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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仪式赏析八篇

时间:2022-02-12 14:18:12

宪法宣誓仪式

宪法宣誓仪式第1篇

【关键词】 宪法宣誓制度;程序;法律后果

宪法宣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宣誓遵守并效忠于宪法的一种仪式,具有正式性、权威性以及法律效力。联合国193个成员国的现行宪法中,已经有177个规定了宣誓制度,可以说宪法宣誓已经成为国际惯例。[1]然而,我国一直没有规定宪法宣誓制度,这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也难以真正确立宪法在国家事务中的权威地位。有鉴于此,党在《决定》[2]中明确规定: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等举措,为宪法之落实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由于法律尚未对宪法宣誓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在刚刚过去的“宪法日”中,多地举行的宪法宣誓活动没有统一规范、流于形式,非但没有起到预期效果,反而使民众对宪法宣誓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对此,个人认为,可在宪法总纲中增加一条修正案专门进行规制。修宪之后还应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具体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宣誓主体、形式、誓词、组织实施、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应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从而建立完备、多层次的宪法宣誓制度。

一、外国宪法宣誓制度及其借鉴之处

1215年英王约翰在英国《大》中明确表示“余等与诸男爵俱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由于《大》被视为现代宪法的雏形,因此这里国王的宣誓就看作是宪法宣誓制度的最早来源。自此以后,多部宪法均明文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如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42条,美国1787年《美利坚和众国宪法》第2条,菲律宾1973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序言第8条,意大利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91、93条,埃及1976年《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第110、155条等,都直接规定了誓词的主体和内容,使得宪法宣誓制度有了法律依据。把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入宪,可以使这一制度受到宪法的保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应在执行其职务之前作如下宣誓或代誓的宣言:‘我谨庄严地宣誓,愿以忠诚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最大的能力维护、遵守、保卫合众国的宪法。’”仅仅只有44个字就将宣誓主体、担任的职务以及应履行的义务说的清楚明白,易于记忆,便于操作,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另外,外国领导人就任宣誓一般采取全国直播的方式,场面庄严肃穆,容易激起民众对宪法的敬畏之情,也有力的证明了就任的合法性。以美国为例,总统宣誓就职的仪式公开、程序严谨、规格极高:前任的政府官员和社会名流应邀出席、数千民众现场参与见证、数百万群众通过流媒体观看总统的就职典礼,使得就职典礼气氛热烈而庄严。这样,既可以树立宪法的权威性,也使得民众参与进来,提高了宪法宣誓的公信力。

二、建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初步设想

通过对比多国宪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个人认为,宪法宣誓制度应当包括宪法宣誓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据、主体、誓词、宣誓形式、违反誓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1、宣誓主体

《决定》中明确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因此,宪法宣誓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两个身份: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3]

由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任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决定,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数较少。因此,若单独为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多余之嫌,故而不再单独为其设立宪法宣誓制度。同样的,根据国际惯例,驻外全权代表(尤指大使)一般是在其他国家领导人接受其国书时履职,此时宣誓意义不大。因此也不再为其设立宪法宣誓制度。

这样,经过筛选分析,我国的宪法誓词应该分为四类:国家主席的誓词、人大常委会的誓词、行政机关的誓词以及司法机关的誓词。这种分类是基于各个职务系统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所做出的。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位超然,将其誓词单列出来很有必要。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常委会是其常设机构,主要代表人民,只有进行宣誓才能体现职责的神圣性,才能更好的代表人民意志。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则是由于职责相差较大,二者各有誓词才能体现分工、明确职权范围。

2、宪法宣誓的法律渊源

宪法宣誓制度需要建立完备、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顺利有序的进行,才能体现其权威性、正式性与法律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才能体现其权威性。因此,应当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增加一款,专门规定宪法宣誓制度。建议在第5条后增加一款:“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非经对宪法宣誓,不得履行职务。”

同时,鉴于国家主席的特殊地位,其宪法誓词应写入宪法。《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于宪法赋予了国家主席代表国家的权能,那么国家主席的宪法宣誓就应该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而将国家主席的宪法誓词写入宪法中,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国家主席宣誓的公信力,也可以大大提升宪法在普通民众心里的地位。建议在第8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82条,专门规定国家主席的宣誓词。

另外,根据我国宪法,副主席没有独立职权,只是在主席缺位时,履行主席职责。因此,副主席可以和主席同时宣誓,宣誓词也可以相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仅仅在宪法中规定宪法宣誓制度是不够的。或者说,应该有单独的法律对宪法宣誓制度做出具体规定,才能使其具有可行使性。因此,应当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的方式专门对宪法宣誓制度做出规制,理由如下:

其次,根据宪法及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责。只有切实履行该义务,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使人民当家作主;

再次,作为唯一有权解释宪法的机构,人大常委会必须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为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努力。

(3)行政机关的宣誓词:我谨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于人民,忠实履行___的职务,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并尽我最大可能的为人民谋福利。

本誓词与国家主席的誓词略有不同,主要是出于行政机关公务庞杂,涉及范围极广的原因。

其一,行政机关职务很多,不能一概而论,在宣誓词中应根据需要自行填写职务;

其二,在“遵守、维护宪法”中增加了“和法律”,使其变为“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其实,由于《宪法》第5条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从这个层面看,“遵守、维护宪法”当然包括了“遵守、维护法律”。之所以要单列出来,是考虑到在行政行为中,大量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不依法行政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了很多的“官民对立”情况。因此,在本句中加入法律是注意性规定,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其三,“并尽我最大可能的为人民谋福利”更为白话。由于行政机关贴近普通民众的生活,更加平实的言辞更容易拉近与百姓的距离,利于开展工作。

(4)司法机关的宣誓词。我谨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于人民,忠实履行___的职务,遵守、维护、执行宪法和法律,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奋斗终身。

鉴于司法系统工作的特殊性,其誓词应该与前两者有所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誓词中的空格里,应该根据自己的职务,进行填写;

