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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3 17:12:23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篇

【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

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在我国的有效开展,提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2003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了《美国财务报告采用原则基础会计》的研究报告,提出了以后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既不是“规则导向”模式,也不能是“纯原则导向”模式,而应是“原则基础会计准则”模式,即目标导向法。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亦可出于同样的考虑,采用与该理论一致的模式,即首先确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导向,在此基础上,辅之以确保目标实现的操作原则和一般程序。最后,提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适用方法。

一、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税收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是税收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在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中,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着定位过窄和过宽两种错误认识。 一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最低纳税或节税。对此,笔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使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降低了,但如果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错误,无疑是南辕北辙。因为税收筹划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要考虑节减税收,更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既要算“小账”更要算“大账”。对于纳税人而言,在既定纳税义务(如既定的投资与经营地点、方式、内容)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绝对成本,选择节税方案一般可以减少绝对的税款支出,增加税后利润,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但是,在未定纳税义务(如有多个投资和经营方案可供选择)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相对成本,节税方案未必就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目标定位范围过宽,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包括节税,而且包括避税,将避税纳入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中,不仅会误导纳税人,而且也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因此,将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指企业受到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即,税务稽查无任何问题。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通常会面临着三种不同性质的稽查: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举报稽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为了实现专项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有必要根据历次接受专项稽查的经验,按“专项”有针对性的准备齐全各项备查资料,特别是对于涉及某项减免税的一系列申请、审批文件,更要严格、规范的建档保存,做到经得起稽查;为了实现举报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除了要在日常税收筹划中注意保持合法、谨慎的工作作风外,还要在遭遇举报稽查时保持冷静的自查态度,并且要与税务稽查部门充分沟通,力争规避涉税风险。必要时,企业还要做好抗辩以及提请复议乃至诉讼的准备,力争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二、 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二)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四)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 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 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 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的适用建议

(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构成要素为基础,进行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的税收筹划意义

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是新企业所得税最基本、最固定的构成部分。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 适用性分析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大,或者虽然生产经营规模大,但经营业务单一、会计基础好,则可以采用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的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二)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企业筹资、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的意义

对于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这首先是从企业选用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开始的。企业筹资主要面临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当企业负债筹资比重增大,利息节税的收益增加,特别是当负债筹资的资本成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时,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这并不是说企业负债筹资越多越好,而要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否则,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会增大,当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时,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负债筹资的度。

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面临扩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两种方式的选择。如果企业选择扩大投资方式,则面临是建厂房买设备,还是收购一家近几年账面亏损企业的选择,如果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又可分为购买和租赁两种。采用购买投资方式的好处,是折旧可抵减账面利润,少纳企业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是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对于租赁,经营性租赁方式的好处是租金抵税。而且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不足的是无折旧抵减。融资性租赁方式虽然可以抵减折旧,但财务负担较大。企业应权衡以上几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2. 适用性分析

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会计基础好,有进行财务管理预测、决策的能力,则可以建立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

(三)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的税收筹划意义

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二,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依据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三,部分涉税事项的处理方法的差异。第四,税务处理规定不准扣除项目差异。第五,税收法规对部分准予扣除的项目做了限制性规定差异。第六,对部分应税收入的规定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间存在着上述差异,因此,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的过程即是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这无疑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筹划思路和操作空间。

2. 适用性分析

对于所有查账征收的企业,均可以建立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这种思路简单、易于操作,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结合进行,从而减少基础工作量,提高筹划效率,且受限因素少,适合于任何查账征收的企业。

【参考文献】

[1] 黄黎明. 税收理论的最新发展. 涉外税收,2004,(02):77-78.

[2] 方卫平,税收筹划.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320.

[3]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税法.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3-4.

[4] 刘军, 郭庆旺. 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52-254.

[5] 朱洪仁. 国际税收筹划.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260-262.

