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 第5号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 第5号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寄生虫病   隔离检疫   狂犬病抗体检测  

摘要:为进一步适应口岸执法新形势,安全、科学、规范做好携带入境宠物(犬、猫)的检疫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二、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