第二,在“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中增加了“执行”。这是由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的;

第三,“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是司法独立的标志。作为检察官和法官,必须能够排除外界干扰,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奋斗终身”这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天职所在。人民赋予他们权利,就是希望他们可以秉公执法。因此,本句就是要司法工作人员做出承诺,尽职尽责。

4、宣誓的组织实施

好的制度必须有相应的程序配合才能有效的实施,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价值。对于宪法宣誓制度来说也是如此。下面将讨论宣誓的时间、地点以及仪式的流程,以期可以发挥宪法宣誓的最大社会效益。

(1) 时间。宪法宣誓应该定于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履职的第一天。在我国,须经选举产生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在人民代表大会即将闭幕时,方才经选举产生。此时选举产生的,既包括人大常会,行政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央还包括国家主席),人数众多,誓词不同,且时间紧张。此时宣誓容易产生混乱。因此,较好的选择是在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履职的第一天宣誓,好处有二:第一是时间充足,仪式可以充分准备;第二是就职当天,各个被选举人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宣誓,互不影响。

(2)地点。如上所述,把宪法宣誓的地点放在其就职单位较为妥当。第一,每次人大会议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数较多。若规定统一地点,因人数问题,会浪费大量时间。第二,由于每次选举产生的既有行政机关的,还有司法机关的,两个系统的人员誓词不同,若在一起宣誓,易产生混乱。因此,如果宪法宣誓的地点在其就职单位,就可以相互之间不受影响,有序的进行宣誓仪式。

(3)流程。通过下列流程,可以使整个宪法宣誓仪式顺利进行:

第一,面向国旗,唱国歌。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唱国歌是表达对祖国热爱之情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在肃穆庄重的场合,面对国旗唱国歌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由宣誓人所就任职务的前任国家工作人员(无前任则由直接上级领导)双手平持宪法,宣誓人左手放于宪法上,右手高举过头顶,在前任的引导下宣誓。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将责任交接到继任者手中,使其快速的融入到工作中;

第三,背诵宣誓词。由于誓词较短,不需要引导,直接背诵即可;

第四,在宣誓词下签名。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也是经常被忽略的一步。宪法宣誓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不仅仅是一个形式。违反誓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书面签字并存档,也是一种威慑手段。

(4)媒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应当有适当的媒体在场,对仪式录音录像,并予以播放,使人民群众都能作为见证人。由于国家主席地位的特殊性,其就职的宪法宣誓仪式应当盛大且严肃。具体可以借鉴美国总统的就职典礼,邀请前政府要员、社会名流、普通民众到场观礼等,同时可以进行现场直播。这样的仪式设计是为了增强民众的法律信仰。与此同时,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直播也是对世界的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任国家主席正式就职,合法有据,提高国际影响力。

5、违誓的法律后果

如果宣誓人违反了自己的誓言,就是违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样的规定可以提高违誓成本,保持队伍的廉洁性与凝聚力。

三、总结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因此必须保持对宪法的绝对尊重。宪法宣誓不是一种单纯的仪式,而是提高全民法律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与此同时,也不能把宪法宣誓制度看成是万能的,任何制度都必须有法律作为保障。无论是修宪、修改法律,抑或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该制度有效的运行。向宪法宣誓目的在于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让他们牢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只有为人民尽职服务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另外,严格庄严肃穆的就职宣誓仪式,也可以增强他们的使命感与神圣感。于此同时,还必须加强对宣誓人的监督,对任何违反誓言的行为都要追究。

【注 释】

[1] 王海,杜贵荣.向宪法宣誓.青海日报,2014-12-10.

[2]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 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宣誓主体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3、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4、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7、驻外全权代表。8、地方各级人大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省级才有)、委员;9、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区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10、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1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1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参考文献】

[1] 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出版社,1997.1263.

[2] 马红霞.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8.

[3] 张萌萌.宪法的伟力源自信仰[J].浙江人大,2014.11.

宪法宣誓仪式第2篇

宪法宣誓有成效

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特别是2016年1月1日决定和办法正式实施以来,3个市及所辖8个县区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和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强化了宪法意识,弘扬了宪法精神,树立了宪法权威,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自豪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学习宣传有行动。各地通过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两院”院务会以及干部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对决定和办法等进行学习和讲座,并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长沙市召开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系会专门部署决定和办法实施。张家界市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通过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同步进行报道宣传。武陵源区、桑植县、慈利县人大常委会和开福区、永定区“一府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将决定和办法宣传与国家宪法日活动有机结合,印发宣传资料,悬挂标语条幅,设立咨询讲台,进行专题讲座,促进宪法宣誓制度深入人心。具体操作有规范。为了确保宪法宣誓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各地从软件、硬件等方面作了认真细致的工作准备和安排。其一,细化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的具体操作要求。按照决定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出台了实施的操作方案、工作细则或具体办法。长沙市制定了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宪法宣誓的两个组织办法。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实施方案,从宣誓对象和组织、顺序和方式、仪式的举行和职责分工等四个方面明晰了工作要求。永定区、岳麓区分别在2008年、2014年就开始实行任前宪法宣誓制度,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多数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决定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及时修改、完善或制定了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新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二,做好宪法宣誓仪式的各项准备。各地按照庄重、协调、严肃的原则,及时制作、购置或配备了宪法宣誓仪式所需的宣誓台、宪法文本、誓词立板和显示屏等器材用具,精心安排、部置宣誓仪式场所。慈利县人大常委会购买宣誓专用文本,并统一制作了30个宣誓台发给有关部门和乡镇使用。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普遍事先组织了宣誓演练,熟悉宣誓仪式流程,强化秩序和引导,保证宪法宣誓流畅顺利。组织实施有效果。一年多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按照决定和办法的规定要求,紧密结合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等工作实际,认真研究部署宪法宣誓工作,依法组织经选举任免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同时,一些地方的“两院”结合国家宪法日活动,组织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集中进行宪法宣誓。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对所辖各县市区决定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邀请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观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宪法宣誓仪式,并组织人员到法院、检察院宪法宣誓仪式现场进行监督指导;永州市及所辖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共组织1251人次进行了宪法宣誓,全市法院、检察院组织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和初任法官、检察官宪法宣誓分别为824人次和1900人次;芙蓉区人大常委会组织5批85人次、代表大会组织2批45人次进行了宪法宣誓;岳麓区人大常委会组织15批161人次、零陵区人大常委会组织4批63人次进行了宪法宣誓;开福区人民政府先后6次组织新任命的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做到了任命一批及时组织一批宣誓;慈利县组织32批263人次进行了宪法宣誓,还对宪法宣誓着装不规范的2名法官提出批评,并责其作出了检查。

