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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07-07 02:22:38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第1篇

刑事审判庭全体干警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年初部署的工作任务。作为刑事审判庭的书记员,现将本人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本人在书记员岗位工作了近七年,其中大部分时间在刑庭从事书记员工作,也担任过一段时间民庭书记员的记录送达工作。

经开区法院书记员队伍从我进法院时的一个院几个人到现在的十几人,而且也更加趋于年轻化、专业化,随着审判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和案件审判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书记员的工作要求也随之越来越高。书记员工作也越来越规范化。七年来我对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办案从不拖拉,审结的案件没有超审限案件,每年都超额完成任务,没有出现过错案。

一、学习活动

平时我也会利用空闲时间去翻阅法律书籍、法规数据库学到了不少知识,特别是同院领导及各庭共同探讨疑难案件,更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机会。参加旁听过审委会的记录,增长了阅历,疑难复杂大案的主办人员思路独劈溪径,审委会委员的意见见仁见智,开阔了我的办案思路。

跟庭室的同志们一起讨论接触到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各类案件,给了我一个向同志们学习的好机会,丰富了自己的法律知识能够更好的配合法官做好各项审判工作。

二、业务工作

书记员的工作比较琐碎。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开庭时的记录工作,就我个人的工作习惯而言,每次开庭记录的前一天,我会到审判员处翻阅案件卷宗材料,这不仅是为了再次检查诉讼材料送达的情况,确认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也是为了熟悉案情,了解当事双方争议的问题,让自己能在开庭记录时做到快速总结、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快、准、精的记录庭审情况。

虽然我不是法官,但我作为法院的一名书记员、一名党员在工作时、在面对当事人时,我代表的是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我的所言所行也影响到当事人对我们法院的印象,因此我认为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在工作时应以较好的修养、热情的态度来面对当事人,我希望能让他们在与我们的接触中感受到法院是个能让群众信任的地方。

在今年7月中下旬院里一批老书记员离开后,庭室里只有我一个书记员及两名实习生进行工作,当时每天一上班就要开庭,根本没有时间处理新收案件的送达等各种事务性工作,为了保证每个案件不违反程序法,那时我常常加班处理案件,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在院里1至3季度的工作考核中我均达到了院里的要求,案件的归档工作也完成的较好,前三季度的案件均按时送到档案室且无不合要求的卷宗退回。我认为书记员的工作多而繁琐,从案件的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到卷宗的归档均是书记员来完成,如果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较强的工作效率就很容易出错,而一旦出错就会是违法的行为。我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更应依法办事。

三、参加活动方面

积极主动参与市中院组织的“天平奖表彰联欢会”、“开发区管委会举办的演讲比赛”等活动,参加这些活动不仅丰富了自己的业余生活、舒缓了紧张的工作节奏,更重要的是体会到了我院浓重的文化建院的和谐氛围,努力提高参与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对待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会永葆蓬勃朝气。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第2篇

1、Plan:计划阶段

计划是PDCA循环的首要环节。医院党委根据医院党员所在科室的分布情况,在设立6个党总支的基础上,下设立59个基层党支部,并分别选举出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青年委员,完善支部的组织建设。调查发现,党支部在建设与管理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党支部自身建设未能贯穿于科室日常管理工作中;二是部分党支部书记对党支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党务工作经验不足;三是支部中部分党员未能充分发挥先锋作用。通过分析原因,随着医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前来就诊的患者日益增多,医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医务人员工作繁忙,工作压力大,造成了部分党员组织观念的淡漠,对党支部建设的认识性不足,存在“重行政,轻党务”的思想,未能落实支部建设与管理的目标。为此,医院党委组织部明确提出了党支部建设的目标,以医院年度重点工作为着力点,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服务大局,加强自身建设,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抓手,构建学习型和创新型党支部,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使党员成为医院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力量。

2、Do:执行阶段

2.1制定并完善党支部建设与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程》和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党支部目标管理细则》、《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党支部书记、委员的各自职责,从支部自身建设、组织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工作等方面明确了党支部建设的要求,并采取定期考核的形式,对优秀党支部给予表彰。

2.2明确党员组织生活的内容

组织部结合时事政治和医院年度重点工作,年初制定《党员组织生活指导意见》,并在党总支书记会议上逐条说明,学习内容涵盖《》、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医德医风教育、时事政治等各个方面,既突出重点,又结合实际。

2.3加强党支部书记的培养和教育

党支部书记党性修养和党务实际工作能力,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医院的部分党支部书记兼任临床科室主任或是其他行政职务,他们既是科室、支部工作的决策者、管理者,同时又是科室、支部工作参与者,既有丰富的工作阅历,又有扎实的管理经验,能从医院中心工作的实际出发,谋划党支部工作,推进党支部建设[3]。为了提高党支部书记的整体素质,医院分批选派党支部书记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讲座,并要求党支部书记将学习和培训的内容和心得体会在各自的支部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讲授和交流,做到培训有目标、有效果。

