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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服务业   应纳税额   增值税   抵减   纳税人  

摘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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