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宪法教学论文

宪法教学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29 15:45:08

宪法教学论文

宪法教学论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目标导向式 宪法课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 [论文摘要]“宪法”课程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转变教育观念,矫正已偏移多年的教学目标;其次是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和法律职业院校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对宪法课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进行改革,创新宪法课教学模式,重构宪法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 一、“宪法”课程教学改革的紧迫性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主要有两个类型:一是法学本科教育,即“通才”教育;二是法律职业教育,即“专才”教育。因培养目标的不同,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在内容、方法等教学环节上有一定的区别。法律职业教育为司法机关培养基础扎实、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教育中“宪法”课的教学必须跟上时展的步伐。从法律职业教育的经验看,“宪法”课在法律课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一个不具有最基本的宪法理论基础的人,很难确立法律职业者应有的职业良知和素质,更谈不上成为一名具有法律思维并熟练准确运用法律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法律人才。我国目前职业教育中“宪法”课程教学与它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的地位极不相称,“宪法”课程理论性很强,内容复杂难懂,历来被认为“入门容易,学明白难”。长期以来形成了如下状况:教学目标不明确、角色错位;教学观念陈旧;教学内容落后;教学脱离实际;教学难度大;考核机械;图书资料匮乏;严重落后于市场经济、精神文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教学方法单调,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然是主导,教师在教学中只注重“授业”而忽视对学生“传道”和“解惑”,长期以来单一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厌倦“宪法”课的学习,教师也产生了职业倦怠感。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法律职业教育高素质、多元化法律人才的培养。面向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的要求和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宪法”课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教学目标、师资素质、教材体系与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都应进行改革。创新“宪法”课教学新模式,重构“宪法”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二、“宪法”课程教学目标的矫正 法律职业教育的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这类法律人才应具有以下素质: 第一,政治素养,具有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冈4直不阿、不畏权势、不谋私利的品德。 第二,职业道德素质,即具有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 第三,法律业务素质,即系统掌握法律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及应用方法等。这应是我们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终极目标。“宪法”课程必须围绕上述三方面要求确立其教学目标。“宪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课程教学设计的最终目的,具有导向作用。“宪法”课是我国教育部法学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法律教育16门核心课之一,是法律专业基础理论课,属于法律专业必修课和主干课,在整个法律专业课程体系中至关重要,居于基础性的地位。“宪法”课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主要内容对其他法律专业课程具有指导意义和基础作用。长期以来在“宪法”课的教学中,忽视了对学生人格品质、思维方式、法律传统、创造精神及其他非智力因素方面的培养。传统的“宪法”课教学已落后于21世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人才发展的要求,“宪法”课程教学理念必须更新、教学目标必须矫正。创建集德育目标、知识目标、实践目标为一体的目标导向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同样适用于“宪法”课改革的需求。 三、“宪法”课程教学改革重构及教学方法的探析 (一)教学内容的改革 教学内容改革是“宪法”课教学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宪法”课程教学不是宪法基本知识的简单堆积或宪法基本知识概述,其使命和根本任务是夯实法律人才的人格品质、思维方式、法律传统、创造精神及其他非智力因素方面的基础。“宪法”课教学的首要任务是价值层面的教育,即“育人”。这也是目标导向式教学模式中所说的“德育目标”。德育目标是指在教学中促进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法律观的形成。法律职业教育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中负有的使命具有特殊性,它培养的不是一般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是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法律职业人,“宪法”课的教学理应承担这一任务。所以在“宪法”课的教学中,教师要通过一定的教学手段的运用,引导学生树立法律职业人应当具备的追求真理、维护公平的人生观;树立崇尚宪法尊严和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职业观。在“宪法”课的教学中,我们要将抽象的宪法知识同我们身边所发 生的实例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人道德观、法律职业观的教育。必须改变那种把教学方法仅仅看作是传授法律知识的手段的错误观念,注重教学方法中所包含的思想内容,真正把对学生思想的培养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去,实现教学方法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宗旨。同时,在课外可以开展“宪法在我心中”、“我爱国旗”等演讲比赛和第二课堂其次,要打破原有的“宪法”课程体系,确定“宪法”课知识目标。“宪法”课具有较强的理论性,这一特点是与其他部门法律课有区别的,而且“宪法”课程体系已经成熟。在法律职业教育中,我们可以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上探索一个适合职业教育的知识目标体系,即从“宪法”课的教学重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人手,建立一个以探求宪法与宪政运动一般规律为目的、以分析基本的宪法现象和解决现实的宪法领域内的基本矛盾为主要内容、以司法考试涉及的重点内容为中心、以我国《宪法》的规定为主线、以公民权利义务为重点的导向式的知识目标体系并重视宪法实施部分的讲授。最后,“宪法”课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对学生进行能力目标的培养。掌握法律知识和形成法律能力应是宪法教学过程中同步发展的两个方面,在具体的宪法教学过程中特别是理论课程教学中,除需传授宪法知识外,更应特别注重帮助学生领会掌握蕴涵在宪法知识中的宪法精神和宪法思维方法。法律教学实践证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比简单的知识传授要困难得多。以往的宪法理论课教学只注重学生基本知识的积累,教师很少将宪法的教学同实践结合起来。宪法理论教育不应只把前人的智慧简单地传授给学生,而应当是与现实的法律实践挂钩。宪法规定的有关“人权”、“宪法地位”等问题都可以引进部门法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1.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宪法”课程的内容决定了课堂教学是其教学方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改革教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促进说教式、灌输式课程讲授式方法向启发式的教学方法、问题导入教学法及案例教学法的转变。 第一,启发式教学方法。传统的“宪法”课教学采用的往往都是灌输式教学方法,以教师为主体,在课内教学中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就是听、记,被动地接受知识,很少去思考。启发式教学方法则是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教师要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生主动地学习知识。课堂讲授中不应简单地将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或是先告诉结论再举例说明,而应从各种教学素材出发,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结论,即归纳式讲授。同时,教师要为学生指定必要的课外阅读资料,也要让学生自己去收集资料,保证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 第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等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十分流行。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中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就某个现实的问题引导学生进行分析、讨论、评价,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对已做出的行为进行肯定、比较、矫正,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案例教学模式,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用。但是,对“宪法”课教学中是否有必要且有可能引入案例教学方法,存在各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我们认为,案例教学方法的引入有利于“宪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因为它对培养学生自主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问题在于如何运用案例教学法为理论课教学服务。理论课程与案例教学法的结合难度最大,但并非不可能,关键是我们在案例教学中个案的选择一定要贴近生活,特别是社会生活中的焦点问题、热点问题,如“许霆案”、“机场一清洁工拾到价值300多万黄金饰品未归还案”及“艾滋病人可不可以结婚”的问题,都可以设计出很好的案例教学方案。虽然“许霆案”、“机场一清洁工拾到价值300多万黄金饰品未归还案”透射出的是刑事犯罪问题,但是,我们在“宪法”课的教学中是站在宪法的角度去揭示宪法理论和宪法思想问题,让学生感受到宪法就在我们身边,由生活揭示宪法现象,由宪法理论去透视现实生活,从而让学生明确我们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必须限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目前法律课的案例教学普遍存在着用案例解释法律以及案例运用随意性大的问题。案例教学不是点缀,更不能随心所欲或者哗众取宠,教学中所用每一个案例都应当经过精心设计且具有典型性和说服力。 第三,问题导人法。“宪法”课理论性强,在教学中有的章节不可能找到很恰当的案例,为了避免满堂式的灌输,就必须让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可以让学生把问题 引入课堂。有的章节教师可以不讲,让学生自己去阅读,然后把问题带人课堂,让教师“解惑”,也可以和学生相互探讨,以加深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学生也可以将身边、社会上发生的热点问题、焦点问题引入课堂,师生间共同探讨、学习,实现教学相长。 2.课堂外的教学方法改革。“宪法”课堂教学时数有限,只能按照教学大纲讲授,所以可以设立课外教学环节。“宪法”课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教学资源开设“宪法”课外课堂,搭建一个网络师生互动的平台,在利用网络教学中,教师和学生站在—个平台上,共同探讨宪法理论前沿性的知识和宪法实践领域的新发展和新要求,把网络资源建设作为课堂教学的组成部分。 (三)教师课堂教学理念的改革 教师作为课程的主体要素直接决定着课程的形象,影响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对课程的讲授往往让学生对本课程心驰神往,沉浸在课程的魅力中。在实用、消费的校园文化中不能从本门课程中感召学生,就会出现危机。在“宪法”课的教学中,教师也应超越自己,打破传统的“一个教师唱独角戏”的课堂模式,实行“多个教师同台唱戏”的教师联讲模式,发挥每位教师的优势和不同教师的风格,打造一个优秀的宪法精品课团队。 “宪法”课的教学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课程教学改革已经起步并在运行中,同时改革也是其自我发展的惟一出路。法律职业教育“宪法”课程教学改革应当与时俱进,应当更多地赋予其时代的特色,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宪法教学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目前在宪法学教学中一直存在着教学方法陈旧、考核方式单一、教材选择不当等问题,影响了学生对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解和把握。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用制定明确课程教学目标、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以及加强教材管理等措施加以解决。

