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将犯罪对象定义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的问题是:一些罪的对象不具有被犯罪作用的直接性;将人的活动置于犯罪对象之外,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用现象与本质这对范畴来说明犯罪对象与客体的关系,在总体上弊大于利。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物或活动,是法益的构成要素,他们与法益是内部要素与整体的关系,应归该属犯罪客体一章。假币、贿赂、赌资等是行为对象,后者不包括具体的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热门期刊服务
相关文章
影响因子:8.94
期刊级别:CSSCI南大期刊
发行周期:双月刊
期刊在线咨询,1-3天快速下单!
查看更多>
超1000杂志,价格优惠,正版保障!
一站式期刊推荐服务,客服一对一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