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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工作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10 11:50:29

宪法工作总结

宪法工作总结第1篇

一、加强领导,全面动员

在党工委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法制宣传活动,与本街道的中心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真正形成党工委领导,各基层单位齐抓共管,全社会参与,全方位推进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场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地保证法制宣传和依法治场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有效地推进。

二、深化教育,突出重点

宪法工作总结第2篇

一 

我国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崭新的社会主义宪法。 

首先,它从宪法的角度总结了历史。 

一是总结了旧中国的历史。在旧中国,无论是晚清统治、民国时期军阀统治还是蒋介石的反动统治,都根本不要宪法,它们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利益,从本质上是欺凌和压迫广大人民的,所以连资本主义民主的宪法都不要。只是当它们的统治垂危,难以继续维持下去时,才不得不匆匆忙忙制定宪法,以欺骗人民,苟延残喘,但终于为人民所唾弃。如清朝在其行将崩溃时,才于1911年9月公布其最后也是唯一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规定“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1914年5月公布的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了总统制,将行政、立法、军事等大权集于总统一身,也就是集于他一身。1923年10月公布的曹锟宪法许多内容都抄自袁氏约法,赋予他这个贿选总统以巨大的权力。1946年蒋介石为了挽救其行将崩溃的反动统治,在南京召开伪国大,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将权力集于蒋介石一人身上。这些宪法的结局充分说明,在我国,任何逆历史潮流而动的道路都是行不通的,只能遭到人民的反对。走历史必由之路——社会主义,这就是旧中国历史的总结。 

二是总结了革命根据地建设的宝贵经验。1954年宪法特别注重对革命根据地建设经验的总结。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对加强根据地建设、发挥劳动人民的积极性有重要意义。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对巩固和发展根据地,团结各阶级、各抗日党派进行抗日战争,起到了重要作用。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认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形式——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这些宪法原则不但巩固了新民主主义政权,推动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也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宪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三是总结了建国后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成功经验。1954年宪法不但是建国前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建国后成功实践的总结。新中国成立后实现国家的独立和统一,结束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中国人民终于站起来了,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人民的劳动热情和积极性空前高涨,这些事实证明社会主义是中国唯一的道路。 

其次,它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统一起来。 

原则性基本上是两个,即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提出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即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这种过渡不是在全国、在一天早晨一切都实现社会主义,而是要逐步去办,这就是灵活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是1954年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 

我国宪法的发展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1975年宪法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存在严重缺点,1978年宪法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也未完全摆脱“文化大革命”的影响。1982年12月通过的现行宪法,则是建国以来最为完善的宪法。 

现行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良传统。1980年至1982年修改1978年宪法时,由于1978年宪法受历史条件的限制,缺点较多,所以修改宪法的工作实际上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进行的,现行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良传统。例如,关于1982年宪法是否应当有序言,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曾起草了两个方案,一是有序言的方案,二是没有序言的方案。后来对两个方案进行了比较,认为有序言的方案便于叙述一些经验和内容,条例上比较恰当;没有序言的方案则不便于规定非条文化的内容,而且序言的内容放在条文中,有的内容也不好写。考虑到1954年宪法有较好的序言,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宪法的灵魂,因此现行宪法决定增写序言,继承1954年宪法的传统。又如,对于如何表述我国的“国体”,修改宪法时有许多不同意见,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也是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传统。再如,关于我国的政体、国家主席制度和检察院的恢复等,都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 

现行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又有很大的发展。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现行宪法序言增写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增写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增写了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现行宪法还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具体化、法律化,增写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吸取“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许多新的规定,增写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人身权利和自由作了具体保障。宪法还增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内容,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了它的组织,县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加强地方政权的建设,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这些内容都是1954年宪法中所没有的,是对1954年宪法的重大发展。 

现行宪法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在序言中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在第14条规定“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对于国家机关,宪法提出要实行精简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特别是在宪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宪法中这样公开地宣告对外实行开放,在世界各国宪法中是罕见的。总之,我国宪法规定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开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国两制等,都体现了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三 

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22年来又经过四次部分修改,共通过修正案31条,加入了许多新的重要内容,将党的几次代表大会总结的成熟的基本经验、重大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写入宪法,使宪法更符合实际,更加完善,闪烁出与时俱进的光辉。 

增写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将它们作为指导思想写入宪法,表明了宪法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说明它们不仅是党的指导思想,而且是国家的指导思想,它们作为全国人民继续团结奋斗共同的思想基础,是全国人民团结前进的强大动力,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律保证,体现了我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和党的主张的统一;将它们写入宪法,指导我国的发展,决定着我国发展的方向、前途和命运。 

规定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回答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应当确立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问题,明确了如何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问题,从而使我国的经济蓬勃发展,国家面貌日新月异。宪法还规定在发展物质文明的同时,要发展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使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体现宪法对政治文明的重视,将更好地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鉴于“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宪法序言规定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1999年宪法又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将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这就牢固地确立了法治的宪法地位,对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和意义。2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蓬勃开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取得重大进展,司法公正也取得一定成绩,法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原则,现行宪法对此作了充分的实事求是的规定。今年修改的宪法增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内容,可以说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飞跃,它将极大地增强人们对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认识。国家将用立法和其他措施来贯彻宪法的规定,这将极大地有利于保障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更好地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宪法工作总结第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qlttt”为你整理了这篇银行第三个“宪法宣传周”活动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省银保监局:

为深入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全面落实“谁服务谁普法”责任。根据《通知》要求,我行高度重视,结合农发行实际,积极组织全辖各分支机构开展第三个“宪法宣传周”活动,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为使宣传活动取得实效,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2020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安排部署辖内各级行按方案要求开展活动。一是要求各级行要突出主题,深入学习宣传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二是要落实普法责任,整合多方宣传资源,形成宣传合力。三是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宣传实效。

二、扎实有效,有序推进活动开展

(一)参加宣传周主场活动。一是参加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11月30日,辖内各级行按照属地普法办要求,通过视频形式,在分会场参加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二是参加全省“宪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西宁市辖区各级行通过网络直播形式观看青海省“宪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三是参加属地“宪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辖内各级行按照属地普法办要求,在当地参加活动启动仪式。

(二)开展宪法学习宣传主题活动。根据活动安排,辖内各级机构强化宣传主题,细化活动方案,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了宪法进企业、宪法进农村、宪法进校园、宪法进社区等主题宣传活动。海西州分行组织员工到德令哈市第五中学开展宪法进校园主题活动,向广大莘莘学子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培育了青少年学生的宪法意识、国家意识和规则意识。门源县支行组织员工在金源广场开展宪法集中宣传活动,通过现场悬挂“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横幅,摆放宪法内容宣传展板,耐心向过往群众讲解宪法法律知识的形式,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宪法意识。

(三)有序开展重点宣传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国家宪法日当天,各级行纷纷组织员工学习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加大对法治思想的理解与把握。二是各级行党委(党组)以宪法宣传日为契机,组织学习以宪法、党章、党内法规为主题的中心组学习。三是组织参加全省国家工作人员网络普法考试工作,参与率95.3%,进一步增强员工法律意识。四是组织干部职工收看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全国2020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礼专题节目,感受榜样的力量。五是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利用微信、微博等平台转发省司法厅、国家官网的宪法、民法典公益广告,扩大宣传面。六是依托网点优势,利用滚动屏、大屏幕,制作横幅等形式,播放、展示活动主题,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将宪法宣传活动推向高潮。七是组织员工参加农发行总行举办的民法典专题讲座,在民法典实施前的一个月,再次对民法典进行学习,全面理解民法典实施的重大意义及各编章内容,切实做好对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工作。

三、活动取得的成效与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员工法治思想不断提高。通过对党的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法治思想,提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依法治行水平不断提高。各级行领导干部通过参加网络学法用法考试,通过党委(组)专题学习,进一步提高了领导与决策力,依法治行水平不断提高。

(三)广大群众法治思维得到了提升。通过广泛宣传,宪法、民法典等法律知识不断传入到家家户户,使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得到了大的提升,有力推动了我国依法治国进程。

(四)下一步我行将继续履行“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加大对员工法治教育的同时,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为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农发行力量。

宪法工作总结第4篇

关 键 词:五四宪法,本土化,国际化

引言:“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她颁布于五十年前并早已失去了法律效力,但五四宪法的精神永存。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和结构基本上为以后的中国宪法所继承。可以这么说,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国家制度的奠基石。不仅如此,从立法的角度说,五四宪法的制定体现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这一制宪模式也对我国后来的制宪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宪法是泊来的法律文化。自鸦片战争后,特别是甲午之战后,先进的中国人在探索救国救民的真蒂的时候,始终都把制定宪法、实施宪政放在突出的地位。戊戌变法,康梁倡导 “变法维新”的“变法”首先就是“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孙中山先生在领导辛亥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于1912年3月制定了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希望用宪法巩固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建立他心目中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此后围绕着这部临时约法,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展开反复较量,甚至进行了“护法战争”。尽管这部约法甚至没有真正实施过一天,但它在中国起到了宪政启蒙的作用,使得宪法的敌人也不得不打起宪法的旗号。于是在1949年之前的中国就有各种各样的伪宪,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等。刘少奇同志说,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都是伪宪。[①]所有这些真的、假的宪法性文件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内容基本上都来自西方。[②]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人曾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打出过宪法旗号,1934年1月中华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尽管这部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是第一部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性质的宪法文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性、革命性,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萌芽,但它只是一个大纲性的文件,且连基本用语都来自苏联,泊来的痕迹也很明显。真正从内容到立法技术都值得称道的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尽管它参考了苏联的1936年宪法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但充分考虑了当时中国的国情和自己的经验,较好地体现了本土化。从某种意义来说,五四宪法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典范。

一、国际化——借鉴苏联三六宪法其它国家宪法的经验

五四宪法充分借鉴了苏联三六宪法和其它国家宪法的经验。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③]在起草五四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于1954年1月15日给刘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写信,要求:“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即抽暇阅看下列各主要参考文件:(一)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1918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④]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十分注重对苏联1936年宪法的学习和研究。在笔者找到的1953年由五十年代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的《苏联宪法教程》书后所附的1936年苏联宪法(根本法)中,就明确写明“据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校译本,新华书店1949年11月版”。这表明,至迟在1949年11月,已经有经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校译的权威的1936年苏联宪法的中译本公开出版发行,供学习和参考。比较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我们可以发现苏联三六宪法对五四宪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1954年宪法的结构,就接近于苏联 1936年宪法的结构,关于总纲、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章的某些条文,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有关规定。”[⑤]本文拟从以下方面初探苏联三六宪法对五四宪法的影响。

