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宪法解释史上,关于宪法解释主体大致存在两种理论之争:一种是民主理论,另一种是自由宪政理论,前者主张由人民自己解释宪法,后者主张由独立司法的法院对此进行解释。两种理论在实践中皆有模式的载体,但是,如果站在中立与客观、理性与智识的立场上视之,则会发现:作为宪法解释的主体,司法者比立法者更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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