宪法学是被教育部认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必修课。如何教好这门课程,使学生对宪法基本理论和制度有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是宪法学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宪法学教学中,却普遍存在教师教学质量低下、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对于提高教师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学在教材、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学教材体系缺乏科学性,教材内容比较陈旧

(1)宪法学教材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宪法学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而且有没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没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1]这种随便编写教材的状况虽然貌似“学术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导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wWW.133229.COm

(2)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从1957年我国正式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开始,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上以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为排列主线,同时参照了宪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而形成。大多数教材都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之后,介绍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内容”。[2]这样编排的宪法学教材体系使宪法学成为注释宪法学,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宪法学的学科性不强。

(3)教材内容比较陈旧。虽然,目前的宪法学教材在内容上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部分宪法学教材或者相关教材中的部分内容仍然还存在着内容陈旧,理论性不强,脱离实际,不能回答现实问题等问题。

2.宪法学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单一

(1)教学方法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方式及手段的恰当选择和合理运用与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密切。但是从目前宪法学教学方法来看,大多数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这些年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容易脱离实际。且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注意力会逐渐下降。教师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3]单纯的理论讲授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有必要改进这一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

(2)考核方式单一。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标准化命题,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但是忽视了对学生宪政能力的测试。从性质上来说,宪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法学,但从宪法学的教学目标来看,宪法学更注重宪政能力的培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宪政能力的培养越发显得重要。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不利于学生宪政能力的提高。

3.学生学习宪法学的兴趣不高

由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课性质,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课程普遍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但是其内容的相当一部分和大一新生在高中所学的“政治常识”相同,对于缺乏新意的内容大部分学生感到厌倦,他们希望学习一些他们以前没有学习过的内容,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的内容过于抽象空洞,实际应用性不强,所以学生很容易对宪法学产生乏味、枯燥的印象,甚至产生厌学心理。

二、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措施

由于宪法学教与学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宪法学实际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因此,应尽快采取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课程教学学习目标,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如前所述,由于宪法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学习“政治常识”的内容相同,这部分内容对他们而言,缺乏新意,很难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针对这一现状,结合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要求,一是应明确宪法学课程的学习目标。首先,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发展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虽然宪法学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和阐明宪法典的内容,在表面上宪法学课程大部分内容与高三的政治常识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识和宪法学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两者所体现出的理论深度和系统性不同,政治常识只是对国家制度常识性的介绍,而宪法学则是对宪法典内容的系统分析和理论概括,其理论深度远高于高中阶段的政治常识。其次,两者的内容也有些许不同,宪法学中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宪法基本理论”等内容,而这些政治常识则没有。再次,宪法学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系统的专业训练,使学生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养。而政治常识则注重对国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识性掌握,重在知识的学习。[4]二是应提高学生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要使学生认识到宪法学科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使其认识到学好宪法对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任,增强其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和宪法学理论研究

(1)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材的选用上,应杜绝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课教师自行编写的教材,尽量选取在国内影响力比较大、权威性比较高的教材,要改变教材的选用由主讲教师一个人决定的做法,整个宪政教研室应对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研究,每学期对主讲教师申报的教材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培养目标、授课对象、专业特色等情况统筹考虑,共同选出最优教材。

(2)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从目前的宪法理论和实践来看,造成我国宪法学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教材内容陈旧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的性质和范畴界定不清,用政治学理论来解释和分析宪法学内容,用政治眼光来看待宪法学问题,从而使整个宪法学体系政治色彩浓厚,而该课程的法学性质则明显显得不足。还比如对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的争论还没有停止,这一切都影响宪法学教材的内容,只有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才能不断促使其完善,使宪法学教材的内容更具有科学性。

3.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1)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是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宪法学专业人才的引进,改变过去那种宪法学教师由政治学教师兼任的状况;其次,对现有的教师应加强培训,应定期派这些教师去一些名校的宪政专业学习,学习其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促进自身的提高;再次,应加强宪法学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改变过去那种由一位教师从头讲到尾的现状。

(2)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展开教学。在宪法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不断研究探讨讨论式、研究式及案例等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完全由教师讲授的弊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教学手段现代化方面,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可以采用大量的图片、图表,增加教学的信息量,网络教学可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及师生的互动。

(3)考核方式多样化。在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上,除了采取传统的闭卷测试外,还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例如,宪法学教师每学期给学生布置2~3次小论文写作作业,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将学生的每一次论文成绩与在此之前一段时间内主动发言的次数相结合打一个相应的分数,作为一次平时考查成绩,并规定课堂发言及论文写作有自己的创见观点的给高分,以充分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课前多读书,课堂多发言,课外多写作,积极思考,勇于创新,自觉训练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5]

三、结语

目前宪法学作为中国高校法律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和主干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宪法学教学中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有教材内容过于陈旧、教师专业素质普遍不高、考核方式单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特别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宪法学核心内容。因此,明确教学目的、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以及加强对教材的管理等成为提高宪法学教学效果的必要措施。

参考文献:

[1]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j].法律科学,2007,(6):14.

[2]张献勇.宪法学教材问题探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4,(1):105.

[3]赵谦.宪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之二元化思考[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8,(4):126.

宪法教学论文第3篇

 

关键词:宪法学 教学效果 理论体系 

 

宪法学是被教育部认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必修课。如何教好这门课程,使学生对宪法基本理论和制度有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是宪法学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宪法学教学中,却普遍存在教师教学质量低下、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对于提高教师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学在教材、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学教材体系缺乏科学性,教材内容比较陈旧 

(1)宪法学教材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宪法学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而且有没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没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1]这种随便编写教材的状况虽然貌似“学术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导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 

(2)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从1957年我国正式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开始,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上以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为排列主线,同时参照了宪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而形成。大多数教材都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之后,介绍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内容”。[2]这样编排的宪法学教材体系使宪法学成为注释宪法学,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宪法学的学科性不强。 

(3)教材内容比较陈旧。虽然,目前的宪法学教材在内容上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部分宪法学教材或者相关教材中的部分内容仍然还存在着内容陈旧,理论性不强,脱离实际,不能回答现实问题等问题。 

2.宪法学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单一 

(1)教学方法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方式及手段的恰当选择和合理运用与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密切。但是从目前宪法学教学方法来看,大多数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这些年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容易脱离实际。且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注意力会逐渐下降。教师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3]单纯的理论讲授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有必要改进这一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 

(2)考核方式单一。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标准化命题,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但是忽视了对学生宪政能力的测试。从性质上来说,宪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法学,但从宪法学的教学目标来看,宪法学更注重宪政能力的培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宪政能力的培养越发显得重要。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不利于学生宪政能力的提高。 

3.学生学习宪法学的兴趣不高 

由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课性质,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课程普遍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但是其内容的相当一部分和大一新生在高中所学的“政治常识”相同,对于缺乏新意的内容大部分学生感到厌倦,他们希望学习一些他们以前没有学习过的内容,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的内容过于抽象空洞,实际应用性不强,所以学生很容易对宪法学产生乏味、枯燥的印象,甚至产生厌学心理。 

