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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8 10:42:33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第1篇

    美国关于食品犯罪的这种处罚实际上是着眼于预防犯罪,体现风险社会下由传统刑法走向风险刑法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在食品犯罪处罚条款中设置抽象危险犯,这样体现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性,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控力。其次,美国关于食品公害犯罪的刑事处罚中,处罚过失犯罪,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不特定的多数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这种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设置过失犯的处罚也是其特点之一,设置过失犯目的是为了保护更为重要的社会利益。再次,美国关于食品公害犯罪的行为处罚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销售、监管等各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都设置了相关的刑罚,因此,可以说,美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范围非常的广泛,法网编织的非常严密;最后,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管严密,制度先进,虽然刑法是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最后手段,但是在此之前的延伸阶段,确立了严格的监控预防体系和先进的一些具体制度。

    日本立法日本的食品法以《日本国宪法》为指导,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统领,以《食品卫生法》为基本框架,辅之以《糕点卫生师法》、《屠宰场法》、《关于家禽处理业规制和家禽检查的法律》、《关于食品制造过程高度化管理的临时措施法》、《对应疯牛病特别措施法》、《健康促进法》、《关于化制场等的法律》等法律,以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关于乳及乳制品的成分规格等的省令》等大量的法令、规格标准组成[4]。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食品卫生法》,该法于1947年制定,2006年6月进行了最新一次的修改,修改后的法案共分为11章总计79条。其中第11章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刑事处罚。

    日本对食品公害犯罪规制方面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日本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领域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日本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和调料的加工、制造、使用、储藏、搬运、陈列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保证清洁、卫生;禁止贩卖变质、含有害物质、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者混入不卫生异物的食品;对有疾病或者因疾病死亡的畜禽的肉、骨、奶、内脏、血液等不能加工上市。另外,日本法律对于各种食品加热、杀菌时的温度、时间都有详细的规定,对不同食品的保存方式、储存温度、储存和保质期限等也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和程序几乎囊括了食品涉及的各个方面,违反这些规定和程序,就会构成相关食品安全犯罪,进而受到刑事处罚。第二,在食品公害犯罪刑法条款的具体设置上,日本相关的法律设置也比较规范,能够更好的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例如,在具体条文设置上,处罚行为犯,即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一定的结果都加以处罚;在具体处罚上设置了对食品卫生管理员、登记检查机关等公职人员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同时,食品安全法,从公共健康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法人规定了众多的义务条款。该法授权各地方政府在其管辖的范围之内对当地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为企业设立必要的标准、发放和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给予指导以及终止企业相关活动等,对企业法人的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一定数额的罚金,罚金数额最高可达1亿日元,对法人代表人、人等自然人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除了处罚法人外,还要处罚该自然人,即法定代表人责任一般由该法人承担的情况下对该自然人还要处罚。

    相关的立法由议会和部长负责,法律规定的实施由地方当局负责,唯一的例外是对牛奶的管理,由中央部门直接负责,但是在苏格兰仍然由区议会负责。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的职责包括,对食品的化学安全,食品与动物饲料的质量、成分、卷标和广告等制定法律。卫生部的职责包括,对食品的生物安全、食品卫生等制定法律[5]。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同时还出台了许多专门的规定,如《甜品规定》、《食物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所有食品类别,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的各个环节。目前英国关于规制食品安全方面的最重要的法律是1990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现代法律规则一样,《食品安全法》赋予相关机构和大臣对其适用加以细化的权力,同时1990年《食品安全法》与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则是共存的,欧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适用,除了其法律做出保留的除外[6]。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上长期对已有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新审视,催生了1990年英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制定以来称为英国食品安全方面最为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与以往的相关法律相比,主要的变化体现在:赋予更多的权力给相关的食品安全执法的机构;增加了有关新型食品、食品登记、食品许可证、健康培训等相关的法条;重新规定了关于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增大了刑事处罚的力度[7]。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第2篇

论文摘要:结合单位的实际,分析了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和不足,讨论了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了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与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课程的特点.给出了高师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的教学目标定位、设置方法.

论文关键词:高师计算机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3)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计算机取证是计算机安全领域中的一个全新的分支,涉及计算机犯罪事件证据的获取、保存、分析、证物呈堂等相关法律、程序、技术问题.本课程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相关的犯罪的追踪、密码技术、数据隐藏、恶意代码、主流操作系统取证技术,并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所需的各种有效的工具,还概要介绍了美国与中国不同的司法程序.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第3篇

【关键词】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法》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国家安全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和要求也发生了变化。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形势日益严峻,面临着对外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党的十以来,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党中央成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需要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