[6] 杨斌. 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税务与经济,2003,(06):76-78.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篇

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税法法律制度,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新税法的颁布,使得旧税法法律下的很多纳税筹划途径失效,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纳税筹划方式。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收入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结算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较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①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②委托代销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1、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②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2、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减少,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

3、广告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按统一比例15%进行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不能无限制地任意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样可以将超过扣除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必再考虑多委托广告公司宣传而减少企业自己宣传的途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选择宣传方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取得符合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列支。

4、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议费、差旅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因此,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时,一是要取得业务招待费的确实记录;二是要准确把握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及与就企业所得税的比较,企业应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变化外,还应该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础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在存在纳税调整项目时,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进行考虑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正确计算扣除的基础,进而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金额。

6、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我们可以从折旧方法上来考虑纳税筹划。折旧方法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针对企业具体的盈利情况及其所处时期,选择不同的折旧方式,以充分发挥折旧费用抵税的作用。具体可分盈利企业、处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期的企业、亏损企业来区别对待。

7、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适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由于“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期末存货账面价值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方向变动。由此可见,存货的计价方法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关系,它的选择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规定,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应当尽快将可弥补的亏损额在盈利年度弥补。企业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弹性,为了实现税前利润弥补即将过期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增大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尽管企业采取的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业以后年度产生新的亏损,但在法定弥补期限内弥补即将过期的待弥补亏损,就能避免税前弥补亏损额因过期而不能税前弥补的问题出现。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过渡期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新所得税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如果有新业务需要设立新公司的,可以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来做税务申报业务,或者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低税率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分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低税率优惠。由于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低税率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尽量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以节税。

对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加紧实现盈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在过渡期内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则当年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积极开展税务筹划,是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条合法途径和最佳选择,故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沉重的税负,节约大量资金,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为详细的税收策划,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关涉税事宜的筹划,更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是由纳税筹划方案统一体现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运作,都是贯穿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顺畅无阻的配合才能实现。

3、税务筹划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税务筹划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动税收法制化的进程。

4、税务筹划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因此,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三、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具体的要注意以下事项: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

4、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则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了。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另外,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途径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至此,原来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并执行了20多年的所得税制实现了统一。在此背景下,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内涵

在市场机制相对完善的国家,纳税筹划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而企业所得税作为仅次于增值税的大税种,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企业的纳税行为涉及企业和国家两个主体,如何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受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这就是纳税筹划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纳税筹划(tax planning)又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税收策划等,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现行税法及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以期获得最小税负和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方面的过渡政策。

1.五个统一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收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2.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之前已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设立的,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新税法的主要变化

1.重新界定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统一简化了所得税税率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新税法将税基税率确定为25%,这一比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

3.进一步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及附加项目的税前扣除。即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8.5%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4)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改变了原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形成了新的“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

(5)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特定区域有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还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政策措施。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点分析

(一)纳税人认定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即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据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二)税率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三)税前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需要注意这些变动进行纳税筹划。

1.计税工资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对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3.资产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1.保留的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五)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的筹划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 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四、具体纳税筹划途径

(一)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外资企业要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利用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同时,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 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纳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同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四)其他税收筹划策略

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企业可以调整自己的投资项目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五、结语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最小化,降低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1] 庄粉荣. 新旧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规定[J].税收征纳, 2008(9):280.

[2] 司玉红.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技术之我见[J].现代商业, 2008(33):121.

[3] 黄成. 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M].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5-8.

[4] 孙隆英. 新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若干问题[J]. 涉外税务, 2007(6):2-5.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自己的一席之地,就要不断创新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在经济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减低税收成本。企业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遵守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时,为了实现最合理的纳税而进行的规划。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润,在纳税时,企业往往会依据政府的税收政策,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经济结构和交易活动,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目的在于尽量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同时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筹划销售收入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当天作为收入的确认日期;对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的销售来说,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收入的确认时间;对于委托商销售商品的在商寄回清单时为收入的确认日期。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的制约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而企业也在销售收入的实现日期和方式上拥有很多的自由,通过对各种销售方式的选择,为了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选择分期入账或者推迟收入实现。