二、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措施 

由于宪法学教与学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宪法学实际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因此,应尽快采取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课程教学学习目标,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如前所述,由于宪法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学习“政治常识”的内容相同,这部分内容对他们而言,

缺乏新意,很难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针对这一现状,结合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要求,一是应明确宪法学课程的学习目标。首先,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发展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虽然宪法学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和阐明宪法典的内容,在表面上宪法学课程大部分内容与高三的政治常识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识和宪法学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两者所体现出的理论深度和系统性不同,政治常识只是对国家制度常识性的介绍,而宪法学则是对宪法典内容的系统分析和理论概括,其理论深度远高于高中阶段的政治常识。其次,两者的内容也有些许不同,宪法学中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宪法基本理论”等内容,而这些政治常识则没有。再次,宪法学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系统的专业训练,使学生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养。而政治常识则注重对国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识性掌握,重在知识的学习。[4]二是应提高学生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要使学生认识到宪法学科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使其认识到学好宪法对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任,增强其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和宪法学理论研究 

(1)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材的选用上,应杜绝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课教师自行编写的教材,尽量选取在国内影响力比较大、权威性比较高的教材,要改变教材的选用由主讲教师一个人决定的做法,整个宪政教研室应对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研究,每学期对主讲教师申报的教材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培养目标、授课对象、专业特色等情况统筹考虑,共同选出最优教材

(2)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从目前的宪法理论和实践来看,造成我国宪法学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教材内容陈旧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的性质和范畴界定不清,用政治学理论来解释和分析宪法学内容,用政治眼光来看待宪法学问题,从而使整个宪法学体系政治色彩浓厚,而该课程的法学性质则明显显得不足。还比如对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的争论还没有停止,这一切都影响宪法学教材的内容,只有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才能不断促使其完善,使宪法学教材的内容更具有科学性。

 

3.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1)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是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宪法学专业人才的引进,改变过去那种宪法学教师由政治学教师兼任的状况;其次,对现有的教师应加强培训,应定期派这些教师去一些名校的宪政专业学习,学习其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促进自身的提高;再次,应加强宪法学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改变过去那种由一位教师从头讲到尾的现状。 

(2)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展开教学。在宪法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不断研究探讨讨论式、研究式及案例等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完全由教师讲授的弊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教学手段现代化方面,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可以采用大量的图片、图表,增加教学的信息量,网络教学可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及师生的互动。 

(3)考核方式多样化。在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上,除了采取传统的闭卷测试外,还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例如,宪法学教师每学期给学生布置2~3次小论文写作作业,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将学生的每一次论文成绩与在此之前一段时间内主动发言的次数相结合打一个相应的分数,作为一次平时考查成绩,并规定课堂发言及论文写作有自己的创见观点的给高分,以充分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课前多读书,课堂多发言,课外多写作,积极思考,勇于创新,自觉训练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5] 

三、结语 

目前宪法学作为中国高校法律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和主干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宪法学教学中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有教材内容过于陈旧、教师专业素质普遍不高、考核方式单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特别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宪法学核心内容。因此,明确教学目的、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以及加强对教材的管理等成为提高宪法学教学效果的必要措施。 

 

;

参考文献: 

[1]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j].法律科学,2007,(6):14. 

[2]张献勇.宪法学教材问题探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4,(1):105. 

[3]赵谦.宪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之二元化思考[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8,(4):126. 

宪法教学论文第4篇

【关键词】 宪法学;课堂教学;有效性;方法;卓越人才;培养

作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的宪法学,属于专业必修课。它既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课程,同时又具有部门法学的特点。宪法学课堂教学是宪法学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传播和获取宪法学知识的主渠道。其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关系到法科学生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关系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学课堂教学存在着教学目标定位不准,教学内容繁杂且脱离实际、教学方式单一、教学方法落后等问题,影响了宪法学教学的效果,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宪法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构建和谐宪法学课堂

课堂是教师和学生共同的舞台。构建和谐课堂是宪法学课堂教学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提高宪法学教学效果的重要保证。和谐课堂就是指构成课堂的一切因素和谐。构建和谐课堂价值非凡:(1)和谐课堂有利于教师完成宪法学知识的传递。在气氛轻松、愉悦的和谐课堂,既能增加师生间的情感,又能有效地传播宪法学知识;(2)和谐课堂有利于调动师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3)和谐课堂有利于师生在平等的基础上共享宪法学知识,促进师生间的交流与沟通,激发师生共同探讨宪法学知识的兴趣和热情;(4)和谐课堂使学生获得美的享受,在潜移默化中陶冶了学生的情操,提高了其职业道德与自豪感。

和谐师生关系是教师调控课堂的人际基础,教师应当力求建立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通过师生之间在人格、精神和道德各层面的相互交流,实现双方在教育中地位平等。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是构建和谐课堂的前提条件。为此,宪法学教师首先必须建立新的教师价值观,转换其在宪法学课堂教学中的角色。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从‘独奏者’的角色过渡到‘伴奏者’的角色”。[1]宪法学教师应该转换角色,视自己和学生为平等的课堂主持者、参与者,不应该以权威者自居,教授宪法学时不能从传授理论知识的角度出发。引导学生逐步领会宪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并引导他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应用这些专业知识是教师设计宪法学课堂内容应该首先关注的。其次,宪法学教师应尊重并相信学生,展开课堂教学活动,应注重教学方式的多样性,提高其教学实效性。改变课堂成为教师的“一言堂”的局面,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成为课堂真正的主体;学习是教师与学生共同的事情,宪法学教师不仅关注学习的方法,而且关注学习的结果,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宪法学教师都是以平等对话者的角色参与的。由于平等对话的宪法学课堂教学突出了教学过程的主体性、交互性、生成性,促使学生不断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

二、完善宪法学教学体系,优化教学内容

宪法学教学体系,是指宪法学课程讲授的内容及其排列次序。与宪法学理论体系不同,宪法学教学体系以宪法学理论知识为内容,在宪法学理论逻辑的基础上,以符合学生接受和认知的方式与次序进行编排,以收到循序渐进,逐步扩充强化的效果。[2]现行宪法学教学体系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宪法学教学目标定位不明确;各部分之间缺乏逻辑联系;教学重点内容不突出;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衔接不紧密。完善宪法学教学体系,我们既要考虑到宪法学的学科特点,还要考虑到宪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同时兼顾学生的知识基础与学习兴趣。

宪法学属于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同时又具有部门法的特点。因此,宪法学的教学内容既要注重宪法的基本理论,又要兼顾到宪法的规范。一般情况下,宪法学教学内容偏重理论,而司法考试内容偏重宪法规范。法律规范是司法考试考查的中心内容;司法考试关注的重点是宪法规范及社会热点问题;宪法思维能力也是司法考试考查的重点。另外,宪法学课程的开设一般是安排在大一的第一学期, 教学内容的设定必须考虑大一新生的知识基础与学习兴趣。必须克服他们对深奥宪法学理论的畏难情绪,提高其学习兴趣。

综合以上各种因素的考虑,我们认为,宪法学的教学体系应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宪法基本理论与宪法实施,其教学内容占教材内容的三分之一,具体包括宪法总论和宪法历史发展史;第二部分为宪法规范,其教学内容占教材内容的三分之二,具体包括国家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两大部分。宪法学课时分配以此为基础,将宪法规范部分确定为宪法学教学的重点内容,既可发挥宪法学作为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和入门学科的地位和桥梁作用,也可以实现宪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对接。[3]

三、改革宪法学教学方法,提高宪法学教学实效

传统的宪法学课堂教学由于缺乏趣味性,学生学习兴趣不高,导致宪法学课堂教学质量不高。爱因斯坦有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为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宪法学课堂教学质量,必须改革宪法学教学方法。应该根据宪法学课程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在改进课堂讲授法的基础上,引入宪法事例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与多媒体教学。