当今世界主要国家都已经颁布了本国的国家安全法。比如美国的《国家安全法》立法历史比较悠久,194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在这之后,世界各国政府和法律文件中开始陆续出现“国家安全”的字样。再比如俄罗斯,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接管了苏联的国家安全机关,仅在1992年,就颁布了四部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法》、《俄罗斯联邦侦缉行动法》、《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机关法》、《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机关法》。为了适应新时期国际形势和国家安全的新特点,俄罗斯在2010年12月出台了新的《俄联邦安全法》。除了美国、俄罗斯之外,像土耳其、伊拉克,还有亚洲国家中的日本、韩国、印度、蒙古、泰国等国家都规定有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可以看出,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国家安全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在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法》公布之前,中国是世界上主要国家当中唯一一个没有综合性《国家安全法》的国家。新《国家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在2015年颁布的唯一法律,新法对国家安全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规定。对国家安全的概念、任务、职责、安全制度、保障机制、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全方位的系统化规定,改变了原有《国家安全法》仅仅针对间谍行为的规定,解决了国家安全的定义过窄的问题,将国家安全的相关问题全部纳入到了法律规范的范围。正如英国路透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所说:中国的新国家安全法目前也许还未显露其重要程度,但在五年之后,也许人们将会越来越重视它的法治力量。

通读新《国家安全法》给我留下很多印象深刻地内容,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首先,“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是《国家安全法》的一个亮点。《国家安全法》在第一条立法宗旨当中明确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三条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中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在第七条基本原则当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第十六条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专门规定了人民安全的内容,“即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立法理念。

其次,对国家安全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扩充,根据时代特点和时代需要,明确了其比较宽泛的外延。包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网络空间、领土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问题,全部纳入了《国家安全法》的范围。这种对国家安全进行原则性立法,明确其范围的方式,符合《国家安全法》在新世纪发展的趋势。

对国家安全的概念提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明确定义,即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新《国家安全法》对立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可以防止国家安全工作人员滥用或者不当地行使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再次,第一次提出网络空间这一概念。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个历史概念,其内涵随着人类社会生产活动的扩展而不断丰富。在互联网时代,国家疆域呈现陆地、海洋、空间、太空、网络空间五维格局,网络空间随之出现。在国家安全法中确立网络空间这一概念,有助于我国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建设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参与网络国际治理和合作,捍卫我国网络空间安全。

最后,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设置部级别的安全领导机构,总体负责国家安全工作。因此,总的来说,新《国家安全法》对于我国的国家安全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为国家安全实现在法律层面上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的国家安全教育日。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第4篇

顺机制――

用法律终结“分段管理”

“实在是因为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不得不改。”面对人们提出的“食品安全法为何实施5年就启动修订”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一名官员如此回答。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体制的规定,也不符合新形势。”上述官员说。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重大调整,组建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监管,由过去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分段管理,改为统一管理。

当年5月6日、8日、31日,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都讲到食品安全问题,明确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事实上,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进度不尽相同。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被划归至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但在地方层面,大致有70%的市和县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至今仍留在工商部门。

“这次修法的直接动机是2013年的机构调整,新的食品监管机制应该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说。

在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坦陈,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法律责任落实有待进一步强化。

据多名参与征求意见的专家透露,本次修法将明确约谈制度: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此外,有学者建议,对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用重典――

罚款额度或大幅提高

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我现在经常要吃些安眠药,这肯定也与压力有关系。”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局长张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对于启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张勇在这次采访中透露,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和更严厉的惩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何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避免出现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的现象,将成为修法的重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官员介绍,“重典治乱”成为本次修法的主导思想,将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重典治乱”体现在送审稿中,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律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提高罚款数额是否能根本杜绝违法行为,社会有不同的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表示,很多食品企业靠违法行为获利丰厚,罚款只占非法获利的一小部分,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严重非法的企业,不应该让它继续留在食品领域。”雷晓凌说。

在资格惩罚方面,送审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据悉,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这一新规有望保留。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修法中,在刑事责任方面,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填空白――

网购等监管盲区将弥补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只有5年时间,但部分重要领域存在“盲区”,比如已经成为年轻人购物主渠道的网络平台。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介绍,目前保健食品监管、网购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法律法规空白。上述监管空白,有望在本次修法中弥补。

刘俊海认为,本次修法应该加大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让第三方承担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使消费者放心网购。

王贵松说,淘宝、一号店这样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该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

有学者建议,今后如果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婴幼儿食品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热点问题。

去年的送审稿中,新增专门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规定,要求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有食品安全学者建议,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应保留这条规定。

新华社曾报道,一些不法企业从新西兰等国家进口大包装乳粉到国内分装,其间可能出现原料调包、掺劣掺假、生产条件不过关等问题,影响奶粉质量。

但是,王贵松认为,“婴幼儿食品领域的问题比较严重,所以专门进行规定有合理性,但对生产行为管理这么细,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有待商榷。”

