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10 15:13:34

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第1篇

自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这项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存在着财政投入不足、属地管理原则没有完全落实、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基层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不适应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保障措施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为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会有所增加,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狼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地区要全面贯彻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斥在外。当前,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新出现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要作为工作重点,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要坚决克服按非农业人口一定比例下达保障对象指标等简单化的办法,尽快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建立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每年年底前,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支出,不得因中央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力财政投入。

要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四、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相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的程序。要认真调整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收入状况,并负责出具有关证明。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保障对象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按照既要保证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制订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要盲目攀比。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

要大力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努力捉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改进工作作风,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税收、水、电、煤气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

要转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观念,鼓励和帮助他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城市低保第2篇

1.城市低保审核程序规范化。根据《城市低保“一评两述三公开”实施办法》,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的认定和管理。“一述两评三公开”即:个人陈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评议评审,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三榜公示公开。在“一述两评三公开”实施中充分彰显“四性”,进一步强化城市低保对象认定的准确性。一是广泛性。在社区、乡镇两级的评议评审小组中,《办法》明确规定必须有辖区内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按程序产生的居民小组代表参加,使群众代表在评议评审小组中的比例占绝对优势。二是诚实性。《办法》中规定了两项考核当事人的诚信内容,当事人必须在了解享受城市低保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后,签订《诚信承诺书》,才进入个人陈述程序。三是选择性。根据陈述人的发言解答,评议人员结合政策规定和对当事人日常了解进行评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票决方式,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低保资格初审和审核。四是公正性。《办法》规定,“一述两评三公开”实施期间,除社区、乡镇和评议小组外,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参与其中,初审、审核和审批关键环节必须经过三级公示和社会监督。具体为:一是根据低保管理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订出相应的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低保评审评议、低保档案管理、低保违规行为举报奖励、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低保对象公共义务劳动等制度。二是设立低保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实行“三公开”。即:一是申请低保的条件、操作程序、政策法规等公开上墙;二是低保对象家庭情况三级张榜公示;三是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情况进行长期公示,切实增强了低保透明度。

2.城市低保对象分类管理规范化。一是建立城市低保对象户分类管理台帐,将低保对象划分为A、B、C三类。A类是指“三无”人员、重度残疾或特别困难的家庭,此类属靠自身或家庭成员努力仍然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对象户;B类是指人均保障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70%,低于或等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此类属收入来源相对稳定、但收入变化一般不大的低保对象户;C类是指人均保障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70%的家庭,此类属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通过努力可以改变家庭生活状况的对象户。二是建立低保对象户动态抽查复核制度。对三类人员,由社区评议小组分别按A类(年度)、B类(半年)、C类(季度)进行入户复查。复查人员不少于2人。复查后要按实填写复查表,调查人和被调查对象(证人)应在复查表上签字认定,复查表经乡镇政府复核、县低保中心审核后生效。凡没有上报低保对象复查表的,视同社区或乡镇政府取消其低保待遇,停发低保金。三是建立低保对象户续保申请登记制度。此制度只适用于B、C类低保对象户,两类低保对象户必须按照B类(半年)、C类(季度)的时间到所辖社区报告家庭收入、人员变化情况,并提出书面续保申请,申请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号之前提出。低保对象不递交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社区应及时将名单上报乡镇,由乡镇于当月20号前报县低保中心停发其低保金。二是对已提出书面续保申请的低保对象,社区应做好登记,并在续保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上报,续保申请一式三份,经乡镇复核、县民政局审核通过。

3.城市低保对象管理动态化。首先,对低保档案做到了统一档案盒、统一档案袋、统一代码、统一档案柜的“四统一”,建立《城市低保家庭台帐》;其次,坚持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核查,重点查看新批保障户是否已张榜公布、保障户领取的保障金和发放的金额是否一致、家庭经济收入是否属实等情况。通过行之有效的核查,及时填写《城市低保户主信息台帐》和《城市低保增加、清理表》,准确掌握各保障户家庭实际状况,对发现问题及违规现象进行快速处理,确保了低保工作健康运行。