引入宪法事例教学法。宪法事例,通常是指在法治实践中发生的与法治有关的各类社会事件。宪法事例与其他案件的重大区别在于,宪法事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反映了当时的社会价值观与历史特点。因此,宪法事例具有“与时俱进”的鲜明特性。[4]实践性是宪法固有的品格。中国宪法本身的缺陷,导致宪法实践的品格大打折扣,宪法似乎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仅仅作为宣示的意义而存在的。宪法学因具有浓厚的政治法属性,致使其更容易陷入空泛的说教。长期以来,为了丰富宪法学的教学法内容,宪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么使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宪法判例,要么使用大陆法系的宪法案例。我国的建设不断发展,鲜活的宪法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大量涌现。精选典型宪法事例贯穿于宪法学课堂教学,可以消除宪法学教学的抽象、枯燥与乏味,弥补宪法学课程政治色彩过浓之不足,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宪法学的热情,培养学生运用宪法学理论联系社会实践的能力。引入宪法事例教学法丰富宪法学教学内容,采取以下步骤:(1)挑选宪法事例;(2)挑选宪法规范依据并进行规范分析;(3)评价宪法事例。通过宪法教师对宪法事例的分析、评价,培养了学生正确的宪法价值观念。

引入研究性教学法。所谓研究性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教师引导学生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通过自主探求和研究获得知识的一种教学理念或者原则。[5]研究性教学具有自主性、开放性、实践性等特征。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是一种授人以“渔”的教学理念与方法,以来自实践的真实问题为基础,把对宪法学法学文本的诠释、理解过程展现给学生,真正让学生参与到与宪法文本的对话中来。它要求学生以研究者的身份主动地思考与探究,为学生提供运用创新能力的机会,对学生的创新成果给予前所未有的尊重,认同学生的创新价值,因而有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践,有益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宪法学课程引入研究性教学,教师必须摒弃传统的教学理念,树立先进的研究性教学理念。在研究性教学模式中,将宪法学研究与宪法学教学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学生通过研究获得新知识,从而提高他们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使他们摆脱被动的知识接受者的身份,变身为主动获取知识的研究者。宪法学教师要深入研究宪法学课程涉及的领域,教学中要融入到自己最新的科研成果,做到教学科研相长。教师不仅要研究教学的方法,还要研究学习的方法,更要研究怎样才能更好提高教学效果。实施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教师还应具有宪法学教学的设计和引导能力。

引入多媒体教学。多媒体具有传统的教学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促进了教学方法、手段、内容、思想的重大变革。多媒体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具有化抽象为具体、化深奥为简明的功效与优势。由于本课程教学时数有限,教学容量过大,传统的教学手段很难完成其教学目标。多媒体传输的信息量大、速度快,多媒体教学在本课程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难题。多媒体还可在法理、法条、案情之间进行自由切换,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课堂教学的容量,提高了教学效率。传统的宪法学课堂教学属于单向式灌输教学,学生学习缺乏积极性。多媒体教学以寓教于乐的形式,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多媒体教学具有良好的交互性和智能化。通过多媒体教学平台,教师能经常与学生保持沟通,答疑解惑,这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优化教学效果。多媒体教学有其固有的弊端,必须特别注意。本课程使用多媒体教学时,应该正确处理教学内容与教学形式的关系,教师应尽量避免重形式、轻内容的错误倾向;应该突出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并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财富蕴藏其中[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126.

[2] 刘艳珍.论宪法学教学体系的完善[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11(1)176.

[3] 褚江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政策调整后的宪法学教学改革[J].河北师范大学学,2010(4)72.

[4] 周刚志.肖北庚.论法学教育中宪法事例教学的原理及其应用[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7(3)115.

[5] 郑晓英.研究性教学在《法理学》课程中的实践与探索[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4(3)103.

宪法教学论文第5篇

 

关键词:宪法学 教学效果 理论体系 

 

宪法学是被教育部认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必修课。如何教好这门课程,使学生对宪法基本理论和制度有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是宪法学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宪法学教学中,却普遍存在教师教学质量低下、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对于提高教师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学在教材、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学教材体系缺乏科学性,教材内容比较陈旧 

(1)宪法学教材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宪法学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而且有没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没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1]这种随便编写教材的状况虽然貌似“学术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导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 

(2)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从1957年我国正式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开始,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上以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为排列主线,同时参照了宪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而形成。大多数教材都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之后,介绍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内容”。[2]这样编排的宪法学教材体系使宪法学成为注释宪法学,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宪法学的学科性不强。 

(3)教材内容比较陈旧。虽然,目前的宪法学教材在内容上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部分宪法学教材或者相关教材中的部分内容仍然还存在着内容陈旧,理论性不强,脱离实际,不能回答现实问题等问题。 

2.宪法学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单一 

(1)教学方法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方式及手段的恰当选择和合理运用与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密切。但是从目前宪法学教学方法来看,大多数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这些年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容易脱离实际。且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注意力会逐渐下降。教师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3]单纯的理论讲授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有必要改进这一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 

(2)考核方式单一。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标准化命题,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但是忽视了对学生宪政能力的测试。从性质上来说,宪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法学,但从宪法学的教学目标来看,宪法学更注重宪政能力的培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宪政能力的培养越发显得重要。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不利于学生宪政能力的提高。 

3.学生学习宪法学的兴趣不高 

由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课性质,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课程普遍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但是其内容的相当一部分和大一新生在高中所学的“政治常识”相同,对于缺乏新意的内容大部分学生感到厌倦,他们希望学习一些他们以前没有学习过的内容,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的内容过于抽象空洞,实际应用性不强,所以学生很容易对宪法学产生乏味、枯燥的印象,甚至产生厌学心理。 

二、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措施 

由于宪法学教与学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宪法学实际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因此,应尽快采取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课程教学学习目标,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如前所述,由于宪法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学习“政治常识”的内容相同,这部分内容对他们而言,

[1] [2] [3] 

缺乏新意,很难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针对这一现状,结合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要求,一是应明确宪法学课程的学习目标。首先,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发展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虽然宪法学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和阐明宪法典的内容,在表面上宪法学课程大部分内容与高三的政治常识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识和宪法学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两者所体现出的理论深度和系统性不同,政治常识只是对国家制度常识性的介绍,而宪法学则是对宪法典内容的系统分析和理论概括,其理论深度远高于高中阶段的政治常识。其次,两者的内容也有些许不同,宪法学中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宪法基本理论”等内容,而这些政治常识则没有。再次,宪法学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系统的专业训练,使学生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养。而政治常识则注重对国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识性掌握,重在知识的学习。二是应提高学生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要使学生认识到宪法学科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使其认识到学好宪法对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任,增强其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和宪法学理论研究 

()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材的选用上,应杜绝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课教师自行编写的教材,尽量选取在国内影响力比较大、权威性比较高的教材,要改变教材的选用由主讲教师一个人决定的做法,整个宪政教研室应对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研究,每学期对主讲教师申报的教材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培养目标、授课对象、专业特色等情况统筹考虑,共同选出最优教材

()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从目前的宪法理论和实践来看,造成我国宪法学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教材内容陈旧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的性质和范畴界定不清,用政治学理论来解释和分析宪法学内容,用政治眼光来看待宪法学问题,从而使整个宪法学体系政治色彩浓厚,而该课程的法学性质则明显显得不足。还比如对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的争论还没有停止,这一切都影响宪法学教材的内容,只有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才能不断促使其完善,使宪法学教材的内容更具有科学性。

 

.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是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宪法学专业人才的引进,改变过去那种宪法学教师由政治学教师兼任的状况;其次,对现有的教师应加强培训,应定期派这些教师去一些名校的宪政专业学习,学习其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促进自身的提高;再次,应加强宪法学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改变过去那种由一位教师从头讲到尾的现状。 

()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展开教学。在宪法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不断研究探讨讨论式、研究式及案例等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完全由教师讲授的弊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教学手段现代化方面,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可以采用大量的图片、图表,增加教学的信息量,网络教学可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及师生的互动。 