■新闻背景

四审通过五年即修

早些年间,在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法曾被公众寄予厚望。自2008年公布草案,经历多次再审。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法律草案一般经三审就会通过。但是有委员认为,这是一部涉及民众生命健康的法律,应该认真地再审一审,再广泛听取意见,让它更科学、更合理。

因中间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直到2009年2月28日,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才以一个“相对完美”的状态高票通过。

近年来,各地又不断曝出镉大米、毒生姜等新的食品安全事件,网购食品成为潮流、婴幼儿食品质量问题频发。

“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影响和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201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修订说明称,为巩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

公众对该法的关切程度亦非常之高,社会各界共提出5600多条修改意见,有效文字总计84万字。

相关法律演变

1965年:国务院批转试行《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发。

1995年:食品卫生法实施,注重产品卫生检查和管理,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不足。

2006年: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订食品安全法。

2008年: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因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又进行了多方面修改。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第5篇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长久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隔三岔五就能在媒体上看到的一个主要话题。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劣质面粉、劣质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等等,我们可以列出长长的一列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各级监管部门针对于此的执法检查,也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还会在每年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么些年过去了,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可谓不努力,但劣质食品依然层出不穷,并且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五大问题:微生物造成的食源性疾病、种植养殖方面的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薄、食品生产新技术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对食品安全的。这些问题从而导致了我国食品生产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均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环境污染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因素

2、农产品、禽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高、源头污染严重

(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

3、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严重影响食品安全

4、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及应用新原料、新工艺,添加有毒物质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是指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手段。食品安全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说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整个体系运行涉及的食品加工、生产销售、进出口、卫生监管、国家干预等各环节,同时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视程度。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指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来看,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法律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为全面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在工业化程度提高、生活节奏加快、加工食品越来越成为人体主营养素来源的同时,我国的食品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薄弱、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都得不到有效执行。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整,存在有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相对于生产商和销售商而言,消费者处于弱势,他们几乎无法预见到食品潜在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范围,更无权处罚生产商或销售商。目前,我国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有时不能很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比如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遵从消费者权益诉讼案“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消费者只有举证出因食用涉“红”产品导致其人身受到了相应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但是,消费者很难举出因食用涉“红”产品而产生的具体人身损害,因为每个人日常食物的品种相当复杂。无法举证损害事实,法院也就很难支持消费者的诉求。

又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对造成食品中毒后果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很多不合格食品不是食用后马上就有中毒现象,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是长期食用才显现危害,这时再去追究造假者的责任,有可能为时已晚,最终造成追讨无门。目前法律规定只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缺乏单独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就是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仍是按照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来的,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真正补偿受害方的全部损失。

2、存在“真空”和“交叉”地带

根据调查,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已失效的规定在内共计800多篇,涉及的政府部门包括已撤销合并的近30个。总体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政出多门,导致有的方面管理依据相互矛盾或者监管职能交叉,而另外一些方面却是监管的真空。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政府监管方面也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不能完全监管到位,法律法规的不配套,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首要障碍。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则削弱了执法的力度;对于一些效益好的食品企业,多个监管部门重复管理,增加了企业负担;而对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难点问题,很多部门又互相推诿。部分场所执法受行政干预过多;一些地方对开发区、区等特殊场所出台“保护”政策,限制执法人员执法;监管队伍严重不足、经费短缺也是执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原因。同时,在与其他非食品安全专项法律,如《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的衔接上也不统一,甚至违背其原则,弱化了法律的惩处力度,导致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在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盲区,比如仍没有针对批发市场的法规。由于生产过于分散,如果完全靠从生产环节抓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太多。

3、企业违法后付出的代价较低

低廉的违法成本是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和现行的处罚机制有关。一直以来,我们对制假贩假者的处罚较轻,做一次假,能抵得上罚多次的钱,制假者付出的风险成本很小。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然而根据该法,卫生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的认定缺乏手段,那些大量存在的地下食品加工黑窝点,生产成本极低,即便按违法所得的标准进行处罚,也根本起不到惩罚作用。“情节严重的”,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可那些卫生状况极差的黑户食品生产企业,往往就无证可吊,对他们的管理,只能是以罚代管了。就目前对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罚来看,往往是只要不造成恶劣影响甚至酿出命案,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就很难得到追究。

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不只以上这些,在这里笔者只从一些侧面进行举例探讨,不可能详述所有。但通过这些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我国的《食品卫生法》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有待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奠定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也存在着发展遗留的缺陷:重权力,轻权利;重程序,轻实体;重局部,轻全局;重职权,轻责任;重处罚,轻促进。随着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社会转变,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变,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已进入了新的变革时代。但是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化、合理化。

在我国食品安全范畴局限性很强,食品卫生管理取代了食品安全管理,对于“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生产对食品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影响”重视不够。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因此造成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

