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司法改革论评 国家审计监督范畴的再审视——基于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解读 【正文】

国家审计监督范畴的再审视——基于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解读

作者:高瞻 清华大学法学院; 国家审计署政策研究室
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职责   审计监督对象   宪法变迁   宪法解释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将审计机关监督对象限定为'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范畴之内。自宪法颁布施行30多年来,审计机关依据宪法开展审计工作,并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根据审计监督重点和定位的不同,审计监督范畴也相应经历了财政监督、经济监督、促进民主法治、服务国家治理等几个时期。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审计监督职责权限扩大为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不仅超出了审计法规定的范畴,也突破了宪法原有规定。文章从宪法第91条的学理逻辑和政治历史渊源出发,就其中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发生变化的现象,从宪法变迁角度对其合理性进行解析,并从审计定位的角度对审计监督的范畴边界加以界定,以弥合事实和规范之间的裂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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