2.4创新组织生活形式

医院的临床党支部的党员由于临床工作的特殊性,创新了组织生活的形式,采取了学习原文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以讨论为主的方法,支部组织生活会前应先召开支委会,根据工作实际和党员思想状况,研究制定本次组织生活会的主题,争取每一次组织生活会弄清弄懂一个问题。同时每个党支部建立了微信群,便于加强支部党员的交流与沟通。此外,临床、医技科室所在的党支部定期举行与业务学习为主的学习交流活动,并积极举行义诊、党员进社区、对口帮扶县级医院等社会实践活动,弘扬“医者仁心”人道主义精神,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

3、Check:检查阶段

3.1党支部自查

党支部定期召开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的支部大会,对照《党支部目标管理细则》,从支部自身建设、组织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工作和参加科室管理等方面进行自查,随时发现党支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做到及时改进,加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形成党支部发展的合力,推进党支部建设不断迈向新台阶。

3.2党总支审查

党总支根据党支部自评和自查的结果,组织党总支委员深入支部进行检查和指导,审查支部组织建设、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廉洁性和先进性,支部“”的落实,发展党员的严格性与程序性及其他方面的情况,发挥党总支的理论指导性、组织领导力、服务协调力的作用,努力破解党支部发展中难题。

4、Action:处理阶段

为调动党支部建设的积极性,医院组织部根据党总支审查的结果,按照“队伍建设落实好、基本制度坚持好、支部作用发挥好”的评选条件对党总支推选的先进支部进行现场竞评,以展示各支部工作的成绩和亮点,评选出优秀先进党支部,给予表彰。通过竞评活动,搭建了支部间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在党支部考核中,还必须做到奖惩兼顾。对医院党支部建设、业务工作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存在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有差错或违纪违规问题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扣分,甚至取消先进党支部的资格,督促党支部进行整改和加强党员教育[4]。对于党总支提出的党支部建设中问题,医院组织部门积极了解存在问题的原因,对个别问题分别采取谈话、实地调研、协调处理的方式解决;对于党支部提出的共性问题,组织部门汇总后向医院党委汇报,由党委会研究讨论,即进入下一个PDCA循环。

5、小结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第3篇

总之,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将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这一改革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律,解决了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急需。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成效。目前,全国已有不少法院尝试对书记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探索,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广西柳州中法院等法院实?大立案",书记员交由立案庭集中管理,实行集中管理模式,从而取代以往的分散管理模式;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管理室为全院47个合议庭各配备一名跟案书记员,启动了其书记员的"单序列双重管理模式";还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书记员处,变"一审一书的书记员分散管理为书记员处系统、规范的集中管理模式"。从改革的实效看,这些法院的改革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1、有利于建立新型"审书关系",促进书记员队伍的稳定。由于法官不再从书记员中产生,书记员有自己的晋升序列,调动了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书记员队伍人心的稳定,解决了以往每提升一批法官就造成书记员岗位空缺、审书比例失调的问题。而且由于书记员集中管理,解决了由于各庭收案数不等而使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此同时,法官可以集中精力抓审判,有利于提高裁判案件的效率和水平。 2、有利于书记员素质的提高。书记员集中管理后,职责明确,改变了过去审书代劳的现象。书记员有统一的工作规范,改变了由审判员考核评价标准不一的问题,使书记员的竞争意识大大增强。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的法院,不少书记员均已采用电脑或速录机记录,记录的速度、质量、美观程度都大有改善。卷宗装订井井有条,各种审判内勤工作质量都得到明显提高。 3、有利于书记员监督机制的健全。书记员独立管理后,改变了以往一审一书的固定搭配关系。由书记员处负责分案、安排开庭日期,杜绝了法官自定开庭日期的弊端,而且从制度上隔断了当事人及其人在庭前与法官接触的问题,有利于公正办案。 4、促进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书记员处安排开庭日期和统计、公布收结案情况,有利于保证及时开庭和在审限内结案,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使审判重心真正放到了庭上,符合控辩式庭审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要求。 三、完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具体思路。1、实行书记员终身制。这是新型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核心。书记员"终身制"是指书记员职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就是说,书记员在任职期间,只能在书记员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能承担应由法官完成的工作或者晋升为法官。为了充分开发书记资源,顺利完成日益繁重的开庭记录、卷宗装订归档任务,应当实行书记员终身制。2、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在以往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由于书记员分散在各庭,不利于书记员的管理与整体提高。而成立书记员室或其他书记员专职机构,有利于对书记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和业务培训,即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并设立几个小组分别负责刑事、民事、立案、审监、执行及速录员的管理工作。"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合理安排到各业务庭,在审判工作中协助审判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当好法官助手。推行这一"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模式,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同时又突出书记员要服从各审判庭工作指派,有利于建立新型的审书关系,使审判工作不因书记员管理体制变化而受到影响。3、书记员的产生及标准。长期以来,法院书记员的来源基本是军队转业干部、大学毕业生、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素质、文化层次参差不齐,容易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素质和书记员工作质量。因此,根据现行的人事管理机制,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书记员。 由于法院书记员从事的是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应当选择那些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品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书记员;同时,文字功底厚、擅长计算机专业也是担任书记员的重要条件。由于法院审判常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审判秘密,案卷本身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因此,书记员还要有较强的保密意识。此外,上级法院的书记员可以从下级法院工作突出的书记员中选拔升任。国家和有关部门还可建立书记员学院(校),专门培养法院书记人才。4、实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 所谓单独职务序列,就是指书记员作为一个专门职业,独立建制,专门管理,实行与法官并行的运行机制,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提升为书记长,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在过去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书记员被作为法官预备队,常常越俎代庖,代替法官制作审理报告和判决书,甚至主持开庭审理案件,导致书记员和法官职能不分,工作没有理顺。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审判效率,也有损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后,书记员有了独立的工作规则、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书记员将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5、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审判流程管理体制的改革结合进行。案件流程管理制,指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其中的送达、开庭环节与书记员工作联系密切。开庭要由书记员记录,送达一般也通过书记员转交法警办理。因此,建立职业书记员制度必须与法院的其他改革相结合,以互相补充和促进。 四、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应注意的问题。在进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时,其积极作用突出但仍有一些不协调之处有待完善: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但书记员在法院干部序列中的地位还不明确,对书记员的任职条件、职务等级、晋升辞退等都缺乏法律保障;一些法院工作时间长,学历高的老书记员忙于准备取得法官资格的考试,已取得法官资格的亦不太安心书记员工作;书记员处与其它庭、处、室等在工作关系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理顺。故建议尽快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构建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工作任务的职业化书记员队伍。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第4篇

