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乡镇政府无环保处罚权 【正文】

乡镇政府无环保处罚权

作者:陈凯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乡镇政府   处罚权   环保   污水处理   责任主体  

摘要:【要点提示】乡镇一级政府无权与污水处理公司约定环保处罚的责任主体,这种约定在法律上不被认可。污水处理公司在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应承担环保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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