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法院制作的清偿方案应赋予当事人异议权 【正文】

法院制作的清偿方案应赋予当事人异议权

作者:侯军; 李能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破产申请   执行法院   其他债权人   被执行人  

摘要:【裁判要旨】在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又未被移送破产或破产申请未被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多个债权人同时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应就该企业变价所得财产制作清偿方案。该执行清偿方案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实体权利,同时也是一个执行行为,故该执行清偿方案应赋予当事人相应异议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