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6]108号文发出《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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