食品工业是我国支柱性产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食品的国际竞争力。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可为企业提供一套完整有效、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和监控管理技术标准,并强化食品从业者的自主意识,引导和规范企业行为。因此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将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急需加强的重点。

三、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一个发展趋势

(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概述

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实施我国环境战略的需要。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产业政策的完善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1、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也是非常多的,例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若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同时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也不存在什么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因此掺假现象也极少。

2、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欧盟历来十分关注食品安全,经过近年来不断的改进立法和开展相关的行动,对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了大量修订和更新。例如:食品卫生条例,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条例,动物源性产品官方监管组织条例等等,表明了欧盟是在构建食品安全的战略性框架,并进一步提高完善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提供统一管理标准;建立独立的科学咨询体系,加强风险分析力度;加强法律监管措施,保证法律实施效果;增加食品与饲料质量安全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盟形成了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日本是一个法律比较健全的社会,拥有较完备的食品安全法。日本从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日本政府先后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10多次修改。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强调了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的风险管理和食品安全对健康影响的预测能力;成立 “食品安全委员会”,拥有向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提出建议,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力。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另外,国外例如德国、加拿大等国也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也都组建了自己的食品安全体系。

(二)我国在食品安全上所做的努力

1、我国在近几年来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上所做的努力

(1)在2003年爆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中我国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全面防制非典。结合非典防治,开展了餐饮业专项整治,把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执法作为非典防治工作的重点措施之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保证紧缺物资的正常供应;全力做好非典期间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

(2)在2004年及2005年,周边国家和我国部分省份发生了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有效防止禽流感对人的感染,我国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和食品从业人员防病意识和能力,加强对重点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督导,把城乡结合和作为重点地区,重点监督经营野味的餐饮业、要道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同时,还加强对餐饮业的规范管理,加强与农业、林业和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禽流感疫情动态采取相应卫生监督措施,防止可疑禽畜肉类流入餐饮业。

(3)在2005年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部署全国彻查苏丹红以来,政府采取了上最大规模的食品清查追缴行动,使消费者在空前关注中迅速提升了食品安全意识。从而使食品安全的重点体现在预防上。

2、加强监督监测工作,促使食品合格率提高。

为了进一步做好食品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我国建立了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点。污染物监测网点建设使我国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点进一步完善,监测能力进一步得到了增强。

3、完善食品安全危险性评估的和技术。

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容器以及新研制、发现和引进的新资源食品的许可要严格建立在危险性技术评估的基础上,本着尊重的原则修订《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通过组建的危险性专家队伍及时收集、分析食品危害情况,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预警。建立卫生监督技术支撑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使其承担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和血站等监督执法任务,并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度和信誉度量化评价和分级,对高风险、低信誉的重点监管。

四、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方法和体系

(二)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我们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推进体制改革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为了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的力度,改革卫生监督体制,集中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职能,撤销市、县级卫生防疫站、公共卫生监督所、劳动卫生监察所,组建新的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五)做好发展规划 推动食品行业稳步发展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体系三大目标以及具体指标,同时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落实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明确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六)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进一步深化

将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不法生产经营者坚决查处,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七)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各级人大作为地方最具权威的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权,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果断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撤销违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行为。具体方面如下:

1、处罚要狠。处罚严格首先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持,相关的立法要完善,要严格。其次,要罚得很,要让那些制假售假的人一旦被查获就会倾家荡产,绝对没有机会重操旧业。加大制假售假的风险,就能从源头上堵住食品安全的漏洞。

2、监管要下大力气,实现监管到位。政府部门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能,尽到“本分”,针对我国地方大,人口多,流动性强的具体特点,加强监管。

3、建立问责制。对地方官员的管理要严格,如果一旦出现了事故,主管部门领导、当地党政领导要负责任。另外,建立问责制也体现了政府的行政清廉,同时也是咱们老百姓的意愿。当然,要实现问责很难,但是不能因为有困难就不去做,所以要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

4、加强舆论监督。媒体要敢于说话,为人民说话。对食品问题的报道,关系着国计民生,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与党中央意志相一致,这种报道并不“出格”,媒体报道时顾虑不要太多。

5、食品药品的监管由一个部门来实现。多部门管理,容易出现管理的交叉区域和“真空”区域,多部门管理总是比不上一个部门管理简单、操作性强。

综上所述,食品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入WTO后,在日益增加的食品国际贸易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阻止国外低劣食品进入我国市场,防止消费者遭受健康和经济权益损害,将起到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食品安全法律的有效实施,将使食品生产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保障和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资料:

1、国际食品法典

2、多角度审视食品安全

3、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 葛少锋, 社科纵横,2002年。

4、陈郁.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启用.经济日报,2003年1月。

5、符启林 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公司出版,2001年9月。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第6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意义;问题;改善意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5 — 0111 — 02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食品安全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并且有发展成为世纪性问题的趋势。随着新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我国食品行业的安全性有所改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存在的,并且时有发生。基于这种情况,本文首先分析了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使该法律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服务。