关键词:书记员 管理体制 单独序列 终身制

建国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这种管理体制与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书记员职位有着明确的晋升方向,目标明确,容易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书记员接近审判工作,熟悉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使书记员工作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官的上岗培训;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师徒式”的管理模式便于对书记员进行培养;等等。但随着改革开放和主义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难题亟待改革:

第一,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因此,书记员成为法官的“后备军”是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必然后果。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制度从客观上造成了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同时,书记员一经录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是不可能被辞退的,一些不胜任工作的书记员也很难找到出口,致使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第二,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但是,根据旧的管理体制和“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模式,人民法院在新录用书记员时不得不提高学历标准,这就造成了不同职业在用人标准上的混同。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一般都要求新录用的书记员具有法律本科或生学历。所有新录用人员,无论学历多高,能力多强,都得从书记员干起。这种管理制度实际上造成了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费”,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

第三,法官队伍膨胀。在旧的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下,晋升法官是书记员最好的出路,也是解决书记员职级的主要办法,这使得大量并不适合担任法官的人员想方设法挤上了“法官”这座“独木桥”,导致法官队伍日益庞大,对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造成负面。

第四,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人民法院的编制是有限的,由于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造成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严重失调,各级法院都出现了书记员严重不足的情况。因此,审判人员不得不从事一些诸如庭审记录、送达、案卷归档等本不该由他们从事的工作,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现有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审判制度的需要。改革书记员的管理体制,引入新的竞争与择优机制,实行聘任制的管理模式,是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具体说,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干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中一个长期存在的,特别是一些操作性、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采用传统的公务员录用方式无法解决工作人员的轮岗和出口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中,都提出了在国家公务员的部分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工作却一直没有展开,与这种特殊的管理方式相适应的聘任程序、合同管理方式、工资福利和保险制度等也一直没有建立。因此,《试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的创新。人民法院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既与过去国家试行过的乡镇干部聘用制不同,也有别于在竞争上岗中实行的领导干部聘任制,对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第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步骤,有利于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加快法官队伍建设进程。一方面,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单独序列管理,对于人民法院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等改革措施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以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为起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将逐步、分阶段地展开。司法分工将逐渐化、合理化,审判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各类人员将进行分层管理,他们将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一个符合国情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模式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采用分类管理模式后,在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人员职责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种类人员各自的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就可以相应地提高法官的任用条件,严格法官的遴选程序,进而优化法官队伍的来源,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力地推动法官队伍建设的进程。

第三,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一是可以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行这项改革后,书记员的职责明确,编制确定,职务序列单列,不再向法官职位过渡。二是有利于保证书记员队伍的活力。聘任制书记员年轻,接受新事物快,通过培训,更容易掌握机操作技术,能够适应现代化庭审的需要,一些先进的庭审记录手段将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庭审过程的现代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三是便于管理,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对在聘任期间工作态度和工作技能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书记员,法院可以解聘或不续签合同,从而改变当前法院用人能进不能出的现象。

总之,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将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这一改革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解决了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急需。

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成效。

,全国已有不少法院尝试对书记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探索,如广州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广西柳州中法院等法院实?大立案",书记员交由立案庭集中管理,实行集中管理模式,从而取代以往的分散管理模式;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管理室为全院47个合议庭各配备一名跟案书记员,启动了其书记员的"单序列双重管理模式";还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书记员处,变"一审一书的书记员分散管理为书记员处系统、规范的集中管理模式"。

