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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评论构成商业诋毁的判定与赔偿

作者:邝亚辉; 鲁纳斯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被侵权人   侵权主体   实际损失   商业诋毁   误导性  

摘要:【裁判要旨】商业诋毁行为的界定,应当着重从侵权主体是否与该行业存在竞争利益、主观上是否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客观方面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方面综合判断。在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时,法院应综合考虑涉案诋毁信息的持续时间、范围、主观恶意程度、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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