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条   处罚规定   烟草专卖品   七条  

摘要:<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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