(一)五四宪法社会主义方向

五四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国革命胜利后,中国虽未马上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五四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当时处于过渡时期,过渡的方向只能是社会主义,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说:“我们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⑥]1954年6月22日《人民日报》社论《我国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对此也有清楚的表述“人民民主国家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也具有同样的特色,也都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的全部内容表明,这是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过渡时期的宪法,是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充分表现了社会主义类型的特色,它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是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⑦]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写的。”[⑧]因此在五四宪法中到处都有体现社会主义方向的内容。如在五四宪法序言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必要的条件。”[⑨]在第一章“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的出路是什么,是资本主义呢,还是社会主义?对于这一个问题,五年以来我国发生的巨大变化已经作了生动的解答。五年以来的生活充分证明,由目前复杂的经济结构的社会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的社会,即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是我们应当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⑩]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同志在《论

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就指出:“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这样就造成了一种可能性: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11]他明确提出要学习苏联,走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已经建设起来了一个伟大的光辉灿烂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共产党就是我们最好的先生,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12]

走社会主义道路与在宪法中体现这一必然并不是一回事。在当时,不仅苏联的社会主义道路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苏联三六宪法的相关规定也为我们制定五四宪法提供了借鉴。加列瓦在论述苏联三六宪法的特点时指出:“斯大林宪法(指苏联三六宪法——作者注)则巩固对我国国内资本主义一切支柱及原则的消灭,巩固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胜利。”“斯大林宪法则巩固对我国国内的剥削阶级的铲除,巩固友好阶级——工人和农民的存在,并巩固工人阶级的专政”。[13]苏联三六宪法第一条规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五四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虽不是照抄照搬,也未明确将“社会主义”字样写入宪法,但由于毛泽东同志早就明确“人民共和国”的前景只能是“社会主义”;且“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其领导阶级、联盟阶级与社会主义的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几乎完全一致,故借鉴成分明显。又如苏联三六宪法第五条规定:“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第七条规定:“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五四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六条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第七条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五四宪法的规定虽充分考虑了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我们能清楚地看出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

(二) 五四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

五四宪法在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立上与《共同纲领》的规定明显不同,这既与《共同纲领》的临时性有关,也与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有关。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谈到我国的政治制度时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刘少奇说,之所以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治建设的长期经验,并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14]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他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作过精辟的论述。毛泽东同志认为:“没有合适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15]实际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只是由于当时革命经验的不足,才连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的俄文称谓也一起照搬了过来。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新中国既是新生事物又不是新生事物。正如1954年7月3日《人民日报》社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一文所指出的那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人民的政治生活中并不是陌生的,它代表着我国长久的革命传统。当革命还只在局部地区取得胜利的时候,就曾经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建立了革命的国家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四年多来,又在全国范围内召开了地方各级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我国人民在这一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6]所以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不仅天经地义,而且水到渠成。

在制定五四宪法时,苏联三六宪法有关国家制度的规定和设定这种国家制度的思想仍然产生了重大影响。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它中央机关、选举或决定国家其它中央机关的领导人;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这些规定,都有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子,我们都可以从苏联三六宪法中找到相关的对应条款。如苏联三六宪法第30条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第32条规定:“苏联的立法权只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第36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四年”。第65条规定:“苏联部长会议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02条规定:“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和自治省法院、州法院、依照苏联最高苏维埃决议设立的苏联专门法院、人民法院,行使苏联审判权”。第113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对于所有的部和这些部所属的机关以及每一个公职人员和苏联公民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权”。

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有关于苏维埃国家制度的思想对我们制定五四宪法产生的影响,是我国五四宪法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理论因素。如前文所述,毛泽东同志于1954 年1月15日给刘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的信中不仅要求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阅看1936年苏联宪法,还要求大家学习斯大林报告(指斯大林936年 11月25日在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作者注)。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斯大林坚持维护最高苏维埃的最高权力地位。他说:“必须铲除不由某一个机关而由许多机关立法的情形了。这种情况同法律的稳定性的原则相抵触。而我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法律的稳定性。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由最高苏维埃一个机关来行使。”“在苏联不应当有和最高苏维埃同等地由全国人民选举而能同最高苏维埃对立的总统个人”。[17]加列瓦在解释苏联三六宪法的相关规定时说:“苏联最高政权机关,是国民直接选举的最高苏维埃,任期四年。苏联最高苏维埃是整个苏联国民意志的表现者。我们国内没有那种位置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以上

的国家机关或者按照职权与它平等的机关。根据苏联宪法,苏联所享有的一切职权,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或它所组成的、并且在一切活动上均向它报告的各机关来行使”。[18]就是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有关最高苏维埃的最高性的论述是科学的,道出了“人民主权”学说的真谛,是符合基本法理的;有关“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由最高苏维埃一个机关来行使”的观点,对我国混乱的多头立法的实际来说,更有现实意义。

(三) 五四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五四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理论和制度两方面深受苏联的影响。斯大林在论述苏联三六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时指出,苏联三六宪法不象资产阶级宪法那样,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有很多的附带条件和限制,将权利实际化为乌有。“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完全没有这类附带条件和限制。它根本不分什么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认为所有的公民都是积极的。它不承认男性和女性,‘定居者’和‘暂居者’、有产者和无产者、受过教育者和未受教育者有权利上的差别,认为所有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设施的问题上。”[19]斯大林强调要用立法手续保障权利平等、保证劳动权,保证言论、集会、出版自由。加列瓦认为,“所谓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其内容来看,乃是这样最重要而种类繁多的权利,即这种权利整个行使时,能让公民积极参加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生活。苏维埃公民的这种权利,就是:劳动权;休息权;年老、患病及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保证权;受教育权;不分性别、种族及民族的平等权;信仰、言论出版的自由;集会及结社、游行及示威的自由;参加各种社会团体权;身体不可侵犯;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所有这一切权利,均经苏联宪法和盟员共和国及苏维埃自治共和国宪法给苏联公民规定了,并由这些宪法加以全面的保证。”[20]在规定基本权利的同时规定基本义务,并从理论上要求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一致。这一理念,一直影响到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我国法学的基本理论。加列瓦认为:“苏联公民当然不仅有权利,而且还有义务。苏联宪法就在载明公民基本权利的那一章内指明了苏维埃全体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也强调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不可分关系。在苏联不可能有仅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也不可能有仅享权利而不负任何义务的公民。苏维埃全体公民都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而对于自己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整个社会的同等基本义务也有全体公民来负担。”[21]在制定五四宪法时我们实际上接受了苏联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理论。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在我们国家,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会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22]在1954年7月6日《人民日报》的社论《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也表达了和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同样的看法。社论指出:“我国的人民真正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何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控诉的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我们宪法草案所规定的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都是全体人民能够享受的,不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只有剥削阶级才能实际享受他们所谓的民主权利。这里表现出我国公民权利的真正平等性、普遍性和真实性”。[23]

正是由于理论上的接受,所以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在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有许多类似之处,只是五四宪法比苏联三六宪法的条文要简洁合理许多。

(四) 五四宪法的结构

正如吴家麟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苏联三六宪法在条文结构上对我国五四宪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与宪法的内容相比,宪法的条文组合属宪法的结构,宪法典属宪法的形式。从哲学的角度说,内容是事物内在诸要素的总和;结构是事物系统的诸要素之间的构成关系,它具有稳定性、有序性和形式特征。尽管具有形式特征,但并不要求必须把它归于形式,因为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次序即结构组合上有所不同,事物的性质也就会可能不一样;形式是事物存在的表现方式,形式指的就是事物存在的形状样式。它不是事物内容和表现方式,而是事物存在的表现方式,即包括内容、结构在内的事物实体的表现方式。内容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形式是事物存在的方式,结构是事物存在的中介。内容是丰富的,结构是复杂的,形式是多样的。内容决定形式,结构也决定形式,并且更为重要。我们要根据事物的内容,去寻找与之相适应的结构和形式,特别是最佳结构和最佳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结构也反作用于内容,并且更为重要。我们要依据事物的形式,来寻找与之相适应的内容和结构,特别是最佳的内容和最佳结构。在严格的意义上说,内容决定形式,是内容通过结构来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内容是形式通过结构去反作用内容。[24]

从形式上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应采用法典的形式似乎不是问题,因为自从美国人1787年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之后,制定宪法的国家都采取法典化的形式。而宪法的结构则五花八门,制定五四宪法时在条文结构上也是参照苏联三六宪法和其它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在宪法的篇章结构上,五四宪法采用苏联三六宪法的篇章结构,在章下分条,条下不分节。我国现行宪法仍采用这样的篇章结构。苏联三六宪法为13章146条,我国五四宪法为4章106条。

第二,相关内容排列次序相近。苏联三六宪法将最基本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相关原则列为第一章,称为“社会结构”;我国五四宪法也将相关内容放在第一章,称为“总纲”。

第三,苏联三六宪法将有关国家机构的内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这既反映了某种国家主义倾向,也反映历经艰难困苦建立和巩固的苏维埃国家和人民珍视自己的国家;我国的五四宪法和随后的七五、七八宪法均照此次序,1982年在制定现行宪法时才将两者颠倒。

第四,将国旗、国徽、首都写入宪法,作为最后一章。国旗、国徽、首都均属国家标志。各国宪法在国家标志的入宪问题上五花八门,有的完全不写,有的全部都写,有的只写一到两项。但象苏联宪法那样只写国徽、国旗、首都的并不多见。[25]我国五四宪法在第四章写入了完全一致的内容,只是将国旗放在国徽的前面,成为“国旗、国徽、首都”,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2004年十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国歌”写入宪法,使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标志完整、合理。

综合以上,苏联三六宪法从内容、结构诸多方面对我国的五四宪法产生影响,但与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一样,五四宪法不是苏联三六宪法的翻版。五十年以后看五四宪法,尽管能发现不少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五四宪法是中国人制定的中国宪法。

二、本土化——中国革命和宪政经验的历史总结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举世瞩目,新中国的领导人也高度重视。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宪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五四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26]这里的原则是什么?就是社会主义原则。说句不客气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就

是苏联三六宪法描绘的“社会主义”。灵活性是相对于原则性而言的,这里的灵活就是考虑中国的经验、中国的实际,也就是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作根据的。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斗争中取得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当然,我们的宪法草案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27]

