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津财社〔2007〕45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及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经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离休干部无规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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