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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04 16:26:18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第1篇

[关键词]中心城市;乡村旅游;开发策略

中心城市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活动处于重要地位、具有综合功能或多种主导功能并发挥枢纽作用的城市。按其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等不同等级。

乡村旅游开发是中心城市旅游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区划的中心城市一般都存在城市与农村并存的二元结构,许多中心城市都涵盖了大面积的城郊地区,不少中心城市的城郊面积甚至大大超过了中心城市主城区。从地域上看,中心城市的城市郊区是城市地域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假日经济的启动,旅游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专线旅游不断减少,短线旅游和城市周边旅游日益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迅速发展起来。本文以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策略。

一、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特征

(一)资源特征

1 圈层分布。地方性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资源呈现出圈层状的特征。一般由近郊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中郊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和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带3个圈层组成。(1)近郊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近郊为紧邻城市市区的城乡结合部,既有城市设施和城市景观的延伸,也有交错分布的农村田园,呈半乡村景观。这个区域的乡村农业生产资源大多是以时令果蔬、花卉、苗木和药材等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为特色,这些经济作物的物产以及形成这些物产的条件和生产过程所具有的景观环境,构成了以经济物产资源为主的、城乡气息交融的非典型乡村旅游资源。(2)中郊典型乡村旅游资源带。离城市稍远的“中郊”以乡村田园的农耕风貌为特色,以农民生产劳作和生活场景为主,形成优美的乡村田园农耕景观。田园风光结合乡村聚落、乡村民俗和人文风貌,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及乡村生活的独特魅力。中郊乡村所具有的农耕文化和生活方式,通常是乡村旅游发展中开发利用最普遍的资源,也是最典型的乡村旅游资源。(3)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带。在这一区域中,乡村旅游资源与大面积的山林、河和湖等自然资源相结合,并与颇具特色的乡村社区生活方式构成乡村旅游资源。远郊生态型乡村旅游资源的特点是乡村性和生态性互相交织。

2 同一圈层的乡村旅游资源差异不明显,呈现同质化的趋势。由于中心城市涵盖的城郊,在同一圈层中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环境十分相似,乡村旅游资源的生成条件大体一致,乡村旅游资源类型大致相同,本身没有太大的差异,呈现出外部相似的宏观特征和资源同质化的趋势。

(二)市场特征

中心城市既是旅游客源地又是旅游目的地。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客源主要来自中心城市主城区的本地居民以及外地中心城市来的游客。

1 本地居民客源市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较好,通常与城郊地区有通达的公路和便捷的班车往来,游客乘车方便,旅途时间短,城市居民周末出游具有便利的条件。中心城市的本地居民客源覆盖面很广,既包含城市里先富起来的一小部分高消费人群,也包含普通工薪阶层、离退休职工和学生等,尤以后者为众。旅游方式以散客和家庭式出游为主,团队旅游较少。旅游时间以一日游为主,过夜游客较少,其中假日客源最多,无明显淡旺季。由于距离近和交通方便,属大众化消费,重游率较高。

2 外地游客客源市场。外地游客是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的潜在市场。中心城市作为旅游目的地和旅游集散地,外地客源市场充足。同时,许多中心城市还是优秀旅游城市,每年有数以百千万计的外地客源。中心城市的光环效应会辐射到城郊的乡村旅游,中心城市巨大的客源优势也会影响城郊的乡村旅游,并由此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一般情况下,早期吸引外地游客的是少数典型的乡村旅游地,随着中心城市乡村旅游的不断开发,中心城市的溢出效应愈渐明显,中心城市逐步成为城郊乡村旅游游客的中转站和疏散地。

(三)产品特征

与其它旅游产品相比,乡村旅游产品的主要特征是其所具有的乡村性和复合性。从乡村性特征来看,当前一部分乡村旅游产生于城市近郊,展示的是现代农村、农业的风貌,如农业高科技园游览等,但乡村旅游的主流产品仍然是具有原生态的乡村旅游产品。实践证明,成功的乡村旅游产品总是充满着浓厚的乡村性。从复合性特征来看,乡村旅游产品实现了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使农业资源由单一功能向多功能转化。它将农事活动、自然风光、科技示范、休闲娱乐和环境保护等融为一体,生态、生产和生活相结合,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优势互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合社会效益三统一,是现代旅游业和农业实现双赢、共同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从产品开发的角度来看,一般旅游产品开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而乡村旅游走的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和“示范点”示范相结合的道路。自2001年推荐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候选点以来,各地都很注意示范点的建设,许多地方性中心城市在乡村旅游的开发中也都设有乡村旅游“示范点”。

由于各种原因,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产品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同质化倾向。由于乡村旅游是资源依托型的旅游产品,乡村旅游资源的同质化必然会影响乡村旅游产品的同质化,加上乡村旅游产品多为初级产品和服务,乡村旅游同质化相对比较严重,表现为产品定位模糊,有雷同趋向;活动内容简单,项目互相模仿;主题形象不鲜明,缺少营销策划;缺乏创新性的经营理念等。乡村旅游产品同质化的原因除了资源同质化、产品初级化以外,还与乡村旅游的开发道路有关。在资源同质、文化同源和地理位置邻近的背景下,首个开发成功的乡村旅游产品,在示范中树立起了榜样,但也有一些地方盲目仿效和跟风,乡村旅游产品的同质化现象由此加剧。

2 质量参差不齐。相比较而言,乡村旅游发展时间较短,乡村旅游所依托的旅游地一般地处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加上乡村一般缺乏发展旅游所需的现代服务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旅游服务的质量。乡村旅游点大多面临着开发和保护不力、管理和服务水平落后等诸多问题。但是也有一些乡村旅游点,尤其是政府扶植的示范点发展迅速,在短时间内就开发了成效显著的旅游产品。例如,2009年厦

门市市、区两级政府投入了1200万元建设乡村旅游示范点,致力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环境综合治理、人员培训及宣传促销等。乡村旅游示范点五峰村于2009年6月28日正式启动,截至2010年2月,共接待游客9.2万人次,总收入达2000多万元,农民的直接收入达270多万元,同比增长480%,带动了五峰村周边劳动力107人就业,远远走在了同类旅游产品的前面。

3 空间分布以点状、轴带状不连续分布。许多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点,尤其是小规模的“农家乐”大多是自发形成的。它们在空间上以点状分布为特征,散落于各处。若有聚集,则大多与资源的自然禀赋有关,或者与交通线路相联系,在这种状况下,乡村旅游地就呈轴带状不连续分布,乡村旅游活动大多数以—地游或—线游(尤其是—地游)为主。

三、地方性中心城市乡村旅游开发和发展策略

(一)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

充分利用各圈层资源的不同特色打造不同的乡村旅游产品,而对同一圈层的同质化旅游资源则要针对不同的目标市场错位开发,使各产品之间、各产品线之间存在横向或纵向的互补关系,而非同质关系。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首先要以科学的市场分析、资源调查以及合理的产品定位为基础,对开发地和开发项目进行开发适宜性评价,排除掉不适宜开发的项目。为了避免开发者盲目逐利或跟风开发某一种产品,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进行引导,如对有特色的产品提供优惠政策和专业支持渠道等。此外,制定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地域分布特点的不同,对乡村旅游的类型、结构和规模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力避乡村旅游“一窝蜂”发展。在旅游产品和项目的设计开发中,要充分考虑客源市场需求的多元化,分别向不同的客源市场推出不同类型的旅游产品,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顾客价值和顾客满意度、忠诚度,总体上提高乡村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构建环城游憩带

乡村旅游点主要分布在城郊,与其它景点一起环城形成不规则的游憩带,环城游憩带的形成与建设已经引起国内外许多中心城市的关注,但对大多数地方性中心城市而言,环城游憩带尚处于发展初期。

环城游憩带的建设可以将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置于整个区域中心城市的发展背景上统筹考虑,使乡村旅游产品更好地与主城区目标客源市场的需求对接,在充分满足目标客源市场需求的同时,合理分工协作,打造差异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使各个乡村旅游点充分发挥乡村旅游效用,分享乡村旅游带来的效益。

构建环城游憩带首先要将环城游憩带的规划纳入到城市旅游发展规划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城游憩带的规划和建设。通过环城游憩带的规划,以项目和资金两个手段推动乡村旅游的发展;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确定开发重点,并在资金、土地、配套设施建设、宣传促销和乡村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给予扶持。在此基础上,依据区域开发理论,优化乡村旅游的空间结构,实行“以重点景点为依托的据点式开发和以点穿线的开发相结合”,即以具有一定发展条件的重点旅游点为基础,建设和开发形成中心城市环城游憩带的旅游经济增长点,然后逐级扩散,开发次一级旅游区域,最终形成环城游憩带空间结构优化的点轴系统。