一、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一个关于食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食品质量标准、安全监测标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现行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执行好法律,可以保障全面的食品安全,更好地维护大众的权益。

第一,在原有基础上处罚力度更大了,使违法者和暴力者也有所收敛。比如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或者这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仅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若消费者要求,还得赔偿其购买价10倍的金额,这一规定,不仅给消费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使生产者更加谨慎小心。

第二,统一了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比如对食用的农产品质量、卫生、以及行业标准加以整合,在食品安全法执行的同时,强制执行这些标准,使农产品食品有了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可称为国家标准,打破了之前一种食品对应很多种标准的局面;食品安全法中还规定,对于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地区,可以制定自己的食品安全标准,报交上级部门备案饥渴;一些食品企业的产品,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可以执行企业自己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需由上级部门审批,且只使用于企业内部;最后,为了使食品安全标准更加规范,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所有食品安全的标准随时供社会大众免费查阅,这一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使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和食品安全法更加透明,监管更加公开。

第三,取消免检制度,同时也建立了风险监测和食品召回制度,这三条制度的明确提出,意味着食品安全法越来越完善。新法律的颁布非常明确的规定了食品监督部门对食品不能免检,相关职能部门更要及时做好抽样检查,这对于食品安全很重要。新食品安全法取消了免检制度,不仅使过去拥有免检权企业的优越性消失,更加重视自身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下,使大部分企业的的社会责任感有所增强,于此同时,也践行了召回问题产品的制度。

第四,设立食品检验和相关产品进出的记录的规章制度。即从产品的生产消费整个环节中做好监测和管理工作。在整个生产、经营、流通环节中会有种种问题出现,一点发现问题,相关职责部门应该找好原因,消灭产生问题的根源。要做到这一切,都需要对全程食品的进出和相关产品的检验做好记录。

第五,新食品安全法扩大了法律的使用范围,同时也明确了责任。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也将保健品归类到食品安全法管辖的范畴,明确规定保健的宣传过程中不得涉及该品的治疗功能,更不能虚假、夸大的宣传保健品的功能,对于误导大众的虚假广告,要做到严肃处理。若某保健品做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不仅要查出生产该保健品的相关企业,还要追究其代言人的相关责任。

二、目前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中的大量概念都是模糊不清的,法律并没有对相关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比如该法律中规定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事,不仅可以得到经济赔偿,还可以在销售者那得到购买价10倍的赔偿金额。听起来像是加大了保护和惩罚力度,然而在真正实施的过程中,却是很困难的。因为消费者在要求10倍赔偿金额是有前提的,即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然而该法律却没有对这“明知”做出明确的解释,在实际销售中,销售者更不可能主动承认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不符合标准的。这就使消费者的维权变的更加困难。

(二)目前实行的食品安全法还不够健全,配套的法律还未出台,最终使得很多具体问题得不到根部的解决。比如,《食品安全法》早已没有“免检”的概念,更不存在食品免检的相关规定,但是在食品的实际检验过程中,却做到不到百分之百的检验,是否抽样检验的食品直接进入市场,更不为大众所知;建立安全风险检测制度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逐步完善;另外国家还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逐步根除小作坊。大部分的小作坊都是脏乱差的代名词,其产品的质量更不可能得到保障。有效解决小作坊给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带来的难题,已经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大众对于食品安全的认识不够,宣传效果不够明显。我国《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相关媒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但是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该法的实施已经提高到全社会共同实施的程度,但是却没有达到让全社会将安全工作作为最终工作的目的,只有部分工作部门在独自作战。

(四)质量安全检验体系不够健全。国内有很多检验机构,然而这些机构都有一个特点,即技术水平较低,政治色彩较浓,建设重复度较高,同时机构的设备落后,很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依据。同时,受到地区等因素的限制,检测结果没有统一的标准,广泛认可度较低,重复检测,浪费资源。

三、食品安全法的监管制度

1.《食品安全法》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监管机构十分冗杂,工作的效率也很低。我国是食品安全缺少一个比较权威的机构,监督的效率也很低,另外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也不够明确。在日常工作中,监管主体对于自己的职位不能做到充分的了解,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就出现了职能交叉和空白的局面。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好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最总造成交叉现象出现。于是,在这种诗篇监管的制度和体制之下,很容易产生职权不清、工作不明的问题,严重的制约了食品监管的工作效率。但是无论如何,具体的执法工作也是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实行。

2. 对于食品安全法监管问题的思考和完善

要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见过问题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明确各监管层的工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特别指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联合起来分析。最后,在执法的实践中落实法律的监管职能。