从改革的实效看,这些法院的改革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

1、有利于建立新型"审书关系",促进书记员队伍的稳定。由于法官不再从书记员中产生,书记员有自己的晋升序列,调动了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书记员队伍人心的稳定,解决了以往每提升一批法官就造成书记员岗位空缺、审书比例失调的。而且由于书记员集中管理,解决了由于各庭收案数不等而使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此同时,法官可以集中精力抓审判,有利于提高裁判案件的效率和水平。

2、有利于书记员素质的提高。书记员集中管理后,职责明确,改变了过去审书代劳的现象。书记员有统一的工作规范,改变了由审判员考核评价标准不一的问题,使书记员的竞争意识大大增强。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的法院,不少书记员均已采用电脑或速录机记录,记录的速度、质量、美观程度都大有改善。卷宗装订井井有条,各种审判内勤工作质量都得到明显提高。

3、有利于书记员监督机制的健全。书记员独立管理后,改变了以往一审一书的固定搭配关系。由书记员处负责分案、安排开庭日期,杜绝了法官自定开庭日期的弊端,而且从制度上隔断了当事人及其人在庭前与法官接触的问题,有利于公正办案。

4、促进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书记员处安排开庭日期和统计、公布收结案情况,有利于保证及时开庭和在审限内结案,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使审判重心真正放到了庭上,符合控辩式庭审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要求。

 三、完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具体思路。

1、实行书记员终身制。这是新型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核心。书记员"终身制"是指书记员职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就是说,书记员在任职期间,只能在书记员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能承担应由法官完成的工作或者晋升为法官。为了充分开发书记资源,顺利完成日益繁重的开庭记录、卷宗装订归档任务,应当实行书记员终身制。

2、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在以往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由于书记员分散在各庭,不利于书记员的管理与整体提高。而成立书记员室或其他书记员专职机构,有利于对书记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和业务培训,即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并设立几个小组分别负责刑事、民事、立案、审监、执行及速录员的管理工作。"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合理安排到各业务庭,在审判工作中协助审判员做好各项辅助性工作,当好法官助手。

推行这一"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模式,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同时又突出书记员要服从各审判庭工作指派,有利于建立新型的审书关系,使审判工作不因书记员管理体制变化而受到。

3、书记员的产生及标准。长期以来,法院书记员的来源基本是军队转业干部、大学毕业生、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素质、文化层次参差不齐,容易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素质和书记员工作质量。因此,根据现行的人事管理机制,应当面向,公开择优招聘书记员。

由于法院书记员从事的是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应当选择那些素质高、具有良好品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书记员;同时,文字功底厚、擅长机专业也是担任书记员的重要条件。由于法院审判常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审判秘密,案卷本身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因此,书记员还要有较强的保密意识。此外,上级法院的书记员可以从下级法院工作突出的书记员中选拔升任。国家和有关部门还可建立书记员学院(校),专门培养法院书记人才。

4、实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所谓单独职务序列,就是指书记员作为一个专门职业,独立建制,专门管理,实行与法官并行的运行机制,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提升为书记长,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在过去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书记员被作为法官预备队,常常越俎代庖,代替法官制作审理报告和判决书,甚至主持开庭审理案件,导致书记员和法官职能不分,工作没有理顺。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审判效率,也有损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后,书记员有了独立的工作规则、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书记员将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5、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审判流程管理体制的改革结合进行。案件流程管理制,指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其中的送达、开庭环节与书记员工作联系密切。开庭要由书记员记录,送达一般也通过书记员转交法警办理。因此,建立职业书记员制度必须与法院的其他改革相结合,以互相补充和促进。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第5篇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召开2006年度全市法院工作会议。(来自)主要是总结二OO五年度的工作,对评出的二OO五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二OO六年的全市法院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此次会议的召开,市委领导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今天,市委***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等领导亲临大会进行指导,***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这是对我市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让我们用掌声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今天的会议分为上午和下午两部分。上午的议程有六项:一是由***副院长宣读表彰决定,然后进行颁奖;二是由***副院长传达省政法工作和综治工作会议精神;三是由***副院长传达市政法工作和综治工作会议精神;四是由***院长作2005年度工作报告,对2006年度全市法院工作进行全面布署和动员;五是由***院长与各基层法院院长签定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六是请***书记给我们作重要指示。下午召开纪检监察和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进行具体的工作布署。

现在大会开始。

一、大会进行第一项:由***副院长宣读2005年度对全市法院的表彰决定……

下面进行颁奖……

第一组:请获得**的代表上台领奖

第二组:

第三组:

二、大会进行第二项:由***副院长传达省政法工作和综治工作会议精神……

三、大会进行第三项:由***副院长传达市政法工作和综治工作会议精神……

四、大会进行第四项:由***院长作工作报告,大家欢迎……

五、大会进行第五项:由***院长与各基层法院院长签定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书记给我们作重要指示……