4、积极探索建立《城市低保类救助统计台帐》,对三无人员、有残疾证的重残人员(1、2级)、在校学生(中专、高中、大学)、重病或因病长期卧床的人员、70岁以上的老人等五类困难人员实行特殊分类救助。

5、在全镇范围内的社区进一步完善低保户签到制度,组织义务劳动,加强社区建设。为了便于随时管理和掌握低保户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收入变化,社区按照上级民政部门规定,实行每月一次报告签到制度。为树立好集体观念,增强热爱社区、建设社区的责任感和义务感,社区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低保户学习有关低保政策,并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户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打扫辖区道路卫生,清理墙面、电线杆上的乱贴乱画,从而社区的环境卫生有了新的改变。也增强了低保户的自信心和责任感。

6、城市低保清理核查规范化。积极选派个人能力强,群众工作熟的同志参加清理核查工作中去,采取“一看、二访、三问、四查”的形式,定期开展清理核查工作工作。同时,加强对行业干部的业务培训,使大家尽快熟悉政策和程序,迅速开展工作。清理核查工作期间,严格依照规定办理,对认真执行低保政策,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在状态或出现问题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有效的解决了城市低保在清理和认定上的难题。

二、城市低保对象基本特征。

(一)家庭成员年龄普遍偏大。调查显示,全镇城市低保对象年龄在40以下43人占22.5%,40岁以上148人,占77.5%,其中:年龄在18—40岁的37人占19.4%,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6人占3.1%。由此可以看出,低保对象多数都属于中老年,是家庭生活的依靠和主要经济支撑者,他们肩负的经济负担重,承受的心理和精神压力较大。

(二)家庭成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家庭成员文化程度低是低收入家庭的一个重要的特征。调查结果显示,全镇城市低保对象户中文盲的占3.8%,小学文化程度的占19.2%,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8.7%,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8.3%。从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分布构成看,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比例高达77.9%,可见,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由于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低,很难获得再就业培训的一技之长,这确实给他们重新就业带来困难,因此很少有人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即便就了业,也是在一些技能要求较低、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岗位上,所得的工资自然也不会高。

(三)家庭从业人员普遍偏少。在接受调查的家庭中,从事小商小贩、干个体的占到5.6%,在外打零工的占到60.4%,在家闲居、无业的占16.7%,零就业家庭占17.3%。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低收入家庭都是在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中下岗职工家庭和无业家庭占了较大比重。

(四)1人户家庭偏多。低收入家庭最显著特点是劳动力人数少,就业者负担系数大。调查显示,低收入家庭户均家庭人口为1.8人。其中,1人户70户占57.9%,2人户17户占14%,3人户23户占19%,4人户7户占5.8%,5人以上户3户占3.3%。

三、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低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低保户数量增加,低保工作中暴露的问题比较突出。

1.家庭收入界定较难。全县2010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是205元,但这并不是说每个低保家庭均发放给每个人205元,除A类外其它两类要在扣除家庭实际收入后,进行补差,家庭实际收入的核算包括失业救济金、退休金、下岗后领取的基本生活费、打零工的收入、亲友的资助等所有收入。家庭收入隐形化是近年来低保家庭收入界定的最大难题,部分人通过隐报、瞒报等手段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收入,而管理人员在调查中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银行存款、私有房产等做为公民的隐私权,民政部门无权强行查看,每个低保家庭的实际收入非常难确定。因此,对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审定只能依靠对本人和邻居的询问,掌握的情况真实性难以保证。还有一些与子女分户的老年人,子女赡养费本应计算为其收入的,但申请人往往以子女无经济能力赡养父母或是以子女不赡养为借口,使低保工作人员难以准确地测算其家庭总收入。