(二)筹划税前扣除项目

首先,根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项规定对企业的好处在于,可以通过适当的公益性捐赠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应该注意规定中所指的年度利润总额与企业应纳税收额并不完全一致,前者主要是一个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为此,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年度利润总额可能会存在很多差距,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正确计算,精确公益性捐赠的数额。

其次,企业在纳税之前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筹划,税法规定的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企业,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如果在比例税率下每年的所得税率不变或者有下滑趋势,企业应该对其进行加速折旧。这种筹划方法的好处在于,企业通过把前期的利润推至后期,延缓了纳税时间;一般在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企业的纳税年度税负增加会大于延缓的纳税利益,这时,企业使用直线折旧法会比加速折旧法更有利。

(三)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筹划

我国制定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应该统一为25%,另外,国家为了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还制定力一席低税率的政策,这些政策可以给企业加强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更多的空间。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一些在新税法公布之前就已经批准设立的的企业,在过渡期内,可以按照该企业成立时的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即享受15%—24%的低税率政策。但是在过渡期内,企业的税率每年提高2%,为此,企业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比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更有利。

其次,对于一些新兴的小型微利企业,过重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为此,国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其年应纳税所得刚好超过30万时,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将纳税所得控制在自己可以承受的合理水平。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通过诸如参加各种救济性的、公益性的活动,增加纳税前的扣除项目,避免因为超负额税收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最后,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通过设立分公司或者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之间的迁移,同时也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使自身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而可以实行低税率,减轻纳税负担。

二、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

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筹划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企业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首次,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属于较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需要较高层次的专业人士来负责。企业在任命税收筹划人员时一定要加强职员的专业知识考核,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法和会记法规;另外企业应该对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筹划人平。

其次,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一定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在充分收集各种会计资料之后,再按照相关的国家法律规范进行纳税筹划,确保纳税筹划的准确行、科学性。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节约纳税税额,争取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现代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由于国家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为此,企业一定要充分了解国家关于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纳税意识,进一步规范纳税筹划,另外,必要时企业要加强与税务机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争取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结语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各大企业应该高度重视。与此同时,企业必须要明确纳税筹划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节税,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而后者是一种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阳德盛,李其峰.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如何调整纳税筹划策略[J].财会月刊,2008(26)

[2]王晋,崔雪宁,王靖.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收入的纳税筹划[J].东方企业文化,2010(18)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第5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法;税率调整

1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施中产生的积极影响

新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现行 法律 、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从去年新法颁布至今年实施以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瞩目,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以 金融 保险行业为例,按照原税法规定,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还要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 费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实际税负更高;而外资公司通常只负担15%的所得税率,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和享受税前扣除上的优惠待遇,实际税收负担还要低,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严重不公平。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前抵扣标准,必将大大提高内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

第五,粗放型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明细不明确减少了应税收入。新 企业 所得税法对企业实物福利的扣除无明确明细规定。在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第6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02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获得通过, 并在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 实现了两税统一。新税法的修订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深远的,企业要及时根据新税法的变化改变纳税思路,来达到降低税负保证企业长远发展的目标。

一、新企业所得税的重点变化

首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规范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在原税法“注册地”标准之外,新增了“实际管理和控制地”,这将对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和总部设在中国内地的跨国公司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其次,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 25%,是统一、公平和效率综合考量的结果。第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做了重大调整, 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并体现了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第四,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开辟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第五,规范了所得税征收管理等等。

二、新税法环境下的纳税筹划策略与方法

前面论述的纳税筹划的原则和技术在任何环境下应是通用的,中国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仍给予纳税人一定的经营活动自主选择权。纳税人应结合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和自身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和筹划涉税行为,以谋求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人应合理利用对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选择权及其对自身经营活动的支配权,进行充分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策略与方法

1.免税收入筹划。新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本条规定是对原有税制的修订,是国家鼓励企业投资居民企业或鼓励类居民企业的一项政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想获得尽量多的免税收入,可以投资到享受税率优惠或处在减免税期的居民企业,这样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再需要由于税率差等原因而补税。