同志们,今天上午的会议议程就全部结束了。我们这次会议,既是一次总结大会、表彰大会,又是一次动员大会、鼓劲的大会。刚才,听了***书记的重要讲话,使我们深受启发,深受鼓舞,深受教育。***书记的重要讲话,寓意深刻,在对我们2005年度全市法院工作成绩肯定的同时,对2006年度的工作给我们提出了新的希望和要求,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来自)院长的讲话,在全面总结回顾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对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市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对做好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会后,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传达、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使全市法院的干警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振奋精神,鼓足干劲,为周口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下面我就会议的落实讲三条意见:一是要及时召开全体干警大会,传达全市法院工作会议精神。二是要遵照***书记对全市法院的工作指示,根据***院长对全市法院2006年度的具体工作部署,结合各自的具体工作实际,对照基层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静下心来,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详细的工作措施,并于*月*日前报中院办公室。三是要切实按照这次会议精神和所制订的措施抓好工作的落实。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第6篇

根据中院统一部署,对我院队伍建设进行了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有干警队伍的基本状况

机构改革时,县编办核定我院设置1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室、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局)、研究室、法警大队、司法技术室。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现有10个中心法庭:八里河法庭、耿棚法庭、润河法庭、南照法庭、六十铺法庭、江口法庭、黄桥法庭、谢桥法庭、江店法庭、杨湖法庭。

(一)现有人数

我院实有人数161人,其中包括以来提前离岗人员14人(该部分人员年龄,男性在55岁以上,女性在45岁以上,按县里规定不占编制)。目前实有在岗人数147人。

在实有在岗的147人中,有审判职务的77人,其他人员70人。

(二)编制情况

按省编办[]14号文件《关于分配下达全省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核定我院政法专项编制为157人。

实有在岗147人(不含提前离岗14人),我院空缺政法专项编制10人。

但是,根据省高院规定,我院现有在岗147人中已编入政法专项编制的仅100人,其余47人因为未办理补充手续,现登记为其他编制。

为真实反映我院干警状况和方便统计,以下以现有在岗147人为基数进行统计和分析(详见下表)。

县人民法院干警情况统计表

(三)干警政治面貌和性别比例

现有在岗147人中,党员干警114人,团员干警15人,群众18人。分别占干警总数的77.6%、10.2%、12.2%。

男干警112人,占总人数76.2%,女干警35人,占干警总人数23.8%。

(四)年龄层次

现有在岗147人中,35周岁以下44人,36-45周岁72人,46-55周岁30人,56岁以上1人。分别占干警总数的30%、49%、20.4%、0.6%。

(五)学历情况

现有在岗147人中,大专学历以下人数6人,占干警总人数的4.1%;大专学历人数31人,占干警总人数的21.1%;本科学历人数107人(其中法律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仅2人,系、省委组织部选调应届毕业生),占干警总人数的72.8%;本科学历以上人数3人,占干警总人数的2%,均为在职学习取得学历。

(六)职级情况

现有在岗147人中,副科以上23人,实职仅17人(其中包括院长、副院长等15名副科以上法官和专职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各1人),另有6人享受副科以上待遇。科员以下人员124人,占总人数的84.4%。干警的行政职级低。

(七)法律职务

1、现有审判人员77人,其中副科以上审判人员15人(包括正、副院长4人,审委会委员兼庭长2人,庭长2人,副庭长4名,审判员3名),科员级助审员62人。

2、现有书记员43人(其中7人兼任其他职务)。

3、正式法警3人(另有4人系书记员兼任)。

4、其它审判辅助人员24人(包括专职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等司法行政人员5人,工勤人员19人)。

二、当前制约法院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的问题及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愈显重要。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加大了对政法工作的投入,人民法院工作条件不断改善,自身建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格局不断变化和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处理事务不当产生纠纷。而当纠纷发生后,又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缺乏了解,选择单一的诉讼途径解决(人民调解、仲裁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导致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我院受理案件3245件,结2903件;受理案件3560件,结3226件;受理案件4138件,结3862件);另一方面由于退休和机构改革人员离岗,进人渠道不畅等原因,我院干警人数尤其是审判人员逐年减少。以来,我院审判人员共减少20人,占现有审判人员的25.9%。人民法庭甚至出现“一人法庭”的现象。现有一线审判人员(58人),年人均受理案件72件,基层法庭审判人员每年受理案件都在百件以上。案多人少,审判力量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人员结构不合理日益凸现

1、整体人员结构不合理。现有在岗的147人中,审判人员为77人, 仅占52.3%。

2、审判人员结构不合理。现有77名审判人员中,专职审判员仅2人,没有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规定“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职委员两名左右”)。助审员62人,占80.5%。

3、法警力量严重不足。全院正式法警只有3人,仅占全体干警总人数的2%,远远低于规定配备标准,也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另有4名书记员虽任命为法警,但由于年龄、编制等因素的限制,一直未能评定警衔。

