。

第三章 村镇建房用地

第二十条 村的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制订,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镇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村镇规划,如需修改,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村镇内个人建房和村镇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都应按照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地建房,进行建设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占用耕地五亩(不含菜地)、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菜地五亩以下、耕地五亩以上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报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

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补偿费标准:

乡(镇)企业单位占用耕地,每亩按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占用菜地、园地,每亩按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偿。

乡(镇)事业单位占用耕地,每亩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被占用土地内的附着物,按实际损失情况补偿。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占用耕地后,农业税应予减免。征购任务在乡(镇)范围内调整。

第二十四条 村民、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的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用地标准:

城市郊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川地、塬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四分。

第二十六条 家属在农村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乡、镇、村干部,建房用地必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不得多占乱占土地,不得城乡两地建房。

城镇职工、居民要求自费建房的,由城建或房产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组织建房。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有显著成绩的,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重要贡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按照上述两个条例中有关处罚的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由县级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监督执行。经济制裁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在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没收的财物,交县级财政部门。罚款,百分之三十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百分之七十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单位或集体的罚款,每亩最低为一千元,最高为一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低为三十元,最高为本人六个月的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国家土地管理第6篇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0年7月10日《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为非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即将受让的一宗地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后,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它包括了你局来函中所理解的两种形式。

附件: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

国家土地管理局:

我局与有关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职能分工中,对分割转让的几种形式认识不一致。我们认为,分割转让至少有两种形式:一是某幢建筑物分别转让给多个使用者,从而也可能使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二是进行大面积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后,将其使用权再分割转让给其他多个使用者。而且,所有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都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上理解当否,请予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第7篇

你局《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皖土(籍)字(1993)第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其性质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此种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二、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些地方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新尝试,但在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在未办出让手续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国家土地管理第8篇

今年一月,国发〔1990〕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下发后,绝大部分地区很重视,及时转发了这一文件,对清查越权批地工作作了部署,由土地、监察等部门对越权批地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但是,少数地区对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认识不高,措施不力,进展缓慢。有的地区既没有转发文件,也没有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有的只清理下面的问题,对本级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问题隐瞒不报;有的只进行了清理,对查出来的问题不作处理,采取观望等待的态度;个别地区甚至有抵触情绪,拒绝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最近,我局收到个别省、直辖市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情况的报告,有的是以土地管理局的名义写的,有的只报清理情况,未报处理结果。这些都不符合国务院8号文件要求。

为了保证国务院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希望各地在做好自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所辖地区和部门清查越权批地的检查验收工作。

一、省、市(地)两级要按照国务院8号文件的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清查越权批地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可采取“听、查、看”的办法。听,就是听取下级政府的汇报;查,就是查阅下级政府1987年以来的用地批件;看,就是对有疑义、有问题的批件,进行现场勘察。

二、检查验收的内容:一是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的态度及措施;二是越权批地问题的清理情况;三是越权批地案件的处理结果;四是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防止越权批地问题继续发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