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四、《森林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的修改意见(一)原有条款第五十三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可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办理。(二)存在问题第二款的规定,没有必要。行政许可法有方便群众的明确规定。建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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