()考核方式多样化。在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上,除了采取传统的闭卷测试外,还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例如,宪法学教师每学期给学生布置~次小论文写作作业,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将学生的每一次论文成绩与在此之前一段时间内主动发言的次数相结合打一个相应的分数,作为一次平时考查成绩,并规定课堂发言及论文写作有自己的创见观点的给高分,以充分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课前多读书,课堂多发言,课外多写作,积极思考,勇于创新,自觉训练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三、结语 

目前宪法学作为中国高校法律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和主干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宪法学教学中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有教材内容过于陈旧、教师专业素质普遍不高、考核方式单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特别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宪法学核心内容。因此,明确教学目的、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以及加强对教材的管理等成为提高宪法学教学效果的必要措施。 

宪法教学论文第6篇

一、宪法事例的界定

宪法学教学改革问题已经引起了各高校宪法学教师的关注。2006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宪法学教学改革研讨会”上,针对宪法教学中到底是使用“案例”、 “事例”,还是“判例”、“实例”或者“范例”,学者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笔者认为,所谓宪法事例,通常是指在宪政法制实践中真实发生的与宪政法治有关的未经法院进行宪法审判的各类社会事件。宪法事例最大的特点在于没有经过宪法司法裁判,即法院及其特定机关没有依据宪法得出确定的结论。尽管没有经过司宪的处理,但这些事例本身却仍然具有分析的价值。由于我国宪法未进入司法化,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寻找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案例是不存在的。而单纯地依靠国外宪法的案例又不能很好地满足教学的需要。笔者在多年的教学中发现,引入教学事例是必要的。正如郑贤君教授的观点: “事例是实践中发生的一些真实的事实,它们不是法院作出的,但其中蕴涵着宪法原理,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宪法原理为标准对这些事实进行分析、评判,并做出结论。”从宪法学的角度去看待社会上所发生的现象或事情,就事例中所触及的宪法规范、原则、原理、精神等问题进行有根有据的深入阐释,有助于丰富课堂,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由于宪法本身具有的最高法地位,很多普通法案例从深层次上反映了宪法问题,所以,有些部门法案例也可以上升到宪法层面作为宪法事例来讨论。至于为了教学需要由教师虚构的宪法事例,则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本文所言宪法事例均为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例。

二、宪法事例引入教学的意义

1.推进传统宪法学教学的改革

我国宪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宪法学的教学也一度以倡导社会主义的宪法的优越性为宗旨,宣传大而空的理论,抽象的概念规范,使得大家对宪法学产生很强的排斥心理。而宪法学本身的政治性又使得学生对其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认为和高中政治没什么区别。如此以来,宪法学的“鸡肋”定位就不可避免了。将宪法事例引入课堂,可以积极地改善这种局面。通过对宪法事例的分析,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使学生逐渐掌握宪法事实,选择相应的宪法规范,再到法律后果选择的宪法推理方法。事例分析法的运用,活跃课堂气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学生对宪法的基本看法,即从抽象的宪法原理认识进入到宪法实践性认识,丰富了宪法学知识。也使得教师避免了无味的说教和一味地照本宣科,学生的积极参与加教师的良好引导,会是一堂别开生面的宪法课。

2.培养学生的独立人格,加强公民素质教育

法学教育不仅是一种职业教育,也是普及教育,它有利于人们法律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培养,提高民众的法学素质和道德自觉性,使其成为法治的真正维护者、捍卫者和创造者。在宪法事例教学中,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态度和意识,关注国家政权建设,关心基本权利保护,积极参与、讨论国家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政策,是主人翁意识的现实落实。宪法事例教学通过调动学生参与社会热点问题讨论,培养学生以独立的主人翁态度关注国家大事,并运用所学宪法学原理考虑解决现实问题,从而达到加强公民素质教育的目的。

3.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尽管我国宪法尚未进入司法化,但是宪法事例或者其它法律案例对宪法学的指引和折射都能够带动学生将自己的所学知识与社会实践良好地联系起来。法学是一门很重视实践成效的学科,而学以致用是课堂讲授的最终归宿。对宪法事例的评析,可以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独立思考的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所以,从宪法学的角度而非政治的角度去分析生活中的事件或者问题是必要的。在宪法事例教学中,通过对于具体事例的分析、讨论,调动学生参与的热情,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勇于表达,锻炼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正是由于宪法事例本身的鲜活性,用来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教学,可很好地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宪法事例在教学中的运用

笔者通过多年的教学经验,努力将宪法事例引入教学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归纳如下。

1.宪法事例教学要注重事例的选取

宪法事例的选取必须具备针对性、典型性、时代性和反思性的特点。

针对性是在宪法事例选取时,要按照教学的需要来选择,使选择的事例能够说明或者解释抽象的宪法规范、原则等。丰富课堂并不是说随意地添加学生感兴趣、但是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来博得学生的喜欢,这样极容易浪费时间,又会使得学生在回首宪法课时感到什么都没有学到。

典型性是指宪法事例应该选择在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且具有极强的代表意义的事例,能够体现某一类案件或者某一群体的权利利益。比如孙志刚案件、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案件,齐玉苓案,都是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能够很好地代表公民基本权利受损时如何救助的事例。

时代性主要是指宪法事例的选取要与时俱进,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努力选择在时代前沿和信息较新的事例。由于涉及公民和国家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成为焦点的宪法事例往往反映了最前沿的社会价值观,代表了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冲突和理念选择。由此,宪法课程主讲者对宪法事例的选择就应当“与时俱进”,那些“刚刚”发生、媒体正在关注的典型事件,应当及时融入到宪法学课堂教学中去。例如2008年广东法院判决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宪,案中涉及宪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的规定,裁定公司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笔者及时引入到当年的宪法教学课堂讨论中,从而使宪法学教学发挥展现和关注社会现实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反思性是要从表面的事例内容看到社会的进步、背后的法制缺失、宪政秩序的不完善,等等。和其它部门法案例相比,宪法个案是在宪法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激烈冲突的环境下出现的,暴露了宪法实现机制的缺失。在部门法案例解决社会问题不能令人满意时,社会成员从合法性保护发展到追求合宪性保护,这种把自己的利益的追求寄托在寻求更高的宪法价值规范的做法,正是社会民主宪政成熟与进步的表现,也由此生发出以利益为动力寻求宪法救济的发展,反映了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不断成熟。这种发展是与社会成员对于宪法事件的反思分不开的。宪法事例往往没有“标准答案”,在“争议性”的过程中,利益博弈得以完成,新的宪法价值观念得以确立。这种反思性代表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调整根本社会关系的特点,也是宪法得以发挥社会实效的基础,而对于教育对象而言,无论是公民素质教育还是实践能力教育,反思能力的培养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对于宪法事例的选取,应该注重体现社会价值演变的反思性。

2.宪法事例教学的具体操作

教师在课前选取与教学内容有关的宪法事例后,根据课堂需要,可选择全景再现或者部分概述宪法事例的发生过程,对宪法事例发生的背景给以适当的介绍,随后可启发学生结合事例分析其中蕴含的原则、精神以及相关的宪法规范。也可以通过课后作业的形式布置下去,学生在准备了相应的材料之后,在课堂上展开一次讨论课,引导学生在讨论、辩论中丰富自己,发现自己,成熟自己。让学生讲,教师听,把被动的“填鸭式”教学转换为学生积极地汲取知识。课堂教学还可以整理成为文字内容,学术论文的写作可以很好地锻炼学生的写作能力,有利于他们对法言法语的掌握。

四、宪法事例教学需要注意的问题

1.宪法事例选取要慎重

由于具有时代性的宪法事例往往反映了激烈的社会矛盾冲突,一时难有定论,而我国宪法制度目前还存在滞后性,很多情况下难于发挥根本大法的调整作用,容易造成庄严的宪法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落差的感觉。所以,对于现实生活中即时发生的宪法事例的选择要慎重。