2.投资方向选择的纳税筹划。新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以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投资时可选择这些减免税项目,在筹划时考虑兼并形式投资还是自建形式投资,分析投资成本与减免额获利的风险。

3.加计扣除的纳税筹划。新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新税法对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未作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三新”研究开发费就可按1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还可按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无论比例多少,将按实际支付的残疾人工资200%扣除。因此,原不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在做纳税筹划时,可积极投入“三新”费用的支出;企业可聘用残疾人完成其可胜任的工作,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4.其他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新税法第32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优惠;第33条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计10%;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年按投资额10%直接抵减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减的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减。以上优惠政策企业可以综合筹划,如企业购入环保设备,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环保产品,且设备生产中如处在强震动或高腐蚀的状态下,企业即可享受以上三项优惠。

(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策略与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途径是减少收入总额,增加扣除项目。

1.收入项目的筹划

纳税人的收入项目的实现,一般是以各种凭据为准,税法上有明确规定,因而收入的确定刚性较强,该认定为收入的必须按税法规定予以认定。新税法中规定,对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取消了原规定的账面价值确认原则。因此,企业可在价值确认上进行纳税筹划。

2.扣除项目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准予扣除项目、限制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可有针对性地进行纳税筹划。

(1)准予扣除项目的筹划方法有:一是充分列支成本费用。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即取得合法凭证和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合法的凭证是成本费用扣除的必要条件;费用损失的扣除要经税务机关的审核才准予扣除,备案是税法规定的程序。二是合法的扩充成本费用。在企业既定开支情况下,在符合税法规定范围内,加大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抵消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具体可采取增加工资费用、积极参加合理保险、选择存货计价等方法。增加工资费用法主要是针对新税法中对合理工资费用允许全额扣除的规定而采用的。在这规定下企业可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开办职工医疗健身保证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所以能够帮企业减少税负。积极参加合理保险的方法是由于税法中除规定养老、医疗等保险可以扣除外,特殊工种的人身保险和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也可以扣除,企业应积极为特殊工种的工人提供人身保险,既可以降低税负,又可以降低损失。选择存货计价的方法,利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这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所需要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企业处于征税期,宜选择发出存货成本最大而结存存货占用资金最少的计价方法,使当期成本尽量扩大,增加扣除额。而如果企业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宜选择发出存货成本最小,而结存存货占用资金最大的计价方法,使当期成本缩小,减少扣除项目而增加免税额。由于市场价格是随时变化的,而计价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此对存货计价进行筹划时要谨慎处理,长短期利益兼顾。

(2)限制扣除项目的筹划方法有:一是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某企业的当年销售收入为1 000万,发生1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按比例扣除是6万元,但按限额扣除是5万元,损失1万元的扣除额。如果在年末做纳税筹划,使业务招待费控制在8.5万元,则不会产生超额部分不得扣除的现象。二是适度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的支出,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义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虽然超额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扣除时间是多长,要看企业以后的经营情况,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支出应尽量在限额内。三是扩增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支出,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虽说是限额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得来的,可调控的空间比应纳税所得额大,因此可适度的增加此项支出。

(三)合理利用征管办法的纳税筹划策略与方法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是纳税筹划的重要目的之一。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根据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照此法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就是说,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方法,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哪种方法对企业有利,则选择哪一种。

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企业按月度或按季度预缴的所得税之和与最终计算的应纳税额会存在差异。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交应缴应退税款。5个月的时间价值很大,企业如果预缴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就要等到税务部门审核后才可得到退税,而如果少交了,则可以获得少缴税额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贺志东.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蔡昌.新会计准则与纳税筹划[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3]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第7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新企业所得税下的税收筹划的关注度变得越来越高。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税收筹划作为企业有效应对所得税法律的手段,其筹划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润。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下的税收筹划的研究,是当前人们热衷研究的一大课题。