2.情况调查难,动态管理阻力较大。一方面是从事低保工作人员少,很难抽出时间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细致的调查;另一方面在调查过程中,周边邻居怕招惹麻烦不愿讲真话、不配合,甚至有的单位也以种种理由推托,不愿出据相关证明,使工作人员难以准确掌握情况;三是刑满释放人员保障难,这部分人在劳动年龄段须就业,但在政治上有污点,难以找到工作,矛盾十分突出。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许多低保户采用种种手段逃避甚至抵制检查工作,以冒领多领低保。更有部分低保户,在收入达标被取消低保资格后心生不满,认为损害了自己应得的利益,从而对社区工作人员实行人身攻击,阻碍了低保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下岗、失业、疾病等造成的贫困是暂时的,当被保者摆脱困境后,就目前低保工作的运行机制而言,退出机制反应慢是一个普遍现象。另一方面对被保者的经济收人动态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被保者的收入包括劳动所得、投资所得、继承所得、救助所得、意外所得等,但作为主管城市低保工作的民政部门,对被保者经济收入上的动态监控缺乏有效措施,社区及社区居民小组,也很难做到有效监控,使一部分收入高于低保线家庭不能及时推出,因而被保者的救济标准审定和“脱保”工作还存在很多困难。

3.流动低保户管理较难。近年来,由于城市拆迁、低保户流动等因素使许多低保户已不能在原址居住,造成一个居民小组的管理对象分布在几个居民小组(或几个社区),不能适时调整,一方面给低保管理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容易造成低保工作中的漏洞和骗保者欺骗组织的行为。

四、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几点思考。

城市低保工作是广大群众最关心,最敏感的事,也是各社区的热点、难点工作,政策性强,是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程,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它对维护社会稳定及人民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区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今后城市低保工作的开展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城市低保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上的促进作用,切实把城市低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城市低保工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一是建立完善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县、乡镇主管部门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工作互动的良性格局,积极主动关心支持城市低保工作,初步形成城市低保日常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二是社区成立低保工作审核小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居民组长、民警组成,负责对本社区居民进行政策宣传,对申请对象进行走访调查和初步审核,把好第一关;三是成立社区低保工作评议小组。主要由社区党员、居民代表和积极分子组成,由于他们来自于群众,对社区居民的家庭情况较了解,能较全面地掌握第一手资料。

(二)进一步抓好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低保工作水平。目前,由于低保面的扩大,低保任务逐渐加重、工作量越来越大,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硬的低保工作者队伍是一件迫在眉睫的大事。首先,应该给每个社区配备一名专兼职低保工作人员,并且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其次,要积极运用科学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信息化网络,熟练电脑信息化管理,以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低保诚信申请承诺制度,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动态管理。一是严格落实低保工作职责,加强入户访视,做到“五清”,即低保类别清、致贫原因清、补差金额清、家庭收入清、家庭住址清。根据低保家庭收入变化及时调整低保金,对超过保障标准的家庭及时、坚决停保,工作人员要克服畏难情绪,该退保的退保,该降低标准的降低标准,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针对部分申请低保人员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有的采取虚报、伪造、隐瞒、骗取低保金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处罚条款,打击骗保的不良行为,以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使政府有限的资金切实用在需要帮助的人群身上。二是建立低保诚信申请承诺制度,申请人在提出低保申请时,必须同时签订与低保申请表一体的“低保诚信申请承诺书”,承诺所填写的申请理由、证明材料、家庭收入及家庭状况全部是真实可靠的,无虚假隐瞒内容,并将积极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收入调查,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或违反诚信承诺内容的,无条件接受低保管理部门给予的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处罚,并在申请人的档案中予以注明,终身记录,作为审批低保的重要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检查审查,加强对流动低保户的管理。要把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集中对群众反映问题多的低保户排查。将骗保、人情保等违规行为彻底清除出低保;在检查中要包括对低保户管理方面的检查和低保户资料建档方面的检查,同时要加强对流动低保户的管理。各社区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衔接,按居住地划分管理对象,切实做到变化随时上报,资料随月运转,进出随月更新,低保户随居住地管理。