(一)五四宪法有关国家性质的规定

五四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与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社会主义国家”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这反映两国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正如加列瓦所指出的那样,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对于建立新国家精诚努力的总结”;1924年的苏联宪法是建立苏联的宪法;1936年的苏联宪法“是胜利的社会主义宪法”。[28]而我国社会还处于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这一阶段,国家要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五四宪法在序言中界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为了贯彻第四条规定的方针,五四宪法在总纲的其他一些条文中又作了许多规定。用刘少奇的话说就是“这些规定既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总目标,也表明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步骤。”[29]从后来的实践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这一过渡时期的任务并未完成。从这一意义上说,1978年以后国家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实际上仍然是在完成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只是社会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工业化”又有了全新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现代化。所以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后提出的我国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通过对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和平赎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总的来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使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应充分肯定。但现在看来,过急、过激的社会主义改造,人为地提高了生产关系,使之在许多方面超越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造成了对生产力的破坏。在有些方面,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是打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旗号搞封建的极端平均主义。

第二,反映两国的阶级结构不同,尤其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的组成情况不同。在苏联,不仅从阶级上,而且从肉体上消灭资本家、富农等剥削阶级。在1936年宪法制定的时候,苏联社会只有工农阶级。苏联三六宪法第9条虽承认“小规模的私有经济”,但仅限于农民,而且“以自力经营不剥削他人劳动为限”。[30]这实际上就是个体农民。而我国社会在当时则明显不同于苏联社会。在过渡时期,我国社会“人民”的范围广泛,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还有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在劳动人民中,除工人农民外,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是依靠劳动过活的,或者主要是通过劳动过活的。……团结这些劳动人民,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31]五四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就表明,在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统一战线仍然具有重要作用。“这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劳动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之间的一种联盟”。“我国在过渡时期还有民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就不但有斗争,还曾经有过并且现在还存在着联盟关系。……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 [32]

五四宪法能在当时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上明确“人民民主国家”,这反映了制宪者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理论勇气和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社会阶级状况的深刻把握。

(二)五四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一般地说,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所有制形式;二是分配方式;三是经济体制。在这三方面,五四宪法都作出了与苏联三六宪法不同的规定。在所有制形式上,三六宪法规定苏联只有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在分配方式上,三六宪法规定在苏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在经济体制上,三六宪法规定在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五四宪法根据我国处于过渡时期的现实,在强调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的同时,承认我国四种所有制并存: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同时提出要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在分配方式上,五四宪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肯定了四种所有制并存,实际上也就确认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在经济体制上,五四宪法提出“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五四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既反映了当时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又体现了社会主义方向。

(三)五四宪法关于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式的规定

五四宪法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的规定与三六宪法相关规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而苏联三六宪法则在第33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斯大林在论述苏联为什么要采取两院制时说:“如果苏联是一个单一民族国家,那么一院制会比两院制好。但苏联不是单民族的国家。大家知道,苏联是多民族的国家。我们有一个不分民族而代表苏联一切劳动者共同利益的最高机关,这就是联盟院。可是,苏联各民族除了共同利益以外,还有与民族特点有关的各自特有的特别利益。可以忽视这些特别利益吗?不可以。是不是需要一个正式反映这些特别利益的专门最高机关呢?绝对需要。无疑,没有这样一个机关,就无法管理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样的机关就是第二院,即苏联民族院。”[33]我国也是多民族国家,我国为什么不实行两院制?从历史文化传统来说,中华大地上的各民族一直就生活在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中国人”是中华大地上的每一个民族的自我认同。而苏联的历史到1936年宪法制定时才十几年;从法理上说:“一般认为两院制是历史的产物,是两种势力集团分享立法权的表现。法国资产阶级比较彻底,1791年宪法实行一院制。近年来西方国家的趋势是从两院制蜕变为一院制,1979年瑞典王国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即是一例。那么,这种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的根据何在呢?一些国家采两院制,除了特殊利益占优势外,从理论上说,两院制并无任何科学根据。正如斐那(Benham)所说,

假定两院的意见相同,那么第二院是多余的累赘;假定两院的意见不同,那么第二院是渊藪。……鉴于以上种种考虑,除联邦制国家外,各国议会就有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的趋势,一些小国和新独立的国家大多采一院制。”[34]

二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称国务院,而不是苏联三六宪法所称的“部长会议”。中国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起,就将中央政府称作国务院,所以将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称国务院便于老百姓接受。

在国家结构形式上,苏联三六宪法规定苏联采取联邦制,我国五四宪法规定国家采取单一制,在处理国内民族关系上,我们辅之以民族区域自治。苏联三六宪法和我国五四宪法的相关规定,为两国后来的宪法所承继,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情况看,多民族国家采取联邦制不见得是一个好的选择,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家,苏联的解体和南斯拉夫内战均说明了这一点。而我国采取的单一制辅之以民族区域自治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上是成功的;单一制对巩固国家的统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的。

三、国际化与本土化结合的原因[35]

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在充分参考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基础上,反映了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制宪经验和革命经验,实现了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有机统一。究其原因,最主要有二:

(一)中国革命是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

五四宪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将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移植到我国,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制度的过程。法律移植是法律文明交往与传播形式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据说,法律移植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现象,早在公元前十七世纪前后一些古老的法典中就似乎存在了。法律移植的过程是主动的过程,是主权国家的自觉行为。无论法律移植的远古形式如何以及它后来是怎样发展演变的,这一特殊的法律文明交流与传播形式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主动地、有选择地自愿采纳和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过程。很显然,法律移值同主体一定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动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表明,一定社会的主体根据对本国或本地区社会生活条件及其需要的认识,主动自觉地选择外域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某些制度,直接或间接地移入本国相应的法律的创设过程之中,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36]五四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对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学习与借鉴,就表现为这样一个过程。

中国对外国宪法的移植不是起自五四宪法。1840年以后,先进的中国人不断地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包括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宪政和法律。但如前文所述,旧中国在这方面是完全失败的。那么为什么五四宪法对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移植是相对成功的呢?最主要的原因是旧民主主义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指出:“这种‘世界革命’,已不是旧的世界革命,旧的资产阶级世界革命早已完结了;而是新的世界革命。同样,这种‘一部分’,已经不是旧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而是新的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37]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建立的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苏联著名法学家法尔别洛夫在《人民民主国国家法》一书中指出:“人民共和国是新兴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38]在“新的世界革命”过程中,按共同的指导思想指导革命;革命胜利后,都在建设或追求社会主义方向。这就为中国五四宪法移植苏联三六宪法和各其它人民民主宪法的有关社会主义原则和制度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法律发展国际化趋势的最深厚的价值底蕴在于: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任何其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39]苏联人民在制定三六宪法的时候,确信社会主义是摆脱剥削和奴役的唯一正确的选择。我国人民在制定五四宪法的时候仍然沉浸在推翻三大敌人和抗美援朝胜利的喜悦中,中国人民确信,一部向社会主义方向迈进的宪法能够使他们永远翻身做主人。正是由于这样共同的信念,使得五四宪法较好地实现了国际化。

(二)五四宪法是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与制宪经验的总结

法律发展的共性决不是对法律发展个性的排拒,法律的国际化并不排拒它的本土化,只强调法律的国际化而排拒法律的本土化,法律就会丧失其生命力。许多东欧国家的宪法几乎照抄照搬苏联宪法,不考虑本国的实际,毫无个性,结果也毫无生命力可言就是例证。法律的本土化来源于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经济基础的特殊性。一切法律进化与发展过程,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之特点,并且从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其底蕴。那些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结构形式,乃是法律发展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的社会条件与社会结构形式,并不是法律现象所能创造出来的,恰恰相反,它本身正是法律发展的根源和基础。而不同的法律体系是以不同的社会结构形式为前提和基础的。[40]宪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当然概莫能外。

五四宪法的本土化,主要是指五四宪法在总结中国革命与制宪经验的基础上,反映中国社会的实际。从中国制宪史来说,从《钦定宪法大纲》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无一不是骗人的东西,甚至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居然是贿选的副产品,是花钱买来的,这真是莫大的讽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只是中国资产阶级善良愿望的一种反映而已,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实施。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在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一般体现着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纲领,它们是世界宪政史上的特例,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国共产党人通过这些宪法性文件的制定,获得了宝贵的制宪经验,了解了怎样使社会主义宪政文化与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为五四宪法的本土化创造了认识基础。

制定五四宪法时与苏联制定三六宪法的条件十分的不同,如在阶级形态上,苏联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在所有制形态上,几乎完全实现了公有;苏联的工业化水平远远高于中国;在民族关系上,苏联的民族问题比中国还要复杂。这些因素,决定了五四宪法在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阶级关系、所有制形态、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方面作出与苏联三六宪法不同的规定。这些不同的规定,反映中国共产党的成熟,也是五四宪法本土化的表现。

五四宪法自颁布至今已过去五十多年了。尽管这部宪法颁布后,中国经历了长时间的政治运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五四宪法也没能得到有效实施。但不能因此把五四宪法当成纯粹的“纸上宪法”,五四宪法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五四宪法所设计的国家制度,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仅得到完全的实现,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五四宪法对八二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是八二宪法的蓝本;五四宪法的领导机关意见和群众意见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制宪方法,对于我们今天制定、完善宪法和法律有着重要意义。其中“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过程。我们今天研究五四宪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问题,主要是因为它可以为我们实现法制现代化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所说的国际化,主要是指移植先进的国外法律于国内;本文所说的本土化,主要是指根据本国的特点,将从国外

引进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等内化,并应用于国内。

注释:

[①]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页。

[②] 民国35年的蒋记《中华民国宪法》可能有一些例外:其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五权”;其二,蒋称“五权宪法”思想来自孙中山先生的《建国方略》、《五权宪法》和《三民主义》,但孙中山先生强调的“五权宪法”是“五种治权并立”的民主“治权”体制,“五权宪法”的五权分立吸收了英美等国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的长处,发展了中国传统治国经验的选官制度——考试和御史制度——监察,目的在于避免西方宪法制度中考试和弹劾制度不独立的弱点。从而使资产阶级政制趋于完备,五权相对独立,又互相制约,保证政府效能的发挥。而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则确立的是一种五院对总统负责,总统实际对任何人都不负责任的独裁政体。就是这样一部宪法,实际上也没有得到过一天实施。

[③]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④]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0—321页。

[⑤]  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页。

[⑥]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9页。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教材科1956年版,第280页。

[⑧]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9—330页。

[⑨] 本文所引用我国1954宪法的条文均来自《宪法资料选编》(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本文所引用苏联1936宪法的条文均来自《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下引不再注明。

[⑩]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2页。

[11]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08页。

[12]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18页。

[13]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版,第62页。

[14]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56页。

[15]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637—638页。

——毛泽东同志在此处所谈的“民主集中制”即是指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力的方式,实际上将“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划了等号。笔者认为,这是毛泽东同志对“民主集中制”的最准确、最科学的解释。解放后毛泽东同志将民主集中制泛化为一种工作方法,值得研究。——参见拙文《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宪法地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6.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第361页。

