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房地产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问题——佳木斯市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引发的思考 【正文】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问题——佳木斯市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引发的思考

作者: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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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实行的是城乡分割及指令性的计划经济,这造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极不统一,具体表现为:城乡登记不统一、不动产登记范围不统一、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程序不统一等。例如,我国的土地、房屋、海域、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不动产的登记发证分别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下设的登记部门负责。土地上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分别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房屋上的物权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分别由矿产资源管理部f-J~11林业管理部门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统一造成的弊端是有目共睹的。它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不利于交易的快捷,更有害于交易安全,易引发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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