环城游憩带的构建在提升乡村旅游产品的同时,对城乡旅游一体化和提高区域中心城市的旅游综合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环城游憩带的构建,不但可以满足中心城市居民及中心城市游客的旅游需求,而且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轻城市中心旅游热点的环境压力。二是环城游游憩带的构建可以与城市旅游相辅相成,提升中心城市作为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三是环城游憩带上的各个片区根据自身资源的特点,区分不同的细分市场,进行差异化定位,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形成差异化的旅游产品,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的旅游产品体系。

(三)推行乡村旅游标准化

标准化的思想是对基础标准、硬件设施、功能布局、安全卫生、生态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既可以维护乡村旅游者的利益,也可以规范乡村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还可以有效解决乡村旅游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2004年,上海市率先了《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而后不少省市也相继出台有关规范,对经营“农家乐”和发展乡村旅游等提出明确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要求,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在实践中有力地推进了乡村旅游的发展。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务部《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更是促使乡村旅游的管理深度得到有效拓展。但从总体上看,乡村旅游标准的针对性、体系化还必须加强,而且标准的颁布多用于衡量,指导作用尚未得到很好的发挥。

中心城市的乡村旅游要执行和参照执行各种乡村旅游的标准和规范,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要求和实施方案。制定新标准前应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且要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在实践检验中不断修订完善。

做好乡村旅游标准化的实施与推行。大力加强对乡村社区的标准化宣传教育,发挥乡村旅游标准化先发地区和优秀经营户的示范效应,对乡村旅游标准化实施动态管理,大力推动优秀旅游乡村的发展,注重乡村社区的参与,加强参与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等。通过乡村旅游标准化的实施,不断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质量。

(四)发挥中心城市主导功能城乡统筹发展

地方性中心城市在区域旅游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主导作用。地方性中心城市往往既是区域旅游目的地,又是区域旅游客源地和旅游集散地,它承担着区域旅游经济的组织和协调活动。因此,应发挥中心城市主导功能,城乡统筹发展乡村旅游。

1 城乡旅游产品互补。市场需求多样化是当前旅游发展的一种趋势。旅游地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开发出多样化的旅游产品。城乡旅游资源的差异性导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旅游产品各具特色,要在乡村旅游产品差异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划、打造城乡互补的区域旅游产品体系,满足不同类旅游者的需求和同类旅游者的不同层次需求。

2 城乡客源市场的互补与共享。城市乡村旅游目的地的一级客源市场为中心城市居民,二级客源市场可以是来自中心城市旅游的分流客源。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部分农村居民利用农闲时节,到邻近的中心城市旅游,构成城市旅游客源。鉴于此,要发挥中心城市的主导作用,促进城乡旅游市场的共同繁荣。另外,从大区域来看,城市旅游与乡村旅游同属中心城市旅游,可以构成一个整体。因此,应进行整体营销,进行统一的形象定位,共同开发中心城市以外的客源市场。

3 共享中心城市的旅游业资源。在城乡统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可通过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理念,统筹区域规划,整合资源,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环境综合治理、人员培训及宣传促销等,以促使乡村旅游的发展共享中心城市的旅游业资源,最终实现城乡旅游共同发展,提升整个区域的旅游发展水平。

注释:

①葛全胜、吴殿延《西部旅游开发战略的初步探讨》,载于《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81期第21至28页。

[参考文献]

[1]何景明,关于“乡村旅游”概念的探讨[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5):125-128

[2]孟明浩,顾晓艳,近年来国内关于城郊旅游开发研究综述[j]旅游学刊,2002,(6):71-75

[3]王林,喻考鹏,城市化进程中的城郊旅游研究u]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3,(6):113-116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第2篇

乡村旅游,这一既古老又新颖的旅游形式,在过去的数年间,成为旅游者的新宠。人们被乡村自然的环境、开阔的空间和放松的氛围所吸引,大量的涌入乡村,去寻找某种满足(Sharpley&Jepson,2010)于是,从19世纪早期以来,乡村地区已经吸引了越来越多“逃避现代性”的旅游者(Heintzman,1999)。人们对古老的乡村田园风光的认知已经被理解为城市旅游者所追求的被社会建构的乡村性。旅游者对乡村空间的文化欣赏经历了根本性的转变,乡村旅游给人们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上的感受,更重要的是深层次的,精神上的体验。乡村的自然的环境,是给人们生机和活力的最佳选择(Heintzman,1999)。

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学术界对于乡村旅游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在众多研究领域中,学者们对于乡村旅游这一基本概念的研究相当普遍(刘德谦,2006)。然而,对乡村旅游概念认识不够清晰,深入,不全面是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何景明,2002)。这个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学术界对乡村的界定不够清晰不够全面。若要定义乡村旅游,首先要界定什么是乡村。因此,本文从乡村入手,就学术界对乡村旅游这个概念的研究进行全面的回顾。

一、什么是乡村?

哪里不是城市?小镇,村庄,亦或是乡村,这些地方也许都不是城市,但也只是某种程度上而已。你可以在这些地方捕捉到城市的足迹,例如在城市上班的旅行者、在家远程办公的人,城市和乡村的传统二元对立边界正日渐消融。

――奈杰尔.斯里夫特

什么是乡村? Dernoi(1991)认为,乡村是指人们从事各种活动的非城市区域。从传统意义上来说,乡村常常与农事联系在一起。尽管农业生产在已经开始在全世界范围内逐渐减少,乡村地区仍然占有了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土地面积(Statics Canada,2002)。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标准不同,给“乡村”下定义困难重重 (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4)。很多学者做了尝试(Bryden, 1994; Halfacree, 1994;Mormont,1987)。然而Shucksmith(1991)却认为,学者们对于乡村的定义大多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比如描述性的方法,空间决定论,地区特征等。然而,大众能够理解的乡村的定义是与“城市”相对立的“乡村”。乡村和城市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乡村是与城市相比较而存在,因此,若要正确的理解与把握乡村的界定,必须在与城市的比较中进行。由此看来,“所谓的乡村,从某种程度上看是指与城市差异较大的地区,这种差异可以从生产、生活方式等多种要素进行比较”(张小林,1998)。地理学认为,城乡之间越是接近,乡村发展越到了高级的阶段。也就是说,城市和乡村的边界完全消失时,既是乡村发展的最高级阶段。德国学者Tonies于1887年在其社会学专著《共同体与社会》中将乡村阐述为“社区(communities)--人们共同生活的地方”,而将城市阐述为“空间(space)――在空间里人们有着共同的利益”。(Sharpley&Jepson,2011)

另一些学者则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乡村的问题,他们认为,从传统二元论的角度来看,城市与乡村是有明显界限的(Cloke&Johnston,1990)。传统的乡村结构单一,同质性明显。城市化是乡村发生了巨大改变,传统的乡村特征逐渐在转化,从农业向非农业转型。职业、生态与社会特征之间矛盾出现。比如原先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从事非农业生产,从而成为工人、商人等,而有的乡村人口实现了地域转移,采取了外出打工的形式。此外,一部分城市人口迁移到农村。这样一来,城市里有了乡村的特征,乡村里也有了越来越多的城市特征(张小林,1998)。这些要素的变动带动了地区的转型,出现了许多介于城乡之间的过度地区。克罗克曾根据人口、住户满意度、就业结构、交通格局及距城市中心远近等指标将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域划分为极度乡村(extreme rural)、中等程度乡村(intermediate rural)、中等程度非乡村(intermediate non-rural)、极度非乡村(extreme non-rural)和城市(urban)五种类型。

许多地区类型既不是完全的乡村,也非完全的城市,可以从典型乡村到典型城市排成一个连续谱,乡村与城市的差异只不过是某种程度上的问题,许多城市郊区和城乡交错区就处于这个连续体中间的位置(张小林,1998)。社会学研究还指出,即使在高度城市化的地区仍然存在着乡村的特征(OECD,1994)。

为了更好地解释这一观点,OECD于1994年提出了乡村性(rurality)。对于什么是乡村性的讨论主要集中于三个主要问题:人口密度和规模;土地使用以及农业和林业的主导地位;传统的社会结构、社会身份和文化遗产问题。

由此,张小林认为每个地区都可以看作是城市性与乡村性的统一体,乡村性强的地区就是乡村地区,即城市性弱的地区;城市性强的地区就是城市地区,即乡村性弱的地区。两者之间是连续的,不存在断裂点(张小林,1998)。图表1描述了乡村特征与城市特征。(见表1)