4、职级结构不合理。自1997年以来的12年间,全院仅仅提拔了8名同志。现有147人中,科员以下人员124人,占总人数的84.4%,并且这部分人员大部分是年龄在35-50岁的业务骨干,由于长期没有得到提拔重用,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还有一部分人即将退休离岗,明知进步无望,干脆安于现状,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院队伍建设的发展。

5、中层干部岗位空缺较多。一方面一大批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丰富办案经验的中青年法官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另一方面,我院14个内设机构有8个是科员级助审员或书记员主持工作,2个机构是审判员主持工作,10个人民法庭有8个是科员级助审员主持工作。这些同志长期工作在第一线,虽然在各自工作岗位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但长期以来,只是“临时负责”,职责不符,工作起来“名不正、言不顺”,不敢管理,加之责任与待遇不符,工作压力大,工资收入低等原因,不愿认真管理,工作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6、没有高层次、复合型法官。目前全院本科以上学历干警虽然已达110人,但真正全日制本科毕业的仅3人,其中法律专业只有2人。大部分干警的学历是在职教育取得的第二、三学历。这些干警虽然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审判工作经验,但由于对法律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法学理论水平不高,整体业务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三)基层人民法院机构建制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项事业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党和国家为加强政法工作,先后将政法系统的基层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明确为副科级建制。但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和人民法庭的建制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和人民法庭的建制,仍然沿用1996年机构改革时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共安徽省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市县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这两个文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人民法庭的建制级别未予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即使同一地区不同时期执行也不一样。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我院配备的庭长、副庭长的职级直接明确为正科级、副科级。较好地激发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全院呈现出了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有力地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90年代后期以来,我院配备庭长、副庭长以同时任命审判员职务来确定具体行政职级。进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时,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乡科级单位对待,内设机构及人民法庭按股级对待,低于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建制级别,我院班子成员中的副职虽然明确为正科职级干部,但同过去任命的庭长、副庭长一样,一律作为非领导职务对待。目前基层人民法院的这种机构建制和干部职级状况,对法院干警的心理情绪和实际工作产生了相当程度的消极影响。

(四)进人渠道不畅

我院从1999年以来的10年间,新进人员仅3人,其中2人是和组织部门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调的法律本科毕业生,这也是我院仅有的2个法律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另有1人是从其他部门选调的具有法律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已任命为助审员)。

近年来,我院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干警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已有18人相继通过司法考试,其中书记员15名,工勤人员1名。在15名书记员中有11名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仍有4名书记员和1名工勤人员因为非政法专项编制、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等限制,不能任命为法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部分干警的积极性。

三、建议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宗旨意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培养和强化干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大局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名与利的关系,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提高干警立足本职工作、服务大局、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大对人民调解、仲裁等诉讼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多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等诉讼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办案能力。建立科学的教育培训体系,按照不同部门、不同工作岗位、不同层次对在职法官进行分类培训。丰富培训形式,尝试采取“法官教法官,法官带法官”的培训方式,定期组织基层法院的优秀青年法官,到上级法院学习,由资深法官做老师,采取“师傅带徒弟”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同时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加大对通过司法考试干警的奖励力度,提高干警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建议上级法院取消对在职干警取得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后任命法官的不适宜限制。

4、加强交流。坚持在实践中培养人才,开展轮岗锻炼和岗位练兵,培养具有多方面能力的复合型法官。

5、畅通进人渠道,不断为基层法院补充新生力量,增强发展后劲。建立畅通的人才流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从社会法律人才队伍中选调优秀人才,充实法官队伍。同时探索建立吸引优秀人才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机制,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帮助干警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干警的待遇。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第7篇

几年来,她的工作时间都是在这样紧张而有序的节奏中度过的,因为她除了司职庭里的内勤,还担任了大量案件的书记员。身兼二职,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她任劳任怨,勤恳工作,时间上统筹安排,工作上讲究方法,并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及时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有的同事不忍见她这么忙,叫她悠着点,别累坏了身体,她总是笑笑说:“没事,乘着年轻,多干点。”同志的忘我工作,大家看在眼里,明在心里,因此每一年的评先、评优,她都毫无争议地当选。从1999年起她连续六年被评为本院先进工作者、“记录能手”,并被评为县年度政法工作先进个人。

在个人荣誉面前她从不满足于荣誉,她工作仍然是一如既往,认真细致,她工作注意讲究方法,将繁杂、琐碎的庭务工作处理得井井有条,得到全庭同志的高度评价。同时,她把本职工作看得非常重。年11月,她因为肾结石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后第四天,她身上还插着导引管就回到了岗位上工作,领导和同事们都劝她回去休息,并把她的工作安排给其他同事,但她婉言谢绝了“年底了大家都忙,我不能因为我个人的原因而影响到别人,影响到庭里的工作”。简单朴实的几句话,印证了她十余年来在法院任劳任怨、勤肯工作的写照。

同志自1997年大学毕业分配到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政工室、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工作。转眼她到法院工作已十余年,这十余年是她人生旅途中的重要一程,期间在领导的培养帮助、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逐步适应了法院的工作,完成了当好一名优秀的国家公务员的角色转变。