宪法宣誓有待规范

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学习宣传还不到位,一些地方的“一府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对决定和办法及其规定内容、适应范围、程序要求等还不了解;对宪法宣誓制度实施不重视,认为宪法宣誓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安排”“走过场”“多此一举”;有的单位负责人认为上级部门没有统一具体规范要求,出现工作空白“无大碍”“情有可原”;乡镇人大不组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宪法宣誓的情况比较普遍,认为不必“小题大作”。组织实施有待进一步规范。其一,存在随意扩大或缩小宪法宣誓人员适应范围的问题。有的地方将新任命的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甚至将所有新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均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而不少地方的“一府两院”和绝大多数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没有组织开展宪法宣誓工作,还有“真空地带”。其二,存在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与进行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混为一谈的现象。不少地方的“两院”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没有及时组织宪法宣誓,也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工作细则,有的将开展宪法纪念日活动取代了被任命法官、检察官就职时的宪法宣誓仪式。其三,对有关工作要求不理解。一些地方的“一府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决定和办法已明确授权制定有关操作办法和工作细则的规定还不理解、没把握,存在“等、靠、要”的被动思想。特别是对本机关由党委下文任命的行政职务人员,由谁组织、如何组织宪法宣誓感到困惑,消极观望。监督指导有待进一步加强。从整体情况看,市县比乡镇实施规范,人大比“一府两院”实施到位,“一府两院”本级比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实施稍好,工作存在不平衡、不全面、不落实和不细致的问题。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实施情况不太关心、也不了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进行调研、指导和解决,对依法保证决定和办法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还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顾此失彼,力不从心。

全面实施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仪式第3篇

关键词孙中山政治宣誓中华民国

政治领袖人物甚至国家公务人员在就职前举行宣誓仪式,在许多西方民主国家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竭尽全力,恪守和捍卫合众国宪法。”第6条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一切行政和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在中国,历代帝皇登基时也要举行宣誓仪式,祭拜天地、诏告天下。据传,尧、舜、禹在即帝位的时候,就举行过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宣誓仪式。孙中山一生致力于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制度,因其长期的西方教育背景及在美国的生活经历,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尤为推崇1。早在反清革命时期,孙中山就开始借用了宣誓方式,整合革命力量。民国建立后,孙中山首开总统宣誓之先河。孙中山所为一方面实行了对中国传统的宣誓制度的创造性转换,另一方面使政治宣誓制度在民国时期得到逐步确立。

一、反清革命时期借宣誓仪式使革命分子认同革命纲领

1894年11月,孙中山在檀香山招集华侨志士创立了中国最早的反清革命团体兴中会,第一次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的民主革命纲领。成立会在当地华侨李昌(牧师)家举行,成立会结束后,举行宣誓仪式,入会者以左手置于一本打开的《圣经》上,右手向上高举,由李昌朗诵誓词。“总理令各会员填写入会盟书,其辞曰:‘联盟人某省某县人某某,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倘有二心,神明鉴察。’”2

1905年1月,孙中山自美洲抵达欧洲大陆,在留学生中建立革命组织。是月孙中山在比利时首都召集部分留欧学生,商讨筹组革命团体。孙中山说:“会党之宗旨本在反清复明,近日宗旨已晦,予等当然为之阐明,使复原状,且为改良其条款,俾尔辈学生亦得参加。盖会党之规章,成于明末陈近南先生(天地会的总舵主,类似《书剑恩仇录》里的人物陈家洛)。当时陈先生以士人无行,往往叛党,故以最粗最鄙之仪式及一切不通之文字为教条,俾士人见而生恶,不肯加入。”3在孙中山与留欧学生就革命当依靠会党抑或知识分子讨论数日后,大家达成共识,留学生设晚宴款待孙中山。孙中山说:“革命之方略既定,当各言建国之要。”于是各抒所见。夜深,孙中山起立而言:“讨论已三日三夜矣,今晚应作一结束。”众人敬听之,孙中山提出要举行宣誓仪式,诸人又复纷纷持异议,谓:“我们既真心革命,何用宣誓?”孙中山反复辩论宣誓之必要,同人难者愈多。孙中山见众议不决,遂问留学德国的朱和中:“子英兄,尔意如何?”朱曰:“我辈既决心革命,任何皆可牺牲,岂惮一宣誓?”孙中山喜曰:“然则尔愿意宣誓乎?”朱曰:“愿。”孙中山曰:“即从尔起。”朱曰:“可。”大家无言。留学生以纸笔进,孙中山援笔直书:

立具愿书人当天立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倘有食言,任众处罚。天运年月日。某某押(指印),主誓人:孙文。

当即有30余人宣誓入盟4。

同年7月,孙中山抵达日本后,即与各省留学日本的革命分子亲密接触,筹组成立中国同盟会事宜。在30日召开的同盟会筹备会上,孙中山发表了有关革命纲领的演说,与会者无异议,孙中山即拟定盟书,与会者推黄兴和陈天华二人审定。盟书如下:

联盟人,省府县人,当天发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众处罚。天运乙巳年七月日,中国同盟会会员。5