四、 逐步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工作中要健全执法队伍。再完善的法律,没有政府部门的强制执行,都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食品安全法也不例外。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明确法律执行者的权利范围,执法方式以及案件公开程度等等;同时也要注重执法主体的专业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并制定相关的问责制度,不断加强执法的力度进和监督程度,是法律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

第二,建立食品监管部门,部门内部实施问责制度。在监管部门内部,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与此同时,还要从司法层面加大对失职工作人员的查处力度。

第三,进一步完善信息的公开程度。为了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还可左键食品安全信息中心,同时建立信息平台,做到对大众负责。信息平台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及时召回不安全的食品,对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及时做好处理并将结果公布。

第四,再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处罚的力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工作。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任何目录外的食品添加剂都不能使用、各个类别的食品都不能免检、利益受损的消费者还有要求10倍赔偿的权利,但是跟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于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且缺乏一定的威慑力。《刑法》中虽然在处罚年限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处罚力度还是很轻,达不到法律警示违法者的作用,因此必须要罗达刑事处罚的范围。于此同时,执法主体必须要做到严格执法,坚决消除无证生产的局面;坚决取缔假冒伪劣经营的生产行为;要规范食品的广告,引导负责人的代言,对于一些不实的代言,要追求其相关责任。

第五,严格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维权机制和生产者监督机制。一是强调食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都要有经营许可证,必要的时候还要取得QS的认证,目的就是要严格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二是要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成熟的标准来之地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认证体系,建立健全的认证制度,避免重复检测认证的情况发生;四是要建立消费者直接送检制度,也就是说消费者对于所购买食品质量或者安全性有任何异议的时候,都可以送至专门的检测机构来进行检验和坚定,检测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检测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判断。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要利用好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定期预期沟通,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位员工身上,通过员工的反馈来调整食品安全工作。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做好引导工作,使食品行业在工作中做到自律,鼓励食品行业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则,通过宣传讲座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同时还有做好员工的培训以提高其业务能力,从而改善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状况。

〔参 考 文 献〕

〔1〕常继生,田伟.完善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J〕.企业标准化,2006,(11).

〔2〕潘振华.英美等国的食品安全法规〔J〕.观察,2009,(07) .

〔3〕刘宁,张庆主编.透视中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魏益民,刘为军,潘家荣.中国食品安全控制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5〕谢岩福.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之我见〔J〕. 黑龙江史志,2009,(22)

〔6〕杨恒东, 保障食品安全法律与责任并行〔J〕.中国禽业导刊,2009,(14).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第7篇

新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新法共10章154条,比起现行食品安全法的10章104条,多出50条。

新食品安全法被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那么,这部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为“舌尖上的安全”带来哪些新的保障?“史上最严”又严在哪里?

新法亮“利齿” 建立严厉惩处制度

4月24日,在全国人大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举行的专题新闻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介绍,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

相较于老法,新食品安全法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此次修法就是意在以重典治乱,更好地威慑、打击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做了较大的改革。

首先,新法规定,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而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对此仅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最后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这一条充分体现了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关切。”滕佳材说,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新法还有两条规定。一是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是新增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而现行食品安全法没有对不适用于刑事追责的违法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规定。滕佳材指出,实际上,很多违法者不怕罚,但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罚款方面,新法也对一些违法行为大幅增加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法则提高到30倍。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也增设了处罚,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除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此次新法还增设了问责制度――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

新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而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其中,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九龙治水”、“监管链条断裂”、“小摊小贩仍处监管真空”三大“硬伤”获改善

而此次修法对这三大“硬伤”也并没有回避,通过新法条文可以看到,上述“硬伤”都得到明显改善。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舆论多认为原因是多头管理,呈现出“多龙治水”的局面。在这方面,新食品安全法着墨不少。新法要求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对此,黄薇表示,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根据这样一个方案,国务院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了一个重大调整,原来是分段监管,分别由质检、工商和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行分段监管。新的监管体制把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管。此次新法的完善,正是明确新的体制变化,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食品生产经营是一个完整链条,如何对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加强监管,避免监管链条断裂也是新食品安全法要解决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曾指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方面的漏洞,“从国际社会看,美国、日本、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基本做到了从田头到餐桌的全链条管理,而我们的链条是断裂的,食品安全法只是从食品加工开始,到流通和餐饮。”

对此,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

新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黄薇表示,食品安全链条长,从农田到餐桌,涉及的环节多、问题多,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全链条控制,加强风险的管理,此次新法可以说对这些实践中提出的新的问题予以了回应。

此外,“小摊小贩仍处监管真空”也是现有食品安全法三大“硬伤”之一。据统计,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针对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全国30余省份由省级人大立法的不超过8个,加上制定政府规章的省份不超过15个。也就是说,我国食品摊贩几乎处在监管真空状态。