用乡村―城市性连续谱对乡村的概念加以描述,解决了乡村和城市界限不清的困境,为进一步研究乡村旅游奠定了基础。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第3篇

一、研究方法

1.教科书的选取

本研究选择人民教育出版社(PEP)2003年6月以来陆续出版的“品德与社会”教科书,共八册,供六年制小学3年级~6年级学生使用。

2.分析方法

根据分析维度的不同结合使用频度差异法和内容分析法。对教科书城市与农村的区域性的分析,主要以教科书中的图片和“活动”为分析内容,分别以明显城市特色、明显农村特色、中性特色作归类统计。根据统计结果,然后结合图片和课文中的具体内容来分析教科书所反映的城乡特征。

二、分析

1.城乡特色图片频度差异

(1)城乡区域性特征总趋势

从上表可以看出,八册教科书中图片所呈现的城乡区域性特征有下列变化趋势:随着年级的增长明显城市特色的图片与明显农村特色的图片数量之间的差距有缩小的趋势,中性的图片相对增长幅度较大;八册教科书中,中性类图片所占比例最高,城市特色图片次之,而具有农村特色的图片相对较少,特别是3~4年级的四册教科书中明显城市特色的图片所占的比重相对比较大,与明显农村特色的图片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

(2)反映城乡特色的图片所呈现的城乡特征

①反映城市特色图片的特征

在城市图片中,占比例最多的是基础设施,共112个图片,如高楼大厦、小区设施、城市交通设施等。除了基础设施外,具有城市特色图片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城市家庭图大大增多,在前四册教科书中以绝对的优势远远高于其他类图片,明显体现出现代城市家庭生活的新形象。此外,城市图片中还出现了一些体现新科技成果的事物,如新型燃料电池汽车、天然气燃料汽车、磁悬浮列车。

城市化特色是教科书的一个突出特征,这不仅体现在各种公用设施、家庭的摆设布局、城市交通状况等方面,还体现在作为教科书主人的儿童,他们的装束、言语、行动等都透漏着城市性气氛,而农村的孩子却成了特殊群体。

②反映农村特色图片的特征

从数量上看,相对于出现比例较高的城市家庭图片而言,反映农村家庭状况的图片极为稀少。反映具有农村特色的学校图片也相对较少,是以外来形象出现在教科书中,如“了解不同的学校、教室”一单元就出现了两个农村学校和一所山区教室;还有一所农村学校图片是为了反映教师的劳动。

从性质上看,出现了一些反映农村的消极现象,如农民在公路上晒农作物阻碍了交通;自称是乡下人的陌生人是危险人物的象征;“巫婆”等现象。贫穷落后的状况仍然是农村所面临的一个问题。

以上这些图片都从某些方面体现了农村的状况,但是,与城市特色的内容相比,反映农村状况的内容在八册教科书中所占的比例是极其稀少的。在以城市为主的教科书中,农村的事物往往是以一种“外在的”事物出现在教科书中。

(3)中性图片

在三类图片中中性图片所占的比例最大,主要是一些关于人物、景物、风俗习惯、文化风情、自然风光、历史文物的图片和内容。主要内容反映了我国的历史和一些地理常识以及我们国家的民间艺术,另外反映了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建筑、风景、文化艺术、风俗习惯、著名人物。

虽然这部分内容是以中性色彩出现在教科书中,但是,无论是风景名胜、各地名食、风俗人情还是我国的文化历史、名人轶事、国家大事、地理地形等,城市人都可以利用旅游、电脑、报纸、家人的讲述等一切有利资源通过便捷的渠道获得相关的信息,这使得城市儿童从小就显得比农村儿童“博学、聪明、见识广”,而农村儿童占有的文化资源相对较贫乏,获取信息的渠道相对较狭窄,除了自己的努力外别无其他的途径。应该说,中性图片内容更适合于城市儿童阅读,或者说,相对于文化资本、经济资本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村儿童而言,城市儿童更容易接受中性的教科书内容,这使得农村儿童在接受教科书的过程中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

仅从教科书中出现的儿童所从事的活动类别这一项来看,可以发现城市儿童的活动是多彩的,而且需要一定经济资本才可以参加,如踢足球、做实验、参加科技活动、参观博物馆等,而农村儿童的活动却相对较贫乏,往往局限于做家务。可见,在我们的教科书中城市儿童处于绝对的优势,“令人羡慕”,而农村孩子则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总是比城市儿童显得落后、孤陋寡闻。

2.学习活动

与以往的社会课教科书不同的一个方面是,品德与社会课教科书安排了大量的活动,那么这些活动对城市与农村儿童的学习是否都合适,这也是本研究对城乡区域性特征考察的一个内容。

八册教科书中共有76个学习活动设计,中性的学习活动所占比例最大,有54个,占活动总数的71.05%;有22个活动安排比较适合城市儿童,我们计作城市特色的学习活动,占活动总数的28.95%。从各类活动的频数差异来看,教科书中中性的活动居多,城市特色的活动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没有出现农村特色的活动。由此可见,八册教科书中设计的学习活动数量在城乡区域性特征上比较倾向于城市儿童。

下面分别对两类活动(中性活动和城市特征的活动)的内容以及对进行活动所适用的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三年级上册第一单元有这样一个活动“画画自己的家”,该活动让每个儿童画自己的家,教科书中出现了两个图片,其中一个是高楼式的城市家庭,一个是农村家庭,由此来引导每一个儿童画自己的家庭。这个活动对于农村与城市的儿童都是适用的,照顾到了城乡儿童的现实状况,也有利于引导儿童认识处于不同地域的家庭状况。但是,这样的活动设计在教科书中的数量是极其有限的。总的来说,教科书中的活动设计比较适合城市儿童学习。

三、结果与思考

从本研究所分析的八册社会课教科书来看,表达城乡内容的图片和课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有显著差异。这说明,新版社会课教科书的文化偏向仍然存在,主要体现了一种城市化的价值取向。由此形成了农村儿童弱势群体与城市儿童优势群体在学业成绩获得机会上的不平等现象,造成了教育上的不公正;另一方面,对城乡状况的不恰当表述也不利于儿童形成正确的城乡角色意识,容易造成对弱势群体的文化偏见与文化歧视。

参考文献

[1] 郭晓明.论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公正问题.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4).

[2] [英]M·F·D·扬.课程作为社会构成知识的一种研究取向[A].厉以贤.西方教育社会学文集[C].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1992.

[3] 吴永军.课程社会学.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第4篇

【关键词】城市 农村 “城中村”

一、“城中村”的现状及问题

“城中村”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城中村”看似城市,又似农村,它具备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点。“城中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管理体制。

(一)“城中村”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疾风暴雨式的城市建设,城市用地需求急剧膨胀,城市将其周围的农村用地逐渐转化为城市地区。随着农村耕地被征用,农民的居住环境发生变化,就业方式也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很多农村开始了城市化进程。然而村庄在城市化道路中却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现象,“城中村”的出现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一道独特的风景,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

仅从“城中村”的名称可以看出,它兼有城市与农村的双重特点,看似城市,又似农村,“城中村”的双面性给城市和农村居民的和谐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我县“城中村”的问题

1.人口构成复杂,难于管理

2.环境卫生情况需进一步完善

3.市场秩序有待改善

4.公共设施的相对缺乏

二、“城中村”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

所谓城市化,是指存在城乡差别的前提下,农村人口、就业、产业、建筑、设施、服务、经济水平、文化、景观等要素普遍向城市的转移和转化过程,包括原由城市的扩大、新城市的兴起,原有城镇上升为城市,新城镇的增设和扩大等内容及其过程。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原有中心城市规划调整后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不断向外扩展,城市近郊村庄逐步被包围,村庄的耕地大多被开发利用,而村民的宅基地却保留了下来。

2.城乡二元体制

在城市化过程中,原来农村的土地被开发或征用,村庄却以“城中村”的形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然而,城乡二元体制根深蒂固,村民虽然生活在城市中,却由于其农村户口无法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待遇。农民失去了耕地,唯一留下的就是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城市土地产权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的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国家可以征用作为农民生产资料的农用地,但难以征用作为农民生活资料的宅基地”。这样同在城市的一片蓝天下,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作用,城市居民和“城中村”居民却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活。

3.廉租房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巨大缺口

“城中村”之所以成为学生、白领、蓝领、粉领和、黑领的共同选择,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其租金的低廉。也就是“城中村”具有顽强生命力的原因就是“城中村”村民利用原先对其不利的城乡二元体制,通过低廉的房租赚取不低的收益。我国城市廉价房工程雷声大,效果小,这为“城中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实现自身利益创造了机会。九成以上的专家认为“城中村”解决了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