她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法院浓厚的政治学习氛围深深的感染着她,她积极参加团支部、党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并注重自学,认真学习了在邓小平诞辰百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七一重要讲话、党十七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第8篇

「 正  文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历史任务。  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肯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加大了司法改革力度的同时,要求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连续对法院改革提出明确的任务和要求,既表达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也表明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民法院改革的历史进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作为我国司法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改革,也在积极探索、进行,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审判机构设置日趋完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相继成立和恢复建立了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设立了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办公室等审判机构,法院机构设置趋于合理。根据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原则,对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业法庭”和不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庭进行了调整和撤并,进一步理顺了人民法庭的体制。

审判方式改革成效显著。8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6年“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全国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推行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证件旁听。开庭审理案件实行当庭举证、质证、辩论、认证,有利于提高庭审质量,促进司法公正。与此同时,强化合议庭职责,规范审判委员会活动,实行“立案、审判、监督、执行”分立制度,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公正与高效。

人事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尤其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在法官考试、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干部任免和交流等方面进行了成功的实践,法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有了较大提高。

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初步进展。为落实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去年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体制进行了改革,建立了各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制,逐步形成了跨辖区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的工作格局,形成了全国联动的执行网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对原属交通部管理的大连、广州、天津、青岛等六家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其划入了人民法院管理序列。

为了把全国法院的改革引向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改革纲要》)。在《改革纲要》的指导下,一个扎扎实实的改革热潮正在全国法院兴起。

二、人民法院改革的近期任务

人民法院改革的近期任务,也就是《改革纲要》已经确定的,不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法律或者中央批准的改革内容。

(一)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目前,审判方式改革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公开审判制度全面落实,庭审质量稳步提高,裁判文书逐步规范。但是发展还不平衡,我们不能满足现状,应当积极进取,继续将审判方式改革推向深入。

1、努力提高二审开庭率和当庭审判率。根据诉讼法的规定, 二审案件除事实清楚,依法可以不公开审理的以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改革纲要》对二审死刑案件的公开审理还提出了特殊要求,即只要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或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就要开庭审理。这比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了一步,目的是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当庭审判率,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扩大公开审判的效果,减少干扰,促进司法公正。

2、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 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是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公开,不仅是指庭审过程、判决结果公开,而且包括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和判决的理由公开。这也有利于裁判公正和法官廉洁,便于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提高法官的素质。从今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将逐步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以便更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度。

3、审理程序实行繁简分流。审判方式改革既要贯彻公开原则, 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又要尽量降低诉讼成本。这不仅是快速发展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符合当今世界司法制度的发展潮流。从1989年到1999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从321万件, 增加到623万件,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提高诉讼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任务。基层人民法院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目前,一些法院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提高。

(二)建立科学的法官制度。高素质的法官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为此,各国莫不注重法官制度的建设。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虽然检察官、律师对法律的适用和裁判的作出有重大影响,但对案件作出终局性结论的是法官。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来分析和研究这一问题,西方对法官资格的要求一般比律师和检察官高有其合理的因素,值得我们借鉴。在我国,法官的数量很大,达17万之多,但来源复杂,良莠不齐。应当说,当前法院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法官素质不高造成的。我们有些法官老是抱怨待遇太差,羡慕西方国家法官地位的崇高,但这些国家法官地位之所以崇高,是因为法官本身具有高素质。我国由于法官素质整体不高,所以法官的个人权力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仅要组成合议庭来审案,而且院、庭长要审批,很多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庭长审批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不仅违反直接审理原则,而且也是造成案件积压、超审限的重要原因。一些有识之士提出,“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是非常有道理的。当然,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我们不可能象西方国家的法官人少质高,但法官决不是多多益善,必须把重点放在提高素质上。只有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官,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基于这种考虑,我们提出了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主张,改革多年来形成的法官管理模式:一是法官要定编,人数不要太多,但素质必须很高。要通过对法官的定编,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做其他工作,如作为法官助理,协助法官进行工作,等等。二是上级法院的法官应当主要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拔,也可以从社会上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如优秀律师、政法院校的优秀教师中选任一部分,以保证广纳人才,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一次选拔高素质法官的尝试,即从一级律师、法学教授和研究员中选拔高级法官。今年又在进行。今后不仅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要进行。三是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大力推行院、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做法,使优秀的审判人员站到第一线审判案件。目前,当务之急是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一些法院已经实行这项改革,取得了显著效果。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与现有法律规定不冲突,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大胆实施,而且也是其他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实行了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才能落实合议庭的职责,才能逐步做到审判委员会只讨论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带动其他方面的改革。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应当通过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每年审理一定数量案件;同时,通过主持对少数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抽查生效裁判,对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实行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四是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力度。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审理相关案件的需要;加强对西部地区法官的定向培训,为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做好队伍方面的准备。经过努力,人民法院在严格的法官考试、考察、选任和管理制度下,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素质高的法官队伍,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官的各项职责。

