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市登记机构一位科长询问:1.(谤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规定预告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时,明确要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在收取这一材料时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有没有“预告登记的约定”的格式文本?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买受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除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外,是否要其配偶也到场共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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