(二)主观原因

1.农民路径依赖心理

在实践中,本来处于城乡二元体制中的弱势,由于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土地征用,农民从地理区域上进入城市的队伍中,这让他们享受到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带来的意外收益,农民可以通过出租房屋等方式获得收入,一跃成为城乡二元体制中的优势群体。“城中村”的居民开始习惯并享受城市化进程中带来的好处,并对这种获得收益的方式产生了依赖。“路径依赖”产生,居民出于对既得利益和风险的考虑,不愿接受甚至抵制新的变化,不管这一变化是时展的趋势还是政府政策的导向,他们满足于现状,成为新型的“租金食利”阶层,不会积极主动地改变“城中村”的现状,甚至成为解决“城中村”问题的最强大阻力。

2.政府管理中的困境

首先,从“城中村”产生的原因来看,政府在城市建设和招商引资过程中,为了短期的利益,迂回征地,最终造成了“城中村”的出现。由于现行土地征用政策对耕地的补偿有明确的测算标准,而对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及其上的附着物(乡镇企业厂房、农民住房等)的补偿则缺乏必要的界定,因此城市政府为了尽量减少土地征用赔偿的金额和社会负担,大多采取了绕村庄,只征收耕地的方式来寻求城市建设用地的快速扩张。这种“吃肉留骨头”的做法最终留下了“城中村”问题。

其次,在“城中村”问题的解决上,政府要面临资金和农民阻力等诸多压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困难重重。

3.开发商的趋利性

利益一向是“城中村”问题的敏感话题。“城中村”的形成本身就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开发商、村民博弈的结果。其中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选择耕地和空闲地开发,而回避村庄,这样村庄的开发被长期搁置。另外“城中村”的开发难度大,尤其是“钉子户”问题的不断出现,让很多开发商“望村兴叹”,回避村庄开发项目。

三、我县“城中村”的解决途径探讨

(一)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向城乡一体化迈进

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最主要的就是要终结二元户籍制度,这样可以让“城中村”村民和城市居民保持身份一致。实行统一的城乡户籍登记制度意味着政府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村民利用土地集体所有权获得租金和其它土地相关利益。把土地统归国家所有,就可以迫使“城中村”的居民们不得不融入到市民当中,也能够实现“城中村”的现代产业引进,让它与整个城市一起运转,从而实现城市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切实解决“城中村”居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终结二元户籍制度并非易事。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做到城与村的和谐,收回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给村民充足的补偿,以保障他们的生存和生活问题。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必须确保农民失地不失利。其中的关键之处就是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三)加强管理,维护“城中村”安定

我县“城中村”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市场秩序混乱,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管理中的困境:政府没有经济能力真正参与到“城中村”的管理和改建中去,于是就出现了“管不了,不如不管”的选择。然而现实情况是,政府必然要作为主导力量投入到“城中村”的改建中去。建议我市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维护“城中村”的安定:

首先制定积极政策,建立多维投资体系。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革的掌舵手,可以建立政府、开发商、集体、个人参与的多元投资体系,共同致力于“城中村”的改建。这样不仅提高了“城中村”的经济运行效率,还可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第5篇

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谈一谈对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些思考。

一、中国城乡社会变迁的历史与现实

回溯历史有助于我们“道往而明来”。事实上,城乡二元结构框架不过是现代进程的产物,其历史极为有限。在此之前,中国城乡关系的独有特征早已存在,这就是城与乡的社会一体性关系: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很大程度上是亦此亦彼的,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隔离。可以说,乡村与城市始终是中国社会彼此交融的两个侧面。

1.传统中国城乡一体的社会体制。中国统一规划的城市体制始于秦。据相关研究,秦统一六国后,普行郡县制,确立了以首都为中心、以郡县城市为网点的大一统的首都郡县制城市体系。城市成为各级政权所在地,城市的政治功能是第一位的。城镇并不是单独的行政单位,城市体制是城乡合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熊月之:《中国传统城市特质的变易与延续》,《学术月刊》2009年第2期)从研究可见中国城市体制的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乡文化一致性,二是城乡行政一体性。这也赋予了中国城市治理与欧洲不同的意义:城市与乡村的位置是平行的,城市在文化上并不比乡村更优越,在行政上也并不比乡村的地位更高。在这方面,韦伯所持的观点较为极端,他对中国城市现象持否定态度。在他看来,城市是与乡村分立的另一种共同体,城市也是西方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独有的现象,西方城市的一些特征(社区、社团、市民等)是东方地区缺乏的。([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7页)韦伯的观点显然不适合用于解释中国的城市现象。

2.近代以来的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从中外学者的研究来看,多以中国社会的殖民地化、半殖民地化作为近现代中国城市的起点。与殖民地化、半殖民地化同步的中国城市相伴而行的一个进程,就是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严重不均衡性。城市差距扩大,中东部少数沿海沿江的开埠通商城市发展较快,与内陆城市形成了发展差距;地区差距扩大,东部、中部、西部的不平衡发展格局的持续凸显;城乡差距扩大,随着外国资本输入和本土资本兴起,城市成为经济和政治中心,对中国农村的支配和剥夺机制逐渐形成。总之,传统上城乡合治的社会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城乡文化一致性和行政一体性不复存在。由于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严重不均衡,城市与乡村大分流,形成了一般所说的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城乡二元分立过程的种种巨变汇成了一种大时代背景,在乡土社会与城市社会二元结构的理论前提下,费孝通先生建立了一套范式和框架,如乡土社会与城市社会、乡下人与城里人、熟人社会与陌生人世界、礼治与法治、习惯与契约、安土重迁与分化流动等等,对中国社会结构的二元化特点及其相互区隔给予了生动的描述与深入的刻画。

3.当代中国的城乡差别与同城差别。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的超速推进不断导致两个差别的剧烈扩张。其一是城乡差别不断拉大。根据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数据变化来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直是不断拉大的趋势。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人民币,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919元,城乡收入比3.23∶1。近几年,城乡收入比一直都高于3∶1。此外,农村居民享有的社保、医保的水平和普惠程度都大大低于城市居民,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工但得不到同等的社保和医保。同时,目前农村的突出问题还有,农业综合生产成本上升、农产品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农业资源要素流失加快;人多地少水缺的矛盾加剧,农产品需求总量刚性增长、消费结构快速升级,农业对外依存度明显提高;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的要求更为迫切,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任重道远。

其二是同城差别的日益显著。2011年,中国城镇化率的官方统计数字是51.27%,但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却只有35%,前后相差16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有1亿多生活在城镇里的人没有城镇户口,不能享有城镇居民待遇。相关资料显示,目前的城镇化率存在“虚高”现象,有10%12%的城镇人口是农民工及其家属,他们仅在统计上归入了城镇人口,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享受市民待遇。每年数千万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中,城乡差距在更为有限的城市空间中经过聚合与锐变,使得城乡二元结构之外又添加了一种非此非彼同时也亦此亦彼的同城差距状态。

事实上,我国许多城市都面对一个基本现实,这就是三大人口群体――本地农民、本地市民和外来流动人口――的同城差别问题,这种差别表现在身份、权利、待遇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种具有三元化特征的社会利益格局:第一,本地农民与本地市民两个群体的利益关系。国家在城市和农村的土地、住房、计划生育等方面实行的不同政策,本地农民与本地市民的同城不同权利不同待遇,使国民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体制形成了切分。第二,本地农民与外来流动人口两个群体的利益关系。外来流动人口分为两部分――外地农村户籍人口和外地城镇人口,其共同特点是与本地市民和农民的权利和待遇也基本不同。第三,本地农民、本地市民与外来流动人口两个群体的利益关系。外地农民虽异地谋生,享有的承包地、宅基地、计划生育指标等待遇,在当地没有实际优势;外地市民与本地市民相比,在劳动报酬、子女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都不能享有同城待遇。除此之外,本地农民、本地市民和外来流动人口在政治参与、社会参与、社区参与(譬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方面也有差别。

总之,通过中国城乡关系变迁的历史与现实的简要回溯和分析,有助于我们把握未来新型城镇化的两大必然趋势――加快城乡一体化与推进同城化。

二、同城化过程与新型城镇化

目前,本地市民、本地农民和外来流动人口这三大人口群体之间的关系最为典型地表现了同城差距,一种具有三元化特征的社会结构,或者说三元化特征的社会利益格局也在同城差距中显现出来。事实上,“三分天下”的人口格局和三元化特征的利益格局不仅存在于一座城市中,甚至存在于一个社区中。学术团队的实地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大量社区中既有本地农民和本地市民,也有相当数量的外来流动人口。在这样的社区中,三个群体不同的利益诉求可以说是随处可见。

