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天津社会保险 关于离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关于离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天津市财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中共天津市委老干部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城镇居民   县党委   离退休干部   离休干部   医疗保险待遇  

摘要:<正>津财社〔2007〕45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及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经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离休干部无规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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