2.教师的引导和学生主动思考相结合

宪法事例教学是宪法学课程改革的一大突破,但是将宪法事例引入课堂,并不单纯是指教师向学生讲述一个社会事件的发生或结果,更重要地是通过这种讲述启发学生从中找出宪法学的理论支持,提升学生的宪法意识,明确我国的宪政状态,模拟完善制度缺失。宪法事例教学法对法学专门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深刻而又高效的方法,也是教学模式的创新,有助于培养学生参与、讨论和分析、辩论的能力。通过学生走上讲台、学生分组讨论、辩论、相互评价等方式,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让之真正成为教学中主动发挥作用的主人。宪法事例教学中,应该以学生为主导,但学生主导离不开教师的引导,从宪法事例的选取、宪法事例教学的事前设计、掌握学生讨论的方向及正确性,等等,教师必须认真准备,全程介入引导,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宪法教学论文第7篇

[课题项目]本文系大连民族学院一般教改项目“国内重点院校宪法与行政法课程开设情况及对我院法学课程改革的若干建议”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1)30-0093-03

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性、根本性的地位,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同时也是法学专业学生最先接触到的几门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之一。由于宪法学课程具有内容理论性强、政治性内容较多的特点,所以在教学实践中容易出现理论和实践脱节,学生理解困难,学习热情不高的问题。这与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所应当发挥的作用并不协调。为此,笔者拟从主体参与的行为维度分析探讨宪法学的教学改革与实践问题。主体参与的行为维度包括主体参与的目的维、现实维、手段维和规范维,这是对主体参与结构的一种坐标性刻划。说明在宪法学教学中,主体的参与始终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在不同的阶段主体都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到宪法学的教学活动当中。

一、宪法学教学中主体参与的目的维度分析

主体参与的目的维度,即通过主体参与达到什么目的。主体参与目的是对主体参与行为进行适时调整的基本依据。没有目的的参与就不是主体性的参与,主体性的参与必然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确定明确的目的是主体参与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国宪法学教学中存在教学目的不清、教学内容模糊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宪法教学中的“唯法条主义”,就法条讲法条,就制度讲制度,特别是在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冲击下,此类教学形式有增加的趋势;二是陷入宪法政治学误区,用政治眼光审视宪法,用政治学理论诠释宪法,使整个宪法学充满了政治学色彩;三是把宪法学矮化为中国宪法学,割裂与其他制度体系下宪法学的关系,缺少对域外宪法学体系的介绍和分析。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很多,但不同的教学目的对教学体系的安排,学生学习的方向以及兴趣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明确宪法学的教学目的是宪法教学的首要任务。

事实上,宪法教学的主要目的是树立学生的宪政意识,即在宪政的维度下展开对宪法的学习。一般来讲,宪政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二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从终极的意义上看,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合理配置权力的价值从属于人权保障的价值。在这样的目的维度下,笔者认为应该对现有的宪法教学体系作出一定的调整。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宪法课程的设置体系是把宪法学分为两部分讲解的。第一部分是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宪法基本制度。而在宪法基本制度中占据主要篇章的是国家权力制度,而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讲授往往只占有两章左右的篇幅。这与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的精神稍有不符。因此,笔者建议,在宪政维度为目的的教育体系下,应当把宪法教学分为三个基本编章。即第一编: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二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编:国家权力的配置。以突出宪法学树立学生宪政意识的目的。

二、宪法学教学中主体参与的现实维度分析

主体参与的现实维度,即主体参与赖以生长的条件因素与环境因素,包括教师与学生的现有水平、教学环境和课程内容的现状等,都是学生主体参与的现实因子。学生的主体参与不能不受到这些现实因素的影响,但要学会较好地利用现实的条件使之服务于自己的主体参与。下面笔者将从自身的教学实践出发分别从上述三个方面探讨有利于学生的教育教学条件因素和环境因素。

(一)教师与学生的水平条件

教学团队是宪法教学的主体力量。宪法学教学团队的建设应该以宪法学科为依托,以宪法教学的实际要求为主线建设。从目前各高校的情况看,教学团队的配置大体上是从年龄和职称两个方面考虑,形成阶梯型的教学团队。笔者建议,宪法学的教学团队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而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除去年龄和职称的因素以外,还可以考虑吸引其他相关学科的教师进入宪法学团队,比如法理学、行政法学的教师。这样既可以补充和丰富教学队伍,也有利于指导学生全面发展。当然,宪法教学的参与主体中最为重要的还是学生主体,教师的参与是手段,学生的参与是目的。而宪法学的学生主体亦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各高校的宪法学课程一般都是在大学一年级开设,而我国在高中时期普遍缺少法学教育,所以学生在学习之前几乎都没有接触过法学,在法学领域头脑处于“白板”状态,为宪法教学增加了难度。这就要求我们要努力变不利条件为有利的因素,用积极的眼观去看待问题。比如,由于学生们的头脑中并没有关于法学的确定性的知识,有利于学生进行开放性思维,勇于探讨问题,开展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宪法学的教学。

(二)教学环境

教学环境包括软件环境和硬件环境,这里主要探讨硬件环境。目前各大高校基本都普及了多媒体教学,在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学校还开展了网络教学。比如有的学校可以在校园网上安插宪法学课程的讲课录像、网络课件,甚至形成特有的网络教材。当然,不容忽视的是,多媒体和网络教学容易使学生产生依赖心理,所以还应该加强其他硬件环境的建设。比如目前大部分高校普遍设立的模拟法庭等。笔者在这里建议可以开设类似宪法学工作室一类的教学项目。在工作室里学生可以集中翻阅宪法学方面的书籍、文献,查阅宪法案例,以及和教师进行学术交流和研讨。另外,工作室中还应当搜集本校历年宪法学方面的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便于同学们查找讨论。还可以不定期的设立一些热点论题,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交流环境。

(三)课程内容

目前各个高校宪法学的课程内容比较单一。一般都有作为法学专业必修课的“宪法学”,但不同的学校学分略有不同。此外,“立法学”作为宪法学的辅助课程,各个高校也多有作为专业选修课开设的。而其他相关课程比如“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则较少有在本科教学中开设的情况。根据笔者的教学实践,可以尝试在全校范围而不仅限于法学专业的学生中开设全校的相关公选课,吸引更多的学生学习宪法知识。所开课程的内容也可更加丰富多彩,而不仅囿于传统的宪法教学大纲的要求。比如笔者所在学校开设的“中西方宪政文化”课程,选修的学生60%来自非法学专业,所授的内容涉及西方宪政思潮、中国近代宪政思潮和当代宪政热点,受到学生们的好评。对激发学生们的宪法学学习兴趣,掌握必要的宪法学知识起到了作用。

三、宪法学教学中主体参与的手段维度分析

主体参与的手段维度,即通过什么途径达到主体参与的目的。在宪法教学中,要结合宪法课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途径,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手段的运用要合目的、合情境,要对学生的发展产生一定的益处。为了手段而手段,则手段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比如现实中,现代教学大多采用多媒体方法教学,多数教师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如何设计更多、更好地吸引学生眼球的多媒体课件上,以为越是丰富多彩的课件,教学效果越好。然而,有研究表明,电影之类的热媒介要求主体的参与程度低;电话之类的冷媒介要求主体的参与程度高,要求接受者完成的信息多。这是因为热媒介的“高清晰度”,高度直观把什么都显示得一览无遗,没有给主体留下任何思考的余地。而冷媒介由于它提供信息的有限性,给主体留下填补空白的余地。在教学中,适当地运用现代教育媒体有助于学生的理解,但由于现代教学媒体大多是热媒体,其直观性、清晰性剥夺了学生许多思考的权利。这种手段大大简化了学生的理解过程,反而不利于学生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不能迷信某种单一的教学手段,而应该结合宪法学的实际情况,在传统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模式下,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配套运用,以提高教学效果。以下,笔者拟根据自己的教学实践,就现代宪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几种教学方法作一介绍。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我国长期以来沿用大陆法系的教学方法,注重理论教学,较少案例分析。但最近几年,案例教学法有逐渐普及和扩展的趋势。