刘兆彬直言,这是当前食品安全最大的隐忧,“中国食品加工小微企业有35万家左右,占到食品企业总数的80%,食品安全法实施五六年过去了,这部分的监管竟无人问津。”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第8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律 解决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全球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食源性疾病不断产生,恶性食品污染事件频发,并且食品生产中的危害不断被报道,一些新加工手段和工艺都加剧了食品安全的发生①。有鉴于此,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都对食品安全工作加强了管理和监督,从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和科技投入三个方面入手②。近年来,随着这个问题的日益严峻,西方很多国家都开始将食品安全的目光放得更加长远,比如美国等国家不仅仅对食品生产环节予以了重视,而且还对食品原料、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法律法规的确定,并且食物生产对环境影响方面的标准也在不断出台,检测体系也在日益完善。基于此,本研究从法学视角出发,建议对目前我国社会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增强监管力度,在法律上给食品安全以真正保障。

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与现状分析

食品安全管理过程。食品安全管理过程所需要的食品物流相关信息的主要获取途径是食品信息跟踪收集平台,并对所收集到的食品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实施跟踪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以及销售等环节在内的食品冷链全过程,并对其中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进而实现自食品加工基地开始,途径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冷链物流配送,直到食品的最终消费环节的实施跟踪及有效监控,这样就为食品的可追溯以及相关信息透明化的实现提供有利条件,为食品安全条件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分析。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食品质量的安全问题正在不断地经受严峻考验,主要表现为:食源性疾病不断产生,恶性食品污染事件频发,并且食品生产中的危害不断被报道,一些新加工手段和工艺都加剧了食品安全的发生。这些状况已经说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仅关乎每个人的健康与生命,更关系到社会经济稳定与国家安全。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隐患,防止大规模的食源性疾病暴发,是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急迫任务。现代食品产业的发展导致食品供需关系发生变化,食品生产、储藏、运输和消费发生巨大变革,对食品安全控制也提出更高要求③。

我国目前在原有体制下形成的食品安全危机不少,原因主要在于法律框架脆弱,综合协调机构缺乏,危机应对网络松散和社会应对能力薄弱,社会预警体系不完善和专家咨询队伍薄弱等④。我国食品产业向来组织化、标准化方面都做得不太好,而且对产业进行规范的法律出现得较晚,食品生产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工艺水平较差、食品产业技术一般、工艺水平较为落后等一直没有得到改善。美国养猪户数目前有7万左右,仅仅以生猪养殖为例,我国的生猪养殖规模并不比美国弱,但是美国养殖规模集中,大部分是大型养殖工厂在进行养殖,而在我国,养殖规模都集中在小养殖户上,生猪的质量就难以控制,一旦出现疫情,则损失比较大,而且也无法进行合理的管控。生产经营者规模偏小、数量庞大、高度分散,给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食品安全的必然性

美国学者J. Kvenberg等在“美国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的发展与法规评估”中写到,HACCP是国际公认的控制食品危害最好的方法,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下令应用于渔业产品,美国农业部也已下令用于肉类和禽类产品的生产加工。20世纪90年代以来,部分国家提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传递、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信息记录体系―食品可追溯体系⑤。欧盟委员会在EC178/2002条例中将食品可追溯性解释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食品可追溯系统最初是在几个世纪之前,出于对家畜不同的管理目的开始的。但由于局限于各地区对追溯方式要求的不同,限制了可追溯系统的进一步发展。90年代以来,在以疯牛病为代表的食物源恶性传染病事件的背景下,美国、欧盟等通过立法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食品工业正在不断发展,人们对于食品的安全要求也正在不断提高,对于食品的每一个生产链来说,都有了比较合理的关注,从原先只关注食品生产到现在对整个供应链的关注,可以说,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比较多的重视。在欧盟成员国和美国等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对食品可追溯体系进行了关注,而且形成了一种全民趋势,也就是从政府机构到消费者群体,都在致力于在食品生产和食品供应链中应用可追溯测量方式,并已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和应用。许多国家均建立了产品追溯系统,加拿大、美国和日本也引入了全程标识追溯系统。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到2009年2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的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改了原《食品卫生法》存在很多的问题。如《食品卫生法》中的农药允许残留量的291个指标,国际食品法典中对农药残留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对375种食品中的农药标准进行了精细的标准核定。社会在日新月异地发生变化,所以根据问题对新情况进行完善和强化,对于食品安全行为的制止和打击都会起到比较好的作用,能够保障人民生命和健康。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⑧。

经济社会以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在目前,食品安全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和思考更加深刻,人们对于安全管控问题的思考也越发深刻,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建设虽然也在日臻完善,但是因为食品安全近年来引发的社会问题频发,所以一系列法律也显示出其不能很好地起到指导作用、示范作用等,主要问题和原因阐述如下:

第一,以《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所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已经太为狭窄,不适用于目前的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例如在食品卫生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这就可以看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界定并不能从广义上囊括我国的食品企业,这里的食品企业仅仅是指生产经营食品的,但是上文中已经对食品安全问题可能产生的环节进行了分析,可知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并非只是由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所造成的,还有一系列的环节中也可能带来食品安全问题,比如食品物流企业、食品存储企业,可以说与食品生产有关的任何生产链上的企业都可能引起食品安全问题,那么《食品卫生法》中的对于食品安全的产生主体之间的定义就缺乏一定的科学性,所以该法律也就存在着较大的法律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从法律的根源上来说,已经产生了很大的问题⑨。

第二,《食品卫生法》是造成执法主体职责和现实情况之间脱节问题的主要根源。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都认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这条法律法规没有能够很好地详细地对监督部门进行规定⑩,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一个非常大的范围,对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工作进行监管,未免显得有点脱节,其具体的职能部门没有作出规定,导致政府目前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中对责任的规定并不是非常严格,目前在食品安全法中这样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正是这么轻的惩罚条例让很多的违法厂商毫无顾忌,因为食品安全被检查出来的概率并不大,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以后,又只需要接受那么轻的惩罚,对于食品生产、物流等企业来说,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在是太低了。

第四,目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对于食品安全管理标准的把握没有统一的标准。其中食品卫生法中,有一条规定就是当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了很恶劣的后果的时候,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何种恶劣后果,恶劣后果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没有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确定,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界定认为,违法行为具有对人身健康的危险性的时候就构成犯罪,也就是当食品安全生产中产生了足以造成食物中毒等危害的时候,就应该做出刑事责任的认定,这样两者之间就形成了矛盾,前者认为当食物中毒这种结果实际发生的时候,才用刑事责任来替代行政处罚,而刑法认为,只要这个结果有可能发生,就应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法律上的矛盾,对于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判定形成了困难。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对策探讨

从目前来看,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日趋完善,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主要有:《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食物内染色料规例》、《奶粉规例》、《食物内甜味剂规例》、《食物搀杂(金属杂质含量)规例》、《食物业规例》、《食物内防腐剂规例》、《屠房规例》等,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这个法律体系看似完善,却缺乏一个统一的实施主体,并且形成了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局面。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有卫生化验和管制中心。食品安全各项法规中却没有明确地对两个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工作职责的规范,导致现在存在的问题。目前从法律视角来说,对我国社会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管控的方案可如下所述:最为重要的是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不明确的现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进行具体界定,并将其权责进行集中,例如国务院下属的卫生部门有很多,卫生部和食品部以及农业部都有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职责,所以在立法时应该明确上述三者的具体职权,比如卫生部主要进行公共卫生的化验审查工作,而食品部主要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管制,农业部主要对农产品原材料的安全进行管控,这样就能够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协调机制,这样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来说,有着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效果。在上述三者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可以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专职机构,在国务院同一协调管理下对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用法律保障的途径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立法确保对举报者重奖,并严格保密。重奖,可以拿出不法企业非法所得的20%~30%进行奖励,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有毒食品的曝光率,同时,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工具,应定期组织健康饮食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报道食品安全知识,并且要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些不法厂商及其商品,披露最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曝光时禁止使用某企业、某厂家的模糊处理,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机制。我国民事赔偿采取“填平原则”,即损害了多少赔偿多少,当然任何单个消费者的损害对于商家的获利而言都是微不足道的,商家完全可以很“大方”地支付赔偿,然后继续制造不安全食品。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没有与时俱进,那么我们只需要对我国现有的民事赔偿制度做一个微小的调整―增加惩罚性赔偿,按照我国的行事方式,这其实非常容易,只要最高法院出个司法解释,允许消费者要求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就轻松解决。

对食品从原材料到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都要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范。比如对于农产品安全的立法,要清楚地对何为违法行为进行界定,比如“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条例的确立。而在流通中,可以树立“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条例的确立。

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广大民众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同时还对我国农业以及食品加工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对此,食品安全问题研究是有着较为长远的意义的。建议对目前我国社会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增强监管力度,并在法律上给予食品安全以真正保障。

(作者为河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副教授)

【注释】

①Andrew Starbird:Supply Chain Contracts and Food Safety, CHOISES, 2010(2), pp. 123-128.

②WHO/FAO:Guidelines for Consumer Organizations to Promote National Food Safety Systems,Safe Food International, 2009(9), pp. 1-18.

③Adrie.J. M. Beulens,Douwe-Frits Broens, Peter Folstar, Gert Jan Hofstede:Food safety and transparency in food chains and networks,Food Control, 2011(6), pp.481-486.

④许牡丹,毛跟年:《食品安全性与分析检测》,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第312~314页。

⑤Matthew G:Overcoming supply chain failure in the agri-food sector:A case study from Moldova,Food Policy, 2012(31), pp.90-103.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及热点案例分析》,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单行本),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单行本),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解与应用》,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5~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