随后,孙中山带领大家举右手宣誓。

另据张难先回忆,当有人对此种仪式表示异议时,孙中山坚持认为宣誓手续非常重要。“非此无以表决心,且书载《泰誓》、《牧誓》,自古已然。”6

1906年4月初,孙中山从法国马赛抵达新加坡,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都到码头迎接。因孙中山“五年不得入境”的限制已经到期,因此可以在新加坡逗留,张永福等便安排他在晚晴园居住。6日,孙中山在新加坡设立“同盟会”分会,以晚晴园为会所。第一次加盟者有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宣誓仪式在晚晴园二楼举行。张永福回忆道:“我还记得很清楚,孙先生自己亦写备了盟书,他自己先行起立,举起右手,以最庄严的态度,在我们的面前宣誓。我们心中忐忑,看着他宣读誓书毕,就是李竹痴及永福、楚楠均照孙先生仪式轮流做去。宣誓之后,他就解释那誓章上三民主义的意旨,并严重的说:我这同盟会的组织,是希望发展得很大很大的。我们的责任,当然是牺牲,但是牺牲到什么程度,我们总不能预说。设使牺牲到剩二个人存在,亦算是同盟会存在的一日。这话何等悲壮,我们听了魄战魂摇,感极欲泣!”7“新加坡同盟会分会”的誓词也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与总会的宗旨一样。

辛亥革命前孙中山为筹组反清的革命组织,一直坚持举行宣誓仪式,此举固然带有古代会党“歃血为盟”的色彩,但这又不仅是中国传统的宣誓文化的延续,同时也借鉴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宣誓文化。二、民初孙中山开政治宣誓之先河

如果说辛亥革命前革命党的宣誓是为了激发革命党人的斗志和对革命事业的忠诚;那么辛亥革命后孙中山的宣誓,则明显是为了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国家所通行的政治宣誓制度;辛亥前是对宣誓,辛亥后则是对国民宣誓。

1912年1月1日晚10时孙中山在南京原两江总督衙门就任临时大总统,在总统府内举行庄严简朴的就职典礼,徐绍桢担任司仪。典礼开始时,鸣礼炮21响。17省代表公推山西代表景耀月致颂词。孙中山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启开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

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8

孙中山旋即发表了《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相当于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是强调“五个统一”,即民族、领土、军政、内治和财政之统一)和《》,宣告中华民国成立。1月3日,各省代表联合会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8日黎在武昌宣誓就职。

数千年来,王侯将相,或篡权夺位,或跪拜在皇帝脚下,哪有对国民宣誓!他们总是自命为“天子”,对天父发誓。孙中山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此举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在西方民主国家,元首宣誓就职时通常要承诺遵守或捍卫国家宪法,但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职时,国家的宪法尚未制定,其临时大总统的职权系依照先前“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南京临时政府正准备起草新的约法以取而代之。所以孙中山的誓词中没有“遵守宪法”的字样。

其后的南北议和,孙中山对临时大总统的继任者袁世凯的宣誓仪式及宣誓内容十分关注,坚持要袁世凯宣誓效忠共和,遵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6日南京参议院作出决定,接受袁氏在京就职,并要袁氏以电文的方式向南京参议院宣誓,参议院随后复电承认受职,并通告全国。3月8日袁将临时大总统的誓词电告南京:

世凯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蕲达国家于安全强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凡兹志愿,率履勿渝!俟召集国会选定第一大总统,世凯即行解职。9

9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决定接受袁氏的誓词。10日袁氏在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蔡元培代表孙中山致祝词。袁氏的临时大总统就职仪式就这样在电文的多次往复中于3月8日至10日之间完成的。

袁世凯后来的所为,背弃了他就职时的誓言,但袁氏也由此付出了政治生命的代价。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宣誓的严肃性。革命志士的蔡锷对袁氏态度的转变颇为典型。3月25日,蔡锷电贺袁宣誓就任大总统,称其“闳才伟略,群望所归”。4月11日他给各报馆的电文中也称袁是“一代伟人,中外钦仰”。“宋案”发生后,蔡锷即通电谴责,“痛切陈词,声与泪并。”袁世凯试图称帝的消息传开后,1915年12月22日晚,蔡锷与云南的唐继尧、等举行宣誓典礼,起兵讨袁:“拥护共和,吾辈之责。兴师起义,誓灭国贼。”护国运动由此在全国兴起。

尽管袁世凯视宣誓为儿戏,但孙中山在其后的革命生涯中始终未放弃宣誓仪式。1913年“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于1914年7月8日在日本成立了中华革命党,并规定党员入党时必须立誓约,按指印,以示忠贞不二。孙中山自订的誓约如下:

立誓人孙文,为救中国危亡,拯生民困苦,愿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统率同志,再举革命,务达民权、民生两主义,并创制五权宪法,使政治修明,民生乐利,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特诚谨矢誓如左:一、实行宗旨;二、慎施命令;三、尽忠职务;四、严守秘密;五、誓共生死。从兹永守此约,至死不渝,如有二心,甘受极刑。中华民国广东省香山县孙文(指模)民国三年七月八日立。10

《中华革命党总章》第七条即明确规定:“凡进本党者必须以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而图革命之成功为条件,立约宣誓,永久遵守。”这次立党“首以服从命令为唯一之要件。凡入党各员,必自问甘愿服从文一人,毫无疑虑而后可”11。要党员无条件服从个人的做法固然值得检讨,但党员必须宣誓忠于革命则是无可非议的。

1917年孙中山南下广州发起第一次护法运动,并得到了驻沪海军将士的支持,130多位国会议员亦纷纷南下。8月25日,孙中山考虑国会议员不到法定人数,乃召开非常国会,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9月1日,非常国会选举孙中山为陆海军大元帅。同日下午,举行授印仪式,由众议院议长吴景濂致大元帅颂词:“前临时大总统孙先生文,手创民国,内外瞻仰,允当斯任,即日赍致证书,登坛授受。”旋由参议院副议长王正廷授印。孙中山致答词:

文以国会诸君不释之故,不得不统摄军政。任职以后,唯当竭股肱之力,攘除奸凶,恢复《约法》,以竟元年未尽之责,雪数岁无功之耻。责任在躬,不敢有贰,诸所举措,亦唯国会诸君实匡逮之。12

10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陆海军大元帅,发表就职宣言:

文谨受职,誓竭真诚执行国会非常会议所授与之任务,勉副国会代表国民之期望,并告我邦人。谨言。13

1920年8月,孙中山命援闽粤军回师广东,展开一场粤桂战争。陈炯明率部作战,驱走了盘据广州的岑春煊、莫荣新。孙中山大喜过望,决定南返广东,重建革命根据地,进行第二次护法。次年4月,孙中山以237票当选为非常大总统,并将第一次护法运动时成立的军政府改成了正式政府,大元帅变成了非常大总统。5月5日,孙中山宣誓就职。宣誓仪式较民国元年隆重而正规。是日上午8时,国会参议院议长林森赴总统府授孙中山当选大总统证书,9时30分在国会礼场由议长林森主持授印典礼,并向孙中山致词:“今者受职伊始,谨致中华民国大总统印绶,俾公发号施令,资为符信,公共其勉旃。”14孙中山随后发表了就职宣言和《就任大总统职对外宣言》。其誓词如下:

文受国会付托之重,膺中华民国大总统之选,兹当就职,谨布所怀,以告国人。……文誓竭志尽诚以救民国,破除障碍,促成统一,巩固共和基础。凡我国人,幸共鉴之。15

是日,广州全市20万人执旗结彩游行,晚间举行提灯大会,热烈祝贺孙中山就任大总统。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宣誓制度的建立

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宣誓条例》计11条,分别对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在训政时期县下的官员称为自治职员)、教职员参加宣誓的级别、誓词、仪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自乡长或镇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职,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两个月内补行宣誓。

文官的誓词是: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妄费一钱、妄用一人,并决不私营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军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实行三民主义,服从长官命令,捍卫国家,爱护人民,克尽军人天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自治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中央及上级机关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教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并遵守国民政府公布之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16

对宣誓仪式的规定是:应于就职地公开举行,向国旗、党旗及孙中山像举右手宣读誓词。

此外还规定:誓词应由宣誓者签名、盖章,于宣誓后呈送上级机关备案;举行宣誓应由上级机关派员或直属长官莅场监督。

该条例分别于1942年1月9日、1943年12月30日和1947年7月16日修订三次。1930年颁布该条例时,因尚未实行,故誓词中并无宣誓“遵守宪法”的内容。“制宪国大”召开后,誓词便增加了“恪遵宪法,效忠国家”之类的内容。四、民国宪法对宣誓制度确认

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因其生前国家尚未进入时期,故法律条文上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孙中山的宣誓举动反复向国人传达了政治领袖必须宣誓效忠国家的讯息。宣誓几乎与国会、宪法一样,成为民主政治的象征。官僚政客可以无视其内容,但此种政治符号是不敢背弃的。这是国民时期政治宣誓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原因。

最早将总统宣誓载入宪法文本的是1923年10月10日曹锟操纵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在宪法第七章《大总统》中规定:

大总统就职时,须为下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因应国民要求实行的诉求,于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其第五十条对总统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

总统应于就职日宣誓,誓词如下:余正心诚意,向国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法严厉之制裁。谨誓。

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对总统宣誓的誓词作了修改,誓词如下:

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下):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1948年在南京召开的“行宪国大”上,与李宗仁分别当选为正副总统,5月20日,蒋、李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宣誓就职。是日,南京城里张灯结彩,十分隆重。与会的文武百官及各国使节均穿鲜明整齐的礼服。首任总统身穿长袍马褂,而副总统李宗仁本来找上海有名的西服店赶制了一套高冠硬领的燕尾服,但就职前夕,侍从室传出的手谕说要穿军服,李宗仁到场后见到的长袍马褂才发现上当。这样,在就职典礼上李宗仁佇立在身后,看似总统的马弁。

至此,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得到权威的确认。此时的中华民国已进入了倒计时阶段,但由孙中山开其端的宣誓制度不应因此而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注释:

1孙中山1904年用英文写的《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向美国人民的呼吁》一文中明确要以美国革命为楷模。他说:“我们要仿照你们的政府而缔造我们的新政府,尤其因为你们是自由与民主的战士。”《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5页。

2冯自由:《中国革命运动二十六年组织史》,1948年版,第15-16页。

3《辛亥光复成于武汉之原因及欧洲发起同盟会之经过》,《建国月刊》,卷2,第5期。

4朱和中遗稿:《欧洲同盟会纪实》,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六集,[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第6页。

5《中国同盟会盟书及联系暗号》,《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76-277页。

6张难先;《湖北革命知之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04页。《尚书》里记载了先秦时期各国在战前举行誓师的事实,除泰誓,牧誓外,还有甘誓、秦誓等。

7张永福:《南洋与创立民主》,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华侨与辛亥革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97-98页。

8《临时大总统誓词》,《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页。

9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8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9页。

10《中华革命党总理誓约》,《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6-97页。

11《致陈新政及南洋同志书》,《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2页。

12《军政府公报》第1号,1917年9月17日。

13《就大元帅职宣言》,《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137页。

14邹鲁:《中国史稿》第3篇,[上海]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1093页。

宪法宣誓仪式第4篇

美国总统:捍卫宪法,手抚圣经,记得避开礼拜天 在共和制的国家,民主、共和、是第一位的,因此,许多民主国家的总统就职誓词主要体现对宪法的捍卫和尊重。以著名共和制国家美国为例,该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词如下:

“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当选总统在宣誓时需要举起右手,左手放在圣经上,此处圣经的选本总统可以自由发挥。可见美国人民还是很重视宗教的。如果官方选中的就职典礼日(宪法规定为1月20日)不小心遇上星期日就麻烦了,美国不仅基督教徒众多,甚至大多数总统都是基督徒,礼拜天是家人用来宣誓的日子,因此公开典礼宣誓就需要推迟一天进行,这样的情况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建国历史中出现过5次。

奥巴马就遇上了这样的情况,在他的第二次任期举行过两次宣誓就职。一次在礼拜天小范围宣誓了一次,使用的圣经是自家岳母收到的礼物,而第二次宣誓时用到的圣经有两本,一本是林肯总统使用过的,另外一本是马丁・路德・金使用过的,寓意很明显了,当年作为美国第一位万众期待的黑人总统,奥巴马这个特殊的做法鼓舞了不同种族民众的心,是大大加分的行为。

德国:结尾怎么说,可以自由选择 德国是最早对宣誓有法典记录的国家。早在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就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宪法。严谨执着的德国人认为,如果不经历这道程序,工作是不能开展的。

德国总理的宣誓仪式是对着议长来的,新任总理需要举起右手,当着议会念完誓词。默克尔在上一次任职时的誓言是这样说的:

“我宣誓,我将奉献我的力量以造福德国人民,增进其利益,免除损害,维护和捍卫基本法和联邦法律,格尽职守,公平待人。愿上帝保佑!”

韩国:传统文化和捍卫宪法相结合 对于一些东亚国家来说,总统宣布就职将宪法作为核心固然重要,可是深厚的民族文化也不能抛弃,当然,最重要的就是关心国民的福祉了。韩国就是依照这套流程最典型的代表之一。

韩国总统的宣誓誓词长这样:“我将遵守宪法,保卫国家,维护祖国和平统一。作为总统,我将为增进国民自由和福利,增进民族文化,努力履行职务;在国民面前,我庄严宣誓。”

韩国总统宣誓的时候不需要摸着其他东西,直接将右手举起来就可以了。

宪法宣誓仪式第5篇

一、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研究

(一)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

宪法宣誓制度的存在起始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宪法,这一制度在之后一直被沿用,目前,世界上的许多成文宪法的国家如美国、德国、芬兰、等均以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确定,官员在就职前须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通过研究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现列举出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对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美国宪法第2条规定:“总统应在就执行其职务前做如下宣誓或代誓的宣言:余谨庄严地宣誓(或郑重声明),愿以忠诚履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保护、遵守合众国的宪法。”

德国基本法第56条规定:“联邦总统就职时应在联邦参议院议会集会前宣誓,内容为:我宣誓,我愿为德国人民的幸福贡献力量,坚持和维护基本法和联邦法律,忠诚地完成任务,愿上帝保佑。”

芬兰宪法第24条规定:“总统应当在当选的同年3月1日在议会正式宣誓:我,承芬兰人民选为共和国总统,兹谨宣誓:本人在履行总统职务时,必然忠诚地服从和遵循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并尽心竭力增进芬兰人民的福利。”

(二)对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的认识

通过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如下几条规律:

1.宪法宣誓的主体。纵观世界上的国家对宪法宣誓制度主体的规定,进行宪法宣誓制度的主体基本上为国家重要的公职人员,宪法宣誓主体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第一,国家元首宣誓制度,如总统宣誓。第二,议会成员宣誓。第三,政府官员宣誓。第四、法官宣誓。

2.宪法宣誓的对象。总览上述各国宪法规定可以看出,宪法宣誓对象基本上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国家元首(如总统),向选举他的民众或议会宣誓。第二,政府首脑向国家元首宣誓。第三,议会成员向社会公众宣誓。第四、法官向民众宣誓。

3.宪法宣誓的时间、地点。通过规定可以看出,有些国家一般在选举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宪法宣誓(如三天),但更多的将宪法宣誓作为选举完成后一个重要的议程。

4.宪法宣誓的誓词。誓词是体现国家公职人员效忠宪法的外在表现,存在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基本上对誓词的设计都是围绕忠于宪法、遵守宪法。通过梳理找到世界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共通之处,从而为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构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设想

宪法宣誓制度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实施多年,运行良好。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可见,建立该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借鉴国外相关的规定,提出构建符合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的设想:

(一)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情结

一种制度的遵守和施行的都要以主体对这种制度的内心认同和信仰为前提,制度之所以很容易流于形式的原因在于这种制度对人的影响还不足以引起人的重视。要使宪法宣誓制度在实践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必须首先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培养他们对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认同感。这种信仰的培养不是简单的形式上宣扬就可以形成的,必须将学习宪法精神和相关的实践相结合。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情结,可以从树立宪法的权威、改变权利大于法律、官员权利第一的错误思想等着手。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情结的培养是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否则,没有得到内心认同的宪法宣誓制度只会形同虚设。

(二)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要以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来规定,原因如下:首先,在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142个成文宪法国家中基本上都以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存在,这一形式被我国采用是与世界发展趋势,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相符合。其次,在此之前,我国并无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采用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对宪法宣誓制度进行规定会使得这一制度备受重视,进而有利于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长远运行和发展。此外,宪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来确立这一制度,表明这一制度是通过国家的最高立法来予以认可的,这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遵守维护宪法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

(三)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设计

宪法宣誓仪式第6篇

 

面对我国公职人员宪法教育缺失的现状,本文通过分析宪法教育内容的重塑,宪法教育方式的改革,建立严格程序的宪法教育体系,完善宪法宣誓制度等方面,对我国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制度提出建议和完善办法。

 

一、我国公职人员开展宪法教育的必要性

 

自1997年,“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但是十几年的实施过程中,宪法在我国民众中,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尚没有树立真正的权威性。宪法依旧像是束之高阁的“政治文件”,难以走进我们的实际生活中。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决定中再次提出依法治国,这次不仅仅是基本方略,而是提升到国家全面治理的实施高度。决定中提出的依宪执政要求、对宪法权威和尊严的捍卫正是触及到我国公职人员宪法意识薄弱和宪法教育缺失的现状和亟待解决的本质。

