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正文】

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张建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3158000
国家工作人员   他人财物   虚假   2002年3月   定性  

摘要:[基本案情] 赵某是某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2002年3月王某的儿子因犯盗窃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赵某是该案的承办人.王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赵某,王某为了让儿子减轻判决,送5万元钱给赵某并要求赵某在办案时给其儿子从轻处理,赵某收到钱后并虚假答应在判刑时尽量帮忙.后来赵某在办理该案时不但没有对王某儿子从轻处理,反而向合议庭提出王某儿子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的建议.后被合议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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