一、关于税收筹划的概述

所谓税收筹划,就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与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个人或者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计划与方案处理自身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多项内容的企业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以下思想特征:一是事前的筹划性,即税收筹划行为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前发生,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投资理财的过程中所进行的选择,通过一些有计划性的规划与设计来尽量减轻企业的税负;二是目的性,即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其最终目的是获得最大化的利润;三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与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发生的一种行为; 四是风险性,即由于外界因素的不确定性,使得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会存在预期目标与税收筹划结果存在差距的问题。

二、针对新企业所得税变化的研究

针对新企业所得税产生变化的研究,其内容包括以下五点:

一是在基本税率方面,《新企业所得税》将当前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规定为25%。其中国家扶持的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降低15%的税率进行税收的征收,小型微利的企业基本税率为20%。在新企业所得税中,企业的整体税负有下降的趋势。

二是在纳税主体的制度方面,《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组织规定为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纳税主体。同时将纳税人划分成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人与居民的纳税义务人,分别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与无限的纳税义务。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主体界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是在税收方式与优惠范围方面,《新企业所得税》将原有的区域优惠为核心转化为区域优化为辅,产业优惠为核心,对区域中重点扶持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优惠方式方面,不再限制产业的性质与范围,不管是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还是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费用,都可以纳入税收筹划的范围,都可以享受到抵扣应纳的税额、加计扣除、税额抵免以及减计收入等政策优惠。

四是在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中在业务招待费、薪酬待遇等一系列费用的扣除方面与以往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费用、成本、损失、税金以及其他方面的支出,都可以在应纳的税额中扣除。

五是在折旧优惠方面,《新企业所得税》中将折旧优惠的政策从原来的适用于外资企业扩大到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并对折旧方法与加速折旧处理的使用状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针对新企业所得税下的税收筹划的分析与研究

(一)措施之一——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以改变企业的纳税方式

要科学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以改变企业的纳税方式,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新企业所得税》中将法人作为统一的纳税义务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组织需要执行法人汇总纳税的制度,同时小型的微利企业需要减按20%的基本税率来征收企业的所得税;二是企业要充分了解并掌握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充分把握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认定条件,有效应用其中的临界点,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措施之二——税收筹划的立足点发生变化

税收筹划的立足点发生变化的主要表现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传统的以区域优惠为核心的纳税优惠政策转变为以区域优惠为辅,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这使得一些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及经济特区逐步失去了以往的税收优惠所带来的优势。同时国家对于一些重点扶持发展的项目与产业,给予了多种所得税优惠,比如说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基本税率是减按15%来征收的,对购置设备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税收优惠比例来抵免应纳的税额。

(三)措施之三——科学选择纳税人身份

要科学选择纳税人的身份,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充分了解并掌握《新企业所得税》中对纳税人身份的表述,新企业所得税法有效规范了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的概念以及两者需要承担义务的范围;二是要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这一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最大,外资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需要进行科学性的筹划,比如说企业的董事会会议不在中国境内举行,这对中国资本控制、外国注册的企业的税收筹划相当重要。

(四)措施之四——逐步扩大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

要想逐步扩大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明确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会受到企业业务量大小、市场供求关系、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原材料价格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扩大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二是《新企业所得税》的颁布实施既给企业的发展创造力良好的外部条件与机遇,同时也强化了对企业税收筹划的监督与管理,凡是符合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股息等一些权益性质的收益都可以纳入免税收入的范畴内,这使得集团的母公司可以将集团的利润转移到可以享受低税率的子公司中,从而有效降低集团公司的税负。

(五)措施之五——科学选择折旧的方法

要想科学选择折旧的方法,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明确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利润,进而使得企业应纳的税额大为减少;二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选择一种折旧抵税的金额现值最大的方法,尽可能的充分利用国家给予企业的税收筹划优惠政策,采用加速折旧的科学方法,以尽量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

结语: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制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计划与方案的重要手段,其筹划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最大化经济利益的获得。伴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在其中的税收筹划的方法与内容也需要随之改变,从中找出最适合企业发展的筹划方案。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下的税收筹划研究,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汪斌.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金融经济,2009(02)

[2]左涛.基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筹划研究[J].经济师,2009(01)

[3]曾靖.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的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15)