[17]《 斯大林文选》(上),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07、108页。

[18]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160—161页。

[19] 《 斯大林文选》(上),第93页。

——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为了不冲淡主题,在涉及到斯大林关于宪法问题的论述时,我们只引用他的言论,不研究他的行为,不对他作全面的评价。

[20]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195页。

[21]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229页。

[22]《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2页。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法的基础参考资料》(第二编),第743、744页。

[24] 参见 坚毅《内容、结构、形式——关于唯物辩证法立体化范畴》,《求实》,2000年第2期。

[25] 1918年苏俄宪法只写国徽、国旗,1924年苏联宪法和1936年苏联宪法只写国徽、国旗、首都。

[26] 《毛泽东文选》,第六卷,第325页。

[27]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33、133—134、139页。

[28]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55、59、61页。

[29]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9页。

[30] [苏联]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苏联宪法教程》,第76页。

[31]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6页。

[32] 《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7—148页。

[33] 《 斯大林文选》(上),第106—107页。

[34]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19—221页。

[35] 2004年10月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有学者提出问题:为什么五四宪法以苏联三六宪法为参照,而不是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或欧美宪法?我觉得,下述两个原因就是答案。

[36] 参见 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37]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29—630页。

[38] [苏联]法尔别洛夫著,党凤德、邱则午、傅昌文译《人民民主国国家法》,上海新华书店1951年版,第13页。

宪法工作总结第5篇

法制宣传活动可以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人们遵纪守法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宪法宣传周活动个人总结2020五篇,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宪法宣传周活动个人总结1在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中,我委高度重视,按照洛治市办7号文件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加强了对法制宣传日活动领导,做到早计划、早组织、早部署、早安排,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全站集中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活动内容

弘扬法制精神,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崇高义务。我站高度重视对员工法制精神的培养,此次法制宣传活动要在全站范围内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提高广员工的法律知识及意识。

1、加大宣传力度。

为了配合本次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我站在收费广场前悬挂相关横幅标语,并现场为过往司机发放宣传资料,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

2、组织员工观看关于法制宣传日的报纸和电视宣传,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3、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职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利用每周五下午学习时间,组织大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法规》等相关内容。

在学习中,站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收费,依法维权的观念和意识。

4、为积极响应法制宣传日活动,坚持学与用相结合。

结合我站工作实际,加强收费员文明礼貌微笑服务收费工作要求。

三、活动意义

通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活动主题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但在广大职工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收费服务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交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宪法宣传周活动个人总结2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我园按照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通知精神,统一要求,精心部署,扎实工作,面向广大教师和幼儿,进行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

今年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六五”普法规划实施,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为契机,坚持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认真开展普法工作,做到了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在认真抓好教师、家长和幼儿法制教育活动中,努力做到经常教育与集体教育相结合,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通过扎实而有效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增强了我园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增强了幼儿的法制观念,形成了一个浓厚的学法、守法的氛围,为构建和谐校园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活动开展情况

我园领导高度重视本次国家宪法日法制宣传日活动,园长主持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上级《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1、营造一种浓厚法制宣传氛围

悬挂“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宣传横幅,开展“我是小小法制宣传员”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营造一种浓厚法制宣传氛围。

2、上好一堂法制教育课。

每班开展一节法制宣传主题活动,如《遵守公共秩序》、《预防陌生人》、《意外来了怎么办》等等,运用游戏、故事、谈话等活动,把通俗易懂的法律常识、自我保护意识教育纳入日常教学内容之中。

3、开展一次主题班会活动。

各班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日的契机,召开一次班会,如《我会保护自己》等对幼儿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幼儿做懂法、守法的小公民。

4、组织一次全园教师学习宪法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组织广大教职员工进行宪法知识的学习和考试,让广大教职员工通过学习,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深入认识。教育广大教师员工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励,用法律的武器自我保护,不断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5.组织教师参加一次网络答题活动。

组织全体教师参加全国普法办组织的“百家网站暨中国普法官方微博宪法知识竞赛”活动,参与率达到。

6、开展一次面向家长的普法宣传活动。

利用校园广播播放以宣传《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发放以《大手拉小手增强自我保护培养合法小公民》为主题的致家长一封信,发放《平安兴隆宣传手册》等途径,多角度的向家长宣传法律知识和教育方法,增强家长的守法、用法意识,从而让法律走进每个家庭,让知法、守法的家长成为孩子们身边最直接的榜样与表率,达到向幼儿言传身教的目的。从而形成幼儿园、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律、安全、道德教育格局。

总之,通过开展法制宣传系列活动,不但在广大师幼中掀起了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全体教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执教能力,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进程,今后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以新的姿态,新的措施开展明年的普法工作。

宪法宣传周活动个人总结3这次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为主题,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宪法意识为目的,结合我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新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部门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到作为一名公民懂法、守法的重要性,从而增强了学法,尤其是学好新宪法的自觉性。现将我部门的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有序开展

我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始终把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为确保此次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及时成立了宪法学习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并根据区委宣传部下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我部门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安排。由于我部门领导重视、组织有序、保障有力、有力地促进了我部门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确保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全面落实

学习宪法是当前机关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也是“七五”普法的内容之一。这次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我部门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领导,取得了实效,做到学习人员、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效果四落实。一是利用每周周会集中组织学习新《宪法》,安排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二是组织全部门干部召开学习宪法的座谈、讨论会,结合农工部工作实际,举办交流会,探讨如何把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向基层延伸,推动宪法进入千家万户;三是开展“深入学习宪法,弘扬法治精神”主题党日活动,邀请了司法局普法办范丽娜同志就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行了解读;四是组织安排部门全体人员抄写新《宪法》,原原本本地学习宪法文本,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

三、学用结合,整体推进,确保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化部门依法治理,提高依法治理水平是我部门学习宣传宪法活动的落脚点。通过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准则,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对农民所有权益的保护。通过此次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进一步动员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宪法宣传周活动个人总结4根据上级文件通知精神,为了积极开展20__年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我校围绕“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这一活动主题,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良好后果,让师生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将本次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

活动主题:“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东莞贯彻落实意见。要紧紧围绕全会《决定》,以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全校师生集中开展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我校师生的法律意识观念,为构建安全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二、活动内容

(一)学生法律知识宣传。

(二)开展专题班会活动。

(三)利用学校少先队广播站,校园网站进行法律知识宣传。

(四)组织学校教职工学习法律知识。

(五)在校园内悬挂宣传标语,横幅,每班出一期法治知识专栏。

(六)邀请我校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制知识宣传讲座。

三、开展情况

(一)悬挂横幅。为了配合本次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教学楼悬挂一些法制宣传标语,利用LED显示屏滚动显示法制宣传标语,营造深厚的法律氛围。

(二)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教职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学校利用教师政治学习时间,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内容,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教职工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执法为民、依法维权的观念。

(三)加强警民共建活动。在活动期间邀请我校法制副校长来学校为师生进行法制知识讲座。

(四)国旗下讲话教育。我校充分利用周一国旗下讲话时间对师生进行法制知识教育。

(五)上好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活动课。与学校教学相结合,在教学教育中渗透法制教育。课堂上结合学生的实际,结合学生的身边事,进行正反两面的评析、引导,使学生辨是非,明事理,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班会中受到法制知识的熏陶。

(六)学校广播站和校网开辟了法制之窗栏,定期宣传法制知识,开展法制知识竞赛。

宪法宣传周活动个人总结5为了进一步把我校法制教育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结合20__年“12.4”全国法制教育宣传日,根据市教育局指示精神,我校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把普法教育、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作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培养文明之花的重要工作来抓,给学生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教师法制意识。

成立了学校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利用每周一的例会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

二、营造文化氛围,注重校园法制宣传。

利用国旗下的讲话、黑板报、学校LED屏幕循环播放相关的宣传标语等,营造氛围,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剖析法律案件,通过班会向学生进行“法在身边”的法制教育。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各班举行“12.4法制教育宣传日”法制教育主题班会,使学生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学习自觉性。

宪法工作总结第6篇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改革开放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进步,都离不开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离不开全社会对宪法精神的尊崇。学习宪法、尊崇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才能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让宪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指出,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群众真诚的信仰。宪法只有深入人心,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修改,对于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在党中央、在全党的核心地位,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至关重要、影响深远。全社会要广泛开展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遵守宪法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大推动力。

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甘肃建投物流集团公司作为一个国有企业,带头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促进全面依法管理企业,是健全企业管理,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首先,两级党组织要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大力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提全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要通过中心组学习会、党员大会、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全体职工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在全司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浓厚氛围。使广大职工深入了解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增强职工群众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严格依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

其次,两级党组织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要利用宣传栏、电子屏、黑板报、QQ群、微信平台、悬挂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在生产车间、工作场所、办公基地、物业小区等场所开展宣传,努力做到全员参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单位要结合“七五”普法,不断丰富法制宣传的形式,更好地服务于职工群众,让更多的职工了解宪法、学习宪法、尊崇宪法,从而提升全员的法律素养,增强依法管理的自觉。要把学习宪法同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以宪法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把学习宪法同学习宣传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坚定“四个自信”,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做到学通弄懂、学以致用,用先进的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三,党员领导干部要我们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两级党组织要以宪法日宣传为契机,发挥领导的表率作用,推动党员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们党员首先要带好头,坚持依宪行政,推动党员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此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遵守宪法成为全体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大推动力。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宪法工作总结第7篇

关键词:李达;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新中国宪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5-0131-03

李达不仅是我国著名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同时也是著名的法学家,尤其是他的法理学和宪法学思想,对我国法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他先后担任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新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等职务。这一时期,他坚持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应用于法学研究之中,大力推动了新中国宪法的宣传工作和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更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思想中国化做出了重大贡献。

一、李达宪法学思想的形成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李达除了担任与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密切联系的各项职务外,还积极参与到新中国宪法的讨论和宣传工作中。在新中国宪法出台之前,李达就开始为新中国宪法做理论铺垫和准备工作,他先后作了《学习马列主义的国家观》和《从共同纲领推测新宪法的轮廓》两个报告,结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向与会人员阐述了宪法、国家等几个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并对新宪法将要包含的内容作出预测,以便人们正确理解和把握新中国宪法的本质和内容。