可以这样说,以往在广大区域中的城乡二元差距,成为了一个城市空间下高度浓缩的各种差别,并且是更为狭小有限的社区空间下的各种差别,这就是我们面对的身份、权利、待遇的同城差别、甚至同社区差别。这是我们身在其中的日常生活现实,是可以处处观察到和时时感受到的。同在一座城市中生活,在身份、权利、待遇方面却明显不同,这种同城差别造成了同城群体的利益破碎。

对此我们的建议是,以“以人为本”理念为指导,通过“身份权利待遇”同城指标体系的操作,逐渐弱化和消除三大人口群体的利益区隔,缩小城镇居民在社会权益方面的现实差别。这种平抑不公、消除区隔、缩小同城差距的过程将促进三大群体在利益诉求方面的相互包容、开放和共享,不断趋近“身份权利待遇”体系的同城同构的愿景目标。

这就要对“身份权利待遇”体系同城化进行技术性设计,建立同城居民城乡一体化社会权益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此需要几个相应的步骤和措施:其一是对城市三大人口群体的身份、权利、待遇现状进行甄别和分析,形成同城差别的具体评估;其二是根据城乡一体化的“以人为本”理念,对同城居民的社会权益指标体系进行统筹设计;同时,对农村户籍和土地制度的利益驱力采取弱化措施,柔化或消除同城居民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环境权益等的实际差别。

在同城化的探索方面,广东省中山市的探索很有意义。他们现在已经在工作成熟的基础上,废除了过去城乡不同的户口本,发放了城乡统一的户口本,加速了在身份、利益和待遇等方面的同城化过程。十多年前,他们开始引导农民进行创业和就业,从产业结构上推进了农民市民化的过程。近年来,他们又通过对本地农民原来分红资产的股份化,把这部分财产量化在每个农民的账户上,为顺利处理本地农民与本地市民的利益关系,也为处理好本地人与外地人的利益关系,避免利益冲突打下了基础。本地农民和本地市民构成了他们所说的“老中山人”,外来人口则构成“新中山人”。当地促进新老中山人融合的主要措施是采取公共服务均等化。他们根据当地情况设立一些重要的指标,通过积分鼓励等方法,让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获得本市户口,使外来人员从被动融入变为主动融入。这个做法实施三年来,已经有近3万外来人员获得了本地户口。他们还在制度上规定在社区管理等方面要有外来人员的代表。

三、美丽城乡建设与新型城镇化

新型城镇化是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也是美丽城乡建设过程,既要建设美丽城镇,也要建设美丽乡村。近年来,随着“美丽城乡”行动计划的实施,在“北上广”等大城市或特大城市郊区、郊区县及其周边地区,带动了一批亮丽乡村迅速崛起。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第6篇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驱动力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流转只有国家征收征用和集体组织内部流转两种合法形式,但实际上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的普遍流转必然有其驱动力,概括来说宅基地流转的驱动力主要包括城镇发展驱动、经济发展驱动、经济利益驱动、文化传统驱动、国家制度政策驱动等。根据宅基地流转主体的不同,可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分为国家征收征用流转、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农村居民自发流转。由于流转主体的不同,其相应的流转动力也应是不同的。

一、国家征收征用流转驱动力

国家征收征用流转是国家因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从农村集体手中或农村居民手中征收征用宅基地。征收是不仅使用权发生改变,所有权也发生了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发生改变,所有权不发生改变。但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其使用权都发生了流转。本文不将征收与征用加以区别,统一称为“征用”。

国家因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产生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内在需求,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列在其中。国家征用宅基地的内在需求包括城市规模扩张的需求、经济发展的需求、区际联系的需求等,这些需求构成了宅基地征用的内在动力;国家征用宅基地所依靠的强制力具体表现为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这些正式制度的实施形成一种外在动力,即制度诱致力,来保证宅基地征用的实现;地方各级政府所拥有的政治权利引致其自身的利益需求,这种利益需求形成了一种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外在动力,利益驱动力。

1.城市规模扩张

城镇化和工业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诺瑟姆(Ray M. Northam)把城镇化过程分成三个阶段,即初期发展缓慢阶段、中期加速阶段、后期缓慢停滞阶段。周一星(1995)认为[1],我国的城镇化已从初期阶段迈入中期加速阶段。城镇化的中期发展阶段不仅表现为城市数量的增加,更表现为城市规模的迅猛扩张。在中期发展阶段,由于城市具有“优越的区位条件、便捷的交通网络和较发达的通讯、邮电设施,使城市具有发展某些主导职能部门的优势,并有主导职能部门相继发展的‘乘数效应’带动其他相关行政、经济职能部门的相继发展。”城市的加速发展吸引了人口、劳动力、土地、资本等大量生产要素向城市集中,促使城市规模不断向外扩张,城市周围的大量集体土地通过征用转为城市用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由农村居民转给了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主体。

2.经济发展驱动

经济发展扩大了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的需求,掀起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宅基地也被一并征用过来,推动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同时,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人们对居住环境、生活环境、交通便捷等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给居民带来了居住环境恶化、交通拥挤等众多的城市问题,城市中工业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发展不仅受到城市日益高昂的地价的制约,也受到城市居民的抵制。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必须搬离市区。工业企业的新建不仅需要厂房办公用地,还需要配套设施用地,这必然导致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宅基地的征用也不可避免。

3.制度诱致力

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43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43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车裕斌(2004)分析了土地征用制度在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动力作用,指出:“由于土地征用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相应的土地规划制度和土地保护制度因内在的种种缺陷,实施执行的强度远远不如土地征用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在运用其征地权时往往将征用制度的强制性发挥到了极致,在征用范围上农户没有发言权,在补偿费用上农户更没有发言权,这种征用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的制度促进了农用地征用流转的加速,甚至出现农用地征用规模远远大于地方经济发展对非农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虽然宅基地的征用比农地征用复杂一些,代价高一些,但由于国家对农地征用的管制越来越严,同时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将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加上征用土地的巨大利益诱惑,征用农村宅基地也就成了必然趋势。

4、经济利益驱动

征用宅基地虽然相对于征用农地要付出较高的代价,但相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单位面积宅基地征用补偿费仅相当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地方基层政府利用新农村建设的时机,加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力度,置换出更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征用更多的农村集体土地。

二、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驱动力

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的驱动力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驱动,这种表现在城镇郊区、特别是大城市郊区表现得特别突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对城市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再加上对房产投机投资,造成各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目前城镇房价已与普通城镇居民收入严重失衡,房价已大大超过居民的购买力,这从各界纷纷要求政府控制房价的呼声日益高涨就可窥见一斑。作为理性的城镇居民在买不起市区住房的情况下,定会将目光投向郊区价格较为低廉的“村产房”,也就是“小产权房”。

农村集体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作为理性的代表来说,其必然为本集体组织谋取更大的利益。由于非农建设用地的收益远远高于农地农用的收益,市区房价一再高涨,“小产权房”存在较大的市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必将集体的土地转为宅基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况且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如何分配和使用,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对这一部分收益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利用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必会激发农村集体组织运用各种手段将集体土地转为宅基地,就是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也在所不惜。何况他们还会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做法呢?如各地普遍存在的“以租”就是明显的例证。

三、农村居民自发流转驱动力

农村居民自发流转宅基地包括宅基地继承、买卖、出租等,其驱动力主要是经济利益驱动和文化传统驱动。

1.经济利益驱动

经济利益驱动应是农村居民自发流转宅基地的主要驱动力。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户多宅现象还比较突出,农户住不了那么多宅基地,特别是在城市购买了商品房的农户,遇到合适的买主就会将宅基地卖掉。

出租宅基地主要是出租房屋连带出租宅基地,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城镇郊区,特别是在“城中村”中。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城市蔓延和郊区化进程加速,城市边缘区土地被大量征用,原有农村聚落为城建用地所包围或纳入城建用地范围,成为“城中村”。城市的扩张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排外的住房政策”使外来人口只能从“城市住房体系”之外寻找住房;租赁、尤其是租赁私房,成为外来人口获取住房的主要方式。“城中村”依靠优越的区位,低廉的价格成为外来人口首要的房源地。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的大量流转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伴随着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而自发形成的,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2.文化传统驱动

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两种文明,即城市文明和乡村文明,两种文明相互影响、相互吸引、共同发展,由此产生了城乡之间的流动。城乡之间流动促进了城乡文化信息交流,使农村居民认识了城乡之间的差异,形成更高层次的心理需求,产生进入城市成为城市人的欲望,当条件成熟时,就会诱致其进城定居。其在农村的房产和宅基地,特别是“一户多宅”的,就会想办法进行流转。同样,城镇居民也受到乡村文明的吸引,特别是农村优美的自然环境、淳朴的乡情、清新的空气等成为吸引城镇居民的引致力。虽说当前农村落后的基础设施会对这种需求有很大的约束,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各种条件的改善,这种需求必将会越来越大。

继承是文化传统驱动力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另一种形式。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几千年的中华传统:上辈的东西遗传给下辈是天经地义的。在农民眼里,农村宅基地和其房产、树木等附着物一样,都是农民的私产,很多都是其祖上一辈一辈传下来的,既是祖宗留下来的宝贵遗产,也包含对先人追思的深厚情感。

风水说也是文化传统驱动力表现形式之一。中国几千年来,农村建房就讲究风水一说,许多农户宅基地流转就是受了风水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一星.城市地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88.

