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商业会计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发出通知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发出通知

技术转让费   境内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营业税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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