城市低保第3篇

第二条 持有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

(三)政府保障为主,倡导社会帮扶;

(四)鼓励劳动自救;

(五)保障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六)体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各种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各类补贴、津贴,退(离)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稿酬及版权、专利权转让收入;

(四)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

(五)转移性收入:包括继承、接受赠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

(六)偶然所得;

(七)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收入。

前款第(五)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收入,有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按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规定的数额计算;高于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规定数额的,按实际数额计算。

第六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自谋职业的一次性补助金;

(二)区和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医疗补助金、慰问金;

(三)独生子女费、丧葬费、安家费,一次性工龄补偿金;

(四)其他按政策规定不计入的收入。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指导、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建立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终决算。

劳动和人事部门负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费及退(离)休金发放,并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做好再就业培训和优先推荐就业工作。

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核、审批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机构,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保障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所必需的服务机构的设置,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聘用,以及必要的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市级财政按各区上年支出保障资金总量的30%安排财政预算,用于各区保障资金的补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就业、就医、住房、就学、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扶助和照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凭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民身份证,享受优惠扶助和照顾。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按城区、镇(乡)不同,综合下列因素测算确定:

(一)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三)当地上年物价水平;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五)当地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作调整时,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按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失业救济金领取情况证明;

(二)有劳动力的无业人员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就业培训、推荐就业情况证明;

(三)退(离)休人员由养老保险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金、退(离)休金发放情况证明;

(四)无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年老体弱证明;

(五)其他人员应提供的相关有效证明。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经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在审核、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可以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就业意向、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并可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管理审批机关批准之月起,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机构)、镇(乡)人民政府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部分生活所需的实物。

第十六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和经审核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人均超过当地月保障标准8倍的;

(二)故意辞职又无再就业意向,家庭中有成年人和不到退休年龄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不参加就业培训、一年内二次以上拒绝有关方面提供的就业机会,不愿自食其力的;

(三)故意放弃或转移本属其所有的生活资源的;

(四)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

(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而拒不参加的。

第十九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档案,实行名册登记、分类管理、动态跟踪、定期检查和统计年报等制度,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收入增减、户籍迁移等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的相应手续。停止发放保障金时,应当收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归入档案。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科目设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将本项政务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擅自变动保障对象的保障款物数量的;

(三)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

(四)、、故意刁难保障对象,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对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步骤。

城市低保第4篇

一、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一)低保工作有规可依,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1999年国务院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后,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于2月出台了《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多年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下功夫抓低保规范化建设,在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上认真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总体取得较好成效。城市低保工作比较规范,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二)低保标准逐步提高,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城市低保工作方面,从1997年启动,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25元逐步提高到目前150元,保障人数从开始时5千多人扩大到目前5万多人,1-10月发放低保金7432.61万元,城市低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工作方面,从10月份开始实施,当时保障人数约6万人,补助水平为月人均15元左右。按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实行扩面后,到10月份,全市有农村低保对象22.72万人,占农村人口4.09%,1-10月发放低保金10309.2万元,月人均补助为45.6元。城乡低保的实施,为改善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差距

有的领导对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到位,认为低保和整个社会救助工作是花钱工程,不出政绩,只求最低限度维持而不愿过多投入财政资金,没有像抓财税、稳定、计生工作那样予以重视,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发动力度不够,社会影响面不大。有的地方把低保看作是吃国家“大锅饭”,抱着“不吃白不吃”的心理,对低保申请对象不认真审核把关,明知不符合条件,也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有的人存在不劳而获的想法,采取隐瞒家庭收入、分户居住等手段钻低保政策的空子和管理上的漏洞,想方设法争吃低保。