1954年6月3日,李达《谈宪法》一文发表在《新建设》六月号上。他在这篇文章中指出,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应当为经济基础服务,他还分析了苏联宪法的精神与实质,认为苏联宪法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具体表现,值得我国学习。6月23日,李达向武大全体师生员工作关于学习宪法草案的动员报告。这次报告的内容在《新武大》第123期上发表,题为《学习宪法、拥护宪法》。在这次报告中,李达宣讲了我国的国体、政体、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民族政策、统一战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概念,概括说明了宪法草案的主要内容。7月3日,李达在《长江日报》发表《热烈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8月2日,李达在《人民日报》发表《我国宪法是人民革命成果的保障和为社会主义斗争的旗帜》,阐述了制定宪法的理由、宪法的性质、宪法的经济基础、我国的政体和基本矛盾等几个问题。10月3日,李达在《新建设》十月号发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概括说明了宪法草案产生的过程和意义,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1956年李达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在该书中,李达对宪法的历史、我国宪法的性质、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五个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二、李达宪法学思想的基本内容

新中国宪法颁布后,李达集中撰写了大量文章宣传新宪法,他关于宪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这一时期,其宪法学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中国宪法产生的背景。李达总结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苏联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与法律的演变过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将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归结为历史经验的总结。

首先,新中国宪法是中国人民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革命斗争历史经验的总结。李达简要回顾了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这一百多年以来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历程,在他看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已经积累了丰富的革命斗争经验,这些经验都是宝贵的财富。这些经验首先是在《共同纲领》中得到了体现,比如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统一战线等,新中国宪法也同样规定了这些内容。

其次,新中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运动的经验的总结。李达认为,从到新中国成立前近六十年的运动历史表明,只有通过革命斗争建立起人民民主的政权,才能制定出人民民主的宪法;辛亥革命临时约法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导致的;中国共产党完全有能力领导人民制定并实施人民民主的宪法。

最后,新中国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李达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民了封建统治,走上了真正独立自主的道路,国民经济恢复并得到了发展,实现了中华民族大团结和人民当家作主。这些变化大多是在新中国宪法制定之前的《共同纲领》引导下发生的,新中国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继承并且发扬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表达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心愿。

第二,新中国宪法的性质。李达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观点应用于对新中国宪法的研究,他指出,法律现象中包含的最根本的关系就是法律的本质,即阶级性。国家是统治A级进行统治的机关,而法律就是保障其统治顺利进行的手段。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也就是为了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

根据法律的本质,李达认为新中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在《热烈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一文中他指出,“全国人民多年来的共同愿望是要在中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现在这个愿望已经在宪法草案中反映出来了”①。虽然新中国宪法颁布时,我国还处在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期,但新中国宪法将建成社会主义视为总任务,这一点揭示了新中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此外,社会主义民主制作为新中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也体现了新中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在《谈宪法》中,李达借苏联宪法,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制的本质内容,首先,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其次,只有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才能够实现民族平等;再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才能无条件得到保障。李达认为,苏联宪法不仅反映了苏联人民的共同愿望,也反映了全世界各国劳动人民的共同愿望,这其中也包括了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因此,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也应当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正是因为新中国宪法将社会主义民主制作为基本精神,它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中国人民的革命果实,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并且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

第三,新中国宪法的三个基本问题。为了宣传新中国宪法,李达着重介绍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基本问题。

首先,李达论述了什么是国体、政体,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我们的国体既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的政体就必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即由人民组织一定的政权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②。

其次,李达提出了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他认为,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原则;二是民族权利平等的原则;三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四是人民民主法制的原则,五是树立革命工作作风。

再次,李达阐释了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责与任务。他对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民族自治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主要国家机构的职责与任务进行了详细阐释。

最后,李达阐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在李达看来,我国公民的权利具有平等性、普遍性和真实性,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

第四,新中国宪法的意义。李达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离不开新中国宪法的支持。新中国宪法代表了无产阶级的利益诉求,表现了无产阶级的阶级意志,为巩固人民革命斗争的成果提供了保障。它还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和经济制度。所以说,新中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为建成社会主义而斗争的宪法”③。

首先,新中国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法定目标。李达认为,我国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在新中国宪法中具体表现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任务,这就使我国的法定目标得以明确为建成社会主义。新中国宪法还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和平改造的道路,以保障“一化三改造”任务的顺利实施。

其次,新中国宪法明确了统一战线的地位,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李达看来,统一战线在过去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为中国革命的成功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当新中国进入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统一战线应当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再次,宪法规定了民族大团结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作用。李达认为,新中国宪法规定了民族平等和友好互助,加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让各民族都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来,有利于实现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让各民族得到共同发展。

最后,宪法明确了和平外交政策的作用,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李达认为,建成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为了保障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长期和平稳定的环境和局面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与世界各国人民保持友好相处的关系,新中国宪法明确表示将采取和平外交政策。

三、李达宪法学思想的主要特点

李达在宣传新中国宪法的过程中,阐述了自己的宪法学思想。他的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立足于唯物史观,将宪法学研究奠基于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李达认为,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律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由社会存在所决定,因此必须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中考察法律问题。他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应用于对新中国宪法的研究之中,清晰地认识到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种,只有揭示了其背后的经济基础才能充分考察法律的本质。他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揭示法律发展的规律,并以这个普遍规律来研究中国法律发展的规律,可以说,他对中国法律发展过程的考察始终都是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进行的。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原则为指导,考察宪法学问题。李达认为,资产阶级法学家在考察宪法问题的时候,都是从“观念”、“理性”出发来揭示宪法的本质,而且都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宪法,主张宪法是超阶级的,其根本目的无非是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只有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揭示了宪法学研究的科学路径,即抛弃“观念”、“理性”等社会意识,到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中去考察宪法的本质。因此,李达主张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原则来考察宪法问题。

第三,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紧密联系中国社会实际来开展宪法学研究。李达认为,旧中国的法律和法学理论都是一些舶来品,它们并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中国的宪法学研究只有从中国的社会现实出发,对那些“舶来品”进行改造,使之适应中国社会的需要,才能准确把握新中国宪法的内在精神,促进中国社会的进步。

四、李达宪法学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中国化的贡献

李达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中国化的理论先驱,他把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思想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学的基本观点应用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解决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践中遇到的一系列题,有力地指导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中国化做出了重大贡献。

首先,李达揭示了宪法的本质、意义和特点以及考察宪法的方法。李达认为,宪法的阶级性就是宪法的本质。在他看来,宪法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保障,超阶级的宪法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宪法随着社会基础的产生而产生,同时也随着社会基础的消亡而消亡。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规定了国家最基本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与之相抵触。

李达认为,新中国宪法的意义和特点就在于它是中国社会历史经验的总结。这个历史经验的总结主要包括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近六十年宪法和运动的总结和新中国成立后新历史经验的总结。在他看来,新中国宪法以社会主义民主制为基础,代表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充分保障了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是全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旗帜,它“确实是一部真正的人民民主的宪法”④。

李达认为,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用辩证唯物论和唯物史观的观点、立场和方法来考察宪法问题。在他看来,新中国宪法将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思想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思想中国化的进程。

其次,李达指出了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中国化的实现路径。李达指出,成熟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应该包容整个法律思想史上最具有先进性的所有成果,并且能够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其主要实现路径为:一是我们在研究宪法学思想的时候,应当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来指导中国的社会实践,确立正确的宪法学研究方向和信念。二是总结世界上所有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历史经验,并将其与我们的宪法学研究结合起来。首部社会主义宪法――苏联宪法诞生以来,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既要总结经验,又要吸取教训,不断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新思路。三是宪法学研究除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和总结历史经验外,还应当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我们必须将“舶来品”变成“实用品”,因为只有建立在我国社会现实基础上的法律才能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要求,推动我国社会进步。

再次,李达建构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中李达建构了一个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体系。在第一章“法与宪法之史的考察”里,李达首先阐述了宪法、国家与法律的意义,然后分别介绍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产阶级社会以及苏联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在第二章“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李达详细论述了为什么说我国的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及我国宪法的优越性。在第三章“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里,李达介绍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性质、经济制度、三大改造等基本内容。在第四章“国家机构”里,李达分九节介绍了国家机构、党、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机构设置、组织体系和原则。在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里,李达首先揭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然后对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论述。

总之,李达在新中国宪法的宣传和推广方面功不可没,他的宪法学思想也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中国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即使是在现代宪法学蓬勃发展的今天,李达的思想仍然能够给我们极大的启示。

注释:

①③④ 《李达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25、504、428页。

宪法工作总结第8篇

论文摘要:在当代中国宪政现代化的历史上,“五四宪法”无疑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从法制现代化的分析视角出发,反思“五四宪法”与当代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之间的内在联结关系,分析“五四宪法”得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可以概括出“五四宪法”的伟大制度创新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建设的伟大里程碑意义;客观分析出“五四宪法”所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其对当代中国宪政现代化的影响;进而探讨“五四宪法”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和宪政制度现代化所具有的时代价值。 论文关键词: 五四宪法;社会主义宪政;宪政制度现代化 一、问题的提出 54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第五年,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诞生了。这是一部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宪法。它确乎开创了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一个新的时代,创设了中国宪法文化理念和制度的一种全新的模式范型,成为中国宪法史上不可逾越的界碑,成为现行宪法的母本,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同时,它又是一部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后来几乎成为一堆废纸的悲剧性的宪法。对于宪法史学家来说,它的悲剧性命运几乎使人不愿或不忍触碰这块心灵的“痛区”。这部宪法史称“五四宪法”。 但是,这是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的一部宪法。这不仅是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更是在21世纪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主义宪政的历史进程中,无法回避,必须认真反思和深入研究的宪法。因此,今天,我们纪念“五四宪法”并不是为发“思古之幽情”,不是为纪念而纪念,写几句赞美的词句,唱几句颂扬的赞歌,尽管“五四宪法”确实担当得起这些赞美和颂扬,因为毕竟她是共和国宪法史上在现行宪法之前“写得最好的一部宪法”,是“中国宪法的基石”;{1}而是要深入研究“五四宪法”内涵的现代宪法精神,揭示“五四宪法”得以产生的社会文化条件,评估“五四宪法”在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中的历史地位和意义,思考“五四宪法”给我们留下了哪些宝贵财富,以及它对于21世纪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时代价值。{2}{3}因此,本文将理性反思的焦点对准“五四宪法”在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历史上的地位,它的社会文化基础,它的悲剧性命运与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功能缺陷之间的内在联结关系,以及“五四宪法”对于当代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时代价值和意义,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二、“五四宪法”的社会文化基础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新中国政权的构造、新中国法制的初创奠定了根本法基础,拉开了中国第三次法律革命的序幕。《共同纲领》在建国之初的五年时间里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为实现全国解放、恢复国民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取得“抗美援朝”的胜利提供了根本的宪法保障,成为全国人民思想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和统一基础。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可以说,共同纲领自产生起到1954年宪法产生止,一直是指导我国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的总的纲领性文件,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各项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在实际中都得到了很好的尊重并加以有效运行。……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所起到的治国安邦的基础作用,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创设了一个良好的开端。”{4}(P32—33) 但是,建国初期的中国是一个社会剧烈变迁的时代。在新中国的最初几年时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旧中国的基本社会结构已经逐步解构,而新的社会秩序的基本形态初步形成。对此,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总结了新中国建立五年来社会和国家生活所发生的五个方面的深刻变化:第一,我们已经结束了在外国帝国主义统治下的殖民地和附属国的地位,成为一个真正的国家;第二,我国已经结束了年代久远的封建主义的统治;第三,我国已经结束了长期的混乱局面,实现了国内和平,造成了我国全部大陆空前统一的局面;第四,我国已经在极广泛的范围内结束了人民无权的状况,发扬了高度的民主主义,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已经深切地体验到,人民代表大会是管理自己国家的最好的政治组织形式;第五,由于解放后的人民在劳动战线上表现出惊人的热情和创造能力,加上苏联的援助,我国已经在很短的时间内,恢复了被帝国主义和国 民党反动派所破坏了的国民经济,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5}(P140—141)显然,《共同纲领》已经在诸多方面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结构的要求,它与中国共产党人所追求的社会主义理想之间的深刻矛盾也已经使其在实施五年以后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这构成了“五四宪法”得以制定的最深刻的社会文化基础。 第一,经济结构的变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的国民经济几乎已经瘫痪,经济结构严重二元对立。一方面是中心城市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另一方面在广大农村自然经济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外国财团、官僚资本、买办资本和封建地主阶级手中,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十分艰难。由于长期战争的破坏、庞大的军费开支和市场投机行为猖獗,国力十分贫弱,人民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对于新生的共和国来说,面临着三项最基本的经济任务,一是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二是没收官僚资本和外国资本,建立强大的国营经济,将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人民手中,为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三是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推动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解放农村生产力,以推动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切实保障国家的、合作社的、工人和农民的、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合法的财产和利益,推动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为此,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了建国初期国家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在恢复国民经济方面,在1949年7月至1950年2月期间,采取果断措施,打击市场上的投机势力,平抑了四次物价大涨之风,保证了市场物资供应,稳定物价,打赢了经济战线的第一仗,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没收官僚资本方面,“解放前,四大家族的官僚资本,占旧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80%,占全国工业资本的2/3左右,占全国工矿、交通运输固定资产的80%。新中国成立前夕,更主要的是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政府没收了以前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全部官僚资本企业,包括大银行、几乎全部铁路、绝大部分黑色冶金企业和其他重大工业部门的大部分企业,以及轻工业的某些重要企业。由于没收了官僚资本,使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壮大起来。1949年国营经济在全国大型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为41.3%,国营经济在全国五种经济成分中居于领先地位,是对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4}(P27)在土地改革方面和农村社会变革方面,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政务院7月15日颁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7月20日颁布了《人民法庭组织通则》、8月20日颁布了《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房屋和农具等生产资料,分给贫苦农民,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党和政府的政策在农村中得到了大力推进和贯彻执行,增强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社会的意识形态渗透能力、社会控制能力和资源动员能力。1952年底,土地改革运动基本完成。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农村的社会生产关系和阶级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第二,新的政治结构建构的客观需要和法律条件的具备。《共同纲领》是建国的根本法,它一方面建立了我国建国初期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权体系,奠定了新民主主义政治结构的基础;另一方面,又指出了新的政治权力结构的未来方向。随着建国初期各项任务的完成,《共同纲领》初步建构的政治架构已经逐渐不能适应新的政治发展的要求。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权的性质。《纲领》所建立的政权是“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的统一战线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是“实行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的民主专政的“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而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目标是要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目标和现实之间有相当大的差距;二是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一个由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等多种政治力量进行政治协商的统一战线组织,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前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是可以的,但它毕竟缺乏经过人民普选的广泛的民主基础和合法性基础,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时间不能太长。斯大林在1952年10月28日对由刘少奇带队参加苏共的中共代表团指出:“你们不制定 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方式向工农群众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不管斯大林建议中国制定宪法的其他观点是否正确,但是他的关于政权合法性问题的这两点意见是有道理的;三是随着建国初期各项任务的完成,《纲领》所规定的建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日益成熟。《纲领》第1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的方式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随着我国建国初期社会秩序的恢复,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的结束,实行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条件基本具备,特别是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为实现全民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就必然需要一部新的宪法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职责等。 第三,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化。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中国革命就进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要建立的目标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而新民主主义的发展方向必然是导向社会主义。建国初期,根据《共同纲领》,我们所建立的就是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但随着我国建国初期各项任务的完成,很快党和国家就宣布进入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化日益明显。毛泽东早在1952年下半年就开始提出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953年6月1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了比较完整的表述,8月正式写到周恩来在1953年夏季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的结论中。1953年12月毛泽东在《关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一文中作了最后的确定的表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经济基础。”{6}(P704—705)由于对过渡时期的总体界定,宪法也就成了在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不过不是一部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因此,刘少奇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取得了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5}(P133)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新民主主义的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意识形态变化的要求,甚至新民主主义阶段不是一个独立的历史阶段,而属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一个部分,国家正在快速迈向社会主义社会。 第四,社会结构的变化。经过建国以后短短的几年时间,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为所有制结构发生了质的飞跃,国家通过对帝国主义在华资本和官僚资本的没收,建立了强大的国营经济。国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成为国民经济的强大基础;通过土地改革,农民获得了土地,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的社会阶级结构和资源配置方式;通过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不同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原来受剥削和受压迫的工人和农民成了社会的主人,而地主阶级、资本家成为革命和改造的对象。从而传统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基本格局得以彻底改变,党和国家的基层政权具有了很强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控制能力,传统中国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控制体系土崩瓦解,失去了其基本控制和支配社会资源的能力。 三、“五四宪法”的制度创新及其缺憾 从19 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3名委员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着手起草宪法草案,历经宪法起草小组和宪法起草委员会1年零8个多月的艰辛努力,经过历时三个月的全民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终于于1954年9月20日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通过。“五四宪法”是我国民主宪政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它第一次以正式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政权体系,确立了我国国家机关运行和国家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关于第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和“五四宪法”颁行的意义,公丕祥教授主编的《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中写道:“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召开,结束了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局面,结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最高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最高权力的局面。在这一时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代表的一批法律的出台,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新型的宪政制度和法律架构,标志着人民民主政治走向新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道路新的起点。”{7}(P125)显然,“五四宪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宪政制度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实现了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一次重大历史性飞跃,是近代以来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的标志,在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关于“五四宪法”的特点,毛泽东概括为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关于第一条,毛泽东指出:“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主要是总结了我国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国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关于第二条,毛泽东认为,“五四宪法”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因此,一是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原则,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灵活性是国家资本主义,并且形式不是一种,而是‘各种’,实现不是一天,而是‘逐步’。这就灵活了。”{6}(P707—710)而韩大元教授根据“五四宪法”文本的精神意蕴和宪法的制定及讨论过程,将它的特点概括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统一、领导智慧和群众智慧的统一、科学性与通俗性的统一四大特点。{4}(P66—72)而在我们看来,“五四宪法”所以是伟大的、具有长久生命力的,乃在于它实现了我国宪法基本理念和国家根本制度的伟大创新,确立了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理念和政权体系。这些宪法理念和制度在共和国50年的宪政历程中,尽管历经沧桑,但经受住了考验,甚至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浩劫都无法撼动。这些社会主义宪法理念和制度的创新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五四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并将建成社会主义作为我国坚定不移的发展目标。宪法序言明确了我国建国初期国家政权和社会的基本性质,指出了建成社会主义是我国发展的必然方向,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此,刘少奇在《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做了进一步的阐发和说明:“大家知道,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在我国,这个时期也叫做新民主主义时期,这个时期在经济上的特点,就是既有社会主义,又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和资本主义两种相反的生产关系,在一个国家里面互不干涉地平行发展,是不可能的。