张安录.城乡生态经济交错区农地城市流转机制与制度创新[J].中国农村经济,1999,(7):43-49.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第7篇

一、改革前的农税征收方式及其弊端

湖北麻城市是老革命根据地,也是著名的“黄麻起义”的发生地。全市面积3747平方公里,总人口116.3万,是湖北省黄冈市的第一大县市。20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麻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1986年撤县设市,成为大别山地区唯一的县级市,1992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城市。早在1998年,麻城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2.6亿元(不变价),财政收入达2.2亿元。全市综合经济实力跨入全省山区五强县(市)行列,综合经济效益位居全省十强县(市)行列。

麻城有丰富的农业资源,是湖北的农业大市,也是国家和省定的商品粮(棉)生产基地县(市)之一。2001年,农业四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加上屠宰税占全部财政收入(2.6亿)的20%以上,而财政部门征收的税费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8%.[②]面向农村的税费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农村税费的征收也一直是地方和基层政府的农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税费改革以前,税费征收体制及其方式有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多头征收”:农村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三提五统”分别由财政、地税和经管等不同部门分别征收;

二是“政府征税”:虽然农村税费由不同部门征收,但是,这些部门通常将农村税费征收任务分派给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征收。为此,还实行一定形式的责任制,如将完成征收任务和财政上交与乡村干部工资直接挂钩。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取决于税费收缴完成状况。在实践中,乡村干部不得不将税费征收作为头等大事,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税费征收工作。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及乡村干部事实上是税费征收的主体;

三是“户交村结”:虽然有关文件要求农村税费征收要“户交户结”,征收到户、结算到户,但实际上,乡镇通常是将任务分解到村,由村组再分解到户,农民和农户向村委会上缴,征收机关则只与村一级结算,税票开到村。事实上是由村代缴,间接征收。

四是“突击征收”,每年夏秋两季,各乡镇及村组干部都展开税费征缴行动,集中时间和力量对税费进行突击征收;

五是“行政强制”,一方面对抗拒不交的农民“拔钉子”,对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干部克扣工资和资金,给予一定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完不成任务的乡镇政府和村组实行“硬结账”,政府完不成任务可以从下拨款中扣除,而有不少村组及干部则不得不先借款垫解上交。

显然,税费改革前农村税费征收体制是一种“税政不分”、“以政代税”的体制,不仅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征税权不分,而且农村基层政府成为征税的主体。在实践中,一些乡村干部百分之七八十的时间投入到完成税费任务之中,难以有效地进行公共管理,也难以给农民提供服务,其结果是乡镇政府“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上述体制也是一种“委托”的间接征税体制。不仅乡镇政府成为征税部门的执行者,村组也成为税费征收的者。由于税费征收机关与纳税者脱节,不可避免地出现征管“盲区”,难以了解每个农户的税收任务及完成状况,也不可能杜绝村民所反映的税费“分配不公”和“层层加码”的问题,出现随意核定税费任务、转稼负担,出现所谓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和“平均摊派”等问题:“户交村结”及行政强制迫使村委会及村组干部借贷上交,这是形成村级债务的重要原因。据对麻城市熊家铺的调查,全乡22个行政村,截止1998年底,村级负债总额高达368万元,村平均16.8万元,最高的达40.2万元,村人平313.5元,最低也有几千元,几乎村村负债,资不抵债的村有3个,赤字金额达18.3万元,公积金(积累亏空)有赤字的村有19个,赤字金额214.7万元,村平11.3万元。[③]究其原因,主要是“该收的收不上来,而支出不断增大,村干部只有拆东墙补西墙。有的乡、总支干部、村组干部靠高息借贷完成财贸任务,只管当年过得去,不管后果。[④]依托行政部门并靠行政手段征收税费也不可避免地出现行政强制,特别是在农民负担较重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引发干群矛盾,近些年乡村干群之间的冲突也大都是由于税费征收引发的。因此,农村税费征收体制的不顺,征收行为不规范,不仅引发农村诸多的矛盾,也是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

二、农税征收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2002年,麻城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税费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农民负担的“减轻、规范和稳定”。税费改革不仅仅是税费的归并和减免,或“费改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需要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以规范农民负担及农村税费的征收行为。也正因如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就要求进行一系列配套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农税“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⑤]基于此,在税费改革过程中,麻城市在大幅度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大力推进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此项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农税征收主体。根据《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麻城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农税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农业税及其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只有农税干部才能履行农业税征收职能,行使税收执法权;农税征收过程中,必须是农税干部开票和收税。

第三,重建农税征缴网络。一是在全市20个乡镇办建立了农业纳税大厅,实行微机管理,进行常年征收;二是在全市718个村都建立了农业税收纳税点,在边远山区、分散的自然湾、村、组,设立流动纳税点。实行“定点征收、定时征收、定额征收”的三定征收方式,方便农民交税。盐田河镇山大人稀,农税人员每到一个自然湾,就竖起一个“农税流动纳税点”的牌子,被人戏称为“农税大篷车”。从而形成了固定纳税点和流动纳税点相结合遍及乡村的征收网络。

其次,建立协税护税制度。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再直接征税,乡村干部也不再是征税的主体,只是协税护税;2003年全市聘请了协税护税员2000多名,每个村2-3名。协税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税收政策宣传、掌握和提供涉税资料、送达有关税收文书、协调征纳双方关系和督促动员纳税人履行义务等项工作,但是不得直接经手票款,不能直接进入农户收税。

第四,完善委托制度。麻城有着丰富的农业特产资源,针对麻城蚕茧、粮食等农产品集中季节性上市的特点,与收购部门建立委托制度,并根据委托的数额在农业税征收经费中给予一定的报酬,充分调动部门的积极性。

总之,农村税费改革后,麻城初步建立了“以村组干部协税护税为基础,以农税干部直接征收为主体,以‘三定’征收为方向,以有关部门代扣代缴为补充的征管模式,初步形成了由农税干部、乡镇、村组干部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征税、协税、护税网络。”[⑥]

从实践来看,麻城改革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从2003年上半年夏征的情况看,全市农税征收实现了“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的“双过半”目标。尽管有4-5月份“非典”的干扰,但截止5月22日,全市农税入库1450万元,占全年任务6926万元的21%;到6月底,税收任务完成全年任务的70%以上。出现了多年少有的高效率地完成农税征收任务的局面。

从我们的调查来看,农税任务的迅速完成无疑与全体农税干部们辛勤工作分不开。不少农税干部上山下乡、走村串巷地宣传和催征,如歧亭财政所的冯进贤经过耐心地工作,使连续14年从未交税的两个村民组一次性结清欠款。在征收中,农税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征收办法,如对于主动一次性完成全年任务的纳税户给一定的奖励等等。这些都对动员和鼓励农民纳税起了积极作用。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农税征收效率的提高本身与农村税费改革及征管体制的改革有直接的关联。

2002年,麻城进行了比较彻底的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税费改(革)后,全市农民总负担(两税两附加)为6926万元,比改革前减少5437万元,下降43%;亩平负担82.14元,比改革前减少61.6元,下降43.2%;人平负担69.51元,减少45.27元,减负39%以上。在我们调查的有些农户甚至减少50%以上。税费减轻了,农民上交的积极性及支付能力也增强了,不少多年未交税费的“钉子户”和“困难户”也主动上交,出现了“多年来从未有过的农民踊跃纳税的喜人局面”。