(三)科学设置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包括人员配置和人员结构,应当也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但是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职能交叉、机构重叠、编制使用结构不合理。一方面审判业务部门力量不足,人员紧缺;另一方面非审判业务部门机构臃肿,司法行政人员占编比例过大,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不高,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正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的要求,开始研究、制订方案,积极慎重地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当前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重点是:

充实加强审判业务部门。要充分利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时机大力充实和加强审判力量。从目前的情况看,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的编制相对偏少。这个矛盾越到上面越突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人员比例还不到全部编制的一半。加之人员流动,缺口较大,特别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上升,审判力量更显不足。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必然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精减司法行政部门和人员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编制的使用结构,将精简出的编制充实到审判业务部门,实现在编制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以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调整审判机构,重新划分各审判庭的职责权限。目前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尽科学,争办案件、扯皮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民事、经济审判部门在案件的管辖范围上不甚明确,一些新类型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立案部门不知该分给谁来审理。这次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要重新划分各审判庭的职责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

精减司法行政部门和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统一设立。一是要撤销与当前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机构,按照“政事职责分开”的原则和“小管理、大服务”的格局,将后勤服务职能与司法行政职能分离。二是要精简职能交叉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调整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这次机构改革要将相近、相似和相同的职能,划归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改革法院司法鉴定和信息工作体制,统一设置通讯、统计等信息机构。三是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将后勤服务职能在编制、机构、经费、人员上从行政序列划分出来,充分利用有限的人、财、物资源,按照职责明确、运转协调、办事高效、行为规范的要求,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体系。四是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比例作出规定,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富余人员做好分流工作。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一直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当时的苏维埃根据地审判案件就已经有了人民陪审员陪审。但是,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还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确立的。我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员审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一种体现,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实践证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司法人员腐败;有助于扩大审判活动的社会效果,也会促使人民群众接受法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缺乏法律规定,一些人民陪审员对法律业务不熟悉,往往“陪而不审”;通过选举产生陪审员的做法实践中难以执行;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责期间的各种待遇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严重制约了陪审制度作用的发挥。去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并代拟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拟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权利和义务、执行陪审职务的待遇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五)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现行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是落实法官法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人民法院近期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将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和司法警察列为“其他人员”,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输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由此可以看出,书记员等其他人员的性质是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但是,多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反映书记员严重短缺、人员素质下降、工作质量不符合日益发展的审判工作的需要。究其原因就是我们没有建立一种能够充分体现书记员工作专业化要求的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们对书记员的管理体制造成书记员不断处于流动状态。书记员在本职岗位上一般工作三、四年,就开始向法官的岗位奋斗,有的甚至还没有晋升为法官就已经开始经手办理案件,开始部分行使法官的职权,结果必然造成书记员不安心本职工作岗位,不注重业务素质的提高,出现上述各级法院普遍反映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对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的管理体制,这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比较通行的做法。首先,这些国家对担任法官的人员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从根本上杜绝了法院内部非法官的其他人员直接被任命为法官的道路。其次,书记员的工作专业化。例如,日本将法院的书记官等法官以外的法院其他职员作为国家公务员法上的特别职员。作为单独职务序列的书记官分为首席书记官、次席书记官、主任书记官和书记官四等。书记官以处理审判权的附带事务为其权限,既担负制作调查笔录、书写和保管诉讼记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务,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书记官职务,即使法官也不得代为行使。日本最高法院还专门设有书记官和速记官进行学习、深造和培训的法院书记官进修所。近几年来,一些法院在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院的实际情况,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试点,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暂行办法》,争取尽早出台。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书记员的任职条件;书记员的职责;关于书记员的职级序列;书记员的管理等等。建立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需要的现代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目的,是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稳定的书记员队伍,使法官、书记员的素质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三、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

《改革纲要》是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必然会涉及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我们将积极稳妥地进行探索。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而不懈努力。

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管辖区域与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的管理区域完全重合,人民法院过于依附地方或部门,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干扰,这不仅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对铁路、农垦、林业、油田、港口等法院的管理体制进行研究,逐步改变人民法院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领导、管理的现状;要探索实行人民法院的分级管理,最终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组织体系,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国家的法院,防止地方人民法院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建立国家法官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当前法院改革的难题之一就是法官“进口关”把不严,“出口关”疏不通。为什么山西省绛县的姚晓红,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司机,竟然能被任命为掌握生杀大权的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被戏称为“三盲院长”?关键是法官的管理体制出了问题,法官的选拔、考核机制存在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通常由地方自己任免、自己管理,一切待遇都由地方提供。这一制度客观上造成了地方法院被当作“地方的法院”、地方法院的法官被当作“地方的法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判权由国家统一行使,是这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特征。我国的地方法院,是国家通过法律在地方设置的法院。地方法院行使审判权,是代表国家在地方行使审判权,其裁判效力不仅在地方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且在全国都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在地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不是地方的法官,而应当是国家的法官。我国要逐步建立起统一的法官管理体制,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