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过程中,社会各界要求调整该法的适用范围,将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活动纳入共中,将名称修改为《城乡房地产管理法》,建立覆盖城市和农村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然而,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这是一部主要以规范城市国有土地建设行为和土地、房屋交易行为的法律,在16年后的今天,原有法律所立足的基本制度是否可以调整,需要学界进行细致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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