 

2006年《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所列举的公务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中第一项就是: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这项义务明确提出,公务员不仅应当遵守宪法,同时还要达到表率的作用,为公民树立良好的示范,让公民从公务员的行为中直接体会到依宪行政、依法行政的效果。但是从我国宪法自实施以来的状态,已经充分表现出我国的公职人员并没有积极主动的践行宪法,甚至折射出国家公职人员整体宪法意识淡薄,宪法认同缺失的现象。所以,我国公职人员中必须开展广泛的宪法学习,培养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与认同感,提高依宪执政能力,增强人权意识,建立完善的宪法教育体制。

 

二、我国公职人员宪法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分析我国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首先要知悉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我国国情比较复杂,公职人员范围界定需要厘清。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狭义上的公务员,应该仅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中担任公职的人员,即通常意义上的行政工作人员。但是我国除了行政系统的公务员,还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六类人员,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以上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公务员。因此本文定位于国家公职人员,即包含所有行政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担任国家公职的人员。根据这一范围,需要接受宪法教育的我国公职人员是一个庞大的人群,在大基数人员中普及宪法知识,制定有体系的宪法教育制度,是一项巨大而艰辛的工程。

 

当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时,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问题就提到议事日程。可之后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修宪更是削弱了宪法的根本性和权威性,对尚未系统实施的宪法教育给予重创。近年来,我国公职人员的培训制度取得一定成绩,宪法教育也成为培训中的重要环节。但是总体来说,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宪法思维,执宪能力还不能满足国家法治发展的需要,公职人员的整体素质亟待提升。具体表现有:首先,宪法教育还停留在纸面,只是知悉宪法文本,尚不能把宪法教育内容转化为法治发展的执法实践。其次,宪法理念和思维与执行公权力的现实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宪法虚无主义”倾向严重。最后,宪法教育缺乏系统性,“重业务培训,轻宪法理念培训”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我国公职人员宪法教育整体效果不甚理想。

 

面对以上问题,《决定》提出树立宪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特别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素质提高提出新的要求。为了推进依宪执政的进程,全面实施宪法,应从宪法发展的战略高度完善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体制。

 

三、对我国公职人员宪法教育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重塑宪法教育的内容,还原宪法的法律本质属性

 

关于宪法教育内容首先要厘清宪法的本质属性,这是决定公职人员宪法教育思维和理念的根本问题。目前我国很多学者阐释宪法概念时习惯强调宪法是个政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贯穿执政党的指导思想和理念。而现实中,宪法表现出来的政治性属性使得我们制定、修改宪法的时候,很容易加进去同一时代中的政治性、政策性内容,使得宪法充满了政治历史痕迹。因此公职人员学习宪法,习惯把宪法当作政治文件、政治纲领去认知,而忽视宪法本身作为法的属性存在。

 

在重塑宪法教育内容中,首先认识到宪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宪法的政治性不是它的本质属性,而是因为宪法内容中规定了国家阶级的划分,政府的职权和分工、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政治性内容。宪法是法律,不是政治文件,它应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即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强制性和可诉性(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得以实施)。这些规范要被执政者和政府遵守,违反了要引起法律后果,并承担法律责任或政治责任。如若国家权力侵犯到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时,宪法也应像其它法律一样可以用来诉讼。因此厘清宪法的法律属性,在国家公职人员对宪法学习的过程中弱化宪法的政治性,重塑宪法的法律权威,法律属性至关重要。(二)丰富宪法教育的学习方式

 

在厘清宪法的法律本质之后,应该让国家公职人员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接触宪法,接受宪法,丰富宪法教育的学习方式。首先,从宪法的普及上,笔者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庞大的队伍中不能缺少宪法的踪影,宪法成文法可以印刷成各种版本,不同装帧的文本,不再是统一的红皮法律书,伴随在公职人员的入职,培训,工作和执法中。如果成文法条比较枯燥,可以在普及宪法核心精神,也就是宪法意识、宪法观念等方面编写《宪法简明读本》,让公职人员在宪法的观念、思维、意识上了解宪法,浸润宪法文化,从内心真正接受宪法。

 

其次,开展种类多样的宪法培训,过去公职人员培训多采用集中培训,导师授课的方式。这种传统的方式培训受众少,时间短,容易流于形式,不能使宪法意识和思维融入到培训者心中。现今是网络时代,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现培训的广度和深度。比如,通过网络公开课,宪法讲授人录制宪法公开课,通过网络直播到公职人员的网络终端,如手机、电脑。公职人员可以随时随地下载和观看,还可以在线提问和互动,增加培训的灵活性,让更多的公职人员接受宪法教育。同时还可以创设宪法教育的微博和微信,通过公共号随时更新关于宪法教育的内容,思想和经典案例,让宪法教育融入到公职人员的生活中,浸润在宪法文化的氛围中。

 

再者充分发动公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自我发掘和提问对于宪法的认识和执法过程中的问题,设定宪法教育的论坛版块,采取提问,讨论,集中回答,典型问题置顶等方式随时学习宪法知识。最后,对于培训的宪法内容,可以变化多种方式,比如多媒体授课、动漫,沙画,微电影等。综上各种新鲜体验的宪法教育和培训,一定会让公职人员对宪法有全新的认知,而且让他们乐于学习宪法,施行宪法,提高整体执法队伍的素质。

 

(三)建立严格程序的宪法教育体制

 

我国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经过曲折发展,尚处在较基础阶段,没有形成严格程序的宪法教育体制。为此,我们应当重塑我国宪法教育的程序体系,同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不断完善中国宪法教育体制的建设。

 

首先,建立专门的国家培训机构,系统设计培训方案和标准。目前,我国公职人员的培训机构有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党校以及地方的各级党校。对于领导干部,还建立有“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等,基本构成我国公职人员培训的整体格局。但是从这些机构的设置可以看出,相对于中国庞大的公职人员数量,这些培训机构尚不足以满足大多数公职人员的培训需求。

