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法学 关于犯罪对象的几个问题 【正文】

关于犯罪对象的几个问题

作者:薛瑞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直接   人的活动   整体与部分   归属   行为对象  

摘要:将犯罪对象定义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的问题是:一些罪的对象不具有被犯罪作用的直接性;将人的活动置于犯罪对象之外,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用现象与本质这对范畴来说明犯罪对象与客体的关系,在总体上弊大于利。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物或活动,是法益的构成要素,他们与法益是内部要素与整体的关系,应归该属犯罪客体一章。假币、贿赂、赌资等是行为对象,后者不包括具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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