(二)配套资金缺口大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85号文件规定,县级财政按20%-30%配套城市低保资金。,全市城市低保年发放低保金为8953万元,按20%比例全市县级需配套近万元,但实际预算配套不足800万元。根据自治区政府桂政发〔〕2号文件规定,市、县财政需按33.3%配套农村低保资金。,全市农村低保年发放低保金为12286万元,全市需配套4054万元,但实际列入预算只有2522万元。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我市除市本级、玉州区、北流市低保资金配套较好外,其余均不能按比例足额配套,造成城乡低保资金缺口,一些应保对象不能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也无法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有一个县,上级下拨该县城市低保资金700多万元已全部发放完,到9月底,全县城市低保资金缺口130多万元;农村低保资金需配套718.2万元,预算安排只有374万元。

城市低保第5篇

我实习的单位是兰州市民政局城市低保处,作为民政系统的一个职能单位,、主要负责拟定全市城市低保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政策,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责调查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负责对县区、街(镇)、社区居(家)委会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等。

办妥了实习手续,通过网络我对该部门做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做好准备工作后,实习便正式开始了,由于单位在城里面,相对比较远,四十分钟的车程,再加上每天上下班人群的拥挤,给我的感觉是这种实习完全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生活,新奇,充满挑战。上班的第一天,自然是不能迟到的,这一点是至关重要,八点半正式上班,我在八点之前便到了单位,由于没有钥匙我只能在外等待其他人到来。很快,所有人员都在上班之前就到齐了,然后大家打扫卫生,当然我也是其中一员,我要说的是办公室的所有工作都是讲究艺术的,包括最小最基本的打扫卫生这样的细节性工作。八点半之前,一切就绪,正式上班开始了,由于刚到单位,还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给我安排的任务都是一些最基本的工作,做一些报表的核对工作,有时也装订一些文件等。

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便是我实习生活中比较忙碌的,也是我学到知识比较多一段时间,《兰州市农村敬老院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实施方案》是我实习期间写的第一份公文,涉及到好多文秘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让我对公文写作有了新的认识,平时老师讲到的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一件好的公文是需要不断地修改和润色,只有这样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公文写作尤为重要,只有不断修改,才能使得公文更加科学、合理、更具可行性,这期间,让我明白良好的文字功底是必须的,虽然公文写作并不是过于注重文采,但是最基本的文字功底是同样必须的,其中的遣词造句以及缜密的逻辑思维都是必须的。一个字的变化都会造成句子的意思的改变,而这些需要你的专业知识的长期的沉淀,当然学以致用也是一个重要的过程。

人们常用“勤、杂、细、繁”来形容秘书工作。而事实上,所要具备的远多于此,庞杂的知识体系,良好的心理素质,吃苦耐老、不断上进的个性品质,与时俱进的思想状态等等,这些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和总结,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总结。回顾我们所学过的专业课程,老师所讲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应用,那些课堂知识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你做好实际工作的必要前提,是判断我们工作知否做得合理的标准。所以,我认为学是一回事,做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也就是说,学得好不一定就能用得好,要将学和用一定有力的结合起来。

工作中另外一个感受是交际能力的重要性,将其延伸可以称为你的沟通和组织能力,较强的交际能力是干好工作的一项重要保证,在单位的部门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都是必须的,而这种能力正是秘书所必需的。

城市低保第6篇

第一条本行政区域内户口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低保实行以货币差额救助为主,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条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城市低保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区民政局下设的城乡低保与社会救济办公室具体承担:

1、负责本区内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2、起草制定本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本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本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在本区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

5、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

6、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对本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不低于30%;

8、指导、监督和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9、组织开展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

10、受理本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处理或移交处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单位和工作人员;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为;

11、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并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款物;

14、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统计汇总、定期上报和公布本区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15、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低保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镇长(副主任)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责任人员,持证上岗。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2、按照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安排,组织落实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3、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城市低保评议工作;

4、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安排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家庭情况报告工作。对辖区在册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达到100%;