 

同时,培训对于普通公职人员来讲被看成一种“福利待遇”,而不是提升法治思维,增强业务能力的“加油站”。所以,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国家培训机构,让绝大多数的公职人员能定期接受培训,系统提升法治意识和业务素质。对比国外,俄罗斯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公务大学,对全俄公务员的管理、培训教育、培训方式与培训研究中心等作统一指导。澳大利亚指定专门的国家培训机构,制定统一的教学大纲和具体培训形式,严格培训工作标准。这些国家的培训机构和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其次,宪法教育内容的专业化。宪法教育内容中,除了宪法文本,还应增加宪法演化史,比较宪法、宪法与政治、宪法与人权等提升宪法教育思维和层次的内容。另外,除了宪法理论,一些国家也注重现代国际社会变化所带来的新的知识与问题,以促进公务员知识的综合化,使宪法教育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最后,公职人员宪法教育的分层与分类。我国公职人员本身系统繁杂,其多层次性决定宪法教育要划分不同的层次与分类。比如,我国公务员划分为部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和乡科级,那么宪法教育的具体内容也应根据公务员不同的层级、职级、岗位及职业方向来设计宪法教育的体系、内容以及教育的方式。另外,我国还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因此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必须划分层次和类别,有针对性的进行培养和教育。

 

(四)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向宪法宣誓制度。所谓“向宪法宣誓”就是指新当选的国家元首、高级公职人员和特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正式就职时,以公开宣誓的方式,誓言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承诺为人民服务的宣誓制度。

 

自我国提出向宪法宣誓制度,部分地方和部门开展了向宪法宣誓的仪式,但是尚没有制定出系统性的制度存在,比如,向宪法宣誓作为一项仪式该如何实施,誓词是否统一,宣誓人如何确定,在何种场合,何种场所实施宣誓等。所以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宪法宣誓制度,使这种外化的,生动形象的宪法教育深入人心。通过体系完备的宣誓制度,使国家公职人员在入职之初,任职之中都能体验到尊重宪法权威,肩负宪法使命的神圣感。神圣的仪式有助于宪法精神的培育,完善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教育体制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

 

综上,本文通过分析宪法的法律属性,开展灵活多样形式的教育方式,严格宪法教育程序体系,完善宪法宣誓制度等方面,对我国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制度提出建议和完善办法。根据党的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法治政府这一新目标,我国公职人员队伍会掀起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高潮,公职人员法治思维和能力的提升要从实施宪法教育的源头抓起。因此,建立完善的国家公职人员宪法教育体系迫在眉睫。

宪法宣誓仪式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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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0年开展“宪法进机关”主题活动总结报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五中全会精神,有效宣传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11月30日至12月6日,市残联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为主题的宪法进机关活动,采取多样形式,将宪法宣传教育落实到实处。

12月1日,市残联组织开展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主题党日活动。市残联二级调研员赵强、三级调研员张胜文及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活动。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赵强同志带领大家共同学习了评论文章《把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并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体干部职工要贯彻学习依法治国理论,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各项工作的能力,同时接受法律等各方面监督,要始终围绕服务残疾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部署,不断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宪法知识理论测试,以考促学,推进工作。活动旨在以知识测试为契机,提升广大干部群众综合学习的能力,促使对宪法知识有更深刻的领悟,做知法、懂法、守法的践行者和维护者。

三是组织观看了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刑事案件庭审视频,通过集中观看庭审视频,党员干部对行政、刑事案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有效提高了大家尊法守法的自觉性,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依法行政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四是在赵强同志的领誓下,全体干部职工高举右拳,进行宪法宣誓,维护宪法权威,以庄严的仪式表达对宪法的忠诚。

最后,赵强同志带领机关全体党员干部重温入党誓词,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大家纷纷表示在今后以实际行动去恪守对党的承诺、立足本职、争当先锋。

宪法宣誓仪式第8篇

大家好!

月,是花的海洋,在这个宜人的季节,我们聚集在这里,举行一个简短但庄严的仪式——十八岁成人宣誓仪式。

实验中学18岁成人宣誓仪式现在正式开始。

同学们,今天你们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了,在行将成人之际,我们欢聚在一起,举行隆重的18岁成人宣誓仪式。这是学校的一次主题团日活动,更是同学们的节日。

十八个春秋,十八个冬夏,我们已经走出美丽的童话,我们开始走向成熟和潇洒。让天空做证,让大地做证,我们十八岁时许下的金子般的诺言。让我们面对鲜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成人的姿态、豪迈的语调庄严宣誓。

请高三五班带领大大家宣誓。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十八岁成人之际,面对国旗,庄严宣誓:我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服务他人,奉献社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完善人格,强健体魄,为中华民族的富强、民主和文明,艰苦创业,奋斗终生!)。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完善人格,强健体魄,为中华民族的富强、民主和文明,艰苦创业,奋斗终生!”,它回响在实中,汹涌在心田,它将时刻激励着你们向着新的目标奋进。我们的成长,离不开老师的悉心呵护和学校领导的贴心关怀,今天,学校档位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林同志代表学校领导对我们的殷切嘱托。

请刘书记致词。大家欢迎。

同学们,校领导对我们大家提出了殷切的希望,也是我们老师共同的愿望。在你们成长的过程中,你们是否已经体会到怎样做一个忠于志向的人,勇于独立的人,善于合作的人?

请谢开来同学代表全体成人学生表达跨入成年时刻的心声。

同学们,青年朋友们,长大成人、成才立业是每一位有志青年的追求,也是国家和时代对你们的要求。

下面有请学生家长代表王英致辞。

同学们,祖国的希望、师长的嘱托、父辈的寄语,汇集起一股股暖流,鼓动起你理想的翅膀去飞翔,扬起你奋进的风帆去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