虽然如此,是否在宪法学中引人案例教学仍然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不同意引入案例教学的主要理由在于我国缺少宪法案例,这是和我国没有建立宪法诉讼体系相关的。因为没有宪法案例,宪法的案例教学自然也就无从谈起。然而,笔者认为,这一理由有偷换概念的嫌疑,宪法案例不等同于宪法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是从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实例,在被描述的具体情境中包含一个或者多个引人入胜的问题或者是争议,同时也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与争议的方法和技巧,有具体情境的介绍和描述,也有一定的理论思考和对实际活动的反思。每个教学案例都要突出一个主题,它常常与教学内容的核心理念、实际教学活动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和容易引起困惑的事件有关。它源于社会生活的实践但又不是简单的事件或情景的实录,它经过教育者的剪裁,与相应的教学内容对应,既尊重事实,又必须能够从中提取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宪法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根本法,宪法实际上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宪法教学亦理应从现实生活中汲取养分。宪法案例教学有助于训练学生的宪法思维方式,有助于为其他部门法学的学习提供理论指导,有助于拓展宪法学的研究和教育思路。

(二)建立系统化实践教学模式

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和提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平台。宪法学的实践教学可以通过参加庭审观摩、组织模拟法庭、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以及组织辩论赛等形式进行。上述实践教学方法需要有机组合、协调发展和综合应用,而不是片面地夸大、无原则地推崇某种方法的优点或长处。

1 参加庭审观摩。庭审观摩是由教师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学生到审判法院实际观摩真实案件审判过程的实践活动。庭审观摩是学生旁听法庭真实案件的审理,直接生动地体会司法过程,切身接触法律实务的重要途径。宪法庭审观摩的难点就在于我国没有宪法诉讼,所以没有典型的宪法案件可供观摩。然而,从宪法学的角度看,我国大量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都涉及宪法知识的运用,或者能够上升到宪法案件的层次。所以,在观摩前,教师要做好观摩前的知识铺垫工作,让学生带着问题观摩,加深对宪法知识的理解。

2 组织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教学早期在我国一些较大的法学院校里开展,现在已经逐渐普及化和规范化。在宪法教学中组织模拟法庭教学的独有好处在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司法实践中缺少宪法案例的不足。在模拟法庭上,教师和学生可以设计有针对性的、在现实中可能出现而不必然出现的案例内容,并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当事人等角色,从不同的角度体会法律规范的意义、作用和价值,能够加深对宪法法律的理解,是颇具启发性的实践教学方式。

3 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法律诊所”是近年来在法学教育中时常提及并逐渐开展的新型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在教学方法上有以下特点: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教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与提高设置的。由于在设定的环境下,教师和学生都是案件的承办者,所以关于特定的问题,亦没有标准明确的答案,一切都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处在动态的变化中,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通过“法律诊所”教学,学生能够把“学”与“用”真正结合起来,逐步培养法律人的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有利于培养学生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

4 组织宪法知识辩论赛。“真理越辩越明”,人们只是在知识很少的时候才有确定性的知识,怀疑会随着知识一同增长。辩论的好处就在于它能够帮助人们寻找真理。真理是在战胜谬误的过程中成长的,而如果你自己不幸站在谬误一方的话,也可以通过辩论在否定自己的过程中得到真理。此外,通过参加辩论赛,还可以训练学生的思辨能力、语言组织能力和仪表仪态,从而综合提高学生日后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基本素质。

四、宪法学教学中主体参与的规范维度分析

宪法教学论文第8篇

 

一、平等理论在宪法学教学中的主线地位

 

平等理论在宪法学教学中的统领作用,主要体现为平等理论将统领宪法学总论与宪法学分论的全部内容,成为宪法学总论与宪法学分论新的连接脉络。具体言之,平等作为宪法学教学的主线,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不同方面。

 

(一)平等是以平等权为首的基本权利理论的明线

 

权利是当代法哲学的基石范畴[1],而基本权利,则是法哲学最牢固的基石,是人类憧憬和谐秩序的法律化的表达方式。公民在现代国家的庇护下,之所以可以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是因为近代法治的勃兴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权利。在这样的意义上讲,的确,我们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m。不管学界对权利概念的理解有多少分歧,但是至少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在权利这个大集合中,并不是每一种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都是同等的,对公民而言,有些权利如此重要,以致如果没有这些权利,就很难成为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下的公民。相反,有些权利,虽然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无论其对公民影响的深度还是广度,都无法与前类权利相比肩。我们把第一类权利叫作基本权利,把第二类权利叫作非基本权利。权利的这种二元分类,对于研究权利问题至为重要。由于受宪法篇幅的限制,各国宪法在文本上通常只明文列出一些基本权利,而对非基本权利,往往留给部门法则由普通法律来规定。正是基于此以上原因,宪法学对权利的研究,也是主要围绕基本权利而展开,而基本权利本身的具体范围,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深人讨论的重大问题。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为基础,可以看出,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监督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显然都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形式。宪法学对权利的研究,也重点围绕这些问题。在这些基本权利中,本身还有一个逻辑结构问题,那就是在基本权利中,平等权其实是一个总的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民享有各项基本权利,也意味着和其类似的另外一个公民也应该享有该项基本权利。这样一来,权利的发展虽然往往在个别的主体取得“点”上的突破,但是,却会由于平等权的存在,实现权利主体向“面”或者“类”的层次的跃升,从而实现公民对权利的平等享有。在宪法学教学中,只有紧紧抓住平等这一关键范畴,才能很好地展开对整个公民基本权利理论部分的教学工作,并且,这种联系如此明显,以致在宪法文本中,对平等权与其他基本权利采用了不同的语言表达和顺序安排,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主十三条首先以总原则的形式规定的平等权,然后以第三十四条到第五十条的篇幅来规定其他基本权利。重要文件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规定时的先后顺序往往不是随意性行为的结果,而是体现其内在价值[3],即重大、关键论题在重要文件中往往居于靠前的位置。在这里,平等权与其他基本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此清晰明了,笔者认为,平等是以平等权为茛的基本权利理论的明线。

 

(二)平等是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为中心的宪法学分论的暗线

 

通读宪法学的一般教材,宪法学分论的内容一般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选举制度等,其中,最值得分析的是国家机构部分。一般的宪法学教材,在国家机构部分往往是介绍中国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中央国家机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应的职权、地方国家机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应的呔权等。这里面有一个值得我们分析的问题,就是,这些课禅内容,往往和一般的政治学教材的相关部分有交叉重叠,甚至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一些内容有交叉乃至重叠。以此为基础,加之个别人仍然把宪法当成宣示性的法,认为宪法比较“空”、比较“虚”,在课程教学中往往采用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方式来开展宪法学教学,从而导致在实际的教学工#中,宪法学课程在一定程度上被演化为“政治课”。如何让宪法学课程回归到“法律课”的本来性质,是一个我们不得不面临的教学难题。只有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作为宪法学分论的中心,并且以平等贯穿宪法学分论,才有可能恢复宪法学作为法律课程的固有性质。宪法学分论的特点在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学分论的中心。“进人21世纪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义务法理学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中国的宪法学教材基本上都放弃了权利、义务法理学的分析套路,在法理上接受了以权利、权力为重心的分析套路b以权利、权力为分析重心的法理在宪法学上的主要反映,是视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为最重要宪法现象和研究分析对象”[4]。公民权利作为人类和谐生活的起点与目的,是宪法学课程教学内容题中应有之义,而关键在于,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权利的自我调控能力虽然在加强[5],但是,国家权力对于社会权利的觊觎已然为现代国家所萌动,这显然是国家权力值得我们警惕的一方面。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国家权力在这个高度分化的社会中对公民权利的呵护与保障。可见,权力的这一双重性质,是我们在宪法学教学中不能不认真面对的。以平等理论来贯穿宪法学分论教学,主要应该抓住国家权力这一重点内容来突破。因为在公民权利部分,平等问题如前所述,相对简单,并且十分鲜明,但是,在国家机构部分,如果我们不深人分析,就不能发现其中本已存在的平等问题,相反,庞大的国家机构的教学内容,很容易使得平等理论变得不明显,我们形象地把平等理论形容为宪法学分论的暗线。但是,我们在教学中却要透过智性的明眸,发现这一暗线。