6、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等工作;

7、为辖区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8、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本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与工作经费;

2、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介绍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3、工商地税部门对自谋职业的保障对象应当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电、燃煤(燃气)等予以优惠;

5、房管部门应当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门应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费用;

7、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检查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8、审计部门应做好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社会互助、经常化捐助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困难群众的氛围。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为及时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由民政局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个人申请、入户核实、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具体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

4、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障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这些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指定专职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共同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工作,填写《市区城市低保入户核查表》,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由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住址等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况,以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时查验。

2、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参加人员应为社区低保专管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镇办。

(三)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审批工作,并将拟享受人家庭成员、住址、拟享受金额等情况返回镇办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返回镇办重新进行核实。

第七条申请及审核过程殊情况的处理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问题暂无法分户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未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要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它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纳入我市低保的证明,跨镇办的由镇办民政办出具,跨县区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未纳入城市低保证明。

(三)在本区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四)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原为本地非农户口,现为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第四章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八条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九条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五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申请人员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等);

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然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五)连续6个月未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不接受定期复审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如空调、电脑、数码照相机、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

(十)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用车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二)因、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十四)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凭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村镇两级以上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规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旧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时具备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非农业人口在转为城市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

(十二)当地政府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高龄补贴;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等有关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交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以后余额计算。

(三)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为被赡(抚、扶)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本细则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填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的(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个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八)实行年薪制单位的职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年薪平均分摊到本年度12个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一并计算的方法计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条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径和方法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办人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单位、邻里。经办人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查。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及就业市场进行调查,制定各地个体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定和统一核定这些申请人员收入的标准。

(七)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八)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第七章分类施保

第十六条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有所不同,特别是城市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员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分类施保,确保重点。

第十七条分类施保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分类施保的对象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

既“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程序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3、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老年人;

6、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

7、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第十九条补助标准

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全额补助;特殊保障对象(B类)实行重点补助;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因以上家庭或人员按原保障标准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适当提高其家庭补助标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分类施保中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及收入计算等均按本《细则》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低保资金筹措、发放和低保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包括中省市补助资金,区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1%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要将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及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采取超调、垫支等方法,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人数和月补差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低保金,金融部门发放到人”的管理原则,由区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杜绝以实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变相抵扣低保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低保金存折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户主或家庭成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区民政局低保办领取,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持代领人和户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领取。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证按期到委托银行网点领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领的,应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代领人的身份,手续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领人一次只能领取一户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每年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总额3%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建档、表格印制、微机网络维护、交通、通讯等方面开支。低保工作经费可计入我区应匹配资金的总额中,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区低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其申请低保时,要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如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为其介绍职业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条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报告制度。在册基本保障对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领取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要求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一次,在册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保障对象每半年报告一次,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条实施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年审制,只需掌握人员变化情况;对特殊保障对象(B类)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一个季度重新审核审批一次。基本保障对象是分类施保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也是动态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此类人员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写出续保申请,并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和不能就业的正当理由,并按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促使其早日就业。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低保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实行微机与档案的同步管理。其纸质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申请审批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证明等材料。区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对象的电子档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公示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栏(牌),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享受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低保监督咨询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低保监督箱和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对于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署名的上访信件和电话,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本人。

第三十七条区民政、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要经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在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出证单位、出证人、负责人及冒领低保金的人员各处以冒领金额的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3、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4、、、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城市低保第7篇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消费支出;逐步回归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8日

一、引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城镇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重要作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规模和保障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设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调整完善,如何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重要议题。

关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实践,民政部2011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三种方法: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和消费支出比例法,将标准制定调整与消费类指标挂钩。实践中这三种方法得到较多应用。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的有吉林、江西、海南、重庆、云南等;采用“恩格尔系数法”的有北京、上海和石家庄等;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的相对较多,包括辽宁、山东、湖北、广东、广西、甘肃、新疆和四川、宁夏的部分市县。本文在探讨制定低保标准应遵循原则基础上,使用统计数据定量分析影响城市低保标准的经济因素,为低保标准的设定提供参考。