中国不变成社会主义国家,就要变成资本主义国家,要它不变,就是要事物停止不动,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要变成资本主义国家,我在前面已经说过,此路不通。所以我国只有社会主义这条唯一光明的大道可走,而且不能不走,因为这是我国历史的必然规律。”{5}(P143—144)历史证明,尽管我国后来不久就受到“左倾”思潮的影响,步子走得太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完成了社会主义的“三大改造”和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提前进入社会主义,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损失,但是,宪法对过渡时期的国家政权性质的规定、所提出的过渡时期总任务、以及当时所确定的过渡时期大概需要15年左右的基本估计是准确的,特别是宪法所确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为我国今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第二,宪法关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制度等规定长期为我国所坚持和发展,奠定了我国国家基本制度的基石。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序言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此外,宪法还确立了继续巩固和发展与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友谊,并“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外交原则。这些基本的制度和政策框架构成了国家制度建设的核心,成为正确处理民族关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阶级和党派之间的关系、外交关系等各个方面的根本法基础,为我国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三,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宪法第5条至第16条规定了过渡时期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政策,主要规定了我国的所有制形式为四种所有制并存,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6条至第10条分别规定了我国不同所有制在国家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和命运,确定了国家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总体的政策安排和导向。具体表现为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第6条);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其中“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或者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国家鼓励、指导、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以发展生产合作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第7条);国家总体上保护农村和城市个体经济,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和城市手工业者增加生产、改善经营,鼓励他们根据自愿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对富农经济实行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第8、9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第10条)。从而在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公开确定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不平等性,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保证了经济基础向社会主义过渡,具有鲜明的过渡时期特点。此外,宪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这实际上也预示了中国未来社会主义将实行计划经济。 第四,宪法要求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确立民主价值指向、民主原则和法 制原则等基本价值理念和原则,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第17、18条) 第五,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第20条),从而确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宪法地位、国家性质和对内对外职能。 第六,宪法创设了富有中国特色的、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关体系,分别规定了各个国家机关的组成方式、任期、职权、职责、工作的原则等。这一新的国家机关体系是在继承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体系,并结合我国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的伟大创新,具有自己的特点。如与苏联1936年宪法相比,苏联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而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五四宪法”设专节规定了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国家元首制度;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而苏联是部长会议;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苏联是加盟共和国的最高苏维埃和加盟共和国的部长会议;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苏联没有法院报告工作的制度;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垂直领导,实行总检察长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而苏联没有建立总检察长向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等。此外,关于国家机关的职权的规定,我国与苏联宪法差异也很大,特别是我国1954年宪法明显增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体现了鲜明中国特色。[11]因此,尽管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规定在整体框架上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相似性,但我国1954年宪法确实吸收了大量的本国经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点。[12] 第七,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四宪法”第85条至第98条规定了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99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第100条至第103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些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一方面借鉴了前苏联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另一方面,也结合了本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发展了共同纲领的规定,使这些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更具有具体性、广泛性和现实性。其中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利、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居住和迁徙自由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在现在看来也是比较先进的,对我国基本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但是,毋庸讳言,1954年宪法也存在着诸多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这些制度缺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宪法未能得到全面有效执行的重要制度性因素之一。 第一,在制宪权主体来看,我们将宪法看成是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化,制宪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人民,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成为“无源之水”,混淆了作为“始原的创造性”权力的制宪权与作为派生的代议制机构的具体行使宪法制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我们长期以来在立宪主体上模糊不清,宪法上不明确。宪法序言第三自然段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时曾经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在全国人大的职权中专门规定“有权制定宪法”的建议。但正式颁布的宪法文本中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制宪权方面的职权。对此,宪法起草委员会法律小组做了如下说明:一是本宪法的制定已在序言第三段庄严宣布;二是斯大林宪法是一个新的宪法,同时就是对1924年宪法的修改。所以,即使为了制定第二个宪法,那只是在社会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情况的需要来修改现行宪法,这已包括在修改宪法的职权范围内,无须另外再规定制定宪法的职权。从这个说明中可以看出,当时对制宪权的理解是不够全面的,把制宪权与修宪权理解为同一个概念,没有确立制宪权本身独立的价值体系,也没有从理论上说明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和作为制宪权行使者的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的关系等。从制宪权的一般逻辑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源于宪法,而宪法是作为 制宪权主体的人民制定的,全国人大只是按照人民的意志通过宪法,并享有宪法的职权。{8}(P41) 第二,从制宪目的来看,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有几段明确的论述,他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写的。”{6}(P710,P712)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个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动员全国人民的力量,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正确的和高度统一的领导之下,克服各种困难,才能实现这样的任务。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更加发扬民主,扩大我们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高度统一的国家领导制度。为了这样的目的,我们也有完全的必要制定一个比共同纲领更为完备的像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5}(P144—145)关于五四宪法的制定目的,我国学者有较多的论述,有的认为,它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巩固革命成果和总结斗争经验;二是保障我国人民能够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9}(P90)有的认为,就制宪目的而言,当时的基本目标是以宪法的确认已经取得的经验与成果,并通过宪法的纲领性功能把人们实现社会主义的愿望法定化,赋予其规范的性质。{8}(P57)而在我们看来,从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的论述来看,“五四宪法”的制宪目的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总结历史经验;二是建立新的国家机关体系;三是动员群众,扩大民主;四是为实现过渡时期总路线统一思想。这种立法目的,从本质上来说,充分体现了“五四 宪法”在立宪目的上并不是由人民来创制国家机关,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运作范围和限度,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任性,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而是注重确立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以动员群众实现党在过渡时期提出的政治任务。这种立宪目的与现代宪法的基本价值和功能存在明显的指向偏离,也为后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一系列问题上的主观任性、“左倾”冒进留下了根本法上的漏洞。 第三,从党与国家的关系的来看,“五四宪法”在序言中两处涉及中国共产党的规定,一是在序言第一段总结中国革命的历史时,写道:“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是在第四段规定:“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但是,宪法并没有对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和执政的地位,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党的权力的运作范围及其限度、运作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党和国家两种等级系统平行的制度,而在宪法中没有提到的党则是权力的最终所在。”而“在执行中的实际组织形式比宪法的规定更有重要意义。”{10}(P109)由于党和国家机关,特别是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关系不明,党和政府、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关系没有明确规范,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等以后发生的许多问题也就长期难以得到解决。对此,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罗兹曼的分析尽管有不尽准确之处,但却颇有启迪意义:“晚近的国家宪法规定中国政府追随一个政党。”“分析中国宪政主义的一个更好的方法将是考察党的章程,而不是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在共产党统治时期,这些党章篇幅很短,不甚具体,热情洋溢,并且经常修改。它们是货真价实的宣言,而不是最高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描述这些章程制定时的革命火焰;但这些火焰飘忽不定。中共章程在通过之后不会生效很长时间。没有一个党代会不写出一部新章程。这种习惯作法本身就对中国现代化时期的政治过程能够轻易地实现稳定,包含着一种强烈 的不信任感,而这种预期又往往变为现实。”“因此,法律在实践中常常被忽视或修改,也就不足为奇了。政府决策出现高度的个人化和随机性,中国不是这方面的第一个国家。履行法定程序的观念是微弱的。”{11}(P406—407) 第四,从宪法的技术和程序性规定来看,“五四宪法”关于高度技术性的宪法制度和程序性规定明显不足,导致宪法“宣言”色彩过浓,可实现性不强。“五四宪法”具有浓郁的“宣言”色彩。这表现在宪法的整体结构上,序言和总纲部分基本上是宣言性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也大多是“宣言性”的,缺乏基本的程序性保障机制。因此,尽管从宪法的价值理念和观念层面来说,“五四宪法”确实是中国历史上制定得最好的宪法之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建立社会主义的美好理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价值诉求,但是,由于许多先进的实体性规定缺乏制度保障和程序安排,难以实现;更由于对违反宪法的行为缺乏宪法追究和惩处机制,无法启动宪法程序恢复被违反或破坏的宪法秩序,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主观随意性几乎没有宪法约束功能。宪法第二章“国家机构”是“五四宪法”中最具有宪法技术含量的部分,也是最注重法律程序规定的部分,其中有许多规定具有制度性安排和程序性配置的宪法技术性。这些制度性安排奠定了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建立、运行和发展的根本法的基础,从而也使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成为在今后得到了较好的实施。因此,尽管国家机构体系在后来的“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了一定的破坏,但国家机构体系的总体框架仍能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并发挥稳定社会秩序、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但该章中的许多规定都存在制度和程序性缺陷,这也是一套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无力抵御社会动乱的重要因素。举如,宪法第3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但宪法既没有直接规定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责成法律规定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逮捕或审判全国人大代表的法律责任,此外,非经全国人大批准不受逮捕,对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刑事拘留等其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要不要经过特殊法律程序?如果全国人大代表受到了非法逮捕或者审判,如何启动救济程序?由于缺乏宪法的制度性保障,后来从国家主席到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受到政治迫害都无法启动宪法保障和救济程序。 四、“五四宪法”的悲剧性命运与法律文化功能缺陷 “五四宪法”是中国过渡时期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产物,在50年代中期的社会和法律文化的背景下发挥其特定的作用。它是建国以来我国制定得最好的宪法之一,但也是一部没有得到很好实施,从而具有浓郁悲剧色彩的宪法。从理论上说,“五四宪法”从颁行到被1975年宪法修改和代替,实施期间长达二十一年之久。在此期间,宪法只是在制定后的前两年得到了一定的实施,主要体现于:从1954年到1957年三年时间里,宪法得到了较好的实施,依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过渡时期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格局;以宪法为基础建立起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新的国家机构、组织体系,国家机构体系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基本能够正常运行。但是,1957年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生活逐渐脱离正常的轨道,宪法也逐渐失去了其功能,基本上成为一纸空文。1957年以后,先后发生了“反右扩大化”,“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等“群众运动”,在多次政治运动中,法律虚无主义泛滥,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受到了严重扭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了严重削弱,党和国家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了严重干扰,宪法秩序逐渐为各种运动和动乱所代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到严重侵犯。在“文化大革命”中甚至出现了人道主义的灾难,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被无情践踏,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构体系遭到严重破坏。[13] 反思“五四宪法”未能得到较好实施,并最终成为一纸空文的原因,是一件颇费心力,同时又难度颇大事情。在我们看来,它是“五四宪法”本身的制度性缺陷和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社会的特殊历史文化条件和法律文化功能缺陷综合作用的产物。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第一,党内“左倾”思潮逐渐占据主导地位。1956年,随着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共产党认识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时期已经来到。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刘少奇提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新的形势,目前国家工作中的一个重 要任务,是进一步扩大民主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加强对国家工作的监督。为了加强对国家的监督,必须加强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必须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对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必须加强各级政府机关的由上而下的监督和由下而上的监督,必须加强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中的下级人员对于国家机关的监督。