税费改革不仅减轻了农民的税费负担,一系列配套改革也有效地制止了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规范了政府的行为和农税的征收方式,为农村税费征缴提供了制度条件。尤其是改革大大强化了农税干部的责任,要求他们从简接的征管者向征收者转变,努力完成征管任务。从麻城农税夏征中,我们也发现,农税征收体制及征收方式已经开始发生一些变化。最为突出的表现之一是从乡村干部征收为主向农税干部征收为主转变;二是农税干部从间接向直接催征转变;三是从向农民收税向农民主动纳税转变;四是从农税的突击征收向常年征收转变。这些均表明改革在实践中开始发生作用。在农税干部的征收行为和征收方式发生变化的同时,农民的纳税行为也开始发生了变化,其结果是大大提高了征税的效率。

其实,农税征收体制及征收方式的转变不只是具有效率上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有着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尤其是麻城的改革旨在建立一种相对独立的农税征管系统,独立行使征税权,而乡镇政府不再直接征税,从而实现“税政分离”,这对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及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有着深刻的影响和意义。

三、农村基层治理的转型与变革

在任何社会中,国家“征税”和政府“收费”在本质上都是对社会资源的吸取,涉及到公民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在我国乡村,尤其是像麻城这样的农业县市,税费的主要来源及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农民群众。税费关系也直接体现为国家、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从税费改革以前的国家与农民的税费关系来看,基本上可以用农民的话来概括,这就是“交完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是自己的”。农民的收获在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分配。这种分配的基础是农村现存的产权制度。一方面是国家基于产权的保护即社会公共管理而获取“税收”,另一方面是乡村集体组织基于土地产权的拥有而获取的“费收”,其实质是“地租”。农民在向国家交税的同时也向村集体交“租”(费)。在税费的征纳方式上,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税也常常是通过村集体代收的。当村集体收齐农民上交的税后,统一上交国家,村集体也因此成为纳税单位及国家与村民之间的中介。如果仅从农民上交的角度看,可以说农民交给国家的税不过是交给集体的租的一部分,或者说是集体从所收的租之中提出一部分上交国家。由此,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与农民、国家与集体的税赋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农民与集体的租费关系。由此结成国家、集体与农民的“三元结构”。

在税费征缴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村(村委会和村集体)与农民三者的利益和权力关系是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及权力关系,三者的互动及权利交换也构成了乡村最基本的政治和权力结构或称“治理结构”。从集体产权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前村委会代收代缴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为,现行的村委会即是村民自治组织,又是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实际上是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行使者。村民不过是集体土地的承包人,村民与村集体的关系不过是一种“租佃关系”。在此情形下,村集体作为所有者应是纳税的主体,而村民则只需向村集体交纳“租费”。换句话说,从农民上交税费的角度看,农民完全可以不与国家发生关系,只需要上缴集体,由集体上交国家,而国家征税所面对的是集体而非个人。国家事实上无权、也没有必要向农民直接收取税费。也正因如此,国家通过村集体(村委会)征缴税费具有合理性。

然而,我们看到,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措施就是归并现行的税费,取消“三提五统”,仅收取“两税”、“两附加”,另一方在征收方式上由过去由村委会代收代缴转变为由财税干部直接征收。农民的“两税”和“两附加”事实上也不再由村集体来确定和分摊,而是由国家按承包的耕地面积及常年产量来计算。农民的上交也不再上交村集体,而由乡镇为代表的政府直接收取。这一改革表明村集体和村委会已经不再能直接向村民收取“承包费”,其收入已经不再是依产权获得的收益(如原有的“三提”),而仅仅是从国家税收中返回的“两附加”。由此,村集体事实上丧失了依据集体产权向农民独立自主地收取“租费”或占有生产剩余的权力和地位。换言之,村集体变成了国家税收的分配、计量及协助征收的单位,而不再是拥有独立产权的主体。按照一些村干部的说法,“村被架空了”。这也表明,国家权力进一步下伸到乡村社会并直接面对农民,原来的国家、集体与农民的“三元结构”正向“国家与农民”的“二元结构”转变。这无疑是税费改革及农税征收方式改革所引发的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及乡村治理结构的革命性变化。

不仅如此,税费改革及税费征收方式的变化也促成了乡镇政府的功能及其行为方式的转变。如前所述,税费改革前农村税费征收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乡镇“税政不分”及由此出现的“以政代税”,乡镇政府直接从事税费征收并成为事实上的征收主体。这种做法不只是乡镇政府功能混乱和变异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其本质是政府行政机关直接从事税费收缴,集收支大权于一体。由于税收本身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一旦与行政权合一,“既花钱、又收钱”,不仅违背了政府机关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也不可避免地助长了政府权力的扩张和专横,难以杜绝乱收费、乱花钱及形形的“违规”和腐败行为,其必然的结果就是加重农民的负担,并引发干群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其实,早在英国革命时期,1679年的《权利法案》就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从而确定了现代民主政治中“行政权、征税权及预算权”相对独立的原则,作为“花钱”的政府不得直接“收钱”(征税)。事实上,我国的《预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对严格预算管理及依法独立征税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就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税法还特别指出,“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从而明确税收执法主体及征税权的独立性。麻城在农税征管体制改革中切实贯彻了这项原则,开始实现从传统的由政府直接征收向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转变,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它不仅使乡镇政府从繁重的税费征缴工作中解脱出来,更专职地从事为农服务和公共管理,实现政府职能的转换,更重要的是,此项改革促成了农村基层政权内部的职能分工及行政权力的重新定位。改革削弱了行政部门的直接征税权,为对行政权力的监控提供了可能和条件。

显然,从麻城的改革和实践来看,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不仅引起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的结构性变化,也促成了政府职能的分工及行为方式的转变。尤其是乡村征税权的独立、征税系统的重建以及乡镇政府的职责转换表明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及治理方式正发生着历史性的转型和变革。

四、有待解决的矛盾和困难

改革本身是充满风险的事业。在任何时代,改革和创新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任何一位改革者都会深深体会到其中的艰难。应该说,迄今麻城农税征管体制的改革是成功且富有成效的。但是,他们自身也意识到其中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国家农税征管立法滞后,农业税征管条例一直未出台,而所依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农税征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难以为农税征收提供有效的支持;另外,目前一些乡镇债务比较严重,农民要求以债抵税、以欠抵税,造成农税征管的矛盾和困难。不过,农税征收体制改革与实践中最大的难题莫过于征收任务与征管能力的矛盾和困难。

麻城是一个农业大县,在近120万人口中,97.1万是农业人口,30多万个农户。税费改革后,农税部门成为农税征收的主体。然而,目前全市乡镇农税征管人员为386人,平均每人要承担农业税收任务20多万元,负担2个村800多个农户的征收工作。盐田河镇一个农税人员要负责5个村的农税征收,铁门岗乡一个农税人员要承担近70万元的农税征收。特别是,麻城有不少乡镇山大人稀,居民分散,面对如此分散而人数众多的征收对象,现有的农税人员直接征税征管能力明显不足。不仅如此,近年来农民流动日益频繁,相当数量的农民举家外出,有的人走田荒,给农税收缴造成困难。有鉴于此,人们提出增加农税干部,强化征管队伍的建议。应该说,这在目前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尤其是当乡镇政府不再直接从事税费征管之后,部分富裕人员可以充实农税征管队伍。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增加征管人员也意味直接增加农税征收的成本,降低征管效益。特别在现行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增加人员不仅面临政策上困难,也有财政承受能力的局限,过度的增加征管人员也将使税费征收得不偿失。

解决征管任务和征管能力矛盾的另一种对策选择是充分发挥乡村组织和干部的协税作用,甚至采取一定形式的委托。也正因如此,麻城市在农税征管体制改革中建立了协税护税制度,每个村聘用2-3名协税员,协助农税的征收。在2003年的夏征过程中,对乡镇和村组实行“两挂钩”办法,对乡镇将任务完成情况与资金调度和专款拨付挂钩,对村组与转移支付挂钩,“即对完成情况好的乡镇在资金调度、专款拨付上优先考虑,对村、组把两附加和转移支付与村完成任务情况挂钩。”显然,这也是旨在通过调用现有乡镇和村组织的力量来弥补专职农税征管能力的不足。这无疑是为了缓解征管力量不足的一种现实的选择。然而,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这种协税在目前情况下依然是一种的办法,与改革前对乡村的委托并无多大差别。尤其是一旦与直接经济的或超经济的强制结合起来,虽然的确可以强化征管能力,但委托方式的内在矛盾和危险依然存在。