[4]徐佳妮.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筹划研究[J].科技广场,2009(06)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第8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节税;筹划思路;建议

高新技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认为建立在科学基础上,运用先进科技带动生产力发展,促使社会文明、提高国家实力的都为新技术。高新产业的特点是投入高,风险大,回报期长,同时回报率也非常高,所以各国都在改造嫁接传统的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争取最高利润。国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发展和创造,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方面的惠民政策,需要我们正确把握和有效利用。

1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自己多缴或早缴税收风险。另一种是收税部门处罚企业少缴和晚缴税收的风险。高新企业涉税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用不当,从而产生风险。

1.1没有规范处理好收入、成本和费用,有涉税风险

高新企业的会计没有建立单独的“研发支出”账户,研发费用不是单独核算的,而是通过下设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的,最后导致无法准确区分资本化费用和支出金额。按《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规定,如不设立专账管理费用,费用归集不准确,将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存在一定涉税风险。高新产品的收入没有单独核算,与其他收入混为一体,无法对高新技术资格进行认定和复审,有涉税风险。需要按项目把研发费用归集,如果归集不准确,很可能会增加高新技术的创新研发费用,导致税前扣除基础增加,涉税风险增加。还需要及时资本化研发支出,否则会造成营业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出现少缴税风险。

1.2复审中太追求认定条件,有涉税风险

高新企业的认定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科研人员的身份确认不明确。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要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但是很多企业在外地有分机构,由于地域因素,很容易忽视管理,出现学历不明和薪资不确定等问题会影响企业的复审认定,有涉税的风险。二是企业研发比例不达标,《高新认定指引》必须要求企业近三年度的研发总费用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为此很多企业就对费用乱归集造成涉税风险。三是高新技术下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不真实,认定时要求高新产品的收入要占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为了达到这个条件,部分企业会虚报销售收入,夸大自己的规模,有涉税风险。

1.3高新技术企业没有重视所得税的优惠备案,涉税风险较大

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还没有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优惠政策前,一定要对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政策备案,并详细填写有关研发费用明细。假如企业忽视备案的重要性,将会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所有优惠政策。

1.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不通过,存在涉税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所获得的资格证书不是永久的,每三年都要进行一次复审,根据复审要求企业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要是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条件,就可能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还会发生补缴税费风险。

2高新技术企业的节税筹划思路和建议

2.1利用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新企业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利用此条规定实行“就高不就低”的方法,增大扣除数额,使企业税后能有最大利润。

2.2利用技术转让所得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技术转让时的税收优惠。实际上,这里的技术转让优惠是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高新产业使用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注意:①技术转让金要单独计算,转让费用需要合理分摊,否则不能享受技术转让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②准确把握技术的转让成本、转让收入和相关税费的指标内容。③巧用税率的临界点,科学递延相关技术转让金。高新企业在技术转让前可先对转让所得进行估算,主要考虑转让成本、收入和相关税费。

2.3利用加速折旧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税收可以达到递延,得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主要方式是选择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文)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产业的固定资产大多都是技术更新较快的,正好符合折旧政策。折旧政策的筹划规律是:在减税或者免税期,为了减少折旧应用平均年限或者是正常折旧法;正常纳税期,为了增加折旧尽量加速折旧或者是缩短折旧期,使税收递延。

2.4利用研发费用关联节税进行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用节税的主要方式是使用研发费,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开发。就是相关联的企业间相互委托进行技术研发,这样可以增加扣除优惠,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二是合作开发。关联企业可以联合开发某项技术,共同支付成本和享受效益,或者是利润转移。

2.5利用政策导向进行纳税筹划

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努力成为国家扶持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去投资还没有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三是充分利用国家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能用尽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节税筹划只是纳税人的理财手段而已,如果没有正确把握就会存在偷税漏税现象,所以一定要遵循科学的筹划原则,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实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3结语

总的来说,只有正确把握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管理,才能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风险,筹划出最大最优的节税思路,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环境,争取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获得最大的利润,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财税【2014】75文.

[2]财税【2015】119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