二、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

低保标准的设立,应从各地实际出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情况、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以及保障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CPI变动,低保标准具有可调整性。低保标准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生存权是基本人权,国家和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人群生存权的实现。基本生活需要有不同层次,如果从生存角度来说,就是满足成年人每天必需的热量需求,将这些热量合理分配到不同食物中。如果从生活角度来说,在生存之外还需要有一些基本的住房、医疗保障、人际交往等需求。国家应该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基本生存的基础上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取得的经验。过高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水平往往会形成“养懒汉”的现象,也会造成低生产率,阻碍低收入人群脱贫积极性和经济发展的动力,这在发达福利国家的福利史中并不少见。1997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就提出了“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

(三)符合政府财政状况。一般地,社会救助制度多以政府财政资金负担为主,社会资金为辅。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资金来自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地方政府还负责具体管理和资金发放。科学制定保障标准,要考量政府财政状况与承受能力。我国各地人口、经济、社会因素不同,财政实力差别大。2014年全国各省市区城市低保标准和人均财政收入相关系数高达0.81,高度相关。

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低保标准设定受政治、经济、社会、人口等众多因素影响。本文主要分析低保标准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之间的数量关系。为定量分析,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被解释变量,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作为解释变量,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城市低保标准数据来源于《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数据来自于《安徽统计年鉴》。基于各地实践中制定和或调整低保标准,参考上年度相关经济变量,消除数据中异方差两方面的考量,实证模型设为:

模型(2)中,人均消费支出滞后项的系数为正,符合预期和经济理论。回归系数的t值较大,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模型拟合优度较好,说明人均消费开支对数的变化可以解释低保标准变化的97%以上。在给定数据下,安徽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城市居民人均消费开支关系最为密切。因而可以尝试设立城市低保标准与城市居民人均消费开支挂钩的低保调整机制。对模型(2)进行解释,如果当年人均消费开支增加1%,则下年度城市低保标准增加0.82%左右。

四、结语

基于安徽省数据,定量化地分析相关经济变量与低保标准的关系,发现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在制定低保标准的调整机制时,可以考虑将低保标准调整的一部分和人均消费开支相挂钩,实证研究结论也奠定和印证了民政部提出的消费支出比例法的理论指导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吴碧英.中国36个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证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1.4.

[2]曹艳春.1998-2009年我国36个城市“低保”标准变化及保障力度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09.12.

城市低保第8篇

一、 界定对象,规范管理

为将城市低保义工制度落到实处,20__年初,我们结合县情和城市低保工作实际,出台了《建立城市低保义工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身体条件允许的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参加两次环境卫生整治、治安巡逻等公益性义务劳动。每年必须完成30个小时以上的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义工服务。参加义工的低保对象,以其所属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登记,填写《__县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登记表》,颁发《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义务劳动记录簿》,用于记录低保对象参加义工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完成质量等。同时,按月对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的取消享受资格,并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至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共有8000余名具有服务能力的低保对象申请参加义工服务。此外,有500余名60岁以上的老低保对象主动参加义工服务。在他们带动下,有10000余名普通群众自愿加入义工服务行列。

二、 明确内容,整合资源。

为确保城市低保义工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使城市低保对象义务劳动有序运转,不走过场,我们面向全县征集知识型、技能型和普通型共3类12项义工服务项目,供低保对象自由选择参加,结合自身特长开展义工服务活动。同时,为整合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资源,各社区居委会均建立了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通报制度。各社区居委会在开展低保义工活动前,将义务劳动的时间、地点、项目、服务对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居务公开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以便有参与义工服务活动意愿的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截止目前,全县低保对象共计参加义务劳动28520人次,完成义工服务87000小时,服务对象达154000余人次。

三、 注重效果,反响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