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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中非要式申请材料的缓和处理

作者:陈亚菁 无锡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
申请材料   房地产   行政行为   登记机构   中非  

摘要:房地产登记一般是由申请人启动,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经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查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权利便记载于登记簿。房地产登记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即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登记机构收执申请材料、经过审核登簿后物权登记生效,申请材料及审核材料归档后作为登记生效的主要依据。这个登记过程意味着申请人的意思表示要落实到书面材料上,形式多样的申请材料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提交。同时,房地产登记是羁束性的要式行政行为,是对特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地位的甄别和公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能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该行政确认行为的实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须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在程序和收件要求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不能任由申请人提交自制的不规范的材料,也不能任由登记机构随心所欲收取无关或无效的材料。每一份申请材料都须以合法而有效的形式体现,这一表现形式是相对固定的,也就是说要式行政行为对应要式申请材料。有学者提出,非依法定形式作成的要式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要式申请材料,则是指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针对每一类登记情形,应有基本统一的申请材料要件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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