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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思路

作者:艾琴; 梁丹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制度   城市化   集体经济组织   创新  

摘要:一、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农村宅基地取得权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就其初始取得而言,权利取得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能自己建房,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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