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利益,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国家必然出来加以干涉。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而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5}(P249,P253)但是,党的“八大”所确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八大”以后不久,追求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一大二公”、急躁冒进等为主要标志的党内的“左倾”思想就开始抬头,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党内的民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受到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和政治生活逐渐脱离的正常的理性轨道,进而发展到令人无法理解的地步。麦克法夸尔在分析“文化大革命”起源时指出:“1956年发生了两个关键性事件——中国合作化的完成和苏共二十大的召开——它随后引发了一连串的事件,最终显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12} 第二,“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思潮开始形成和蔓延。建国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还是比较重视法制的,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制处于正常发展之中。然而,随着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的反右扩大化运动,法律虚无主义开始蔓延,法治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和广大干部的轻视与否定,人治因素不断滋长,并逐渐占据上风,人治取代了法治。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靠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人,实际上是1400人的大会(指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治了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每个决议案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在会上则明确提出,“到底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1958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在批判司法的右倾错误时指出,“其错误的主要表现就是对法有了迷信,甚至使法成了自己的一个紧箍咒,用法律束缚对敌斗争的手脚。”“要人治,不要法治”思潮的形成,不仅使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遭到了批判,并且导致了随后取消法制的一系列后果,法律虚无主义得以泛滥。 第三,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逐渐发展。20世纪5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重要成就,党内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逐渐蔓延,并逐步发展到毛泽东的个人权威实际上凌驾于党和国家的组织之上,他的个人权力不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也不受党纪和政纪的约束的地步。到文化大革命中,全国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一系列重大政治运动和重大决策几乎都是根据毛泽东的指示来做的,几乎不经过中央集体的讨论;即使在中央的最高层次会议上,也没有公开表示对毛泽东的不同意见;如果有人提出不同意见,甚至对毛泽东的意见有疑虑,都会被扣上“右倾”等各种政治“帽子”,受到排挤和批判。如1966年7月29日晚,刘少奇的一段话,典型体现了在“文化大革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中央没有认真研究和讨论,对“文化大革命”到底应如何搞,除毛泽东以外,可以说其他的人都不清楚。刘少奇说:“怎样进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你们不清楚,不知道,你们问我们,我老实告诉你们,我也不晓得。我想党中央其他许多同志,工作组成员也不晓得。”{13}(P1630)可以这么说,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空前政治运动,中央委员会集体、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都没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中央主要领导人都在尽力猜度毛泽东的想法, 以致刘少奇感叹毛泽东的思想发展太快,难以理解,“跟不上”。而林彪、江青、康生等野心家和阴谋家正是利用了人们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投其所好,毛泽东愿意听什么就说什么,毛泽东愿意看什么就做什么,大搞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捞取他们个人及其小集团的政治资本,排除和打击异己。因而从理论上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除了毛泽东一人以外,任何人都可能受到怀疑和批判。 第四,用“群众运动”的政治运动方式领导国家的经济建设。“群众运动”是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动员群众,发动群众进行反帝反封建的重要斗争方式。历史证明,这种方式对于开展人民战争和疾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是行之有效的,对于中国革命的胜利曾经发生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新的政权逐步稳固以后,在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转向经济建设时期,这种阶级斗争的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长期和平建设的要求。但是,“五四宪法”颁行以后,由于党和国家未能及时实现党的工作中心的根本性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也未能及时实现从运用以“群众运动”为主激发人民群众的工作热情、动员群众的方式向确立新的法律秩序、依法执政和法治理方式的转变。相反,频繁发动和开展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而不是依靠宪法和法律来领导全国的经济建设,甚至将经济建设、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对立起来。这充分暴露了党和国家在理解民主和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等方面的偏颇,暴露了党和国家在经济建设上的急功近利、浮躁盲动和简单化。结果是,从根本上损害了社会主义新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尊严,破坏了业已建立的新的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和宪政秩序,给经济建设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五、“五四宪法”对当代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时代价值 如前所述,“五四宪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正式宪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在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开创了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一个新的时代,创造了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模式,已经成为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历史不可逾越的历史界碑。但是,如何科学评估和理性把握“五四宪法”对于当代中国现代化的时代价值?这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我们看来,“五四宪法”开创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宪政运动的新的模式,确立了新中国政权的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性质,明确了党和国家执掌和运作国家政权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创立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确证了现代公民的主体性地位;奠定了当代中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权体系的根本法制度框架,创造了我国国家机关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许多具体制度体现了人类宪政文明的先进理念和共同规律,实现了我国宪政运动现代化的质的飞跃,其中诸多的原创性成果的核心部分是当代中国宪政运动过程中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的。从这个意义来说,当代中国的宪政制度现代化应当以“五四宪法”作为出发点和历史基地,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框架、核心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许多具体制度都是由“五四宪法”奠定的。这些成果是“五四宪法”对我国宪政制度乃至人类当代宪政制度现代化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和重大贡献,界定了我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发展的基本方向,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完善。 如前所述,“五四宪法”尽管创造了许多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好的制度,开创了我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一个新的时代,但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五四宪法”未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原因之一,在于这部宪法也存在一些重要制度性缺憾。这给我们当代中国宪政现代化有重要历史启迪和借鉴意义,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首先,在我们看来,宪法作为国民全体意志的直接体现,作为主权者的国民全体创造国家、构造国家机构体系、界定国家与公民之关系、配置国家权力、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根本法,乃是一种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安排权力结构和建构权力制约体系的法律技术构造,具有高度的政治技术和法律技术含量。一部好的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普遍有效实施的宪法必须要建构起较为完备的国家权力制衡机制、公民权利宪法保障和规制机制,而这需要通过宪法程序和宪法技术的精巧设计方能达致。加强宪法程序制度和宪法技术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程序制度,提高我国宪法的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这是我国未来宪政制度现代化必须着力加以解决的问题。 其次,宪法的制度设计应当体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在规律,明确每一个机 关的职责和职权,而力戒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因人设岗”、职责和职权不对应等“人为因素”对制度安排和权力配置的干扰,对此,“五四宪法”中的一些制度安排给我们以深刻的启迪。 再次,宪法是高度抽象的根本法,具有久远而普遍的最高权威。宪法规范应当具有高度抽象性、内涵的丰富性和能容纳长期社会变迁的高度弹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宪法的稳定和历久弥新。只有为宪法的实施过程留下较为宽广的解释的空间,宪法才能经得起历史变迁的考验,具有长久不变的权威。而“五四宪法”用大量的篇幅规定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具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甚至政策,已经内在地决定了其不可能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实践证明,“五四宪法”得以长期保留、继承和不断完善的内容恰恰是那些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体制、基本社会结构安排和国家基本国策的方面,那些规定特定时期具体经济制度、政治体制和文化制度的内容则历经多次变迁和修改。 最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但是宪法的神圣权威不是自发实现的,更不是上天赐予的,它需要全国人民的内心遵从和自觉维护,需要国家机关,特别是最高领导者的自觉服从,更需要一个坚强有力、富有权威的宪法保障机关的坚决斗争和悉心保护。一个没有强有力的宪法审查和保障机关的宪法,没有完备的宪法权威的维护机制的宪法不可能是富有权威的宪法。长期以来,我国宪法之所以没有获得最高的法律权威,没有完全获得应有的最高法律效力,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的尊敬和服从,重要的制度性原因之一乃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公正高效、富有权威、具有神圣性和不可挑战性的宪法保卫机构。 “五四宪法”诞生于公元1954年,作为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历史上的一块丰碑,它傲立于中国当代宪法的发展历程中已经五十四个年头。它在沉默,因为它的存在本身就是我们民族的财富,就铭记着我们这个东方古国在走向宪政之路上的智慧与情感、成功与缺憾。它指明了中国宪政制度现代化的方向,也告诉我们走向宪政的道路是如此的曲直和坎坷。它给我们无限的忧思和遐想。(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 注释: 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明确指出:《共同纲领》“是我们国家现时的根本大法”。参见《人民日报》,1950年6月15日。 1952年6月,刘少奇在全国政协会议开幕式上明确指出,《共同纲领》包括了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共产党的当前政策,就是要全部实现自己的最低纲领”。参见《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34页。毛泽东更为明确地指出了《共同纲领》是当时党和国家政策的基础,是教育改造资本家的思想基础。1952年9月,毛泽东在审阅黄炎培《三反五反运动结束以后怎样发挥毛主席对民建方针指示的精神》的讲稿时,特地把讲稿中的“用工人阶级思想教育改造资本家”改为“用爱国主义的思想,共同纲领的思想教育资本家”,并在给黄炎培的信中写道: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现阶段,我们应当责成他们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亦即接受共同纲领,而不宜过此限度”,“超过这个限度,而要求资产阶级接受工人阶级的思想,或者说,不许资产阶级想剥削赚钱的事情,只想社会主义,不想资本主义,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参见《毛泽东书信选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441—443页。 《共同纲领》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缔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对我国的土地改革运动,《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是这样评价的:“在1950年6月,中央颁布了土地改革法以指导这项工作。新的法律和刘少奇就这个法律作的报告,反映了毛泽东关于当前情况不同于北方战争时期的土改和维持‘富农经济’政策的观点,它们为这个规划明确地提出了合理的经济内容。这样,土地改革的主要作用是济贫的观点被否定,而‘解放农村生产力’和‘为工业化铺平道路’的观点受到重视。此外,土地法对这一点充满信心,即可以用来在和平时期的条件下能够不费力地战胜地主的反抗,并且坚持政治秩序是贯彻此法的先决条件。”参见(美)麦克法夸尔、(美)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 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6—87页。 关于斯大林建议中国制定宪法的情况,请参见师哲:《在历史巨人身边》,转引自俞荣根:《艰难的开拓——毛泽东的法思想与法实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197页。 周恩来在1953年1月指出:“既然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共同纲领就不能再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了。当初共同纲领之所以成为临时宪法是因为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参见《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文献选载》,《当代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关于新民主主义的社会,毛泽东在1940年1月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有全面的论述,他指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具有新民主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新的社会,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参见《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62页。 “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参见《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12页。 关于土地改革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影响,《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作了这样的评析:“当新政策越来越明显地把负担从穷人转到富人身上时,就产生了对新秩序的支持。”“作为一项经济改革方案,土地改革成功地把43%的中国耕地重新分配给约60%的村人口。贫农大大增加了他们的财产,但是实际上中农获益最大,因为他们最初具有更有力的地位。土地改革对总的农业生产力的贡献究竟有多大,这个问题仍可以争论。总之,这个运动的主要成就是政治上的。旧的社会精英被剥夺了经济财产,其中有的人被杀,作为一个阶级,他们已经受到羞辱。决定性的事实是,旧秩序已经证明毫无力量,农民现存可以满怀信心地支持新制度。氏族、宗庙和秘密会社等旧的村组织已被新的组织代替,承担了它们的教育、调解和阶级职能。从贫农和中农队伍中产生了新的村干部精英,这些贫农和中农的眼界已被中共的有阶级的观点扩展了。”参见(美)麦克法夸尔、(美)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8—89页。 “这三个运动的总的结果是使这些成分就范。这表现在几个方面;对情节最严重的人的直接惩罚,在加上施加的强大心理压力,破坏了有关集团的自信心。此外,这些压力摧毁了现存的社会关系格局;关系——即基于家族、同窗和同事纽带的个人关系——再也不能保证提反对国家要求的保护了。与此有关的是,党成功地在其他人的眼里贬低了这些集团,这些人历来对它们唯命是从。这样,以前接受其雇主的家长作风的小企业工人,这时开始采取官方的阶级斗争态度了。”参见(美)麦克法夸尔、(美)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2页。 [11]我国“54宪法”与苏联1936年宪法对照表,参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716—736页。 [12]麦克法夸尔和费正清对“五四宪法”做了这样的评价:1954年宪法“代替了1949年所做的临时安排。严格地说,这不是一部永久性的宪法;它的目的是满足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需要。但由于这个时期的长期性,人们预料它会延续很多年。宪法明确地维护与过去的延续性:”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除了共同纲领中的统一战线立场外,宪法与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的机构安排在结构上有某些相似点。但那些安排相对地说是不够的,所以宪法制定了远为明确的国家结构。这些重大变化反映了1949年大局未定的形势和进行计划发展的新时期之问的差别。1949年许诺的,理论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时正式建立了。“”具有更大政治意义的是,在最初几年出现的从军事统治向文官统治的转变正规化了。例如,根据组织法,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形式的军界原来与政务院平级,直接归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但这时,国防部成立,置于新的内阁国务院之下,与其他34个部和委员会平级。“参见 (美)麦克法夸尔、(美)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6页。 [13]韩太元教授将“五四宪法”的实施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1954—1956年),宪法实施主要表现为:以宪法为基础建立国家政权体系,以宪法为基础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宪法实施推动了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发展,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基本得到尊重,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经济发展较快;第二阶段(1957—1965年),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越来越严重,连续开展了反右斗争、大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