从历史上看,历代王朝在农村税费的征收上代有不同,如明代有的地方也曾实行过“自封投柜”的办法,就是由纳税人依次到县衙门前缴纳赋税,自己包封银两,亲自投入木制的银柜中。但是,基本的方式是“民收民解”,利用乡里组织及乡绅代缴,者通常无薪,完不成任务则以家财充抵。这不仅是因为皇权控制能力的局限,也是降低征收和治理成本的需要。然而,历代均未能消除者欺上瞒下、加征加派、从中渔利的弊病,也难以杜绝因上催下抗难以完成粮款任务使者陷入倾家荡产、无人应役的境地。如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规定里正负责催税及承担本县差役(充当衙前)。而里正一旦充当衙前,往往倾家荡产。所以,民不敢露富,贫不敢求富,人争相逃脱为里正衙前,甚至出现民以死求免充里正衙前的惨状。[⑦]其实,这种状况不仅仅存在于历史之中,当代中国的农村一些地方也的确发生过。如2000年湖北省云梦县下辛店镇一位村党支部书记就因为借贷上缴,被债主所逼又得不到上级支持而服毒自杀。[⑧]同样,税费改革前,麻城也曾出现不少村组干部采取借贷上交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情形也是代缴体制必然的产物和结果。因为,在任何社会中,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的信息始终是不对称的,委托者也难以对受托者进行有效地监督。过分地放纵和过分地施压都会使受托者的行为发生变异。也正因如此,委托有着内在的危险和风险,我们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当然,基于农税本身的不合理性及其高成本以及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的有限性,国家可以考虑取消农业税,正如现在一些地方取消农业特产税那样。这无疑是一种“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但是,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如果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不能有效地解决,即使低税或无税均不可能真正减轻农民的负担。历史上有不少时期实行“什一税”甚至“三十税一”,但农民负担依然沉重,究其原因也在于,为了生存,地方政府和官吏不得不巧立名目、上下其手、自行加派,进而成为“小民的无尽的负担”。对于当前已经陷入财政困难的农业县市来说,如何保障其合理的稳定的财政来源,显然是取消农税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农民负担同样可能反弹。当然,取消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并不是取消农村所有的税种,更不是不需要独立而高效的农村税务征管机构。因此,对于农村税费征管体制的改革仍然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麻城的改革也因此具有其历史的地位和现实的意义。至于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不仅仅是麻城独有,它也是全国农村改革中普遍存在且必须解决的问题。毕竟,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面对广阔的乡村和分散的农民,征收任务与征管能力之间的矛盾将是永存的,而如何以最小的征收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则始终是一个民族的难题。其实,这也是中国乡村治理的困难之所在。

[①]本文是2003年6月份笔者与汪志强、袁方成等对麻城市调查基础撰写的,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的支持,也是乡村公共财政和农村税费改革项目研究成果之一。在此特别感谢麻城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我们的调查工作的信任、支持和大力协助!

[②]据《麻城市2001年财政收入分税种完成情况表》测算,参见麻城市人民政府网站:/Myweb3/zfzc.htm

[③]戴福生:《山区农村村级债务成因及对策》,麻城人民政府网站:/Myweb3/mczfb/web/37.html

[④]戴福生:《浅谈村级债务》,麻城人民政府网站:/Myweb3/mczfb/web/36.html

[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2000年3月2日,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手册》,2003年1月版,第6页。

[⑥]麻城市财政局:《全面转换征收主体、努力创新征管模式》(打印稿),2003年6月。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特征第8篇

一、现阶段统筹城乡发展面临的主要体制障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更明确、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出现了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城乡分割的格局开始被打破。但也要注意到,城乡收入差距仍然在扩大,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主要原因在于一些长期困扰“三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还没有根本消除。总的来看,这些体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支农增长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形成

近几年来,尽管各级财政不断增加对“三农”的投入力度,但财政支农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形成。一是部分财政支农资金具有应急性、短期化的特征,还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机制体制;二是财政对“三农”的投入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三是部分地区财政支农能力亟待增强;四是支农资金管理存在明显缺陷,使用效率有待提高。

(二)政府管理体制带有明显的城乡分割特征

一是虽然各级政府都强调要重视“三农”问题,加强为“三农”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沿续计划经济体制的工作模式,“三农”工作主要由农口部门来承担,其他部门仍主要面向城市,没有把“三农”工作列入其主要职责范围,服务区域并没有延伸到农村。二是在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越来越大的引领作用的今天,城乡规划分割管理的制度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城乡规划两张皮,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仍然停留在“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格局。

(三)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房产不能享受与城市同等的权利

农村产权不能自由流动,农民和集体的土地、房产等资产不能享受与城市的土地、房产同等的权利,农民缺乏正常的融资手段。特别是在土地征用中,农民和村集体享受不到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权益,难以分享土地征用出让后的增值,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政策有待调整。

(四)农民进城就业的制度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了一系列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没有建立起来,公平竞争的就业机制尚未形成,农民进城就业仍面临很多制度障碍,如:缺乏对农民工就业的有效指导和服务;农民工劳动强度大、生活条件艰苦;工资水平偏低、工资拖欠问题严重;不能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没有纳入当地社区的管理范围等。

(五)农村人均享有的教育、卫生资源水平低

农业税取消后,农村义务教育由过去的农民自己办,变成现在的由政府办,农村教育体制发生了大的变化。但由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大部分责任仍然由县级财政承担,而很多县级财政比较困难,制约了农村教育资金的稳定增长,影响了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的质量。在农村卫生方面,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医药管理体系、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等方面都有待加强。

(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

虽然我们提出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今年要达到80%的目标,但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言,仍然很不健全,主要体现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大部分地区还是空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制没有建立起来,进城农民工不能与城镇职工那样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保险等。总而言之,农村社会保障程度相当低、区域差异很大,还远不能适应农民的需求,不能确保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

(七)城乡金融发展不平衡

农村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突出表现为:农村贷款难问题十分突出;农民资产的担保、抵押功能受到苛刻的限制,缺乏信贷融资的手段;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产品和服务单一;农业保险业发展严重滞后,农民的生产生活缺乏风险防范工具。

二、以设立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区为平台,探索体制改革的新思路

(一)设立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城乡利益关系复杂、二元结构根深蒂固,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考虑到全局,如果考虑不周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从而使改革处于敏感而危险的境地。因此,需要在局部地区“先行先试”,进行探索,取得成功的经验和方法后,再向全国推广。这是我们顺利推进各项改革、完成各项事业的历史经验和有效的工作方法。

从国家整体发展的空间战略布局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角度出发,同时综合考虑到试点地区的典型性和普遍性特点,应把中西部地区作为试验区的首选地区。当然,这样的试验区应该不限于一个,只有条件具备而且地方有积极性,可以允许多搞几个,以便于进行不同模式的比较。

(二)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基本思路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机制和体制创新为突破口,按照“三个围绕”的要求,处理好城镇化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关系,着力于解决平衡城乡国民收入分配、国民待遇、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协调发展等关键性问题,从根本上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障碍,建立有利于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一元经济社会结构转变。

三、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的相关改革,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新体制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

调整收入分配结构,较大幅度增加财政对农村的公共投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财政制度。特别要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田水利、道路、饮水、电网、燃料(气)、通信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缩小城乡公共设施的差距。

(二)构建城乡一体的政府管理新体制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调整各级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行政职能,使那些原来只面向城市的政府部门把工作向农村延伸,打破城乡管理行政分治的格局,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创新“三农”工作机制。改变长期以来城乡规划分割管理的现象,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市民和农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编制一体化发展的城乡规划,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和各项建设之间的衔接,融合城乡空间布局,协调城乡产业发展。

(三)推进征地制度、集体所有非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

一是提高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探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合理分配机制;二是开展集体用地交易试点,形成由市场决定经营性土地占用价格的机制;三是开展土地出让金按年征收的试点,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四是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替代原有的土地养老保障;五是赋予农民宅基地的土地及其房产合理的财产权利并允许其抵押、交易,允许集体所有、集体使用的非农用地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

(四)形成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

改革现有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实施居住地管理制度。打破农民与市民的就业界限,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劳动力市场。取消一切歧视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形成以劳动力素质为就业主要标准的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向农民提供均等化的就业培训和服务,提高就业能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要对农民工开放,确保他们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基本权益。

(五)实现城乡统筹的义务教育

探索实行省和地市统筹的农村义务教育新模式,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稳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城市义务教育向农村开放,消除一切阻碍农民工子女进城就读的歧视政策。

(六)提供城乡统筹的公共医疗服务

加强以乡镇为重点的包括县、乡、村三级的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增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水平,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

(七)探索建立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

探索建立符合农村生产和生活实际、保障线标准合理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更加规范有效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本着既体现城乡一体、又反映农村特点的要求,逐步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广大农民享有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研究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大病统筹为重点,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对困难群体实行医疗、教育等救助。

(八)加快金融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