 

(三)平等是以宪政与法治为核心的宪法学总论的隐线

 

宪法学总论在宪法教学中处于重要地位,是整个宪法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总论的内容相对比较稳定,主要包括宪法的性质、宪法的渊源、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历史、宪法的解释、宪法的修改、宪法的效力等。学好宪法学总论,对于整个宪法学的学习,可以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那么,如此庞大的宪法学总论,如何才能贯穿一气、浑然一体呢?在我们看来,宪政与法治的理念,就是整个宪法学总论的深刻观念基础。整个宪法学总论,看似内容复杂,实则有着内在的逻辑结构。这种形式结构,表面上是以宪法性质、渊源、原则等外显因素来安排的,但是,如果仅仅只是这样一种结构,是无法真正解说宪法学总论的重要地位的。只有抓住宪政与法治这一内在的精神,才可以对宪法学总论做一个整体性的把握,进而提升宪法学作为“法律课”而不是“政治课”的功能。当然,不同于前述的基本权利部分以及国家机构部分的教学,在该部分的内容中,平等在宪政与法治的精神中是蕴含的,而不像在基本权利部分是明显的,也不像在宪法学分论中那样是暗显的,而是隐性的,所以,笔者认为平等在宪法学总论中是一条隐线。

 

二、平等理论在宪法学教学中的二重路径

 

(一)在价值取向上坚持全课程内蕴平等理念

 

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学,都会有教学上的价值取向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课程的价值取向就是一门课程教学中的灵魂。一门课程的内容虽然众多,但其却有着内在的灵魂,这种灵魂,往往不是外显的,而是内蕴的。只有通过感性的体验、情性的意会、理性的分析,才能领悟到该课程的内蕴之价值。而这种悟性的发挥,往往经历了“众里寻他千百度”的曲折,才顿显出“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光明。那么,在宪法学教学中,应该以何为价值取向呢?在我们看来,平等就是宪法学课程内蕴最深刻的价值之一。在宪法学教学的整个过程中,都应该深人地坚持平等的价值理念,要将平等的理念内化到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反馈的各个环节。在宪法学教学中,坚持全课程内蕴平等理念的价值取向,要求通过宪法教学,至少讲授清楚三个问题:

 

1.宪法是人类追求平等的产物,宪法是平等法。大约半个世纪前,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发表了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想》,内容主要是关于黑人的平等权问题。这个著名的演讲是人类对平等的不懈追求与深切渴望的剪影之一,自从人类进人恩格斯所言的“文明时代”以来,争取平等就成为一种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成为描绘人类历史画卷的基本色彩。人类在追求平等的过程中不断进步,其中,宪法就是人类追求平等的产物,是人类迈向平等历程中重大里程碑。人类进人奴隶社会,形成了阶级和国家,社会陷人了不平等,人类也开始了争取平等的斗争。法律虽然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但是,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法律还不具有平等的属性。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和封建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还在人身关系中占有或半占有作为劳动者的奴隶或者农奴,这就“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公开的不平等,连形式上的平等也没有,也就不可能建立以平等为核心的民主制,宪法就无从产生。因此,宪法是平等法,没有平等,就没有宪法”。可见,宪法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人类追求平等的成果。当然,在资本主义时期,这样的平等还只是形式意义的平等。

 

2.平等是推动宪法发展的重要动力。宪法是追求平等的产物,宪法的发展与完善,也离不开人类追求平等的事业。究其原因,这一方面来源于平等在人类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19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伟大的平等主义者皮埃尔勒鲁指出: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并且,再没有别的基础[7]。自由与平等如同人类腾飞的双翅,不断地将人类带向幸福的高空,推动着人类建立一个更为理性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维护平等中地位突出。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宪法的发展与变革,往往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既是对社会发展的法律回应,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指引社会前进的方向。在人类追求自由与平等的历程中,人类争取自由的事业取得很大的成功,特别是信仰、言论、人身等方面的自由得到较好的宪法保障。然而,人类推进平等的事业却时而高歌猛进,时而徘徊不前。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这种平等权的落实,还需要更精细而有效的宪法实施制度来推进,而正是对平等的这种强烈的欲求,不断地推动了宪法的发展。

 

3.平等是宪法学研究的主题。平等,不仅是现时代面临的难题,还是现时代萦绕的强音,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主题。自从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以来,法哲学研究的主题已经从自由转向平等。罗尔斯虽然以“正义论”来冠名其研究成果,但是,罗尔斯却不断地强调,他在《正义论》中所表达的观点以及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的基础其实都是平等观念。罗尔斯坦言,平等属于正义,正义总是意味或表示某种平等,这是他的正义论的一个基本思想[8]。罗尔斯反复强调:“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9]在正义的这一维度中,罗尔斯的正义论的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开放出罗尔斯的平等论。正是在这样的视野中,深谙罗尔斯理论并翻译《正义论》的何怀宏先生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1°]而同样深谙罗尔斯理论并翻译《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的姚大志先生也认为:“实际上,在两个正义原则中,罗尔斯强调的都是平等”,总之,“通过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已经从自由变为平等。”[11]其实,在我们看来,不但在政治哲学领域,而且在宪法学领域,平等同样成为研究的主题。虽然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提倡的现代法哲学的基石范畴是权利m,但是,只要我们提到权利,必然会内含一个关联词“平等”,即当代法哲学追求的权利,不是那种分化人类共同体的“特殊的权利”,而是一种优化人类共同体的“平等的权利"。讲权利,必然讲“平等的权利”或者“权利的平等”,这无疑使平等成为法哲学研究的主题。宪法学作为一个具体的法律研究学科,离不开法哲学的统摄,平等既是现代法哲学研究的主题,自然而然,平等也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主题。

 

(二)在内容安排上注意全课程观照平等问题

 

1.在宪法学分论中讲授平等权本身这一有关平等的最直接的问题时,应该做到全面阐明平等权的含义,其重点在于不但要廓清公民适用法律上的平等的范围,而且更需要强调的是,如何认知并逐步实践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12]。在以往的宪法学教学中,一般比较重视讲授平等权在执法、司法层面的问题,而相对忽略乃至人为弱化了其在立法层面的问题。但是,只有讲清楚平等在法律的创制与运行整个过程中的作用,才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平等问题在宪法中的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突出平等在法律创制过程中的作用,在—定意义上也是人民主权的体现。

 

2.在宪法学分论中讲授基本权利部分时,既要讲清平等权以外的其他各项基本权利本身的含义、现状、问题等,又要紧扣平等权来深化其他基本权利。例如,在讲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时,就要着重注意分析既要讲清楚我国选举权由不平等逐步向平等发展的历程,如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每一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代表城乡人口数量的比例由1/8发展到1/4进而发展到1/1,实现了城乡人口在选举权方面的基本平等。同时,还要指出目前仍然存在的在选举权方面不平等的问题,以利于推进选举权的更加平等,如我们应该看到目前由于选举中以户籍所在地为投票地,而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很难平等地行使选举权等。而在讲授被选举权部分时,则要侧重指出我们在被选举权方面不平等的一些问题,例如,女性与男性的被选举权的不平等在当前就非常突出。又如,在讲授休息权与休假权时,必须指出我国公民在平等地享有休息权与休假权中取得的进步。例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规定了各类职工,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都平等地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由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首创,并由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延续的探亲休假权上的不平等。因为1958年的《规定》仅仅授予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正式工人、职员有权享有探亲假,而1981年的《规定》也仅仅授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有权享有探亲假。当然,我们还应该讲授休息权与休假权方面的诸多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如2010年富士康连环跳楼事件折射出的工人休息权很难得到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的产假保障不充分等问题。

 

3.在宪法分论中讲授国家机构部分时,要有意识地将平等问题引人。也就是说,我们不仅仅要讲清国家机构本身的职权,更应该有所观照的是,我们要强调国家职权应该如同德沃金所言对公民进行平等的关怀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一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13]。在该部分的教学中,应对平等问题有适当的引人。比如,在讲授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时,就应揭示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选择性执法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着重强调执法中的平等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