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津政办发[2008]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自由贸易区"表述的函》(商国际函[2008]15号)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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